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产权的交易成本比较分析
2014-03-09王洁刘平养
王洁,刘平养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国内外环境产权的交易成本比较分析
王洁,刘平养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产权交易是一种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但在我国环境领域的实践中效果却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政治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大幅度提高了环境产权的交易成本。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产权交易在市场规模、交易主体的多样化程度、交易平台建设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容易引发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我国未来的环境产权机制的完善应当以降低交易成本为导向,逐步完善基础信息、市场体系和配套制度等的建设。
环境产权;交易成本;市场规模;交易主体;配套制度
1 引言
产权工具作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得到学术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我国自21世纪初开始环境产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之后,关于环境产权的研究和实践迅速增加,涉及能源、水资源、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多种类型。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各种环境产权交易平台。但是,从运行情况看,效果远不如预期:大部分环境产权交易平台迄今为止仍然是零交易;少数已经发生的交易,也基本都是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产生的。整体上,环境产权交易的活跃度很低,并未能有效地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际上,环境产权交易并非万能。即使在发达国家,成功的环境产权交易平台也屈指可数。而我国当前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政治等问题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更增加了产权工具发挥作用的难度。本文从产权定理(科斯定理)的基本前提出发,比较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环境产权交易方面的成本差异,探究我国环境产权交易的发展问题。
2 交易成本对产权交易的影响
科斯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明晰、交易成本为零是科斯定理的两大关键假设。前者的重要性已经广为人知,也引起了部分人的误解,认为我国当前许多环境问题“一私就灵”;这恰恰体现出人们对“交易成本为零”这一重要假设的不理解和不重视。
根据科斯的描述,交易成本指的是进行市场交易的那些工作(如谈判议价、拟定契约、监督等)的成本。现实中,无论是实物产品还是虚拟产品,只要市场机制运行,交易成本必然存在,包括界定和维护产权的成本、避免外部性和社会成本无人承担的投入以及交易双方搜寻信息、谈判协商、签订合约、计量、监督和惩罚的成本[1]。在这些环节中,无论哪个环节的成本过高,都可能导致交易效率大幅度下降,甚至交易无法达成。例如Timothy&Lata通过模拟交易成本与排污许可证交易效率的互相影响,发现边际交易成本越低,交易偏离有效的程度才能越小;反之,高的交易成本将使交易的有效性大大减弱[2]。
交易成本过高一直是各类环境产权交易的主要难题。这与环境产权本身的复杂性有关。相对而言,环境产权主体比较复杂,权利和责任的边界不清楚,界定产权所需要的成本也比较高;相关的数据基础比较缺乏,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平台和后期的监管难度都比较大等。这些环节都可能存在高昂的交易成本。2006年EPA的一份报告[3]指出,基础数据的公开,尤其是向学术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任何第三方的开放,对环境产权交易削减排污水平具有关键意义。此外,报告还认为引入公众监督和多方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还有学者则认为,能够汇集交易者、污染物等信息的交易平台对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有着很大的影响[4]。同时,在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碳交易方面,大量的研究均发现配套制度建设是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例如,针对对巴西、西班牙、美国科罗拉多州等水权市场和管理体制进行的多项实证分析指出,引入水权市场交易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是否有充分的制度安排[5];对印度古吉拉特邦引入水权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建立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对水市场是否能成功具有重要影响[6]。Kruitwagen等人明确指出,应设计相应的制度对排污权交易的发生、控制进行规定以降低交易成本,才能达到有效的交易[7]。在碳交易中,研究也发现相关的制度安排、交易机制或是蓄水池的存在都会影响到碳交易的有效性[8]。此外,在排放权交易中,排污权的价格制定模式也被作为一种交易成本,也直接地影响到各主体参与交易的意愿与主动性[9]。
