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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势观察:养老并轨悬在事业单位改革头上的“ 达摩克利斯剑”?

2014-03-01

人民公仆 2014年9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

■ 文 森

时势观察:养老并轨悬在事业单位改革头上的“ 达摩克利斯剑”?

■ 文 森

新华社今年6月15日受权播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与规范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和规范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公务员法》并列,成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单位制人事管理的多元性,这个《条例》的颁布算是补齐了各类性质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法规。

应当说,这个《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一系列改革要点。但就是该《条例》中指出的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款,在社会上却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也给身为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带来了种种猜测、疑惑甚至恐慌。

事业单位人员的“恐慌”究竟来自哪里?

“‘狼’终于要来了!”对这一《条例》的出台,社会上更多的声音不是欢跃,而是担心和恐慌。

据媒体报道,就在《条例》出台后,南京不少院校临界退休的老教授们纷纷提前向学校提出退休申请,因为如果要按照新的《条例》规定,一旦他们的养老金与社会并轨,退休后的工资收入要削减一半,他们决意不能被动“驱赶上这班车”。

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十分担心,过去的退休待遇本来也是一种“铁饭碗”,按照“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大家担心以后“老无所养”,绝不是《条例》指出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样温情脉脉的用辞就能熨平心理上的纠结。

也就在《条例》颁布的第二日,《人民日报》在第二版“辟谣”,说《条例》也只是原则性规定,并不意味着从7月1日起就开始将事业编的人员一下就去“参加社会保险”了,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性规定出台。

党报的澄清一时虽平复了社会的争议和事业编人员的心里波澜,但悬在事业单位人员头上的一把看不见的“利剑”似乎并没有撤除。更多的业界人士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与社会“并轨”的信号是实实在在释放出了。

应该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用意是好的。一是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所有的社会人拥有共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二是全民福利主义必然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社会包袱,吃社会福利的“大锅饭”也不是现代国家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三是国家要建立起真正的人事管理激励制度,这样才有利于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能够充分调动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激发大多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但如果人事制度改革还没有充分科学的制度设计,还没有形成好的制度推进与有效落实的现实土壤,那么各种美好的设想和逻辑上的推演,在执行中只能事与愿违,最终不是被束之高阁,就是会引起社会的各种逆反心理,最后形同虚设。

目前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要全部参加社会保险,大方向没有问题,但因为其执行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这一改革方向就不成为一种正向激励,而是动了大多数人的奶酪。社会恐慌也由此产生。

暂时没有答案的问题为何总是被提起?

这几年,关于养老并轨的话题一直是媒体关注的重点,在改革实践中也有颇见成效的做法。比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在全国各地实施。

也是在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于城市流动人口和农民工来说就是巨大的利好消息,这是架起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桥梁。如果两者衔接问题解决得好,对于提高城乡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社会覆盖范围,促进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对现在生活在城市中并具有稳定就业的人们来说,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让更多的人还是束缚在单位人的体制中。

单位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只要是稳定的就业,就有稳定的养老保障。在我国,作为城市单位人一直挥之不去的就是所谓的“编制”。我们有机关就业、事业单位就业和企业就业。相对应的我们就有“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和“企业编制”,这样在许多单位,就有“公务员编”、“事业编”、“企业编”的身份区分。不同的编制不仅表现为在岗时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收入差异,更表现为在他们退休后,享受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待遇)也非常不同并有较大差异。身份属性也区分出人员待遇上的三六九等。

仅看事业单位,就有完全吃财政饭的,就是工资和保障待遇完全是财政全额拨款;还有财政差额拨款的,只保留人员级别对应的工资部分,其余靠自我盈利增补;另外一类就是完全自收自支的。大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部门,小到乡镇基层,无不如此。

如果从我国对事业单位的定性来说,所谓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置的、主要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社会组织,也都是吸纳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精英分子的单位,这些人不仅要经过长期的知识积累,而且要为社会创造知识财富,需要赢得社会的尊重和尊严。但按照现行的社会体制,这些人往往又被绑缚在“编制”的“牢笼”中,他们在岗时还要更多地顾及退休后的生存和尊严,现行体制下的“身份顾虑”不仅抑制了他们的社会创造性,还存在一有机会就挤进“公务员”队伍,去争取一定的社会级别,事实上是要获得退休以后的“夕阳无限好”。

尽管从党的十四大就提出,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20多年过去了,虽然也有一些相应改革,但终究没有很好的解决之道。在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5个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然而6年过去了,试点地区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在多地进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并不顺利,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较大,因此广受诟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继续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题目虽然出了多年,但答案一直不够清晰。

按照这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说法,意味着全国

3000多万事业编制人员将逐步开始缴纳社保。围绕养老金并轨问题,不同群体就有着不同的期待和疑虑。在“体制外”人员看来,如何拉平待遇差异、实现“一碗水端平”,是他们最大的期待,而他们的疑问在于,改革能否真心实意地推进,能否把平等从纸面上真正落实到现实中。而在“体制内”人员看来,如何确保养老福利待遇不被降低,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则是他们关注的重点。

实质是,无论是涉及几千万人的事业单位人员养老改革,还是总量数百万人的公务员养老改革,乃至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涉及的核心问题都是“钱从哪里来”。与此同时,设计和规范能够保障各类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措施,实现机关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公平公正地融入社会保险制度,而不是各搞一套,各有各的说法,是给出真正答案的关键。

改革的目的、条件和路径应该取决于什么?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其实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其实都面对着共同的难题。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对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对这个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阶层,有更大的激励,对这个群体激发更大的财富创造力。因此,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上需要更多的激励内容。同时,改革也决不能碎片化,想到哪儿就是哪儿。在这个领域的改革必须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要充分考虑改革的环境、社会压力、现行制度的可承受程度,以及财政支付能力等众多因素。

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已被明确提出,就是要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的激励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同时,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难点就在于对不同时段、不同类型、不同身份历史的人的改革时点划段和建立养老金的补偿机制问题。这里,一是要尊重历史,对于现行体制内的人,需要通过国有资产的划拨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欠账问题,并以此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乃至于改制性国有企业人员的职业年金;二是要尊重不同编制人的职业选择,不能因为社会包袱中将改革等同于“甩包袱”,用社会化、市场化这样大而化之的语言违背人的意愿,而牺牲体制转换后面临的实际利益的损失;三是要切实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让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都能盘活起来。

今天的改革更多地是一种利益调整,但同时改革一定要成为社会进步的一种动力,是体现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试金石。

因此,改革者不仅需要智慧和勇气,更需要一种担当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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