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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概念研究

2014-02-22吕保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学者司法概念

吕保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司法成本概念研究

吕保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司法成本概念的研究是司法成本研究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司法成本概念研究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如司法成本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研究方法进一步拓展且更加重视以司法价值目标引领司法成本控制研究等。

司法制度;司法成本概念;诉讼成本;审判成本

司法的成本问题在上世纪末受到我国学术界的重视并被深入研究,与之密切关联的司法效率等概念也得到了高度关注,相关论著不断涌现。近年来,提升司法效率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而提升司法效率的实践自然离不开对司法成本的研究和探讨。因此“司法成本”逐渐被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了解和接纳。在中国知网的搜索引擎中键入“司法成本”一词,篇名中涉及“司法成本”的论著从1999年至2014年有58篇,而文章中涉及此概念的则有102,763篇之多。由此可见学界对于“司法成本”问题已经给予了很多的关注。而在司法实务界,“司法成本”更是一个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2009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研讨会”成功举行。次年11月,“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国际研讨会”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两次研讨会上,众多学者和司法界的代表围绕司法资源配置、司法成本的分担、调解与司法效率、诉讼程序改革、人民法院管理改革与司法效率的提高以及司法效率评估机制等专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从中可一窥“司法成本”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受重视程度。但截至目前,对“司法成本”这一概念本身的理解无论是在司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未达成共识,有些学者的观点甚至针锋相对。本文拟对近年来“司法成本”这一概念研究的现状作一些梳理和分析。

一、司法成本概念的研究现状

提到司法成本,首先需要探讨“成本”这一概念。CCA中国成本协会发布的CCA2101:2008《成本管理体系术语》标准第2.1.1条中对成本术语的定义是指:为过程增值和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其后的注释还标明:资源是指凡是能被人所利用的物质。在一个组织中资源一般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等。西方经济学学说林立,流派甚多,关于“成本”的理论学说很多,本文只是选取其中一部分与本文主旨有关的观点加以分析。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成本”本身并未提出新的概念和理论,只是根据各自的理解选取不同的理论为己所用。学者们根据自己对于“司法”、“司法成本的主体”、“成本”概念的不同理解,提出了有关“司法成本”的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成本等同于审判成本,而不同于诉讼成本。认为司法成本是指国家在审判活动中投入的成本,即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时的经费投入。该观点明确指出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行为时所负担的费用,故而不赞成将司法成本等同于诉讼成本。[1]

第二种观点侧重于从司法活动价值取向方面来考察司法成本问题。该观点认为,司法成本表面上是司法活动运作过程中所需花费的物质成本,包括人力、经费、设备等几个方面的因素。但如果从更深层面对司法活动进行考察,这些经济方面的投入,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司法活动价值,是司法活动价值取向的体现。[2]

第三种观点对司法成本的外延进行了研究。该观点认为,司法成本除经常提到的物质成本,已经扩大到包括精神成本、时间成本在内的综合成本外。除了时间、费用等可以量化的成本,司法成本还包括另外一些不宜量化的成本:司法资源、交易成本、错误成本和纠错成本等。[3]

第四种观点将司法成本分为大司法成本和小司法成本。该观点认为,大司法成本是国家对相关司法机关投入的综合成本,小司法成本即法院的审判成本。[4]

第五种观点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为中国的司法成本有其独特的地方。中国的司法成本除了包括当事人的成本、诉累以及道德成本,还包括政府投入和法院创收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成本。[4]

第六种观点认为,司法的成本就其构成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因素。其一,维持一个庞大的司法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的开支。其二,高素质法官队伍培养、维持和提升需要的巨大的经费投入。其三,司法审判所必要的装备和经费。[5]

第七种观点将司法成本的外延作了进一步的拓展。该观点认为,司法成本不仅仅指司法审判中所消耗的社会资源,立法、执法和诉讼等整个司法活动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都可称之为司法资源或司法投入。[6]

综合这些观点,关于“司法成本”概念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主体、内涵、范围等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成本的主体应该是国家、法院和个人的综合;有的倾向于司法成本的主体是法院;有的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司法成本。而对于司法成本的范围,则从物质成本的研究逐步扩大到包括精神成本、道德成本、纠错成本等方面的综合成本的研究。对此,笔者认为,司法成本是国家和个人在司法活动中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包括国家维持司法体制运转的必要投入和诉讼活动中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所付出的各种资源。

二、司法成本与其相近“成本”概念辨析

近年来,随着司法成本的研究成为国内学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出现了一些与之相似的概念。其中“诉讼成本”、“审判成本”和司法成本的概念最为接近。因此这几个概念在各种学术文献中被广泛应用,交叉和混淆现象严重。有的学者偏向于诉讼成本研究而直接把司法成本等同于诉讼成本;有的学者将司法成本与诉讼成本对立,认为司法成本属于国家层面支出的成本,而诉讼成本属于个人支出的成本;有的学者以分类代替内涵界定。诸如此类的观点影响了研究的准确性。本文对国内外学界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下面用拓扑图(图1)来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一个简单勾勒。

图1 司法成本、诉讼成本、审判成本关系图

此图较为清晰地反映了司法成本、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是三个有密切联系但不完全等同的概念。