不难看出,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交易信息的可获得性、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有效的监督和管制等都会直接影响着交易成本的大小,并成为产权工具能否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因素。正是因为环境产权的交易成本内涵丰富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市场发育程度更好、配套制度更加完善的发达国家,真正发挥作用的环境产权交易也局限在美国的二氧化硫交易、欧盟的碳交易以及其他零星的自然资源和排污权交易。
3 我国与发达国家环境产权交易成本比较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环境产权交易面临的交易成本难题要复杂得多。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市场总体的信用状况和市场秩序较差,市场竞争不充分,最终表现为国民经济总体交易效率低、交易成本高;更为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长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问题相互影响,导致环境产权在界定、确权、流转、监督等各个环节更加容易受到制度的约束以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的影响。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产权交易在市场规模、交易主体类型、交易平台建设和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而这也意味着更加高昂的交易成本。
(1)市场规模
一般认为,市场规模越大,越容易避免垄断,更加接近充分竞争的市场。相反,若市场规模小,占有大部分资源的少数大企业很容易把握市场的话语权,难以实现充分的竞争。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推动的环境产权交易局限在其行政区划范围内,一般为县区或者市层面,无论需求端还是供给端都只有少数企业参与,基本无法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均衡价格。
以我国重庆市环境产权交易中心为例,该交易中心自成立以来交易次数并不多。首次交易的参与企业共5家,达成了80吨COD和1189吨二氧化硫的交易量;1吨COD最高成交价达8950元,1吨二氧化硫最高成交价6150元。而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在全国层面开展,从交易体制建立至2001年的十年内,在交易数量上已超过17,800起,涉及1.33亿份许可证。1994~2001年的交易价格在65~212美元/吨的区间,平均值为130美元/吨[10]。相比之下,我国重庆市场的二氧化硫交易的成交价格远远高于美国最高水平,竞争不充分、排污权总量弹性不足是重要诱因。
(2)交易主体多样化程度
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对交易成本也有较大影响。环境产权交易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买方和卖方在获得相应的环境资源方面存在成本差异。这种差异越大,市场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例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会员类型的多样化程度很高。仅正式会员一类就涵盖了电力、航空、交通、汽车、环境、化学、大学等30余个行业。此外还有准会员、抵消配额提供者、抵消配额集合经纪商、配额流动性提供者等其他交易主体的存在[11]。著名的美国的二氧化硫交易市场主体的构成十分复杂,除企业外也囊括了中介商、投资者、环保组织和公民等。各类的主体交易需求各不相同,多种主体在市场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环保组织和公民关注区域生存环境,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可以购入排污权而不排污;投资者可以从排污权的买进卖出中获利,交易的活跃度由此获得保障。
而我国各类环境产权交易试点中,往往聚焦于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上,买卖双方的类型都很单一,对于交易的活跃度而言颇为不利。交易主体都以大型工业企业为主,意味着买方和卖方的成本差异有限;而且双方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也类似,即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排放指标需求普遍旺盛,经济形势差的时候排放指标普遍剩余。因此往往缺乏交易的动力。
以嘉兴的排污权交易为例。由于地区正处于发展需求较为旺盛的阶段,各生产者均对排污权有较大需求;而排污权有余量的企业存在“惜售”现象,为了自身发展而不愿意将手中闲置的排污权出售给需求方,新生企业只能从关停的老企业手中获得极少量的排污权。交易基本停滞。
(3)交易平台建设
在虚拟产权的交易中,搜寻信息、谈判协商以及监管方面的成本对交易主体来说是巨大的,一个完善的交易平台为降低交易成本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渠道、对接买卖双方、交易规则、实时监控和交易清算等方面。
信息渠道功能的完善,大大削减了交易主体在搜寻信息上花费的成本。信息发布的质量与信息的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有关[12],因而对交易平台的专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专业的交易平台、明确的交易规则,可以节约双方在交易中讨价还价、拟定契约的成本。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不同种类的合约,对交易的种类、合约单位、报价货币、最小合约变动单位、交易时间、提供的合约、交易方式、清算时间和价格限制等均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11],提供了大量、全面而细化的交易规则。
