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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氓》诗婚姻悲剧原因新探

2014-03-06徐胜男

文教资料 2014年36期
关键词:礼制男方女方

徐胜男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氓》诗婚姻悲剧原因新探

徐胜男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卫风·氓》是《诗经》中弃妇诗的代表作,诗中通过弃妇自述深刻地反映了妇女在恋爱婚姻问题上受压迫、被损害的社会现象。对于诗中女性的婚姻悲剧,许多人把责任归咎于两性地位的不平等以及男女主人公的性格等原因。女性悲剧的造成固然有此类原因,但是从当时的社会生活特点出发,违背礼制才是造成其婚姻悲剧的直接原因。

《氓》 婚姻悲剧 礼制

弃妇诗《氓》展现了上古社会中一个女子被弃的婚姻悲剧,通常认为造成这种悲剧的原因有三:一是古代男权社会中男女地位不平等,如程俊英说:“她抓住自己和夫权代理人氓的矛盾,透露了男尊女卑制度的社会现实。”[1];二是男主人公“二三其德”[2],如余冠英认为诗歌悲剧的原因之一是“男子负情背德”[3];三是女主人公耽于爱情,如方玉润评价:“此女始终为情所误……以致不终,徒为世笑。”[4]。事实上在古代的礼法社会中,《氓》诗中男女主人公私定终身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礼制,婚礼的缺失使他们的婚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对于女主人公来说,这也导致了她的婚姻失去了社会、家庭和宗教的保护,成为她婚姻悲剧的直接原因。

一、私定终身违背礼制导致婚礼缺失

周代婚礼包含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其中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家送礼提亲)是婚礼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它是婚姻合礼合法的前提。《卫风·氓》中说: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从诗中“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等诗句可以看出,诗中男主人公并没有通过媒人而是自己前来向女方提亲,而且女主人公在纳采之前已经擅自与男子约定了婚期,这些都是不符合礼法的。上古婚姻非媒不娶,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媒人的婚姻不被礼法所承认,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也就不受礼法、道德所保护。而对于男女双方在纳采之前私自交往,人们也持反对意见,强调男女之别。《礼记·坊记》曰:“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诗经》国风中的郑风诗歌是最具有浪漫气息的爱情诗歌代表,但即使在郑风中我们也能看到周礼对男女交往的限制。如《将仲子》一诗中,女子便对男女的私下交往充满了担忧:“将仲子兮,无踰我里,无折我树杞……父母之言,亦可畏也……诸兄之言,亦可畏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因此男女私下违礼交往必定要受到礼法的谴责,《孟子·滕文公下》云:“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古歌亦云:“蒙羞被好兮,不訾诟耻。”[5]由此可知,在时人的眼中青年男女私定终身是下贱的行为,这必定会遭到“诟耻”。

周代重视礼乐教化,礼乐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当时道德评判的基本准则,守礼的行为会受到人们的称赞,而违礼的行为会招致社会的质疑与谴责。如《相鼠》中甚至诅咒曰:“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氓》诗中男女主人公的违礼行为给自己和家庭都带来了羞耻,而且这种违背父母意愿的行为,在古代社会也被视为不孝的表现。古人认为不孝有三,不顺从父母的意思、违背父母的心意、陷父母于不义便是其一。[2]《氓》中男女主人公的这种既违背父母的心意又败坏门风的行为,“陷父母于不义”,这种情况下家人也不可能为其举办婚礼。诗歌中“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这一句凄凉的暗示,也印证他们的结合并没有婚礼。

综上所述,《氓》诗中并没有纳采礼,没有纳采,便是苟合,“中国自有礼制后,非当于礼者不视为婚姻”[6]。没有标志婚姻合法性的采纳礼,其它五礼也就都不具备了存在的意义,从“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到“以尔车来,以我贿迁”的整个过程,婚礼都是缺失的。虽然有人认为“抱布贸丝”和“尔卜尔筮”与婚礼中的部分礼节相似,但是缺少“媒妁之言”的合法性前提,这些也并不被视为是婚礼。

二、婚礼缺失使婚姻得不到支持与保护

古代婚姻按照礼法应行六礼,六礼中的第四礼“纳征”即男方向女方送聘礼,这涉及到女方家庭的切身经济利益,《氓》中女主人公是私定终身,并没有收到聘礼这让她的家庭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且婚礼中的六礼都要祭拜祖先,以求得祖先的同意和护佑,《氓》诗中婚礼缺失使他们婚姻丧失了神圣性和约束力。这一切使女主人公很容易成为婚姻的受害者。

(一)缺失聘礼使女主人公的婚姻失去家庭的支持和保护。

某种程度上,婚姻也是一种经济行为,“遂皇氏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7]早在原始社会通过财物来获取婚姻权利已成为风俗。人类学家对此说得更明白:“婚姻中出现权利转移的现象常与商品及劳务的交换同步。有时候这种交换仅表现为‘礼物’的形式,送礼是从对方获取婚姻权利的方式,亦是风俗所定。”[8]当时婚礼中的聘礼分为先后两种,先挚(玉帛)后庭实(皮马)。《氓》诗中男主人公虽有“抱布贸丝”的行为,但这并非聘礼,也就不具备聘礼所具有的作用。

