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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在互联网中的发展探析

2014-03-03刘琅琅陈九龙

关键词:网民公民规则

刘琅琅,陈九龙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710049)

政治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虽然对政治文明的具体含义见仁见智,但民主政治应该当作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却是共识。民主政治的基础是人民享有公民权,并且享有公民权的公民具有行使公民权的意识并通过形成公民社会经由具体的参与途径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作为公民社会成长的土壤——公共领域的缺失,中国的公民、公民意识、公民社会等概念都是作为舶来词经近代西学东渐传入中国并逐步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互联网在中国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公共领域不发达的状况,中国的公民意识也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公民社会的成长也有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然而由于网络本身所固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发展起来的公民意识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公民意识的概念界定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是现代公民社会和法制社会形成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前提,但对这一重要概念的具体界定却林林总总。中国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内涵的解读有两个潮流,一个是20世纪80年代将公民意识作为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另一个是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后很多人将公民意识视为公民的个人道德[1]。虽然对公民意识的内涵定义形形色色,但总的来说都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觉意识,同时也是公民对自身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认识,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表现在具体生活中,是公民对法律赋予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维护,并自觉主动地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法律责任,是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

(二)公民意识的内容结构

由于切入角度的不同,学界对公民意识内容结构的观点迥异,有“三结构说”,认为公民意识的内核是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积极守法精神[2];也有认为公民意识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3];还有认为公民意识应包括七部分内容:人格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权利意识、纳税意识、自由意识和法律意识[4];其它还有公民意识的多层次论等[5],不一而足。

如果对公民意识的内容一一罗列难免挂一漏万,这里依据公民意识的内涵和对社会施加影响的角度对公民意识的内容进行逻辑构建。首先是对自身公民权利的意识,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具有法律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这是公民意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其次是对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识,具有责任意识的公民是维系一个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再次,具有公民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公民应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去,表达自己的观点,推动社会的发展,而不能置身事外;最后,对公民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以何种方式、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等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典籍和制度予以保障和规范,公民应当有自觉地遵守这些规范的意识,也就是规范意识。

二、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历程

随着20世纪80年代公民社会在学界的流行,公民意识也逐步在民众的观念中开始成长。

公民意识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萌芽阶段,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为产生阶段,1956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曲折阶段,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新起点,以1982年宪法颁布为新发展[1]。

但要说中国公民意识的实质性发展则只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互联网在中国普及开始,借助这一功能强大,成本低廉的传播工具,普通民众开始在网上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互联网寻求具有共同兴趣、利益、爱好、观念的人,形成了种类繁杂,性质难以界定,利益诉求或清晰或模糊,组织或松散或紧凑的各色团体。这些形形色色的公民组织、民间组织、NGO、社会团体的发展和规范化,推动了中国民众的公民意识觉醒。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普通的个人如果想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影响几乎不可能,他只有和其它公民组成大大小小的团体,以团体的名义表达自己的诉求得到更大的关注度并期冀得到更大的传播范围。在互联网时代,借助互联网,普通个人的声音可以传遍世界的各个角落——至少单从技术上讲是这样的,并不一定需要结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所以在互联网上,公民的意志表达往往以个体的形式出现为始,通过社区、论坛在全球范围类串联、聚集最终形成庞大的“意见共同体”,通过舆论影响社会事件的进程。

应该说,中国的公民意识只有在互联网开始普及后才得到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是中国公民意识发展的真正沃土。但借助互联网快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意识有先天的不足,这种不足一部分是因为发展太快,人们满足于长期压抑后恣意释放的快感,来不及细细消化;另一部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信息传播特点,匿名性助长了不负责任的表达,相关道德、法规等规范性约束的滞后使网民们绝大多数的不当言论受不到应有的指责和惩罚。

虽然有种种不足,但互联网毕竟是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最好的平台,我们一方面要利用好这个平台,提升中国的公民意识,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警惕互联网平台下公民意识、公民社会的发展的先天问题,努力改进。

三、网络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存在问题

(一)互联网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中国传统小农经济和数千年封建传统造就了民众根深蒂固的官重民轻的意识,儒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宗法等级从属关系,使得每个人都自觉地将自我嵌入一个固定的、无法摆脱的“家”、“国”的体系中去,轻视自我的存在价值,而将扮演好自身的社会角色作为人生使命。更有被朱熹推崇的“存天理,灭人欲”将个人的欲望、诉求、权利贬低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将个人欲望完全置于“天理”之下。在这样的文化熏陶下,形成了“尚情而无我”[6]的文化,普通民众缺乏对自身权利的意识。

