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不照搬西方教条
2014-02-25温铁军
温铁军
“三农”问题不只是我国才有的现象,而是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长期存在的问题。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内的整个东亚小农经济国家,都需要认真考虑农民权益、农村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安全这“三农”问题。
当前社会上普遍很关注“三农”,但其中有不少人以西方的理论逻辑来套用于国情不同的本土问题。学术界主流提出的“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必然导致农业规模经营”的思想,得到了不少呼应,除了利益集团背景之外,部分原因是其在理论逻辑上确实相对完整。但把这种理论逻辑直接套用在发展中国家的“三农”问题上,则显然缺乏经验依据。反而是几乎所有人口过亿的大型发展中国家,在采行西方制度之后,普遍受制于耕者无其田和城市贫民窟化困境,并由此造成社会动乱。
照搬教条付出惨痛代价
不论是亚洲的印度、孟加拉、印尼,还是美洲的墨西哥、巴西,发展中的人口大国面临的共同困境,都是在工业化进程中无法获得外部积累和向外部转移成本,只能从内部主要是“三农”获得资本原始积累,只能在内部消化制度成本。处在这种困境中,如果任由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那么其结果非但不是快速、低成本地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反而是一方面农村凋敝,小农破产,无地则反;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大批涌进城市而难以就业——实现城市化的同时发生贫民窟化。
最典型的如印度。其与中国同属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耕地占比多于中国,农业自然条件也优于中国。但是,土地私有化和市场化的自由流转给印度带来的一方面是地主和种植园主土地所有制条件下有1/3农民没有土地沦为赤贫,另一方面出现了农村游击队和城市贫民窟。
再看墨西哥。其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农民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上世纪初爆发了革命,随后又进行了激进的卡德纳斯改革。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资本全球化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问世,加快了墨西哥重新开启土地私有化和市场化集中的进程,结果是在大量青年劳动力流向美国的同时期大量进口美国粮食;伴生着众所周知的社会反抗——恰帕斯州长达10年的农民游击队。
巴西自然条件之优越,不仅远非中国可比,就是比墨西哥也要好很多倍。巴西城市化率高达82%,人均国民收入一度接近8000美元,大农场比比皆是;可巴西也有全国性的饥饿和大规模的“无地农民运动”,而且主要大城市都有百万穷人集聚的大型贫民窟。
因照搬“私有化+市场化”教条而失败的经验比比皆是,但不少国内学者却依然对其深信不疑。
二战之后,在东亚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是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原因除了适逢战后黄金年代和因冷战需要而得到美国的扶持之外,恰恰在于没有简单化地照搬“私有化+市场化”的教条,而是得益于长期坚持所谓“日韩台模式”——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综合性合作社体系,依靠小农合作的力量稳定农村,政府只许合作社雇佣资本,而坚决阻止任何形式的外部资本介入农业和涉农领域,这就有条件以合作社在涉农领域的收益来弥补弱势小农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不足。
土地改革需谨慎推行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三农”建设实现了两项非常重要的成就尚未被重视。
一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时期始终没有伴随出现大规模的贫民窟化,全球发展中人口大国仅此一例。
二是鉴于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目前这种按人口平均分配、按户占有产权的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是向农民提供了维持生存的基本保障,同时,也客观上成为中国历次经济危机软着陆的基础。
这两项成就背后的经验是农民的两个自由。中国农民的生存现状是:只有同时靠进城务工和在乡务农,才能维持较正常的生活水平。这同仅拥有其中一项即可维持正常生活者相比是不足,但与仅拥有一项却又不能维持正常生活者相比,则是特殊的制度优势。
因此,在中国人口中占最大多数的农民,有两个自由需要得到保障——不仅需要自由地进城务工经商,也需要自由地返乡务农谋生。只有进入与退出这两个自由得到保护,社会才能保持稳定。
因此,目前中国农村形成的这种基本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总体上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中国的“三农”问题尽管在国内深受诟病,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较轻的。
当前中国处于全球竞争中,2014年有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随时会发生危机。特别是工业产能严重过剩,以及大量潜在的金融不良资产,一旦被激进措施触发很可能造成危机之下大量打工者失业。我国曾在2008年金融海啸引发全球经济危机之初的2009年第一季度出现过2500万打工者失业的浪潮,当时是用大规模的政府救市投资方式进行缓解。这情形未必就不会再发生。
允许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确实会使少数人获益,然而,一方面经营农业本来就无利可图的小农会在地方权利与资本结盟的强势介入下失去土地,尽管表面被说成是自愿交易,其实质还是被强势集团所迫。另一方面,丧失了在农村生存的根基之后,农民大部分又无法在城市立足,最终结果可能是城市贫民窟化与农村社会冲突的同步加剧,大规模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其激烈程度将远比其他发展中国家严重。
我国已制定了全球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但保护耕地不能光靠中央政府,还要发挥农民在保护耕地中的作用。如果可以自下而上地成立综合性农民协会,可以使组织起来的农民在与地方权力和资本的博弈中拥有谈判地位,才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土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