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两阶段动态博弈视角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2014-03-06张在升李中东
张在升,李中东
(1.山东师范大学 人口、资源与环境学院,山东 济南 250318;2.山东工商学院 经济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基于两阶段动态博弈视角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张在升1,李中东2
(1.山东师范大学 人口、资源与环境学院,山东 济南 250318;2.山东工商学院 经济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政府规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寻租活动的存在使得政府规制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同时降低了规制强度,产生外部不经济,最终导致食品安全规制低效率。本文对食品安全规制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进行了分析,同时把政府规制机构与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利用两阶段动态博弈方法对寻租这一导致规制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动态博弈;规制;寻租;食品安全
一、引言
食品安全规制问题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目前主要围绕食品安全规制变迁、规制绩效评价、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本文选取基于博弈视角的食品安全规制及政府规制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两个方面的文献进行梳理。在基于博弈视角的食品安全规制方面,安丰东分析了食品生产企业与政府规制者的博弈行为,认为食品市场信用环境的好坏取决于双方是否合谋,声誉模型可以解决企业与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1];刘任重通过引入罚金等变量构建静态博弈支付矩阵,得出奖励与政府监管的搭配使用可以有效激励企业生产安全食品[2];黄秋菊认为食品安全的社会性规制是一个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消费者在内的多个主体相互动态博弈的过程,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最终会产生无效的博弈结果[3];张婷婷等通过构建静态和动态博弈模型,说明了政府监管成本和寻租行为会影响政府声望,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量、对规制部门进行奖励可以有效避免寻租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4]在政府规制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方面,肖兴志等认为政府规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需要由政府提供,并总结了政府规制供给与需求的基本特征,针对政府规制的需求缺陷,需要优化规制的制度设计[5];张庆霖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提出政府规制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也会像市场失灵一样产生失灵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寻租[6];梁树广认为食品安全规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用性,由于市场存在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这三方面的原因,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需要政府规制[7];张峰认为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食品安全规制存在规制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规制权力出现结构性失衡,为此需要构建社会权力主体对食品安全规制的多元机制。[8]
纵观国内研究,大多数学者从静态博弈视角对食品安全政府规制进行了分析,基于动态博弈视角的食品安全规制探讨相对较少,尤其在企业寻租方面,同时已有文献缺乏关于食品安全规制公共物品性质的进一步研究。基于此,本文拟对食品安全规制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进行分析,同时把政府规制机构与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利用两阶段动态博弈方法对寻租这一导致规制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二、公共物品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政府规制
政府规制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资源配置失当、价格信号失真等弊端,政府部门综合运用法律、规章等工具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干预,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在食品监管领域,由于企业寻租、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出现食品生产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偏差过大、劣质食品驱逐优质食品等现象,食品价格不能正确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时需要政府规制进行干预,通过对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进行处罚、制定规章条例等方式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成本,引导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食品安全规制是政府规制在微观领域的一个具体表现。
政府规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通常把既不具有排他性又不具有竞用性的物品叫作公共物品。首先,从非排他性来看,政府规制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对所监管区域内的所有个体发生作用,没有边际拥挤成本,某一个体的使用并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使用,不存在拥挤现象;其次,从非竞用性来看,增加一个被规制对象对规制主体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例如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一旦针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包括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形成以后,政府作为规制主体,可以将这一制度规则适用于满足条件的所有企业,被规制对象从100增加到1 000个,并不会增加规制主体的生产成本。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政府规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为了提高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率,需要由政府提供政府规制。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政府规制时,食品生产企业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超额利润,向政府部门行贿,这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称为寻租。企业寻租活动的存在,一方面影响政府规制需求曲线的形成,使得政府规制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另一方面降低了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强度,产生外部不经济。