和公民概念一样,中国近代权利意识也是西学东渐的结果。严复在其《论世变之亟》中言:“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7]将个人自由作为天理、人道的必然要求,具有强烈的“天赋人权”的味道,而且进一步将人权概念发展到“民权”的概念。难能可贵的是,严复早早地就认识到权利并不是什么“天赋”的,认为“天然之自由平等,诚无此物”,“自由平等者,法律之所据以为施,而非云民质之本如此也。”[8]意识到权利应当以法律作为实现的保障,让公民权利有了牢靠的现实支撑,同时,也将制度建设置于根本的地位。

没有现实的制度为基础,仅以“天赋”作为公民权利的理由,是缺乏说服力的,尤其在中国。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对自身公民权利意识相对薄弱。其原因客观上一部分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一部分则是权利表达渠道的不完善;基于这些客观原因,造就了主观上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缺乏表达渠道而造成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缺失的表象。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推动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觉醒的公民权利意识借由互联网提供的表达渠道迅速发展。虽然互联网并不是表达的唯一渠道,但很明显却是当下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表达、维护权利已经成为中国民众的首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平台,民众的权利意识快速提升,大家越来越主动地在互联网上通过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推动公民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和实施。

(二)存在问题

然而,通过互联网维护公民权利有时会偏离合理的轨道而走向歧途。

一是为了维护正当的权利而使用不合理的手段。常见的情形是当自身的利益受损时,为了吸引注意力,夸大其辞,甚至以恶意诽谤对手的方式赢得网民关注和支持。通过惊悚的标题夸大自己的损失,用过激的言辞指责对手等手段诚然可以吸引更多的目光,但如果对手反驳,就会将自己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而且也会让广大网民有被欺骗被利用的感觉。我们可以理解维权者迫切的心情,但是如果以非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本身就是很矛盾的。长此以往,会让大家对网络维权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对能否依靠互联网作为公民社会成长的土壤产生怀疑,这对于在夹缝中求发展的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极为不利,不过我们目前似乎还没有有效的应对方法。

二是容易表现出盲目性。在互联网上可以看到,网民们对各类网络维权都会表现出极高的兴趣,或者更普遍一点,对各类能吸引注意力的东西都表现出很大的兴趣,但很少会去分辨事件的真伪,也很少会理性地分析问题,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对看到的信息不加分析地接受,意见表达情绪化严重,喜欢站在不牢靠的道德制高点肆意攻击他人,所以很容易被利用,成为他人攻击、诽谤对手的工具。出现这种情形部分是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的“集体无意识”,“群体低智化”等群体心理学原因,另外还有中国网民普遍年龄较轻,心理发育不成熟;受教育水平较低,缺乏良好的分析问题能力等方面的原因。

四、网络公民责任意识缺失

公民的责任意识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并根据自身的社会身份,积极主动地承担应尽的公民义务,履行公民职责。如纳税意识、遵守法律、监督公权力执行、积极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意识等。换句话说,就是公民作为国家一员为维护国家社会的正常秩序、健康发展应该承担义务的自觉认同。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中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网络公民责任意识严重缺失

当下较为普遍的现象是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忽略自己的义务;重视自己的权利,轻视他人的权利;重视从社会获取自己的利益却很少回报社会。近年以来,权利意识快速发展,但责任意识,或曰义务意识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

社会大环境如此,网络也不能例外,而且更为严重。如果说在现实世界中,人们迫于舆论压力,或碍于面子、名望等这些外在的约束会主动地尽一些公民责任的话,互联网上人们都隐藏在屏幕背后,身体的“不在场”导致了人们更加无所忌惮地只顾追求自己的权利,而将应尽的公民责任抛在脑后。

(二)责任意识缺失的原因

造成这种状况既有个体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结成群体后表现出的集体无意识冲动。

1.个体原因

个体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主观方面,人们普遍道德责任意识不强,加之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平均受教育水平较低,年龄偏轻,责任意识就更加淡漠了。第二,客观方面,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很多网民相信自己可以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所以很多人通过网络造谣、传谣、污蔑、诽谤、攻击他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的匿名性。虽然互联网的匿名性只是一个错觉,从技术上讲,任何连接到互联网的电脑都能被精确定位,网民在互联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在网站后台有详细的记录。但对普通网民而言,大都认为自己不会被追查,行为难免放纵。同时由于个别人的暴力言行没有得到应有的制止和惩处,于是引发其它人效仿,逐步形成更大程度的暴力,就像瘟疫一样蔓延。而大家之所以如此疯狂,原因并不是大家都相信网络的匿名性,而是由于身体的“不在场”,大家虽不认为自己是隐形的,但至少在当下,自己隐藏在屏幕后面,不用直面他人的目光。

