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的电影检查
2014-03-04汪朝光
汪朝光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至20年代初,中国建立电影检查制度的条件逐渐趋于成熟。首先是电影放映市场的扩大,据统计,20年代中期,国内电影院总数已达到140余家(不包括台湾、香港与澳门的电影院),其中上海、北京、哈尔滨、汉口、天津等大城市的影院数已超过10家。电影院的上映片目也日渐增多。
20年代中期,估计上海市场全年放映片目可能超过300部,达到平均一日一部新片的水平。除了进口影片外,20年代中期,中国“电影事业大盛,风起云涌,一日千里,影片公司竟设至数十处之多”,1926年国产故事片出品数量首次超过了100部,出现了民国时期的第一个高峰。
这样大的放映数量,使对电影的审查管理成为规范市场的一种客观需要。其次,由于当时放映的电影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反响,对电影进行检查的呼声日渐高涨,而且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因为“近来有一部分出品,简直太不像个样子了”,“审查情节,所以维持国家底体面,和社会底风化;审查成绩,所以鼓励摄片者的谨慎,和保全电影界的信用”。这又使电影审查成为当政者顺应时势的主观愿望。
正是在这样主客观结合的背景下,民国电影检查制度开始浮出水面。
电影检查制度开端:江苏省“电审会”
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各地电影审阅委员会均简称“电审会”)的成立可视为较具有本来意义之电影检查制度的开端。
该会由江苏省教育会组织,有委员10人,并首次定出了电影检查的具体标准:1.确合教育原理,能于社会发生良好之影响者,得加入“曾经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认可”字样,以寓表扬之意;2.通常影片,但为营业关系,可无流弊者,本会不加可否;3.如确系有害风化,曾经本会劝告,未经改良者,本会当请官厅干涉。
1923年7月2日,该会首次开会,审阅明星公司出品的《张欣生》,审阅委员“谓此剧以法律为归束,以报应为主旨,编制颇佳,惟间有一二处须加删改”,决定于日内集会讨论。两天后,电审会再次审查影片,认为《张欣生》全片均系演明事实,且属果报之意,尚无不合,惟以烟赌造成罪恶之原因尚少说明,应于三犯执行死刑时,补入忏悔语以表明之。如照改后,亦适合本会所定标准第二条。
《张欣生》一片为电影检查呼声高涨的动因之一,而该会却未提出禁映要求,反予通过,在“因果相报、尚无不合”的表面原因之外,也反映出江苏电审会缺乏强制性禁片之权力。
其后,江苏电审会又陆续推出符合该会第一标准予以表彰的影片计20余部,其中有1925年明星公司出品、洪深编导的《冯大少爷》,被评为“为有财产而不能教育子弟者当头棒喝,事虽平淡无奇,警世之意实深,艺术亦佳”;1926年民新公司出品、欧阳予倩编剧、卜万苍导演的《玉洁冰清》,被评为“志趣纯洁,描写黄伯坚处势利社会中,独能抱定富贵不淫之精神,历尽艰苦,以与环境相抗……尤足风励末俗,艺术方面,亦多可取”;1926年神州影片公司出品、万籁天编剧、李萍倩导演的《难忘了妹妹》,被评为“艺术优美,剪接合宜,亦觉无懈可击”。
与江苏电审会成立的同时,淞沪警察厅制订了《取缔影戏园规则布告》,规定电影院开演影戏前,须将剧本或说明书送警察厅审核,“如有奸盗邪淫妨碍风俗之影片,应即禁止开演”,至于全部还是部分禁映,由警察厅“按其体裁临时酌定”。同时规定,影院男女宾座位不得紊乱,放映时间以晚12时为限。警员可随时在场监视,凡违背本规则者,依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处罚,或勒令停演闭业。
该布告的基本点仍着重于电影院的管理,且并未与江苏电审会的实际联系,警察权力与电审会工作之分离,不能不影响到电影检查的效用。
就江苏电审会的工作而言,基本上仍为民间组织的性质,成员多出于教育界,所考又多从电影的教育功用出发,审查标准较为宽泛与宽容(可以《张欣生》的审查为例),缺乏实际效果。在见之于传媒的报道中,没有表明该会曾审出“有害”影片。
而且该会的审查基本上是在电影上映后而非上映前,与电影检查的初衷仍有一定距离,实际功效显然有限。虽然该会审查标准里有“请官厅干涉”字样,但我们并未发现官厅干涉的具体事实。正因为如此,各电影公司对这样的审查并不重视,江苏电审会的工作也被一些论者讽为千篇一律、似是而非的“老学究的朱批”。
