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饲草公司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被处罚案
2014-03-06冶兆平
冶兆平
青海省民和县草原站,青海民和 810800
某饲草公司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被处罚案
冶兆平
青海省民和县草原站,青海民和 810800
1 案件概述
2014年3月10日,民和县饲料监督管理部门在质量安全检查饲料抽样时,发现该公司库房中有两种饲料添加剂:一种是瓶装的液体添加剂(共2箱,48瓶),一种是袋装的固体添加剂(共5袋,250 kg)。在进一步的问询过程中,公司负责人介绍了公司与福建籍技术员合作研发新饲草产品的过程(主要是把这两种添加剂按比例添加到青贮饲料中,以大幅度提高青贮饲料的粗蛋白含量),并声称已经过羊育肥试验,平均日增重0.3 kg。执法人员随即启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现场取证。鉴于该公司涉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三无”添加剂,3月15日,县饲料监督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立案。
2 案情调查及事实认定
3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库存的涉嫌无产品批准文号添加剂予以封存。据公司负责人陈某介绍,为了增加青贮饲料的营养价值、提高产品知名度,他们与福建籍技术员合作,在青贮饲料中添加了不知名的添加剂,后送至省饲料监察所作营养分析,青贮饲料的粗蛋白质含量达到18%以上,对羊的育肥试验效果明显。福建籍技术员魏某说,他从某科研部门购进了这两种添加剂,二者都没有产品使用说明和批准文号,至于产品名字叫什么都不知道,产品质量检验单过几天才由发货单位寄过来。
执法人员对添加剂的使用量和进货量进行了核实,与实际的库存量相符。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已添加了添加剂的10 t青贮饲料进行了封存。
3 案件处理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第二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据此,县饲料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公司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鉴于没有营业收入、产品处于育肥试验阶段,故此责令在没有取得权威部门产品质量鉴定前不得销售青贮混合饲料;所有添加剂全部予以封存处理。
公司负责人对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当场表示服从。本案终结。
4 思考与分析
1)本案表明,饲草料加工企业法制意识淡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无所知,需要饲料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加强对饲料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培训。
2)饲草加工企业在本案中既不属于添加剂生产企业,也没有经营行为发生,又不是养殖户,无法界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只能勉强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 000元以下罚款。本案只封存了“三无”添加剂和有添加剂的青贮饲料,没有处以罚款,既有法律层面的窘境,也有人情考虑的嫌疑。
2014-04-24
冶兆平,男,1970年生,大专,畜牧(草原)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