古代聘礼的第一个作用是补偿女方家庭养育女儿的花费,没有聘礼女方家庭便相当于遭受了经济损失。在古代的宗族家庭中,女方家庭遭受的损失其实就是女子兄弟们的经济损失,这自然会招致自己兄弟们的不满,所以当女方受到婚姻伤害时便很难得到他们的支持和保护。这也是《氓》诗中女主人公因丈夫“二三其德”受到婚姻的伤害,回到娘家得到的却是自己兄弟们的嘲笑“兄弟不知,咥其笑矣”的原因之一。

聘礼的第二个作用是保障女子婚后的权利和地位。没有聘礼,女子就无法保障自己在夫家的权利和地位。[9]在古代,夫妻双方如果离婚的话,通常情况下女方并不归还聘礼,因此离婚对男方来说是较大的经济损失,聘礼的存在可以适当的约束他婚后的行为,不至于随便地停妻再娶。从诗中“自我徂尔,三岁食贫”可以推知男主公并不富裕,聘礼对他来说是很大的一笔财产,但正是因为没有给女方家庭聘礼,所以结婚和离婚对他来说都没有任何财产损失的担忧。聘礼缺失使他摆脱了婚姻中经济的约束力,也让女主人公失去了保护。

(二)缺失告庙之礼使女主人公的婚姻得不到祖先的认可与护佑。

祖先崇拜是上古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观念之一,凡是重要的事情都要告之祖先,以求得到他们的认可与护佑,婚礼也是如此。《礼记·昏义》中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可见,在周代,婚礼不仅是经济行为还是宗教行为[10]。

在婚礼的六礼中,每一礼都要举行告庙之礼,以显示婚姻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女子出嫁前要在宗庙习礼并祭告祖先,告知祖先自己将离开宗族,求得祖先的认可与护佑。男方亲迎时也要到女方祖庙祭告,使自己迎娶新娘的行为得到女方祖先的同意。亲迎结束后先祭告男方祖庙才能婚配,告知祖先自己娶回妻子,祈求祖先福佑。新娘婚后三个月要祭拜男方祖庙,庙见成妇,以取得协助祭祀的权力,“妇入三月然后祭行……三月一时,物有成者,人之善恶可得知也。然后可得事宗庙之礼”[11]。取得祭祀男方祖先的权力意味着女方由原来的宗族加入了男方的宗族,并得到男方祖先的认可与保护,在宗教上有了归属。至此,女方获得了男女双方祖先魂灵的认可与护佑,而且获得祭祀的权力,这就确立自己婚姻的神圣性和自己在夫家的宗教地位。在祖先崇拜盛行的周代,告庙之礼使婚姻具有神圣性,婚姻的神圣性具有巨大的约束力,它使男女双方不敢轻易背叛婚姻,这是对婚姻的保护。

《氓》诗中男女主人公是私定终身,并没有举行告庙之礼,女主人公既背叛了自己的祖先,也没有被男方的祖先所认可。因此她没有被男方家族所接纳,没有祭祀的权力,不是男方家族的一员,甚至可以说她不是男主人公的妻子,《礼记·内则》中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只有明媒正娶的妻才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地位,而“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于妾而言,她的婚姻并不受到宗教神圣性的保护,男子对她“二三其德”的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约束,妾没有权利干涉丈夫与其他女子的交往。同时,女主人公的行为使“父母国人皆贱之”,她失去了再次结婚的可能性,“反是不思,亦已焉哉!”只能忍气吞声。可见,告庙之礼对于女主公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告庙之礼的缺失使自己的婚姻失去了神圣的保护。

综上所述,导致《氓》一诗中女子婚姻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私定终身的违礼行为是导致她婚姻悲剧的直接原因,因为这使她的婚姻失去了社会、家庭和宗教的保护,婚姻的悲剧由此产生。从礼制角度来解读《氓》诗,可以加深我们对诗歌中婚姻悲剧根源的认识,对《诗经》与礼制、宗教关系的理解也有一定的意义。

[1]程俊英.诗经注析[M].北京:中华书局,1991:169.

[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影印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0:325,2723.

[3]余冠英.诗经选注[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32.

[4]方玉润.诗经原始[M].北京:中华书局,1986:180.

[5]刘向.新序·说苑[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95.

[6]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

[7]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4:333.

[8]钱民辉,田玉荣.中国女性行为的文化释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38.

[9][美]南达著.刘燕鸣,韩养民译.文化人类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213-214.

[10]李零.中国方术正考[M].北京:中华书局,2012:8.

[11]班固撰.白虎通德论[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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