2.异质性群体的无意识冲动

上述主客观原因都是基于个体网民而言的,造成互联网种种乱象的原因除了个体原因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通过网络,个体网民结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从个体到群体,其行为模式会发生重大的变化。相比较个体,群体更加冲动、暴力、缺乏责任感,正如勒庞所言“形成群体的个人会感受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克制的。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9]

正是由于责任意识的缺失,网民在网络世界中往往不能意识到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经常伤害他人,制造混乱。比较常见的有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不恰当的人肉搜索,散布传播缺乏根据的不良信息,肆意曝露他人隐私、挥舞着道德大棒打砸抢等等都是缺乏责任意识的表现。而当前对此类行为的处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虽能起到一定作用,但都仅限于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少数事件,绝大多数时候,当事人不会受到任何惩处。所以,对网络责任意识缺乏不能仅靠法律手段,更多的要靠宣传教育,完善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主要依靠网民的道德自律维护网络的健康秩序。

五、公民参与意识在网络参与的实践中发展

公民的参与意识是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的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是民主意识驱动下积极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行,这也是现代民主思想的社会体现。互联网是迄今为止能看到最好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平台,民众通过互联网参与社会事务已经成为一大潮流,网络已经成为普通民众表达对公共事务意见的主要渠道。通过互联网,普通民众表达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发表对公共事务的看法,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虽说我国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途径不少,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听证制度,公民参与立法等,但相比较之下,网络的优势是明显的。

(一)网络参与的优势

第一,准入门槛低。任何一个接入互联网服务的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言,没有身份限制,发言内容无需审查。第二,成本低廉。相比较其它的参与方式,互联网的成本是最为低廉的。第三,没有时空限制。通过互联网表达意见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只要接入互联网,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随时都可以。第四,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网络是目前个人所能利用的信息传播速度最快、范围最大的工具,尤其在一些知名网站、论坛,信息扩散的速度会非常快。普通个人利用网络所能达到的传播效果可能远远大于很多传统的专业媒体。第五,可迅速形成社会舆论。通过网络,一个个单独的个体可以很方便地结成庞大的“意见共同体”,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最后,网络是传统媒体重要的议题来源,网络话题经由传统媒体又会形成更强的网络关注度,网络和传统媒体双向互动可以极快的速度形成社会舆论。很多时候这种社会舆论会推动中国的社会文明、制度建设。

(二)网络参与的典型事例

2011年7·23动车事件可以看作网络参与社会事务的典型案例。从事故发生到随后的处理过程中,网络一直走在了最前沿,传递最全面、最客观、最真实。最为广大民众想了解的信息。而且民众通过网络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事故处理过程全程监督,虽然其中不少过激言辞,但客观上仍起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作用。

药家鑫案可以看作民众通过网络参与影响司法过程的典型案例。从案发到最后执行死刑,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一直处在网民的高度关注之中,虽说司法判决不需要以网络舆论为依据,可是网民的关注仍然给了司法部门极大的压力,法院甚至在案件审理时发放了大量调查问卷。事实上,每次司法部门在审理引起网络高度关注的案件时,都会受到强大的舆论压力。

2011年6月,一个微博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名为“郭美美Baby”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颇受关注。其炫富行为引发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虽然后来事情慢慢平息,但由此开启了公众对红十字会以及其它各类慈善机构运作的高度关注,公众开始重新审视中国红十字会,重新审视中国的慈善事业,更进一步的发展自然而然地就是公众对公共机构、公共权力运作的关注,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

(三)公民网络参与的特点

民众利用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凝聚力量,谋求自身利益。从厦门px事件到乌坎事件,从什邡到启东,民众已经越来越习惯通过网络串联,结成共同体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中发挥自己的力量。随着经验的积累,榜样效应的扩散,可以预期这将会成为民众表达意见的主要模式。

网络参与有显著的特点:1.关注公共事件。2.热衷政治话题。3.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任何涉及社会公平的事件都能得到极高的关注度。4.网上串联和网下聚集相结合。从一开始的营造舆论、聚集力量,到最后走向街头,从始至终互联网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互联网,根本不可能有规模如此巨大的街头冲突,互联网是民众意见凝聚、发酵、爆发的容器。5.自组织性。如果仔细比较通过网络组织起来的庞大集体行动和传统大型活动会发现,前者没有具体的组织者,没有一个具体的人或集体在组织行动。从标语内容到宣传口号,从集会时间到游行路线,都是大家七嘴八舌你一言我一语讨论出来的,尽管过程非常混乱,最终却都能达成最后的决议。