我国的交易平台构建缺乏完善的信息渠道,例如信息公开等制度尚未健全,企业、公众对环境资源、污染的状况缺乏了解。同时交易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仅有的交易大多以“逐案谈判”形式达成协议,其中的成本对交易主体而言无疑是高昂的。
(4)配套制度
环境产权交易,本质上是一整套的制度建设。从当前的研究和实践看,对交易成本影响比较大的制度主要包括公开透明的信息制度、监管执行机制和其他宏观社会经济制度。
首先,我国环境领域的信息公开程度比较低,缺乏系统的规范和流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例如,消费者能够从交易平台获得的信息一般局限于挂牌方、挂牌价格等内容,涉及到整个市场的定价、规则、排污权指标总量等的信息甚少,而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需要经过正式、严格的流程,信息公开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的各类环境信息的发布较为主动,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诸如美国环保部EPA的官方网站,主动将污染物信息公布于公众,降低了交易主体的信息搜集成本,并以此纳入更多的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其次,目前我国环境违法监管的执行力仍显不足,并转化为企业在交易中的诚信问题、信息的准确性等问题,进而增加的是其他企业的交易成本。除了监管制度本身,配套的奖惩机制设计也较为滞后。而发达国家的环境产权交易机制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体系,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监督,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制定了严格的市场秩序。例如欧盟碳交易市场“监测-报告-核查”机制,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双向执行:监测和报告由排放实体按照一定的程序指南自行完成,核查工作则由独立的核查机构完成并向社会公开[13]。美国的二氧化硫交易市场建立了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等监管监督制度,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对交易实施审核和调整,更有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经济惩罚等)。
第三,我国环境产权交易市场的高交易成本,与地方保护主义制度、各级部门间条块分割明显、资源不共享等制度现状有关。例如,在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部门设计下,地方环保部门只对各自的行政辖区负责,对同一环境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划的排放指标分配不具有发言权,导致地区间指标分配不均衡。同时,为了不影响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减少地区的发展指标,大部分地方政府禁止企业向其他地区出售排污权[14、15]。行政区间的博弈,形成了高昂的制度成本。
相反,美国为实现臭氧消耗物质排放的控制,排放状况严重的中、东部地区联合组建了OTC(臭氧运输委员会),首先根据各州的排放历史和现状,将区域的整体指标在不同的州之间进行配额交易,然后在不违背整体减排原则的前提下在各州内部转化为不同的交易规则。最终,区域减排市场得以跨州建立并实现交易,减排目标逐步达成。
国内外交易成本影响因素对比情况见下表。
国内外交易成本影响因素对比情况汇总表
4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的建议
从发达国家与我国环境产权交易成本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推动环境产权交易的难度仍然较大,各个环节的交易成本均比较高。因此,应当消除对我国环境问题中引入市场机制(产权工具)的迷信,以降低交易成本为导向进行制度建设,从而真正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1)建立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
信息的可获得性对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交易构建一个信息充分的专业化平台,对制定交易方案、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保障信息公开的制度,能够解决市场和主体的信息采集成本问题,为促成竞争和交易创造充分的条件。
(2)逐步完善环境市场体系建设
环境产权交易的市场体系建设首先要保证一定的市场规模。要努力改变当前各地方政府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自行建设环境产权交易平台的局面,建立至少以省域或者跨省的环境交易市场。同时,要放松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各种限制,为各类企业、NGO、社区等主体进入市场创造条件,构建规模化、多元化、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而交易平台则为交易双方提供多样化的基础信息、法律咨询、交易保障等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双方的谈判、协商、监管等环节的成本。
(3)完善环境产权交易配套制度
配套制度是一种正确的激励和引导。针对当前企业参与动力不足、交易效率低下的现象,最主要的是通过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大幅度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使企业自觉通过自身治理或者通过产权交易实现减排配套制度的另一个引导对象是市场,应致力于促进环境产权交易走向自由市场,实现市场化、专业化、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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