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辉发城与海西女真——从考古学视角的观察
2014-02-25刘晓溪傅佳欣
刘晓溪,傅佳欣
(1.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吉林 长春130033;2.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
辉发城址是明代海西女真扈伦四部之辉发部的王城,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于2010年、2013年对其进行了两次主动性考古发掘,获取了大量的明代遗存。这些材料的发现,无论是对明代海西女真的研究而言,还是对明代东北地区的考古和历史研究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10年的田野考古工作主要是围绕着内城展开的,在内城发现有新石器时代、金代和明代三个时期的遗存,其中有明代房址10余座、灶址10余个、灰坑20余个,出土有陶、瓷、铜、铁、石、骨角、琉璃器千余件,这些遗物的出土为研究明代海西女真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资料。这些房址均系普通民居类的建筑,从建筑等级角度讲似乎并不足以作为支撑辉发城址为海西女真辉发部王城的证据。另外,可以确认的是城址的始建年代上限不会早于金代,从门址的发掘情况来看,可以确定城址的废弃年代当在明代末期。这与《满洲实录》记载的万历三十五年九月,努尔哈赤攻陷辉发国的历史事件时间相吻合。2013年度工作的主要目标为解决城址的始建年代问题,系通过对内、中、外三道城墙进行解剖,进而尝试寻找城墙的起建层位,并结合墙内出土遗物进行断代。经过这两次发掘,从考古学角度解决了辉发城址的年代问题,确认了城址的始建年代为明代,并于明代末期废弃,其为明代城址无疑。总之,这些丰富的文物遗存,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明代海西女真相关问题提供了可能。
一、辉发城址和扈尔奇山城、辉发城的关系
关于辉发城址的性质,1965年的调查报告中说:“从考古调查所取得的材料并结合文献印证,得知此城为明代扈伦四部之辉发部建城所在地。”[1]李建才也提出了辉发城址即为海西女真辉发部王城的观点,其认为“从文献所载辉发城的形制,以及辉发城内出土的文物和古城的性质可以肯定,今辉发城即辉发部的都城所在地。”[2]240《钦定盛京通志》记载“旺吉努招服附近诸部,筑城于辉发河边扈尔奇山,号辉发国”[3]卷31,可知辉发部王城可能为一座临河的山城或依山临河而建的城池,辉发城址位于辉发河东岸,系借助辉发山之势修筑的城池,其地理位置与文献中所载旺吉努筑城之地甚合,由此可见,今天辉南县境内之辉发山,即应为文献中所称的扈尔奇山。再看《皇清开国方略》中关于辉发部王城的记载,由于辉发部贝勒拜音达里摇摆于建州女真与叶赫之间,屡背婚约,“因筑城三层以自固……以坚城足恃,遂负约”[4]卷3,遂为努尔哈赤所灭,其中“因筑城三层以自固”一语,若从城址结构角度分析,可以理解为辉发部王城应有三道城墙,这与辉南县辉发城址的结构相符。
文献中究竟记载有辉发国几座城池,辉南县的辉发城址又是其中哪座?《钦定盛京通志》又载“命帅奏功者四十有四,攻克东北诸族之有城郭者曰……辉发部之扈尔奇山城、多璧城、费优城”[3]卷32。费优城应属东海瓦尔喀部,非辉发部属城。再看《钦定八旗通志》杨古利条:“征辉发多壁城,阻大水,众难之,杨古利率先迳渡,大获而还”,“丁未年迁蜚悠城户口……”,“征辉发城及赫席黑木伦等路,冲锋夺险,尝为众先”[5]卷147。文中也同时提到了三座城址,即“多壁城”、“蜚悠城”和“辉发城”,这里之所以同时提到蜚悠城和辉发城,应系同一年征蜚优城、灭辉发部之故,或许这也正是《钦定盛京通志》把蜚优城误归于辉发部之谬因。关于克辉发部多壁城,《满洲实录》亦有记载,“乙未年,太祖率兵攻其多壁城,斩城守克充额、苏蒙额二人而还”[6]卷1。可见,文献中提及的辉发部属城有扈尔奇山城、多璧城和辉发城,其中扈尔奇山城,即为旺吉努建国时所筑之城,亦应为灭国之城,杨古利征辉发城与“丁未年秋九月,太祖率兵围其城,克之,诛拜音达里及其子”[3]卷31灭辉发国实为一事,借此,可以认定,丁未年努尔哈赤攻克之城即为辉发城,亦即扈尔奇山城。