(1)寻租活动使得政府规制供给与需求不匹配。从需求方看,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来源于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的意愿。但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企业追求生产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同为政府规制需求者,追求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出现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两个利益集团,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两个集团需要进行博弈,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寻租活动可以占有较多博弈资源,从而在竞争中占得有利位置,并最终左右政府规制需求曲线的形成。目前,消费者力量很薄弱,难以与企业抗衡,这导致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消费者自身的政府规制需求曲线被忽视,这种需求显示偏好机制是有很大缺陷的。从供给方看,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由政府提供,只有当规制供给真正反映市场需求时,才能形成有效供给,目前政府规制一般由上级领导部门的政策指示决定,而不是由真正的需求者决定,最终导致政府规制供给与需求不匹配,食品安全政府规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2)寻租活动降低规制强度,产生外部不经济。政府作为规制主体,在进行食品安全规制时,不仅仅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还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规制机构在实施规制措施时,会受到企业利益集团的影响,往往出现为了个人私利,政府规制部门接受企业寻租,从而降低规制强度,产生外部不经济,使得政府规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寻租导致政府规制强度降低,最终产生外部不经济,边际私人成本偏离边际社会成本,导致食品价格不能正确反映经济个体的机会成本,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占用了社会过多的资源,资源配置失当,政府规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食品生产企业选择寻租,政府规制机构接受时,双方达成利益共谋,出现规制低效率,但在什么条件下会达成利益共谋?下面通过两阶段动态博弈具体进行分析。
三、食品安全规制的两阶段动态博弈分析
政府规制机构作为规制者,食品生产企业作为被规制对象,两者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在博弈过程中存在先后顺序,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本文仅考虑食品生产企业先行动、政府规制机构后行动的情况。该博弈的参与人集合为{政府规制机构,劣质食品生产企业}。
(一)基本假设
(1)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动机,政府规制机构属于风险中性,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动机。
(2)政府规制机构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寻租时,将不再对其生产活动进行规制。
(3)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产量为Q,价格为P,企业生产成本为C1,食品安全预防投入为C2,企业的安全预防投入可以理解为食品生产企业为了提高食品质量而投入的监管成本和科技研发投入等,寻租成本为N,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被政府规制机构查处的概率为P1,则未被查处的概率为1P1,0<P1<1。如果劣质食品生产企业被查处后,政府规制机构对其处罚金额为表示处罚力度。
(4)政府规制机构接受劣质食品企业的寻租可能面临上级监管部门的处罚,设处罚为H,概率为P2,则未被处罚的概率为1P2,0<P2<1。当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没有进行寻租时,政府规制部门的规制成本为C,C>0,当食品企业进行寻租时,规制成本为C′,一般情况下,C′<C。
(5)当企业选择寻租,政府规制机构拒绝寻租时,规制机构会加大对生产劣质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处罚为并且满足条件
(6)政府规制机构对生产劣质食品企业的处罚程度要大于企业所获利润,这样做才能有效遏制不法厂商生产劣质食品的势头,提高规制水平,也就是说,满足条件为
下面博弈树中括号内第一项为劣质食品生产企业的所得收益,第二项为政府规制机构所得收益。
各个节点所得收益为:
图1 博弈树
(二)两阶段动态博弈分析
1.政府规制机构接受寻租
当N P2H>P1F C′时,即0<P2<
政府规制机构选择寻租带来的收益大于不选择寻租带来的收益,理性的政府规制机构会选择接受寻租。
对于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来说,面临以下两种情况:
该情况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为{(劣质食品企业寻租),(劣质食品企业寻租,政府规制机构接受寻租)}。此时,政府规制机构规制强度较低,对生产劣质食品的不法厂商监管力度不高,查处概率P1较小;另一方面,上级监管部门对政府规制机构的处罚概率P2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政府规制机构接受寻租。劣质食品生产企业与政府规制机构在此时由于利益相容,形成共谋。也就是说,当时,政府规制失灵。
该博弈均衡解为{(劣质食品生产企业不寻租),(劣质食品企业寻租,政府规制机构接受寻租)},该情况与博弈规则相悖,因此此种情况不是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2.政府规制机构不接受寻租
对于劣质食品生产厂家来说,仍面临以下两种情况:
此时,我们再来讨论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的预期收益情况。
(三)基本结论
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政府规制机构作为两个博弈主体,能否达到利益共谋,能否形成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主要取决于P1和P2,即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被查处的概率与政府规制机构可能面临上级监管机构处罚的概率。
