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不等于无偿
2014-02-23郑卫东
免费不等于无偿
专家观点
【编辑留言】看来消费者以后不能被“免费”二字唬住了,别看是免费服务,出了事照样得担责,具体原因还是请律师来说说——
编辑:既然免费停车,酒店为何担责?
律师:首先来看停车场与酒店的关系。停车场隶属于酒店或是与酒店有合作关系,也就是说凡是来酒店消费的顾客都可以在停车场免费停车,酒店也以此来招徕顾客,那么就可以看作停车场是酒店业务和服务场所的延伸,酒店对停放在停车场的消费者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其次,焦洋在酒店住宿,与作为经营者的酒店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理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是,要确定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仅仅依据上述法律还不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确定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还需注意以下两点:1.是不是在经营者直接管理的范围;2.是不是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对消费者形成了伤害。
本案中,停车场在酒店的直接管理范围,且正是由于酒店管理的不尽责才造成了焦洋的车辆损坏,所以,酒店应负赔偿责任。
编辑:既然消费者与酒店有服务合同关系,那本案是否也适用《合同法》?
律师:是的,焦洋可以依据服务合同关系起诉。《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酒店作为服务方理应在其服务场所内保障焦洋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属于合同违约。
另外,焦洋也可以依据保管合同关系起诉,因为消费者将车停在停车场内,与酒店也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焦洋在酒店的消费已经包含了停车场的费用,所以停车实质上是有偿的,所以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以无偿保管不承担责任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焦洋在起诉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酒店侵害其财产权的理由起诉,也可以以酒店违反服务合同或是保管合同的约定为理由起诉,无论以上理由中的那一种,酒店都应承担责任。
通过本期案例,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保存好消费的票据至关重要。因为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W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卫东)
本栏责编/王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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