再看城内出土的遗物,1965年的调查报告中发表了一件制作精美的铜帽顶,该器物现藏于吉林省博物院,博物院中另有一件类似的金帽顶,该件器物出土于朝阳镇西郊的西凤山下,“西凤明墓地处辉发河流域的上游,东距辉发城约有20公里,从墓葬的出土遗物看,其年代与辉发城大致相同,因而,我们认为西凤明墓当为辉发城女真部落的墓地,从墓葬出土的金帽顶等物分析,此处曾葬有辉发部的达官贵族。”[7]83该处墓地很有可能即为辉发部的贵族墓地,我们在2010年辉发城址发掘期间,从明代地层中也出土了一件鎏银铁帽顶,其形制与前两者十分相似。城内还出土了一系列精美的青花、五彩、豆彩瓷器和大量的瓷片,可见款识有“成化年制”、“大明正德年制”、“大明万历年制”等等。这一系列珍贵文物的出土,也为辉发城址即辉发部王城这个结论提供了一个佐证。
通过2010年和2013年的两次发掘,确认了辉发城的使用时间为明代,这与文献记载的旺吉努营建扈尔奇山城和努尔哈赤灭辉发部的时间相符合。
总之,无论从城址的地理位置和结构来看,还是从城址的营建和废弃时间来讲,辉南县辉发城址与文献中记载之辉发城完全一致,辉发城址即应为明代海西女真辉发部建国之扈尔奇山城,亦即海西女真辉发部之王城——辉发城。
二、辉发城址与其他三部城的比较研究
“正统十四年‘土木之变’以后,明在东北的统治力量的削弱,东北兀良哈三卫和女真各部,为了满足他们掠夺的欲望和交换的要求,出现了纷纷南迁的局面……到16世纪初(嘉靖年间)迁到开原东北到吉林松花江一带的海西女真各部,形成了四个比较强大的集团,即哈达、叶赫、辉发、乌拉四部,此即清代史料所说的扈伦四部。”[2]22820世纪的60年代和80年代,吉林省博物馆、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分别对位于吉林省境内的辉发古城、乌拉古城、叶赫古城进行了考古调查,三次调查的成果均刊于《文物》杂志,上述三座城址中仅有辉发城址经过正式的田野考古发掘。
图1 明代晚期扈伦四部城址位置图
关于哈达部王城,《大清一统志》卷四十五依车峰条:“峰西南有哈达新城,下有哈达石城”,李健才认为“哈达新城在今开原东一百四十里的哈达河(今小清河)北岸的依车峰上(在旧哈达城东)”[2]228。可见哈达新城也有可能是一座山城,经过考古部门的调查发现,位于开原市李家台乡的王皋城址,城址位于山上,依山势而筑,从城内遗物看,其时代应系明末清初,推测王皋城址很有可能即哈达部王城——哈达新城。
综合以往调查和发掘的收获,结合文献史家的研究成果,关于海西女真扈伦四部王城与现今城址的对应关系,除哈达部外应该基本上取得了共识,本文更倾向于王皋城址即哈达新城的推测,关于扈伦四部王城的基本情况详见表1。
表1 扈伦四部王城的基本情况
综上,对比辉发城及扈伦四部其他三部王城的基本情况大致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第一,四部王城并没有纯粹意义上的平地城,均系借助山川河流之势依山临水而建,故此城址的形状多不规整,而这种择取险要之地筑城的情况,至少说明筑城前在选址时经过谨慎的考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明代晚期东北地区紧张的政治局势。
第二,四部王城均由两或三道城墙构成,有的修建有瓮门,城址的墙体上修建有马面、角楼等,有的城址墙外还设有护城河,从城址的结构上看,四部王城整体上更侧重于防御,这与明代晚期海西女真在同日益壮大起来的建州女真之间长时期争斗的过程中日渐趋于弱势不无关系。
第三,从墙体结构观察,当时海西女真扈伦四部的筑城技术较为一致,城墙多系土石混筑,从辉发城址三道墙体的解剖情况来看,也基本上证实了这一点,墙体多系就地取土,仅经过压实,并未经严格意义上的夯筑,且层与层之间厚薄不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筑城的周期并不长,且四部财力、物力、人力还较为有限。
第四,对比四部城的规模,可以发现辉发城址、王皋城址的周长在1 800 余米,叶赫东城略小,叶赫西城周长应在2 000米以上,而乌拉王城仅中城的周长就已经达到了3 500多米。可见四部王城的周长均在接近2 000米或2 000米以上,这种规模的不均衡,除了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外,或许也与部落的盛衰有关。
三、从辉发城址的出土遗物管窥海西女真扈伦四部的社会经济生活
