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转移承接地农地土壤污染法律根源及因应对策*
2014-03-03张昕,杨芳
张 昕,杨 芳
(1.合肥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61; 2.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产业转移承接地农地土壤污染法律根源及因应对策*
张 昕1,杨 芳2*
(1.合肥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61; 2.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产业转移承接地企业和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导致农地土壤污染加剧,其根源之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通过寻求产业转移承接地农地土壤污染加剧的法律根源,找出制定法律的因应对策:国家应当强化企业和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健全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设定多元制裁与救济手段,完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扩大农民参与范围,健全农民环境参与权;增强承接产业转移政策的刚性,科学承接产业转移,切实防范污染转移。
产业转移;污染转移;产业转移承接地;农地土壤污染;法律因应
张 昕,杨 芳.产业转移承接地农地土壤污染法律根源及因应对策[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1):24-29.
1 产业转移背景下中西部农地土壤污染的加剧及其危害
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环境压力也大大增加,造成产业转移与污染转移同时推进的风险,为美丽新农村建设埋下隐患。“自然之友”年度环境绿皮书指出,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危机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而且愈演愈烈,农村环境污染程度几乎完全取决于工厂的类型[1]。产业转移承接地农地土壤污染形势最为严峻,根据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报告,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途径多,成因复杂,治理难度大,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新旧污染相互交织、无机有机复合污染、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局面[2]。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受污染耕地约1.5亿亩,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因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逐年增多,而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重金属超标是污染祸首之一[3]。农地土壤污染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漫长过程,不像水污染与大气污染那样直观,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缓效性等特点,特别是重金属污染进入土壤后不容易迁移、扩散、稀释与降解,而是在生物体内进一步富集,再通过农作物等媒介传递给摄食的人或动物。因之,农地土壤污染的后果大都是社会性的不可逆的人身财产损害,涉及区域广、人数众、迁延难治,不仅加剧农村生态失衡和耕地资源短缺局面,而且制约“三农”发展,扩大城乡差距,影响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加剧农村环境的失衡。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治理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农村环保基础较为薄弱,历史欠账很多,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工业化程度较低、环境自净作用较强、生态承载力较大,环境问题并不十分显著,但是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集约化步伐的加快,面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农地土壤污染的形势尤其严峻。土壤是污染物的重要受纳体,大气、水体与固体废弃物陆续转化为土壤污染后,破坏土地原有特性,降低土壤质量,影响作物生长发育。土壤污染物经过挥发、渗透、径流进入大气和水体环境,还会引发一系列次生环境问题。
其二,加速耕地资源的短缺。虽然我国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耕地保护政策,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人增地减趋势已经难以遏制。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8年10月31日,我国耕地面积减少到18.257 4亿亩,18亿亩耕地红线已有提前突破迹象[4-5]。一方面,过去我国耕地管理方式与技术举措不合理,“用”、“养”不当,造成主要农区耕地质量总体偏低,中等与低等地共占耕地总面积的2/3以上[6-7]。另一方面,部分城镇化高速发展区域“占”、“补”失衡,耕地分布状态和质量状况逐步向破碎、零星、劣质转变,而且受工业“三废”污染严重[8-9]。且污染最严重的集中在耕地土壤生产性状态最好的城市周边和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应当更高的蔬菜、水果种植基地[10]。
其三,危害农产品安全与人体健康。农地土壤污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在土壤与作物中累积,再通过食物链威胁食品安全,直接或间接损害人体健康。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已经进入一个突发性、连锁性、区域性的集中多发期,并出现工业向农业转移、城区向农村转移、地表向地下转移,从水土污染到食品链转移[11]。如具有农业大省和中部粮仓美誉的湖南洞庭湖区的常德、临澧、益阳、宁乡、南县、汨罗等六个工作区采集早、晚稻米分析镉,发现晚稻米有相当数量的超标[12]。其重要原因是洞庭湖区城镇化进程加快,造纸、纺织、化工制造、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排放过大[13]。
其四,扩大城乡差别。承接产业转移虽然改变了城乡之间对工业资源利用权不平等问题,却是一种浪费巨大的内耗,造成了城乡污染转嫁,环境不公加重了社会不公,扩大了城乡差距,使部分农村雪上加霜,农民贫病交加。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基础科研部调查了7万人25年的健康记录发现,从1965年至2005年,骨癌、骨痛病人数都呈上升趋势,在重金属污染的重灾区株洲,当地群众的血、尿中镉含量是正常人的二至五倍[14-16]。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公共卫生供给短缺,医疗费用大幅攀升,加剧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其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农民的生存发展权,农民投诉无门,奋起抗争,因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呈增长之势。根据统计,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如2005年浙江东阳市画水镇的“4·10”事件,其直接导火线是市政府强行将十几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造成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不满群众占据化工厂,致数十人伤亡,数百部警车被推翻或破坏[17]。2010年七、八月间,浙江桐乡崇福镇上莫村、李家坝村再次发生暴力冲突,村民除到镇、市政府上访外,还打砸村委会和污染企业,事件起因于该区域汇泰公司酸雾泄漏污染致农田出现烧苗现象[18]。
