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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与碳金融发展研究——以保山市为例

2014-03-01卞家涛

时代金融 2014年36期
关键词:保山市交易金融

李 弢 卞家涛

(1.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云南 保山 678000;2.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一、两个定义

为应对世界气候变暖,全球掀起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潮。由于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要求及各国减排成本的差异,产生了温室气体的交易活动,即“碳交易”。随着碳交易货币化程度的逐渐提高,以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的基础产品进一步衍生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产品,“碳金融”应运而生。陈柳钦(2009)将碳金融定义为: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其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二、我国碳交易和碳金融的现状

由于《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则是通过CDM 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我国发改委正式宣布目前碳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项目减排,即CDM 减排;另一种则是排放权交易。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即清洁发展机制(CDM)交易体系。我国的碳交易绝大部分是以CDM 项目形式,以减排方式对外出售碳排放权。但由于世界碳排放权市场是以二级市场交易为主,整体看,我国碳市场交易在全球的占比不足1%[1]。

目前,我国在碳交易和碳金融开发方面有三个特点:

(一)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的融资支持不足

目前,我国低碳技术发展项目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以及国际机构的捐助和贷款,虽然企业参与CDM 项目众多,但是注册率偏低,国内金融机构对低碳项目的支持存在制度和产品开发上的障碍。

(二)没有健全的碳交易体系

一是缺乏国家整体层面的制度设计。按照经济学关于理性人的分析,并总结国际经验表明,自发性的市场调节难以达到减排目的,只有通过强制减排的措施,政府总量控制,建立价格导向的激励机制,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执行,才能最终达到减排目标。二是中介组织机构不健全。基于碳交易市场较强的技术性要求,当前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机构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低碳项目风险,同时,也缺乏指导和规范CDM 项目审批、认证和注册的中介机构。

(三)碳金融市场定价权缺失

我国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主要体现在为低碳排放项目提供信贷融资。但是,由于对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业务风险识别与管理经验不足,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成熟的金融产品鲜见于国内。另外,虽然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CDM 项目出口国,但几乎从未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基本使用的是美元、欧元和日元,且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使我国企业基本丧失了议价能力,仍处在碳产业链低端。

三、保山市碳交易与碳金融的现状

(一)碳交易基本情况

云南是一个林业资源大省,具备发展森林碳汇[2]的有利条件,而保山市腾冲县作为全省三个碳汇试点之一,近年已开办碳汇交易。下表列出了保山市碳交易开办以来的总体情况。

表中看出,自2010年5月开办第一笔碳交易至2013年末,碳交易共11 笔,参与企业不多且较集中,仅有四家企业。碳交易项目较为集中,主要是水电开发项目。项目买方主要是欧洲国家,英国一笔、瑞典两笔、意大利四笔交易,另外亚洲国家中仅日本,四笔交易。交易币种均为欧元,且结算银行主要是中国银行,交易比重为64%。交易性质均为出售碳排放指标收入,即企业外汇收支业务中“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表1 保山市碳交易情况表 单位:万元

(二)碳金融:银行在碳交易中的参与环节

我国西南地区碳金融业务开展较晚。兴业银行大理分行办理了西南首笔碳资产质押业务,借款人为大理西电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鹤庆县六合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名下的漾江六合30 兆瓦水电站减排量(CERs)销售收入质押,借款400万元。

目前,保山市银行机构在企业碳交易中仅提供收款结汇业务,即按照交易币种欧元定价,项目买方支付欧元(或美元),银行收款后按照当日欧元对美元(或美元对人民币)汇价,将等值美元收入(或等值人民币收入)存入企业账户。保山市银行机构尚未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今后的发展空间极大[3]。

四、碳交易与碳金融的发展建议

(一)促进碳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实施

利用森林碳汇或CDM 机制涉外收付款的实施项目,以此尝试作为人民币跨境结算推广的机会。针对CERs 定价权,集中CDM市场的CERs 交易,形成我国CERs 的定价机制。同时积极参与国际CDM 二级市场并推动CDM 市场的人民币计价和结算,逐步提高人民币在碳交易中的地位,在CDM 市场开展人民币融资服务试点,并考虑交易所内碳交易相关的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

(二)银行业发展碳金融业务的策略

1.发展基于CDM 项目的债权融资。(1)托收保付。银行与CDM项目卖方签订合同后,为卖方提供具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卖方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和信用担保等工作,最终由买方CERs 的销售款项偿还。

(2)信托融资。企业可以将其CERs 收益权、CDM 物业及其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作为质(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解决节能减排企业缺乏抵押担保品的难题。

2.发展基于CDM 项目的股权融资。(1)融资租赁。如企业投资开发CDM 项目的设备要求高,资金投入大,可由银行或租赁公司等为企业购买项目所需设备,并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以其CERs 销售收入支付租金。

(2)股权回购。信托投资公司对CDM 项目进行阶段性注资,并与融资方签订股权回购(出售)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点由资金使用方,以约定价格或者一定溢价比例将信托投资机构持有股权购回。

(三)构建完善的CDM 交易主体体系

1.CDM 政府主管机构。政府应通过颁布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等方式管理与本国相关的CDM 项目合作,并对项目的合作领域进行控制和调节。CDM 政府主管机构应建立项目监管制度及收集交易信息。

2.金融中介机构。商业银行提供CDM 项目及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探索中介服务模式;发展碳基金、碳保险和碳证券,为CDM 开发提供全面支持。

3.项目中介机构。应支持CDM 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发展,为CDM提供技术支持。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应尽快培育碳信用评级机构和结算平台等专业服务机构。

4.完善监管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参与CDM 项目。(1)降低CDM 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2)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商业银行CDM 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对企业CDM 项目提供资助等方式,促进碳金融的发展。

5.建立碳金融人才培养机制。(1)培养具备碳金融专业背景的管理队伍和研发队伍。(2)完善碳金融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碳金融人才资源储备库及培训和交流中心。

6.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性的专业组织开展合作,认真咨询和学习有关项目信用评级、项目流程操作等方面的知识,争取这类专业组织对我国银行的支持。例如IFC(国际金融公司)就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能效贷款方面的损失分担和技术援助。

注释

①根据国际排放交易的分类,CDM一级市场专指发达国家购买发展中国CERs 的直接交易市场,CDM二级市场则指这类排放额衍生品的交易市场。CDM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远期交易,通常在双方签署合同时,项目还未开始运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约后,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排放交易权。

②碳汇就是植被、海洋和土壤对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吸收、贮存及大气中对温室气体起分解转化作用的光化学清除机制。森林是陆地最主要的碳汇,丰富的碳汇资源可以用来中和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

③目前,国际主流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建立以“赤道原则”(赤道银行原则是由国际金融公司(IFC)与荷兰银行联合发起,参照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金融行业基准,其宗旨是帮助借款人和金融机构解决项目融资中可能遇到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目前,“赤道原则”已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为代表的自律规范,实践自身的低碳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加强信贷业务的环境风险评估,通过对低碳项目提供贷款、信用咨询和理财产品等方式参与碳市场交易。

[1]王雪磊.后危机时代碳金融市场发展困境与中国策略[J].国际金融研究2012(2).

[2]刘倩,王遥.全球碳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我国的对策[J].经济纵横,2010(7).

[3]林永生,王雪磊.碳金融市场:理论基础、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1).

[4]刘梅.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与策略文献综述[J].西南金融.2011(6).

[5]周文波,陈燕.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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