辉发部是明代海西女真扈伦四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明代东北地区政治舞台上一个重要的角色,而辉发城址是辉发部落王城,是辉发部落的政治经济中心,通过对辉发城址出土遗物的分析,不仅可以进一步了解辉发部的社会经济生活状况,亦可以将其作为研究整个海西女真扈伦四部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缩影。
我们对辉发城址进行的两次发掘,获得了大量的明代遗存,加之以往城内出土的一些遗物,从实证角度出发,结合文献资料,尝试还原辉发部的社会经济生活状况。
文献中关于海西女真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记载有很多,《开原图说》记载海西女真已是“屋居伙食,差与内地同,而户知稼穑,不专以射猎为生”[8]卷下,此时的海西女真无论是居住条件还是经济生产模式受辽东地区发达的经济文化的影响,已接近汉地。两年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在内城共清理发现了15座明代房址,从房址的结构和规模来看,应均为普通的民居类建筑,目前发现的这些房址均为长方形的地面式建筑,屋内设有折尺形火炕,火炕的烟道多为石头砌筑,且有的烟道上还残存有铺设有炕板石,部分房屋内部还发现有石臼。石臼,应系用来舂米的工具,与石杵配套使用,据《李朝成宗实录》记载“兀狄哈则室大净洁,又作大柜盛米,家家有双砧,田地沃饶,犬 豕 鸡 鸭,亦 多 畜 矣。”[9]卷259,成宗二十二年十一月戍子文献中所说的“家家有双砧”,或许指的就是房址中发现的石臼。同时遗址中还出土有铁铧犁、锄板、镰刀、石杵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工具,可见此时的海西女真的经济模式已经发生的了很大的转变,从传统的渔猎采集经济为主体发展为农业经济为主体,据《辽东志》记载海西女真“事耕种,言语居处,与建州类”[10]卷9,外志生女真。我们对遗址中的出土植物遗存进行了鉴定,可知农作物种类有粟、黍、稗、大豆、高粱、燕麦、大麦、荞麦、豇豆等。可知明代晚期,海西女真的农业生产已经比较发达,其中粟、黍、稗占比重较大,这也显示出以小米为主的北方旱作农业特点。
此时渔猎采集活动虽然已转居次要地位,但仍是海西女真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遗址中发现有大量的陶质网坠,还发现有骨镞、骨制弓板等。他们通过渔猎采集活动获取大量的土特产品,如兽皮、人参等,而这些特产正是内地所需要的,通过马市贸易,将其输往内地,同时换取“他们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如铧、锅、瓷器、米、绢、布、盐等”[2]230。辉发城址内出土了大量的明代瓷片和少量的完整瓷器,从器形上看,有碗、盘、杯、执壶、方碟等,多系日常生活用具,这些瓷器多为江西景德镇产品,很可能就是通过马市贸易从内地输入到海西女真地区的。其中不乏有一些精美的官窑瓷器,部分官窑瓷器很有可能是作为赏赐品而传入该地的。另外,还对辉发城址出土的大量动物骨骼进行了鉴定,可知家畜有牛、马、羊、猪、狗等,野生动物有熊、鹿、狍子、兔子等,另有鱼、蚌等水生动物(具体所占比例详见图2)。
图2 辉发城址出土动物骨骼种属比例
家畜中猪所占的比例最大,家猪的饲养是和农业经济密切相关的;牛、羊所占比例相当,说明海西女真除了农业、渔猎采集外,还兼营畜牧业,当然家畜中的牛,也可能是通过马市贸易从汉地输入进来的耕牛。《明英宗实录》记载:“海西等处野人女直,每来市易,愿以马易牛”[11]卷83,正统六年九月丙辰,且“海西女真常因明朝禁止买卖耕牛农器而入寇”[2]229,至明代末期,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海西女真对耕牛和农业生产工具需求量只会越来越大。马匹是海西女真进贡和互市的主要物产,遗址除发现有大量的马的骨骼外,还发现有大量的马具,如马衔、马镫、节约、环等。遗址中发现的大量的野生动物骨骼,如熊、鹿、狍子等,应系其狩猎活动的遗存,鹿可能为其狩猎的主要对象。现有发掘区内发现的鱼类遗存相对较少,这似乎和遗址内大量的陶质网坠的出土并不契合,当然这种现象更有可能是受限于发掘面积所致,然而大量网坠的出土也说明了捕鱼业也是海西女真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次发掘均出土有大量的装饰品,如铜钗首、铜带扣、铜带饰、铜牌饰、铜饰件、鎏银铁饰件、铁腰铃和各种琉璃饰件等。