其他省市的电影检查
较江苏为后,1926年2月3日,浙江省会电影审查会在杭州成立。根据该会章程规定,该会由教育、警察两厅合组(教育厅会员由通俗教育研究会会员担任),“省会各处制造新片,及公开映片,一律须经本会审查预演一次,经审定后,给予许可证,方准租赁开映”。
另据该会《审查规程》规定:“省会各场所公开电影,每逢新到之片,最迟须于开映前两日,报告本会,通知开映时期”;“新片开映之当日午前九时起,本会轮推审查员二人,到场审查”;“预映完毕,如片中情节动作字幕布景等,有违背善良风俗或妨害公共秩序者,审查员得知照该场,嘱其删除,并将删除情形,记明于许可证中,其情节太坏,无从删改之片,不给许可证”;“倘有不依许可证删改情形而开映者,由该管警察署随时令其停映,并依法处分”。
浙江电审会是目前所见资料中,体例最为完备,检查实施程序最为具体,并与警察权力相结合的省级电影检查机构,因而该会较具典型意义上的电影检查功能。
江苏和浙江之外,其他省市也有关于电影审查的规定。
1921年9月,天津警察厅发布训令称:“各电影园所演影片,则大率不外奸抢掳掠,且有为西欧所禁演者。似此情形,不惟有失戏剧本旨,抑且妨害风俗,均应从严取缔,以维将来。……嗣后无论开演何项文明新剧或电影,均应事先将戏曲脚本或电影片送交该所,先行审查。如确系有益社会人心,不悖善良风俗,方准演唱,违则重惩。”
同月,天津教育厅厅长谕:“近来津埠各电影园所演之片,往往离奇怪诞……幼年学生,每值课余之暇,结队往观,为害于身心者最巨。令即严加禁阻,以免德育上受无形影响。”endprint
1923年6月,直隶省长王承斌又发训令称:“近日多有诲淫诲盗之影片,如《阎瑞生谋害莲英》、《张欣生谋产》等片,虽系上海实事,然其人则流氓贼子,其事则残害杀伤,自应一律严禁,故昨通令所属各机关查禁,以维风化云。”
1916年3月,广州市警察局通过《取缔影画戏场规则》,规定:“凡诲盗诲淫、败坏人心风俗、伤碍友邦感情画片,一概不准影演,如违重究。”1924年广州市教育局通过《视察戏剧规则》,规定:“凡有伤害风化之影片剧本,一概禁演。”
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后,1926年6月,广州市教育局通过《取缔影画戏条例》,规定:“各画片如有违犯下列各项者,应禁止其全部或一部:1.有反革命意味者;2.有损国体或民族人格者;3.有政治煽动的说明文字者;4.残忍杀害或诲淫诲盗者;5.过于神怪能导人迷信者;6.有诈术骗术意味者;7.广告上用不正当之标题者;8.说明之文词污秽者;9.有关于花柳病或堕胎等表演者;10.其他关于危害社会治安或社会道德者。”
中央层级的电影检查
在有了各地的电影检查初步实践之后,中央层级的电影检查制度也在酝酿订立。
1924年1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发出通令称:“近日各省埠电影营业日渐发达,各电影剧场经理人,因谋营业发展,关于租赁之影片,率多趋重情剧,描摹青年男女恋爱情态,致使观者欲狂,窃生效慕之心。其次则为杀人放火,路劫盗抢,以及诱骗等情。此等剧片,使青年观之,实属败坏道德,有伤风化,害及公众思想。内(务)部有维持风化,规正人心之责。对于奸盗淫邪之剧片,亟应严加取缔,以端风化,而维社会治安秩序。因电影营业,属农商部主管,特咨请农商部,会衔咨行直隶省长,饬警随时赴各剧场检查,凡各园新到之片,须经官厅检阅许可后,方准开演,不得自由开演。……”
1926年2月,教育部通俗教育研究会戏曲股成立了电影审阅会,在呈请教育总长审核时称:“影剧一事,于社会教育关系甚重,其良者固足转移风俗,裨益社会,而稍涉偏激,亦易滋流弊,不可不详加审核,分别奖禁。”
该会拟出了《审查影剧章程》共10条,规定凡国内外编演影剧“均须经本会审定后方准映演”,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褒奖”:其事实情形深合劝戒本旨者;有益于各种科学之研究者;于教育上确有补益者。有下列情形者“应禁止之”:迹近煽惑有妨治安者;迹近淫亵有伤风化者;凶暴悖乱足以影响人心风俗者;外国影片中之近于侮辱中国及中国影片中之有碍邦交者。有下列情形者“得令其裁剪或修改之”:情节乖谬不合事理者;形容过当易起反感者;意在劝戒而反近诱惑者;大体尚佳间有疵累者。
教育总长易培基在呈文上批复:核阅所拟章程各条,均称妥协,应准照办。
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北京政府“官署”是否介入电影检查还难以遽下定论,但据《申报》载,“教部前因影片与社会风俗甚有关系,曾订定审核影片章程,公布在案。兹查各制片公司,对于此事多视为具文”。可知当时警察权与检查权的结合至少是不完全的。
