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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本科教学改革之省思

2014-02-13罗钢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教学互动

[摘要]目前我国犯罪学本科教学面临诸多问题与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学附属的学科地位和实证的学科属性。犯罪学本科教学应该做到教学手段灵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项目带动、课程联动、课堂互动等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期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犯罪学 本科教学改革 项目带动 课程联动 教学互动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65-04

[作者简介]罗钢,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新疆乌鲁木齐830046);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4)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教学停滞不前,仍以传统教师讲授为主,普遍存在教与学脱节、理论枯燥、形式主义严重等弊端,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都不高,从而造成教学效果不佳。本文从分析教学困境人手,探讨犯罪学教学改革问题,抛砖引玉,意在形成革新氛围,改变犯罪学教学边缘化的现状。

一、教学困境:学科附属性与实证性交织的难点

(一)犯罪学科的附属性导致教与学的积极性均不足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在我国学界争议较大,其代表性观点有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说、社会学分支学科说、刑事科学分支学科说、社会法学说、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等。目前的通说是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说,即犯罪学主要是作为法学、刑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而在法学教育的课程结构中,有的院系作为必修课,有的作为专业选修课,有的作为公共选修课,有的甚至都没有开设这门课程。

由于学科形式的附属性,犯罪学被定位为非核心课程,院系的重视程度不够,教师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很多法学院也是在刑法学专业教师过多、刑法课程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往往安排青年教师先上犯罪学,这对于青年教师来说或是权宜之计,或是临危受命,从而形成犯罪学只不过是刑法学“教学过渡”的认知定位,并没有将犯罪学的教学和研究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因而教师也不会费心费力地去做犯罪学的科研和教学工作。

就学生而言,由于犯罪学的附属性导致其既非核心课程又非司法考试课程,而非核心课程意味着在很多院系是考查课,考核的方式可能是开卷考试或是小论文,连形式上的“死记硬背”都不需要,所以对如此容易通过的课程学生当然没有学习的积极性。犯罪学不属于司法考试课程对教学影响更大。有学者指出,“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经广为社会接受”。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司法考试应成为法学素质教育的风向标@。不争的事实是司法考试已经深深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偏好和积极性,列入司法考试的课程及其比例程度不同都是影响学生学习动力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而犯罪学恰恰成为最不受欢迎的课程,理由很简单,司法考试不考。加上现在的法学专业就业压力很大,而司法考试是法科学生就业的敲门砖,现在又允许大三学生报考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学习取向必然会成为压垮这门不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犯罪学课程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学科内容的实证性加大了教与学的难度

本科院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设置犯罪学课程,它鲜明的实证属性对授课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况且很多犯罪学教师都是单一的法学学习经历,拥有多学科知识背景并熟练掌握实证研究方法的犯罪学教师很少,即使青年教师有心以犯罪学为志业搞好教学,亦殊为不易。另外,从科研上考虑,犯罪学论文的投入产出比仍然是失衡的,出成果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在现行的以数字管理为主的学术考核制度下作为一个纯粹的犯罪学学者是不容易获取足够的学术成果的,从而导致其在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等方面处于劣势。

即便“现在的犯罪学家只对生产论文的数量有兴趣,自以为设定几个假设,加上一些统计,就可以成为科学研究。对于假设和理论的连结,变项与概念的连结,测量方法的标准化等根本问题,因为又耗时又伤神,所以在研究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而这样的论文质量堪忧,很难得到优秀学术期刊的认可。这可以通过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做一个直观的统计,见表1和表2。

从表1、表2可知,反映的最核心问题就是犯罪学论文发表难的问题,这与犯罪学应有的基础学科地位不相吻合。

关于教师动力不足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法学研究》和在《犯罪研究》上发表论文待遇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犯罪学不易出研究成果并且质量不高,所以发表的概率低;又因难以发表,犯罪学教师就会用脚投票,另投法学其他领域或是“身在曹营心在汉”,这样研究更加虚化,论文质量难以提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没有出色的科研就没有出色的教学,这样的科研情况怎么能期待有好的教学效果?!

就学生而言,犯罪学如果没有实证方法的引入。其实就是很空泛的课程;如果加入统计等数理方法,又觉得不易理解、枯燥乏味,当然没有学习的动力。

二、犯罪学教学改革路径

笔者认为,任何教学改革都要注意改革措施的科学性、通用性,犯罪学教学改革亦不例外。这两点原则性的要求,就是希望犯罪学教学改革必须立足于国情、社情,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将犯罪学教学改革做通盘考虑,使教改措施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让各地院系均能从中受益。

(一)项目带动:犯罪学教学过程实践化

陈兴良教授主张,犯罪学论文应该是做出来的,既需要做学问,也需要做项目,论文应该是做项目、做学问的过程记录和分析。近年来中国犯罪学研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学问意识不足,做项目的思路和方法缺欠。为此,项目应是犯罪学教学实践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它既能将犯罪学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又能反哺犯罪学的教学。所以,一方面,教师要积极申请犯罪学方面的社科项目,以科研带动教学,如此一来教师对于犯罪能有较为直观的了解,教学也会受益匪浅;另一方面,在教师指导下,要鼓励学生就犯罪学议题申请相关的社会实践项目。目前高校都重视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让学生自主承担项目不但能学以致用,还能激发学习热情。比如,中山大学在2004年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大学生“田野调查基金”。该基金面向全国在校大学生开放,用于资助在校大学生深入社区或弱势群体进行长期的观察研究。很多高校都启动了“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等类似项目,而且基于犯罪学的实证属性在申报上应该颇具优势。此外,还有很多NG0组织、媒体和基金会都设立了很多有关实践与公益性质的项目,这正好和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旨趣相一致。而且,这些基金会项目大都关注弱势群体和西部落后地区,西部地区的法学院系在申请这些项目时有着先天的优势,成功率较高,通过申请项目既弥补了自身在经费等方面的劣势,又获得了宝贵的实践机会。