其中以琉璃器的出土数量最大,发现有琉璃珠、琉璃扣、琉璃牌饰等。内城1号门址的废弃堆积中的一具人的遗骸上发现了其随身佩戴有一枚琉璃珠,可以推知琉璃饰品系海西女真人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装饰品。值得一提的是遗址中出土的一件鎏银铁帽顶,制作十分精美,这件器物应该是属于辉发部落中某一位权贵人物。遗址中发现的铜牌饰和一些铜饰件同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的塞加城址出土的遗物在形制上基本一致。俄罗斯学者认为这些遗物的年代是金或东夏,亦属于女真人的遗存。而辉发城发现的这类器物时代可晚至明代末期,我们发现这些装饰品在形制和装饰风格上几乎没有变化,至少可以说明其在女真人的群体中沿用时间较长,符合女真人整体的审美价值观,同时也可以作为海西女真由北方南迁的一个实物证明。
辉发城也出土了一些萨满用具,“萨满教是北亚和东北亚区域性宗教,有着悠久的稳固的宗教形式和信仰核心”[12],也是女真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女真人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城内出土一些铜质和铁质萨满腰铃,可分为圆形和锥形两种,腰铃是萨满佩戴在腰间的响器,通过身体的摆动使腰铃之间相互碰撞进而发出的声响,是沟通人与神的一种手段。现今东北地区的萨满祭祀“作为一种活动或已萎缩,但要将其看作艺术和文化元素”[13],使其得到保护和传承。辉发城出土的锥形铁腰铃是目前已知该种形制的腰铃中年代最早的,可以说在明代晚期,在海西女真人的群体中这种形制的腰铃即已出现。
东北地区关于明代的考古工作开展较少,辉发城址的发掘是近些年来东北地区明代考古工作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同时辉发城址也是海西女真扈伦四部城中唯一一个经过正式的田野考古发掘的城址。通过近两年来的发掘工作,不仅对辉发城址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同时还获得一大批明代的遗存。这些资料的发现,对于研究明代女真辉发部、明代海西女真扈伦四部及满族文化的形成,乃至对于整个东北地区明代的考古和历史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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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健才.东北史地考略[M].长春:吉林省文史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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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桂,等撰.皇清开国方略[M].清乾隆五十一年武英殿刻本,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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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冯瑗.开原图说[M].中国地方志集成辽宁府县志辑12.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34.
[9]李朝成宗实录:第18册[C].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58:264.
[10]毕恭,等.辽东志[M].辽海丛书:第二集,1934.
[11]明英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1664.
[12]冯恩学.考古所见萨满之腰铃与牌饰[J].北方文物,1998(2):36.
[13]孟庆凯.论东北民间艺术形式与保护[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