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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防范知识产权合同陷阱

2014-02-24明星

中关村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关村专利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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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专利申请数以65.28万件连续第二年居全球首位。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显示,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一些企业甚至靠仿造和假冒生存。

在中国向创新大国的迈进过程中,中国企业该如何看待知识产权问题?为此,《中关村》杂志采访了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曾迪。

《中关村》:《2013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指出,2012年全球专利申请总数达235万件,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快速增长。中国企业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有哪些特点?

曾迪:作为一名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者,我感觉近几年专利申请量明显增长,就我接触的企业情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企业越来越重视专利。在2010年之前,先要给企业讲什么是专利,专利包括哪些类型,保护期限是多长等这些基础知识,然后再进行技术挖掘和专利申请。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专利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企业大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IPR),并已经申请或授权了少量的专利,企业自身对于专利法律、专利流程都有一定的认识,新产品、新技术公开前企业都会进行专利挖掘和申请的流程。因此,对于我国企业,专利不再是个神秘的东西,而是一种好用的工具。

其次,企业对专利申请有的重质有的重量。我在北京和江苏走访过很多企业,企业负责人或技术总工对于申请专利有着明确的需求,同时出现两个极端化的现象,一部分企业认为有专利并且专利越多越好,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并不看重,容易导致专利授权众多但可用性差,一有维权行为专利就可能被无效掉;另一部分企业认为,专利有就可以,没必要分层保护,所有技术塞到一个专利里面,拥有一个大而全的发明专利,容易被规避,也无法维权使用。从专利维权的角度看,专利获得授权并保持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在保证专利获取数量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高质量。

《中关村》: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西班牙企业对中国企业多年经营的披肩产品进行抢注专利、商标权,然后对中国企业进行打压,使得华商糊里糊涂地成为侵权者,如何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曾迪: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分国别保护的,比如在中国有商标、但美国法律不承认,在美国有专利、在中国也不能维权,因此,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布局:

商标的布局,比如要进入澳洲市场销售,先检索一下这个商标在澳洲有无注册,如果有可以谈判把它买过来、或者换一个商标,如果没有把商标在澳洲注册了。

专利布局,首先在中国要做好专利申请,对于可能进入外国市场的产品技术要及时提交PCT国际申请(在北京国家专利局就可以提出),同时对可能进入的外国市场进行检索,找到相关领域的专利,在我们的产品上做一些技术规避,使其不侵犯外国市场现有的专利权。

《中关村》:中国企业容易掉进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合同陷阱里?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曾迪:合同本身由《合同法》规制,原有的合同法中有债务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并没有知识产权合同这一类,而随着知识产权的兴起,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专用的合同或合同条款出现,法律规定散见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有知识产权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销售合同、购买合同、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等。

根据诉讼的实务经验,我们看到很多知识产权合同中的陷阱,今天集中谈几个常见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按我们普通的理解,一方出钱一方出技术,那么技术成果应当归于出钱一方,但恰恰相反,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归属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里没写就推定归属被委托方即出技术方,因而在很多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方故意不对知识产权归属做约定,导致法律推定的情形,使出资方失去相应的权利。

第二,权利瑕疵担保。涉及设计、加工、研发的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必然包含技术来源、标识来源、文字来源,合同双方往往按照买卖合同习惯约定条款,但忽视了交付的智力成果是否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个也需要重视并进行约定,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技术、文字、图片均应承诺是合法并有权使用的,这个在法律上交“权利瑕疵担保”,否则谁提供的侵权内容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方面提前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有利于双方的合作。

第三,单方变更生效。合同应当是双方意愿的公平体现,往往一方设置陷阱时,会在一堆条款中加入“对XX事项的变更,乙方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予以答复,过期不答复的视为甲方确认”,这种条款貌似公平,其实给予一方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合同确立了就具有较强约束力,不应随意变更,也不应给予一方变更的权利,否则合同条款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难以履行,对于现有合同的任何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条款。

第四,知识产权衍生权利归属。双方履行完知识产权合同后,仍可以对智力成果进一步研发,对于后续研发取得的成果,比如委托研发合同履行完毕后,出资方申请了专利并计划新产品上市,技术方继续研发更优化的产品并销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将更优化的产品上市,就会打乱出资方的市场战略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对于衍生权利的归属应当提前约定。

《中关村》:有些中国企业自主品牌的创新力还不强,模仿的成分较多。在知识产权层面,这会导致什么问题?

曾迪:很多企业发展初期会有模仿的行为,如果使用的是公有领域的技术没有问题,如果使用的是他人专利技术,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依据我国法律,专利侵权的后果是,首先是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其次是赔偿损失(数额一般1-100万元不等),第三是消除影响(在报刊上登载侵权的声明),对一个企业来说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我的建议是,产品研发阶段和上市前,还是要在销售的国家做专利检索,看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能够规避的修改设计进行规避,无法规避的可联系对方看能否取得许可或直接采用专利无效策略。

普通侵权会赔偿结案,但专利侵权会停止生产、阻断销路、赔偿损失、损害商誉,对企业的经验风险危害更大,应当慎重对待。

《中关村》:中国企业如何防范来自国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曾迪:防范来自国外知识产权的争议风险,需要从预警和布局两个方面入手:

从预防来说,企业对产品的相关技术在国外的专利申请情况要有所掌握,并分析出可能构成威胁的专利,以采取规避或无效的策略,在知识产权领域叫做“预警机制”,我国现在支持企业建立海外预警制度,并每年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从技术指导和资金上都给予大力支持,企业可以去各地区的科委网站上查询了解。

从布局来看,上面也谈到了,国内企业进入外国市场前,最好先对进入产品在该国的知识产权进行布局,企业首先立足于在中国做好专利申请,尽可能有质有量得获得专利授权,对于可能进入外国市场的产品技术要及时提交PCT国际申请(在北京国家专利局就可以提出),在产品进入外国市场前先占领技术门槛(专利),结合专利预警的策略,用专利为产品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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