2 产业转移承接地农地土壤污染加剧的法律根源
农地土壤污染的成因非常复杂,有相当一部分是可防可控的人为事件,而企业和政府往往是农地土壤污染的元凶。根据环保部应急办发布的《关于突发环境事件问责情况的分析》(环办函【2009】964号)来看,近年发生的农村环境突发事件大都是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排污,恶意倾倒废液、废渣的结果(以下所引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该文件)。如东阳“4·10”事件中,环评报告已经对东阳市画水镇化工区做出无环境容量,不适合建化工集中区的结论,但当地政府置环评结论于不顾,强行招商引资,最终污染环境。由此可见,企业环境责任缺失往往与政府和环保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盲目决策、疏于监管、执法不严有密切关系。保护环境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环境责任要求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以公共性为价值依归,及时体察和回应民众的环境利益诉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公正、高效地实现民众的环境利益,必要时牺牲经济效益,以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9]。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承接产业转移决策中,缺乏绿色政绩理念,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招商无门槛,引资无底线,降低环保要求,放松环评审查,导致能耗高、污染大的淘汰企业被“招引”过来。如地处湖南中部的涟源市金石镇,在国家投资近百万元建设的安全饮水工程不足一千米的白潭村,却被当地政府引进一家高污染的锰矿企业[20]。有些政府甚至不惜牺牲农民的环境利益,充当环境污染者的保护人,如甘肃省徽县某有色金属冶炼公司长期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艺与设备并超标排污,致周围400米范围内的土壤污染、300多名村民血铅超标、200人铅中毒。在肇事企业违法生产过程中,当地村民多次奔走呼号,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却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21]。2008年8月陕西凤翔县长青镇毗邻东岭集团冶炼公司的孙家南头村、马道口村、高咀头村,1 016名儿童中发现851人血铅超标,其中166名中、重度铅中毒儿童需要住院治疗[22]。据查,东岭冶炼公司在卫生防护范围内村民未搬迁情况下从事铅锌冶炼是引发儿童血铅超标的主要污染源,该公司未达到环评搬迁要求,环保部门却允许该企业试生产,并通过“三同时”验收[23]。更有甚者,有些基层政府在污染事件发生后,反应迟钝,处置失当,轻率定性,被动应对,无视受害者的维权诉求,致使矛盾激化,最终成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触发器。例如,2009年5月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发生509人重金属超标、多人死亡、土壤严重污染的镉污染事件。检测结果显示,所在区域长沙湘和化工厂非法生产是镉污染的直接来源。该企业是一个曾被勒令关停的高污染企业,2003年二次转移中被招商引资入驻双桥村,除生产粉状硫酸锌与颗粒状硫酸锌外,还擅自建设一条炼铟生产线,却未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建厂不久,厂区周围树林大片枯死,作物大幅减产甚至绝收,部分村民相继出现头晕、胸闷、全身无力、关节疼痛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体内镉含量超标,村民多次上访、投诉等均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解决,终至酿成群体性治安事件[24]。同年苏鲁交界邳苍分洪道半年间发生两起砷浓度超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山东有关政府与环保部门未建立高风险污染因子的有效监控与应对机制,在已经判断可能会造成跨界污染情况下,未及时通报下游政府和上报环境保护部,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对局势的掌控。
企业和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凸显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性的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范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防治土壤污染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对应对诸如承接产业转移出现的环境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缺乏前瞻性规定,难以充分强化企业和政府环境责任,有效防范和打击污染转嫁。主要表现在:
其一,立法起步晚,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理念落后,内容粗疏,层次低下。由于土壤污染主体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迁延性、空间上的延展性、后果的累积性和难测性,农地土壤保护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兼顾利用与保护,注重代际公平。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过分在农地问题上重利用而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导致土壤污染的立法规制要落后于大气污染与水污染,农地土壤污染立法更是滞后:目前的土壤防治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点源污染的,农地土壤保护规范往往是临时的、应急性的,分散、零碎、重复、粗疏、抽象,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其二,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较差,存在大量法律盲点,缺乏产业转移过程中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前瞻性规定。产业转移实际是区域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一方面东部发达地区需要通过转移提升产业结构,减轻生态环境压力和谋求高附加值;另一方面是中西部地区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建构了多种“政策洼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因此,如果没有法律这种利益再分配的强有力手段,如果不坚持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必然会加剧环境风险,打破环保红线,走转移污染和转移落后的老路。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农地土壤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政策推动,连续性、稳定性较差,强制力较弱,权威性不足。
其三,受传统“管理型”立法思想影响,现有法律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我国实行管理型环保体制,但监管主体并不明确,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地矿部门职责不清,管辖不明,职能交叉、缺位、错位现象大量存在,导致多头管理、无效管理、越权管理或者相互扯皮、推诿现象,各部门不能协调联动[25]。如邳苍分洪道砷浓度超标事件中,山东有关政府与环保部门未建立高风险污染因子的有效监控与应对机制,在已经判断可能会造成跨界污染情况下,未及时通报下游政府和上报环境保护部[26]。