(二)课程联动:犯罪学教学质量保障规范化

台湾学者蔡德辉曾言,犯罪学的发展趋势是,要运用经验法则的实证及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研究方法来发展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犯罪学既然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跨学科的特点,那就必然需要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支撑,因此犯罪学课程的学习需要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储备。为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师资短缺的条件下,如果经济学、心理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基础性知识完全由犯罪学教师来讲授肯定是勉为其难。所以,应该发挥高校综合性大学的学科优势,实现课程联动。即,要求学生在学习犯罪学的同时选修其他相关的人文社科课程,并将选修作为犯罪学课程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这也算是对于法科学生选修课的一种制度性的约束,否则,很多学生就会按照是否容易通过的标准来选修课程,而真正对学习法律有直接效用的课程却无人问津。

课程联动不仅要承上,还要形成启下的知识谱系,即,犯罪学通过课程联动使学生获取上游的人文社会科学等基础知识,同时对下游的刑法学、侦查学、监狱学等刑事法学提供一个前提性的知识基础。与其他刑事法学课程联动也是犯罪学学以致用的一个价值体现,“犯罪学的最现实和最大的作为是在对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制度的宏观指导方面”。可以说,犯罪学在法学学科中更能凸显其自身价值和生命力。对学生而言,“有用”的犯罪学能够带来学习上的成就感,且能保持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何在制度中妥当安排需进一步思考。

(三)课堂互动:犯罪学教学手段精细化

1.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有效植入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注重师生互动,通过不断揭露学生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否定学生原有的错误认识,鼓励学生对各种法律问题和现象进行研究和思考,最终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正如学者瑞克·格里克伍指出的那样:“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优点之一就是能够让学生体验到课堂参与的乐趣,学生会为总结出自己的观点而兴奋不已。”实践亦证明,苏格拉底教学法能够让课堂教学气氛变得轻松活跃,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我国犯罪学教学过程中推行此教学法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避免冷场而将讨论不断推动下去?从耶鲁法学院的教学实践来看,苏格拉底教学法之所以能够成功,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课前充分的阅读量。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犯罪学教师所容易忽视的。基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布置课后作业的方式来强化课前的预习效果,使学生对将要讨论的议题有个最基本的了解,保证课堂讨论的顺利进行;教师自己也要备有预案,充分应对课堂讨论过程中的一些冷场等极端场景。

另外,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教学法是适合于小班教学的贵族方法,而在我国,一般都是六七十人的大班教学,若一味采取苏格拉底教学法会出现多数学生照顾不到、场面难以控制等情况,还会影响正常的教学进度。即使在美国,也有些法学教师修改了‘苏格拉底问答法,取而代之以更柔和的交流方式或完全放弃这种做法,而用一个更直接的演讲形式。当然,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与美国不同,教学中的积弊是传统的讲授方式过多,故而应该在犯罪学课堂中加强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运用,犯罪学以其包容性、价值性、多元性以及与社会生活更为紧密相连等特点,适合于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笔者认为,在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时可以根据人数适当调整,比如人数多时可以以组为单位进行诘问,也可以安排学生代替教师的角色对学生进行提问,形成“学生一学生一老师”的问答方式,这能有效保证全班大多数同学都能参与其中。

2.多媒体视频资源的深度整合

案例教学已被认为是法律学科教学的有效途径之一,而通过多媒体视频资源来展现案例、背景等资料有着显著的优势。笔者曾经从犯罪学角度研究死刑问题,同时收集了大量的有关死刑执行方式的视频片段,将其在课堂放映,产生了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利用电视节目和电影等视频资料进行教学的确能抓住学生学习的好奇心,提高学习兴趣,产生传统授课模式所达不到的效果。首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时效性,结合社会中的热点问题把握选取的标准,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比如在每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这天,各大媒体都有详尽且角度各异的禁毒宣传报道,选取与犯罪学中毒品犯罪相关的内容作为课堂的教学资料,就会使授课的效果事半功倍。其次,在运用视频资源来阐释某个犯罪学议题时,最重要的是教师如何引导学生去思考视频资源中所探讨的法律议题和内涵,防止视频资源喧宾夺主,冲淡教学目的。为此,应将相关视频资源整合于教学资源中,使之成为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要想深度整合视频资源于课程之中,就必须进行课程设计,将影片提供的素材分成不同的主题,针对主题所探讨的内涵予以组织,分别在法律、社会、心理、政治和经济等不同的向度去做深度思考,并且与教学目标保持一致。例如,在犯罪学中探讨死刑存废问题的获奖影片《死囚漫步》,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从当事人的心情、看法和体验引导观众深刻感受死刑存废的意义与价值。若作为教学安排,就要进行精心设计,课前布置研读相关背景资料,并从法律(你赞同死刑制度吗?为什么?)、社会(你会雇佣有过犯罪记录的员工吗?为什么?)、心理(如果你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即使法律已还你公道,你会原谅犯罪人吗?为什么?)等视角设计若干讨论议题。在欣赏完影片之后就上述题目展开主题研讨,同时教师要引导学生思考,带动讨论,整理分析同学们的观点,并且合理安排讨论时间及控制整个教学过程的节奏。课后可根据需要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以及布置作业,深化学生对于该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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