浅谈《张迁碑》碑额的艺术特点和价值
2014-03-09周光辉
周光辉
(广西艺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浅谈《张迁碑》碑额的艺术特点和价值
周光辉
(广西艺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张迁碑》碑额在东汉代篆书碑额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具有很强的艺术性,风格特变显著,淋漓精致地体现出东汉碑额艺术的特色。本文从其字形、章法和结字等方面分析它的书法艺术特点,并从学习篆书和篆刻方面入手谈论它的艺术价值所在。
《张迁碑》;碑额;特点;价值
一、《张迁碑额》概述
《张迁碑》(图一)全称为《汉故谷城长荡阴令张君表颂》,亦称《张迁表颂》,汉灵帝中平三年(公元186年)立碑于山东东平县,为汉碑额中字数较多的一品。现陈列于山东泰山岱庙碑廊。碑高2.92米,宽1.07米。碑阳透雕龙首下的碑额为“汉故榖城长荡阴令张君表颂”12字,分为两行,每行6个字,字径9.5厘米。书体意在篆隶之间又能有意曲屈,似汉印之缪篆。12字分两行而无列,布局紧密大小错落,浑然一体,或挪让、或盘曲、或长短、刚健有力,实为额中之妙品。
图一
二、《张迁碑额》的艺术特点
《张迁碑额》字形方整,以长方形为主,有时因章法安排需要也采取正方形,以求字形填满剩余空间,除了“荡”字稍为正方形之外,其余十一字都是长方形结构。碑额出现方扁的字形结构,这主要是受到当时社会环境,以及汉字由篆书向隶书演变的影响。秦朝是隶书的过渡期,此时,隶书在民间得到广泛的流行和官方的认可。进入汉代,结构方扁、带有波折笔意隶书逐渐取代了篆书的地位并日臻成熟。正是汉字的这种隶化的过程形响了东汉时期的篆书的字形结构。
《张迁碑额》章法结构较为独特,整体的章法布局疏朗有序,中间大胆留白,给人留下无限遐想,上下左右布局顾盼照应,然而字与字间却紧密相连,造型扁方。从两竖排分开看,碑额像两方竖着长方形的印章;从更广的空间范围看,它又像一幅近似于缪篆的对联条轴。这样的章法形式开合揖让、寓动于静、变化诡异,既循规矩,又豪迈奔放。
《张迁碑额》从其结字上近于缪篆,但也不同于缪篆那种牵强附会的盘曲,而显得很自然。其用笔以方为主,方圆兼用,延伸盘曲,隶化痕迹较明显。有时为了方整的结体,其中有些字的笔画故意变形扭曲,切割空间,或者弥补空间,从而使得这个字变得方扁有序;例如“谷”字右下部的捺画,“城”字左边的撇画(图二)等就是因为考虑到方整的字形布局而蜿蜒扭曲。碑额的横画较为突出,方起方收,方折增多,意趣在篆隶之间。
图二
三、《张迁碑额》的艺术价值
(一)《张迁碑额》的临习与创作
由于《张迁碑额》具体独特的艺术性,而且带有隶意的缪篆更容易上手,因此,我们可以以它为碑帖来学习缪篆。
我们临习《张迁碑额》得先把此碑额读透。首先要读透它的章法。碑额中字与字紧密相连,为了整体需要,有些字之间还运用了穿插的方式。我们在临习的时候,字与字间也应该写的紧密有序,哪些地方该穿插的就穿插。其次,临习《张迁碑额》要把握好它的用笔。在临习过程中,我们要运用“以碑入贴”的方法来写,该提笔时要提笔,重笔画的地方要大胆按下去;例如我们写“谷”(图二左)字中的最后一个“燕尾”时要用毛笔的笔肚子去写,使其变得更饱满而温润。值得注意的是,该碑额有些笔画之间的连接像是金石的焊接点,我们临习时也要把这些焊接点用笔表达出来。另外,我们要把《张迁碑额》的线条古拙、铿锵有力的风格特点表现出来,但是不能用抖笔的方法来写,要利用笔毛与纸之间的摩擦关系表现出来。
通过认真了解、临习《张迁碑额》,我们可以在少数斗方、横幅、条幅的创作中,取其笔画特点、用笔和章法创作出自己具有特色的缪篆风格。
(二)《张迁碑额》与印章艺术的关系
篆刻的发展史也告诉我们,缪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极高的艺术欣赏力,因此我们在篆刻艺术创作上,缪篆仍是取之不尽的源泉。
《张迁碑额》不但有印章可取的章法,而且也有印章可取的篆体。在印章中,我们借鉴其碑额的疏密有致、雍容大方的空间结构。又由于,篆刻必须做到“以书入印,印从书出”,因此我们要把篆书写好方能上手刻印,而缪篆相对小篆、大篆较为简单易学。《张迁碑额》更是容易上手,因为其笔画主要以方为主,方圆兼用,延伸盘曲,转折多为方拙,用笔多带隶意。所以篆刻者,学习近似缪篆的《张迁碑额》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特别是对有汉隶基础的书法作者,以其创作更是捷径。特别地,我们可以借鉴碑额中笔画有意而奇趣的挪移穿插、增减、笔意简化等等办法使得结体趋于方整,让字法更容易融入印章,使印章变得更加饱满有至和雍容大方。
当然,我们更应该在字体的方圆、虚实、线条的粗细、斜正、轻重及力法上加上变化,推陈出新,创作出有自己风格特色的缪篆系文字入印,从而在篆刻艺术上有所创新发展。
《张迁碑额》艺术成分无比,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自其发现以来,一直被金石学家和书法家评价极高。碑额也得到后代人的效法,可称得上东汉篆额史上的旷世奇品!
[1]吴绪伦.张迁碑初探[N].泰安师专学报,1996年第3期.
J292
A
1005-5312(2014)17-01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