其四,立法冲突严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缺乏必要的衔接,影响法律适用。如农地土壤污染侵权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立法例,合法排污或达标排放不能作为环境侵权的免责是由,而仅是环保部门行政监管的基本依据[27]。新颁《侵权责任法》第65条吸收这一立法经验,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境侵权属于危险责任,污染企业有无过错以及排污行为是否违法或者超标均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但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124条却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只有在排污行为违法或超标的情况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不一致,导致学术界和理论界对环境侵权构成要件争论不休,从而影响农地污染侵权责任的追究[28]。
其五,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主体单一,责任形式不完备,制裁力度不大。囿于粗放型立法思路,现行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简单、笼统,忽视地方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的违法失职责任,导致执法效能低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普遍[29]。而且法律责任体系内部失衡,忽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偏重行政处罚,“以罚代赔”、“以罚代刑”、“以刑代赔”现象比较严重,加之法定罚款数额偏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业宁愿接受罚款,也要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甚至恶意偷排偷放。责任追究制度乏力在广大农村表现得尤其严峻,并成为制约解决农地土壤污染问题的一大顽疾。如2009年7月山东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趁当地降雨、附近河流水量增加之际,将蓄意隐藏的大量含砷有毒生产废水泵入南竦河中,严重影响流域内50万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
3 法律因应对策
(1) 加紧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健全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鉴于土壤污染形势十分严峻,而人们对农地土壤安全认识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亟须做好法律的立改废,努力构建一个综合、全面、动态、开放、能够长期有效防治农地土壤污染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宗旨,是一个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统一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相结合、主要法律规范齐备、不同法律部门相互协调、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间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整体,坚持统筹兼顾,防治结合,妥善处理各类利益关系,健全土壤污染监管主体的责、权、利,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是这一体系的核心法律,当前我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主要表现为: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基本制度,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科学依据[30];专家学者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与内容已经展开深入探讨,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土壤污染防治法》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合,解决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涉及农地土壤保护法律法规的数量不少,但是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较差,因此应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废止过时法律法规、删除过时的条款;二是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同位阶法律的兼容、衔接与具体化工作,统筹防治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与水体污染。
(2) 设定多元制裁与救济手段,强化司法救济与刑罚制裁,完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惩罚、救济和预防,只有重构一个结构完整、功能互补、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体系,健全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机制,才能有效遏制农地土壤污染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要提高罚款数额,上不封顶,避免再出现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百万罚款“顶破天”的法律尴尬[31]。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环境失职责任追究制,督促环保责任主体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其次,申明严格的刑罚机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放宽了刑事追究的范围,但是罪名起点高、刑种单一、自由刑畸轻,难以适应治理农地土壤污染犯罪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累积性的非点源污染应对能力较差,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将污染环境罪分解,专设污染(农地)土壤罪,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额度,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标准,加大故意犯的刑责。再次,完善民事责任体系。主要包括:在责任认定上,严明危险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在责任形态上,实行追溯制和连带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引入惩罚性赔偿,重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土壤修复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等。
(3) 增强承接产业转移政策的刚性,统筹规划、科学承接产业转移,切实防范污染转移