综上所述,如果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高,再加上上级领导部门对下级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此时政府规制机构接受企业寻租,两者形成利益共谋,规制措施失去作用,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隐瞒实情,不及时上报,最终导致事态不断扩大。只有有效遏制规制机构与企业的寻租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四、政策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规制监管机制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当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被规制机构查处的概率P1与政府规制机构可能面临上一级监管机构处罚概率P2都较低时,生产劣质食品企业选择寻租并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双方容易形成利益共谋。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政府规制机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很有可能为了追求寻租收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纵容生产劣质食品的不法行为。对此,第一,应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再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政府食品安全规制工作。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社会性组织或者社会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让这些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发挥对政府规制工作的监督作用;第二,引入问责机制。目前对于政府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生产企业缺乏正向激励,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构建政府规制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引入问责机制十分必要。若政府规制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最终导致所监管的区域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上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章条例,严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的处罚程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对出现滥用职权、越职、推诿责任等情况的负责人责令其辞职、免职等处分,严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地方政府工作绩效与所管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状况挂钩,这可以激励政府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加强对当地食品安全的监管,做好政府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规食品生产企业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当P1和P2都较大时,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进行寻租并成功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加强政府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增大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劣质食品的机会成本,能够有效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政府规制机构应加大对生产劣质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根据不法食品生产厂商的违规情况,规制部门可以采取超额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严惩不法厂商。2014年1月,《食品安全法》新增终身禁业制度,可以看出政府规制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处罚力度,处罚力度的加大反过来又可以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我监督,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我监管一方面可以分担政府规制部门的负担,使规制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食品安全规制工作中,提高规制绩效;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社会各界的监督力度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政府规制失灵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平台,揭露不法食品生产厂商的各种违法行为来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化,这种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规制成本,提高规制效率。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政府规制部门可以设立举报制度,对敢于揭露不法食品生产厂家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多个主体之间的有效共同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
4.优化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制度设计
首先在政府规制供给方面,要制定出一套标准程序,让企业与消费者两个利益集团充分参与到规制政策的制定中来,而不是单纯由上级领导部门的政策指令决定,使政府规制能够反映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在进行食品规制领域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制经验,在制定规制政策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才能实施食品安全规制政策,如何估算量化政府规制成本与收益是重中之重。其次,在政府规制需求方面,政府部门在形成规制需求曲线时,要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重,推动消费者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壮大。此外,消费者要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优化政府规制的制度设计。
[1]安丰东.中国食品安全规制问题研究[J].消费经济,2007,(6).
[2]刘任重.食品安全规制的重复博弈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1,(9).
[3]黄秋菊.社会性规制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探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7).
[4]张婷婷,张学林.食品安全规制的博弈分析[J].粮食科技与经济,2013,(4).
[5]肖兴志,王倩倩.公共产品视角下的政府规制及最优供给研究[J].现代财经,2008,(10).
[6]张庆霖,苏启林.政府规制失灵:原因与治理[J].经济学动态,2009,(4).
[7]梁树广.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制措施——基于规制经济学[J].中国市场,2011,(24).
[8]张峰.社会权力视域下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路径创新[J].延边大学学报,2012,(6).
[责任编辑:董建军]
F062.6
A
1674-3288(2014)02-0009-04
2014-03-1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成本视角的食品安全规制效果评价及其优化研究”(71173136)
张在升(1990-),男,山东潍坊人,山东师范大学人口、资源、环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食品安全规制;李中东(1964-),男,陕西蒲城人,博士,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