1.司法成本不能等同于诉讼成本。司法成本是国家和个人在司法活动中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包括国家维持司法体制运转的必要投入和诉讼活动中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所付出的各种资源。[7]除了单次诉讼活动中付出的诉讼成本,建立完整的司法体制所必须投入的司法资源,以及培养一支法官队伍和维持司法体制运转所必要的设备及运转经费都应该计入司法成本的范畴。

2.诉讼成本包含了审判机关和当事人二者在单次诉讼活动中的投入,但诉讼成本不能简单计算为两者之和。因为诉讼成本除了能够量化计算的物质成本,还包括诉累成本、社会道德成本等精神成本。另外,不同的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诉讼成本作了划分,如波斯纳将司法成本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有的学者则参照此划分亦将诉讼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还有诸如隐性成本、诉前诉中成本、精神成本、综合成本等等。[8][9]大多数学者将案件诉讼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伦理成本等。

3.审判成本是指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投入,它区别于诉讼成本。如果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私人支出的成本,则审判机关在审判中投入的成本则可以称为诉讼公共成本。需要指出的是,法官是审判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因此,法官的知识积累、职业培训以及薪酬支出等都应该视为审判成本的一部分,但就目前我国的现行体制而言,这些支出都是由我国的国家财政负担,因此笔者将其归入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

三、司法成本概念研究的趋势

(一)司法成本的内涵不断丰富

司法成本的内涵不再拘泥于可以量化的物质成本,而是扩展到包含社会道德成本在内的精神成本。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司法成本就是经济成本。[9]而美国哲学家贝勒斯则认为,在司法程序中除了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外,还存在一种道德成本或称伦理成本。贝勒斯认为,因不当追诉或错误裁判而导致的民众对国家司法机关消极评价而带来的信念、尊严和权威的损失,因错误裁判而给当事人等带来的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等,都属于社会道德成本的范畴。[10]

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孙万刚案、张氏叔侄案等。这些“问题个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权威造成了损失,甚至导致了“司法信任危机”。司法信任危机一旦出现,司法机关即使付出大的代价,也未必能够重塑司法权威,全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会非常大。国内的学者也都十分重视伦理成本的研究,有学者提出因诉讼程序繁琐,拖延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诉累”也应该列入伦理成本的范畴。

(二)司法成本的外延不断扩大

在司法成本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司法机关的视角出发将司法机关在审判中的投入视为司法成本;有的学者从当事人的视角出发将当事人在单次诉讼活动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作为司法成本。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单一视角的研究方法不能满足司法改革和司法效率提升的需要,司法成本的外延被不断扩展。目前被广泛接受的司法成本的外延除了包含每次诉讼活动中审判机关和个人的诉讼投入外,还包括国家为维持司法体制有效运转的投入。[11]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即司法制度设计、运行中所消耗的成本。[3]目前,我国司法的直接成本可能并没有那么高,但在司法过程中各种制度的交互作用、司法权力的监督制衡等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种提法反映了一定的司法事实,但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有重复交叠的部分,尚需进一步厘清。

(三)司法成本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拓展

随着司法成本研究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司法成本研究的方法也进一步拓展。司法成本研究的初期,学者们一般从物质成本方面来对司法成本进行研究,因而研究方法多数使用调查法、定量分析以及采用研究经济成本常用的数量研究法。但随着学者们对精神成本、错误成本等的认识不断深入,司法学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用传统的研究经济成本的方法来研究司法成本力有不逮。因此跨学科研究、系统科学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司法成本的研究中不断得到探索运用,甚至有学者创新地使用了实验法。

而这些研究方法的运用,需要司法实务界和学界的广泛合作和交流。作为一个应用性很强的研究领域,实证研究对于司法成本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13年国家六部委联合启动的“双千计划”,有效促进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交流和沟通,对于类似“司法成本”这类应用性很强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更加重视以司法价值目标引领司法成本控制研究

在司法成本的初期研究中,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司法成本的节约和控制研究上,从法院的角度和当事人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建议和改革方案,如优化司法成本分担结构,简化审判程序等。而近年来学者们也注意到了波斯纳和贝斯勒都提出过的错误成本的概念。错误成本是指因司法判决的错误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无效率的利用。在司法活动的运作过程中,物质成本的消耗不可避免,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如何减少司法成本从而提升司法效率。但一个两难的问题在于,司法成本的减少会导致司法活动中人力、物力投入的不足从而导致错误成本的增加。如果错误成本量过高,大于其节省下来的直接成本就会得不偿失。另外错误成本往往伴生伦理成本,这又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由此可以看出,片面追求效率的价值目标而忽视诸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等其他司法价值目标,其结果可能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因此,司法成本的控制需要司法价值目标的引领,这一点也越来越得到学界的认可和重视。

[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2]廖元勋.略论司法隐性成本的节约与控制[J].法律适用,2009(5).

[3]蒋惠岭.司法成本与司法收益的构成[N].人民法院报,2010-02-0 1.

[4]顾利军.合理分担司法成本,全面提升司法效率[N].人民法院报, 2010-12-08.

[5]游劝荣.司法成本及其节约与控制[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6]陈卫东,王政君.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J].中国法学,2000 (4).

[7]陈文兴.我国司法经费保障体制的弊端与完善[J].人民检察,2007 (7).

[8][美]理査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9][美]理査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0]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11]文桃丽.司法成本的分类研究[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

D916

A

1673―2391(2014)09―0156―03

2014-08-21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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