总体来看,中国公民的参与意识通过互联网快速成长,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发展。可以明显看到近些年来网络参与对中国政治社会发展的推动,虽然现在对网络参与有很多质疑甚至诟病,但又有哪一种方式是十全十美的呢?纵然有很多缺陷,但毫无疑问,网络参与是目前中国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行最好的途径。

六、规则缺乏合理性导致网络公民规则意识淡薄

公民的规则意识是公民在对约束自己规则认同的基础上,主动自觉地服从规则,维护规则的意识。所谓规则,就是大家都应该遵守的规范和准则。一般来说规则有两类:不成文的习俗和成文的法规。只有基于一定的规则,人与人之间才能交流合作,互联网也不能例外。当网民通过互联网参与社会事务讨论的时候,必须基于一定的、能为大家共同认可的规则,这是网民之间对话协商的基础。规则的缺失或者失效都会导致各种无序现象的发生,互联网上各种混乱、暴力、侵犯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缺少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网民自觉遵守规则的规则意识。

(一)现有网络规则缺乏约束力

事实上,现在有很多针对互联网的规则,既有各国政府制定的各种法规,也有民间社团提出的倡议、公约等。法规方面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传播通信法》等;中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倡议、公约方面有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职业行为准则》,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戒”等;中国互联网协会2004年制定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等。纵然法规、公约等有很多,可是互联网看上去还是像一个无政府主义的天堂,乱象丛生,现有的法规、公约因缺乏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法,故而没有起到预期的规制目的。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架空的规则,很难让民众对其产生应有的敬畏和服从,网民依然我行我素。

(二)网络公民规则意识淡薄的原因

如果说倡议、公约之类只是民间团体提出的具有号召效果的口号,不具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执行和监督,那么由各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则是由国家机器来保证其执行的,可是效果依然很难达到制定者的预期。法律作为社会规则,在传统社会中确能达到其预期的效果,然而在网络社会,法律却很难对网络秩序产生有效的规制。网民们都是以虚拟符号的形象出现,物理人则隐藏在某个不为人知的角落,我们很难将违反规则的符号和物理人对应起来——所谓难,不是指技术上,而是执行成本太高。所以基本上只能依靠上网者的自觉自愿。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人们在互联网上规则意识如此淡薄。

第一,规则缺乏约束力。硬性的法律法规在传统社会中可依靠强制力执行,由此形成公民的规则意识——不一定认可,但还是会自觉遵守;道德,习俗等软性规则可由个人信誉、社会舆论对个体形成约束。不管是硬性的法律法规还是软性的道德习俗,在传统社会中规则有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保证其有效性,但互联网却没有同样有效的约束机制,所以很难让网民对规则产生应有的敬畏。

第二,规则缺乏认同。目前我们看到的规则,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倡议、公约,都是由特定部门、机构制定,规范的制定缺乏网民的参与,其通过也没有经过网民的同意,这种程序上的错位使得针对互联网的法规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网络自由主义者John Perry Barlow于1996年发表的《网络独立宣言》。这类质疑的理论核心在于:统治的合理性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也是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的观点,“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同意为依据的。”[10]而已有的法律法规则不满足这个条件。

(三)有效网络规则形成的前提

目前我们还不能看到如何在互联网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规则,但是有效的约束规则必须基于以下两点:第一,被网民完全自愿接受的,不能是迫于外在强力或舆论压力,只能是网民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过理性权衡而自觉认同,应当是“试图从他的立场来理解他的目的和利益”,“向他提交一些理由以使他接受对他的行为的约束”。[11]第二,规则的制定必须有网民的普遍参与。只有这种自己为自己所立的规则才能真正被主动接受、遵守、维护。

网络规则的合理性问题只有通过网民的普遍参与制定规则、尊重网民的自觉选择才能解决。而只有合理的网络规则才能为网络世界的公民认可并自觉维护。

七、结论

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规则意识借助互联网平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不可否认,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种种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议,但互联网毕竟提供了中国公民意识发展的广阔平台。而且我们不认为问题、争议是公民意识、公民社会发展的障碍,相反,正是在问题、争议不断地产生、解决中,中国的公民意识、公民素质才能逐渐提高,最终推动中国走向具有良好的制度、良好的制度进化途径、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现代文明国家行列。

[1] 马瑞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意识研究述评[J].教学与研究,2008(10):78-84.

[2]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6):3-12.

[3] 魏健馨.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J].政治与法律,2004(1):33-39.

[4] 姜 涌.公民意识的自觉[J].理论学刊,2003(5):122-124.

[5] 张嘉昇.论公民意识的培养[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32-134.

[6]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98.

[7] 中国史学会.戊戌变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73.

[8] 伍 杰.严复书评[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337.

[9] 勒 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9-50.

[10] 洛 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65.

[11]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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