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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 先析产再继承 /三种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2014-02-19

中老年健康 2014年2期
关键词:王阳赵军外遇

夫妻共有财产 先析产再继承

文/吴晨旭

原文: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遺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出自《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解读:

析产即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行为。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先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既是为了维护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所有权,也是为了死亡公民的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案例:

赵女士与前夫生有一子赵军,后赵女士与前夫离婚,与王先生再婚,并生下儿子王阳。后赵女士去世,未留遗嘱,之前其曾与王先生购房四间,赵女士名下有20万元。赵军未经王先生和王阳同意,私自将20万元存款取出归为己有,并要求分割住房两间。王先生无奈告到法院,要求判令:4间房屋中的2间以及赵女士的20万存款中的13.3万元归王先生所有。

法院审理认定:王先生与赵女士所购的4间房屋和赵女士名下的20万元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去世后,4间房屋中的2间应归王先生所有。另外,20万存款中,有10万元本身就应归王先生所有;剩下的10万元应由王先生、赵军和王阳三人平分。

最终,法院判决,13.3万元归王先生所有,王阳、赵军各分得3.3万元。

三种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文/徐涛

夫妻双方要离婚时证据是很重要的,但离婚取证手段仍有一些是不可取的。

一是私人侦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为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做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

二是捉奸在床。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引诱犯错。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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