此项章程对电影检查标准的规定,是民国电影检查制度初创过程中最为详尽的一次,不仅有各地电影检查标准中均有的关于“治安”、“淫亵”、“风化”、“风俗”等等的禁令,而且第一次列入了关于“辱华”和“有碍邦交”的内容。
尽管国内舆论对于美国“辱华”影片多有批评,但在最初的电影检查中,并无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此次通俗教育研究会电审会虽拟出了禁止规定,但并无运用于实际的报道。对于美国“辱华”影片的实际禁止,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才得以实现。从而使电影检查在道德关怀之外,有了一定的意识形态或政治意味,反映出与江浙地方电检标准的差别。
政治和“风化”
牵涉政治的电影检查可见两例。
一例为1915年5月,正值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期间,浙江绍兴县署以“目前外交甫经解决,内患尚未消弭,凡在商民痛定思痛,正卧薪尝胆之日,非酣歌恒舞之秋,且绍城非通商大埠,此等营业不特于商市无所裨益,兼定为风俗人心之害”为由,电饬城区影戏馆停业。
另一例是,1928年3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函知华北、东北、西北10省区,要求对于“以废除现有社会之组织为其表演之目的”的苏联“宣传”影片,应“转饬注意”。
但因为北京政府的实际权力有限,电检规定公布后,各制片公司,对于此事多视为具文,因此教育部电审会的主要工作只能局限于北京,这也使其实际功用大打折扣,因为如前所述,上海才是中国最大的电影制作基地和市场,任何权力不能及于上海的电影检查机构,其功效不能不有很大的局限性。
根据上述电影检查章程和标准,通俗教育研究会电审会对北京上映的影片进行了审查。以1927年12月27日至1928年3月24日这三个月为例,通俗教育研究会审核人孙百璋等,为北京中央、真光、明星等8家影院共审核影片115部,未发审定证者为《母女争宠》、《蝴蝶争花》、《探亲家》、《代理阔少》(又名《无愁女儿》)等片,其中只有《代理阔少》一片,因诲淫无法裁剪,由该会会同警厅嘱其无庸映演。其他各片未予说明,估计应为删剪后上映。
被检查的其他影片,《浮花浪蝶》剪去男女泅水一幕,《深宫情侣》剪去长时间接吻两段,《快乐舞女》剪去长时间接吻勾脚两段,《风流剑侠》剪去船中接吻一段。这是目前我们所见民国初期电影检查中最为详尽也最有实际效应的一份检查清单,由此可知,当时北京的电影检查已较为规范,而实际查禁的内容仍以“风化”类情节描写为主。
与上海相似,北京也有关于电影院的管理规则。
1921年5月,京师警察厅颁布《取缔电影园规则》,规定开设电影院者须有铺保,并呈报警察厅核准后,方许开业;影院“不得开演淫邪迷信、有伤风化等影片”;电影院应每日将所演戏目分别呈报于警察局查核;“除包厢外,均男女分座”;营业时间“夜间一律以十二钟截止”;电影院内“得由警察厅随时派员警稽查弹压”,同时以售票之多寡收取弹压费。
通俗教育研究会电审会仍非政府机构,而民国电影检查的趋势是向中央集权的强制性检查方向发展。
1928年4月,北京政府内务部与教育部联合呈国务院称:“现在我国舶来影片既随处任意演映,而自制影片公司近来亦纷纷成立,……自应亟速厘订妥善办法,切实检查,并为订定儿童准看与否之标准……兹经参照日本成法,酌加变通,由内务部、教育部拟订检查电影暂行规则暨中央检查电影委员会组织规则各一种,先行试办。”
该两项规则规定由教育、内务两部合组中央检查电影委员会,负责电影完成片和剧本的审查。凡该会认为“与公安、风俗、道德、教育及邦交上并无妨碍”之影片,可予通过,凡有妨碍者,得予以“删改、剪截或发还重制”;认为于社会有良好之影响者,酌给奖励;如电影公司、电影院有违犯本规则之规定者,应停止其放映,并酌量处罚。
该两项规则于当月由国务会议“议决照办”,但此时已临近北京政府的垮台,两个月后,北伐之国民革命军进入北京,此项规则实际已无法执行,但其若干内容为其后的国民党电影检查制度所承袭。
综上所述,北京政府时期可视为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的初创期,其特点以检查体制的多样化、地方化与检查标准的宽泛性、道德性为表现。终北京政府之世,尚未出现全国统一的、有法律规范和严格标准的电影检查制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