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体系的策略
2014-02-17张小镝
张小镝
【摘 要】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特别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浪潮正以锐不可当之势成为出版业发展的潮流。我国已将数字出版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并出台了相关扶持和激励政策。由于数字出版产品具有复制成本低、地域限制小、传播途径多元化等优势,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数字出版产品本身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又使得侵权、盗版成为附着在产业上的毒瘤,时刻侵蚀着数字出版的肌体。如何建立完善的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版权保护;问题;策略
1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1现行立法对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
数字技术发展迅速,数字出版的特征使得立法落后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传统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原有著作权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现代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1.2社会公众版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信息时代的版权保护面临极大挑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各方主体版权保护的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第一,版权权利人缺乏应有的自我维权意识。第二,数字出版从业者和经营者受产业价值利益的驱使,对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自律性较差。第三,相当一部分数字出版物消费者,利用数字出版物易复制、易传播等特性随意下载和使用,不愿有偿购买正版的数字出版产品而寻求免费利用的捷径,缺乏尊重版权人的劳动成果及自觉抵制盗版的意识。
2完善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体系的对策
2.1立法保护层面
(1)修订相关法规,明确数字出版法律身份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配套的数字出版法规,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仅是一些管理办法或部门规章,已经难以适应数字化发展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需要,修改相应法规,提升规范的效力位阶已迫在眉睫。应尽快修改《著作权法》,修订《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细化“数字出版”、“数字发行”、“数字传播”等概念内涵,界定数字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使用权限等,明确手机出版中流行的Flash动漫、网络游戏、动漫表情等内容的作品性质,健全关于数字出版作品侵权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
(2)构建数字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机制数字版权权利人的权益是数字版权产业价值链中的核心。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通过数字化方式发行销售著作权人的作品,应该使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明确的量化和实质性的保护;还应改变传统出版中的稿酬支付标准,通过读者的实际消费行为评价知识的价值,逐步实现“按篇计费”,使版权创造者在整个版权产业链中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同时,应确认公共图书馆等机构对数字作品公益性利用的合法性、数字作品获取方法和版权支付标准、服务范围与控制措施等,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出版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共利益的适度和多元化法律保护。
2.2司法保护层面
对版权的司法保护是版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环节,是将版权法律法规付诸于实施的具体活动。因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终局性、规范性以及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受到了版权人的青睐。
(1)法院审理数字版权侵权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法院审理新技术条件下的版权纠纷案件依然需要坚持版权法中的“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以及“版权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判断数字版权侵权的法律依据依然是民法通则、版权法中关于侵权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制度,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数字版权侵权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定。在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时,应该把握数字技术特点,把法律与数字技术特点密切结合起来;同时又要防止过度陷入数字技术的原理和行业的特殊性中,要透过技术的外表,正确适用法律原理和规定,既不能损害版权人创作的积极性,又不能阻碍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损害公众利益。
(2)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构成版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刑法》第217条可以看出复制发行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行为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然而,数字化时代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目前完全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即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数字出版作品若未经版权人许可被复制、制作而遭受侵权的,也可适用该条规定,即在判定数字出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盗版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数字出版作品的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其提供行为有版权人的合法授权的,即可认定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一味要求权利人或公诉机关提交版权人未予授权的证明,最终使侵权行为人以“无过错”为由逃避法律制裁。
(3)重视司法队伍建设,提升法官专业素质要加强法官专业化建设,定期举办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司法保护实务培训活动,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进行培训和测评,提高法官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一方面使其能在司法审判和执法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解决现实纠纷,另一方面做到执法必严,从根本上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2.3社会保护层面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数字出版版权集体管理体制。首先,应充分发挥数字出版行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建立数字出版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相互协调的版权保护新机制,使数字出版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评比、行业培训、行业监督、标识和资质证书的发放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协会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内外行业版权调查和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到与版权相关的政府立法工作中,利用所掌握的行业内企业版权现状以及跨国公司拥有专利等信息,为政府提供版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反馈企业和整个行业在版权应用中的问题、建议及合理要求,便于政府及时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其次,充分发挥版权政策的导向作用,建立行业引导机制,为数字出版企业提供全面、便捷的版权服务。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行业协会获取全球数字版权信息的范围,为会员企业了解国外版权动态提供信息支持;定期组织企业进行交流活动,研讨版权保护措施,形成一个启发创新的良性环境;在国内数字出版企业与外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群体性版权争端解决过程中,发挥行业协会的特有功能,寻求解决版权纠纷的公平可行途径。再者,可以借鉴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日本的e-License在线授权系统、以及德国音乐作品表现权与机械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GEMA),尝试建立我国数字出版作品的集体管理和授权平台:建立数字出版作品统一的网络登记与授权系统,使每一个版权作品获得一个与之对应的版权登记证书,明确数字出版作品的权利归属;建立数字出版作品分类管理系统,为作品添加标签方便搜寻;建立数字出版产品授权销售的激励机制,即系统为双方提供作品议价平台,对购买作品的使用者实行折扣等激励措施,防止系统遭受恶意破坏。
(2)培养消费者和公众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数字出版产品的最终流向是消费者和公众。因此,提高数字出版产品消费者和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实现版权保护的根本途径,是保障数字出版产业价值链得以延续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各种渠道普及版权基本法律常识,使公众认识到知情消费侵权产品可能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宣传正确的维权途径,帮助消费者运用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营造尊重和保护数字出版产业版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张惠.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对策研究[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04
[2]黄先蓉.我国出版宏观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出版科学,2008.0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