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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则

2014-03-08李蒙

中华环境 2014年6期
关键词:群体性立案环境污染

李蒙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则

李蒙

甘肃徽县的血铅儿童。 CFP/供图

近年来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分析发现,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较于其他群体性事件,人数众多,声势浩大,政府的应对和控制能力薄弱,而且最终多是以当地政府迅速宣布停建项目,得以平息事态。之后类似的事件反复发生,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

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什么破解之道?与其等着矛盾酝酿到一定程度爆发,为什么不进行事先的纾解?政府的决策如何公开透明,让公众知晓?政府与公众沟通对话的平台在哪里?群体性事件中如何引导公众的行为趋向合法、理性?

搭建谈判沟通的平台

我国已进入一个环境问题敏感时期:经济发展快,环境污染严重;群众的环境意识迅速提高,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加上政府处理这类问题不论从制度上、认识上和应对实践上,都准备不足,难以适应形势需要,因此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多发。

从认识上来说,有些地方政府长期以来重经济、轻环保,为体现政绩招商引资往往降低环保门槛,在环境问题上自觉不自觉的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成为污染企业的代言人。很多污染问题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突破了人民群众的心理底线。而有的官员不能坚持以人为本,忽视民意,对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强烈愿望,认识严重不足,一旦出现了群众抗议,往往进退失据,应对乏力,事情闹大,就一停了之。这既给人留下决策草率的印象,同时也变相证明群体性事件是扭转政策的有效途径,从而不排除可能形成非民主的“多数人的暴政”。

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容易积累官民矛盾,首先是对于此类问题,公众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而政府又在碎片化、散沙化的群众意见表达中难以找到有代表性的意见,无法找到能为多数群众接受的谈判对手,双方缺乏基本的沟通平台。

事实上,环境诉讼是可以创造沟通平台的出路。

在国外,民间往往有能够代表各方各派利益的群众组织,即NGO群体。而国内,目前这样的组织非常缺乏。在仅有的环保NGO中,往往也因半官方或听命于官方的色彩,使群众难以信任。一旦群众失信,环保NGO就难以实现与群众的有效沟通,更做不了群众的主。虽然现在国内已经有了像“自然之友”、“自然大学”这样的环保NGO,但它们要想介入到某个环境污染事件中充当群众的利益方代表,还有待时日。目前,多数环保NGO还处于既难以取得公众完全信任,也难以得到官方应有承认的两难境地。

没有谈判对手,政府怎么让公众充分参与到环境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的全过程呢?而不满的民意一旦积累,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又无法畅通,只能各说各话。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群体性事件。

新环保法提出有限环境公益诉讼,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可以搭建起一个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平台。公众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和参与者既是自身利益的代表,又是可以与政府谈判的对手。这样的谈判对手,包括律师、某一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环保NGO。

律师是群众聘请的,群众自然会信任;律师同时可以起到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客观理性看待问题的作用,他们的话,群众比较听得进去。对于政府,律师是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律师懂法律,讲规则,政府与律师的对话就可以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展开,理性对话,协商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会大增。

由于规划问题,湖北武汉锅顶山垃圾焚烧厂如今基本位于汉阳区中心地带。 李蒙/摄

在环境诉讼中,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也是重要的角色。在以往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中,政府也请来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但群众往往觉得这些专家收了政府的好处,在替政府说话,很难信任他们。若是群众自己聘请的专家学者,他们的学术观点和立场,会更多地从公众的角度出发,因而有更强的社会公信力。如果政府能够热情欢迎这批专家参与交流,既可以弥补项目原有的某些不足,又可以赢得更多的公众信任,何乐而不为?

环保NGO,也可以通过环境诉讼,找到自己参与的方式、方法和位置,在政府和群众之间起到很好的桥梁作用。

引导群众理性客观解决问题

除了搭建谈判平台,环境诉讼对引导群众理性客观地看待环境问题,积极遏止群体性事件,往往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如果群众找不到可以“说理”的地方,又无法获得正确的信息,他们走上街头是必然的。一旦环境诉讼搭建起了官民沟通的平台,群众的基本诉求有了出口,就不需要走上街头,“补偿性发泄”了。

2010年,我到甘肃徽县采访当地的血铅中毒事件,当时有800多村民起诉污染企业,代理律师是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的王振宇主任和李娟律师。在没有立案之前,当地群众多次上访,到县政府,到陇南市政府,到甘肃省政府,有时达到千人,引发了若干起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但是上访4年,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决定走司法途径试一试,到北京聘请了律师。通过两位律师的艰辛努力,终于说服当地法院给受害村民立案,将这一环境污染事件纳入法律程序。

之后,又经过三年,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律师与政府、企业的艰苦谈判,终于达成赔偿协议,受害群众拿到了上千万元的赔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虽然赔偿不算多,但相比于之前的上访无果却要好得多。而对于政府来说,自立案后,受害群众再也没有去上访,一下子稳定住了当地社会秩序。

2014年5月底,我到湖北武汉采访锅顶山医疗垃圾焚烧事件,当地群众也准备起诉污染企业,而聘请的律师还是王振宇、李娟。我不仅看到了群众对律师的信任,对将污染事件纳入法治轨道的欢欣鼓舞,也看到了当地政府的诚意。汉阳区的党政领导与群众代表和律师坐在一起交流,欢迎当地群众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制轨道解决问题。

可以想见,环境群体事件立案之后,当地之前发生的群众堵路堵门现象将不再发生。

司法机关不要叶公好龙

作为一名记者,笔者曾多次采访环境污染事件,看到的是各地司法机关对待环境诉讼往往持比较消极的态度,经常不予立案。2013年全年,全国没有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得以立案。一个“零”的记录,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至于环境私益诉讼,虽然也能达到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但在立案环节更是难上加难。

在党中央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机关应该转变观念,体会到环境诉讼在防治群体性事件上的良好社会效果,敞开大门立案。也许司法机关担心会出现滥诉,浪费司法资源。其实大可不必,在全国不少地方的环保法庭,往往一年都没有一个案子,环境诉讼在诉讼主体、举证成本、辩护难度、诉讼费用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真正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并不多。

因此,希望司法机关能在诉讼费方面对环境诉讼实行更多的优惠,对于收入不高的一般群众,可以让他们免交、缓交诉讼费,使更多的群众走进法庭,而不是走上街头,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 名词解释

补偿性发泄

当下中国在社会和心理的层面,产生出了某些失意者,表现为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生活上的贫困性、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等特征。且这类人群是以原子化的个体形式存在,面对强有力的秩序以及强势群体,他们总是感觉到渺小和无力的。他们解决自己心理问题的办法,是在社会的心理食物链上,去吃比自己更弱小的人,用心理分析的术语说就叫“补偿性发泄”。

什么时候这些弱者不再以“补偿性发泄”作为主要发泄方式,这种恶性事件就会少多了。社会更加稳定,需要全社会寻找改善其生存状态,调适其心情及心态的办法,同时弥合社会裂痕,并畅通阶层流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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