在国家尚未对承接产业转移进行专项立法之前,制定科学有效的稳定政策不失为一项权宜之计。2010年9月6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已经把节能环保作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严把产业准入门槛,避免低水平简单复制;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该《指导意见》为各地有序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但是各地区各部门尚需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推行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破坏边建设”的老路,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这里最重要的是强化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环境责任,推行刚性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和追溯制,提升《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地位,把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相结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干扰环境保护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 扩大农民环境参与范围,切实保护农民财产、人身安全和环境发展权
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使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制度化、规范化,使公民环境参与权得到初步落实,但还存在诸多完善空间,如参与范围过窄,听证程序不具体,参与权性质不明、效力模糊,未规定检举、控告权、救济权,缺少相应的监管、问责机制和司法救济等。未来立法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舆论监督机制和民意表达机制,完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信息公开制,授权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环境决策、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司法诉讼全过程。过去,由于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环保意识薄弱,严重影响农村环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导致农村环境恶化。当前应当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和法制宣传,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主体性,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自我保护、掌握管理、自我监督机制。当前频发的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虽然诱因复杂、诉求不一,但一定程度上暴露政府、企业对环境责任的缺失和对农民权益的漠视,也反映出农民环境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关部门应当看到环境事件的积极因素,有效化解矛盾,尊重群众利益诉求,建立有效的农民环境利益表达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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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 青)
LegalCountermeasuresoftheRiskofFarmlandSoilPollutionIndustrialTransferinMidwestChina
ZHANG Xin1,YANG Fang2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efei Normal University,Hefei Anhui 230061,China 2.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Anhui Medical University,Hefei Anhui 230032,China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s’ failure to take their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ies during industrial transfer leads to aggravating farmland soil pollution in Midwest China. One reason for this is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related legal system. Legal countermeasure can be found by seeking for the legal reason of the aggravating farmland soil pollution in industrial transfer undertaking areas. On the one hand,the nation should reinforce environmental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s,improve legal system of the prevention of farmland soil pollution and adopt the diversified punishments and relief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egal accountability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farmers’ participation in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should be encouraged,and their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on rights must be protected. The rigidity of policy of undertaking industrial transfer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order to undertake industrial transfer scientifically and prevent pollution transfer effectively.
industrial transfer;pollution transfer;industrial transfer undertaking area;farmland soil pollution;legal countermeasure
1674-5094(2014)01-0024-06
10.3863/j.issn.1674-5094.2014.01.005
DF468
: A
2013-10-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CFX021)。
张 昕(1972-),女(汉族),安徽亳州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
杨 芳(1971-),女(汉族),安徽宿州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法学。
本文已由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学术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平台”优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