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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控地方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以广州市为个案的研究

2014-02-13廖雄军

人大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广州市广州财政

□ 廖雄军

人大工作探讨

地方人大监控地方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
——以广州市为个案的研究

□ 廖雄军

制度创新是破解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财政监控难题的“法门”,也是推进“法治监控”的重要动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政府财政预决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作为行使监督权力的主体机构,健全各级人大对政府的预决算监督和审查权一直是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能聚合起科学地监控政府财政预算行为的正能量。近年来,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在推动公共预决算制度创新上都作了一些新探索。本文以广东省广州市的探索为例,对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问题做些分析与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背景

(一)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探索过程

1999年,我国部分地区率先推行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标志着我国公共预算制度改革正式破题。随着地区经验获得中央认可,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开始在全国逐步推开[1]。20世纪末以来特别是进入到21世纪后,部分地方人大对原来的监控政府财政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至今已经十多年。通过这种持续性的渐进式改革,部分地方人大最终实现了对政府预决算的全口径审查监督,提高了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多年来,广州市人大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推进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审议的力度和成效,以渐进的方式最终实现对政府预决算的全口径审查监督。从2001年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和审议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报告;2007年起,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预算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查;2008年起,所有部门预算提交代表大会审查,并每年选择两个部门预算在代表大会期间进行公开专题审议[2]。2009年起,政府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广州市人大于2010年进一步将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科技资金列入公共专项支出预算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于2011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这是广州第一个由专门委员会自主起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该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计划草案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从当年起,每年选择一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预算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公开专题审议。2012年结合审查决算,首次将四个法定支出部门的决算分析报告和审计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并要求决算报告中必须专门反映“三公”经费。接下来,从2013年起,广州市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始提交代表大会审查。此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还首次审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及偿还计划。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也将一并提交代表大会审查[3]。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至此,广州市政府的财政收支预决算最终实现全口径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此外,针对人大代表看不懂政府提交审议的财务报告的情况,广州市人大通过推进预算决算的细化,来体现政府预决算的“深度”。目前广州市政府向人大提交审议的报告,部分重点预算支出科目已经被要求细化到项。在预决算信息的公开方面,广州市人大通过常委会信息网、预算工委专门网页及“广州财政”专栏向社会公布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常委会审议意见、财政专题调研报告。从政府财政公开范围与相关进程来看,广州市在继2009年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预算后,自2011年起,政府部门决算也开始向社会公开,2012年政府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向社会公开。从2013年起,广州市政府部门公布“三公”经费预算以及区(县级市)“三公”经费首次公开[4]。2014年下半年,广州市市直部门提交决算时将按经济分类晒出账本。这样一来,公众看到的就不只是“三公”“四公”,而是“二三十个公”[5]。

(二)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方式的创新

进入21世纪以来,部分地方人大积极探索监控政府财政的新方式,实施对政府财政的有效监控。近年来,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将审查监督工作贯穿于完整的预算周期,实现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监督。迄今为止,与全国其他城市的做法比较,广州在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方面,有三个方面的特色,即“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并在此基础上将多年探索的经验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6]。

1.强化全领域监督。广州市在2013年将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基础上,2014年将社会保险(放心保)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一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广州市人大及时审查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避免出现“钱花完了再报告”,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将市政府年度举债计划纳入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广州市通过以上举措,实现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范围。

2.强化全方位监督。广州市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人代会前专门组织人大财经委委员、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对预算草案进行先行审查。广州市人大探索代表团专题审查预算,从2014年人代会开始,安排每个代表团分别专题审查1个部门预算和1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预算。推进预决算细化,要求部门预算单列并细化“三公”经费和专项支出。广州市人大督促政府推进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范围扩大到党委系统和人大、政协机关,覆盖市、区(县级市)、镇三级政府。

3.强化全过程监督。广州市从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以及审计等环节入手,深化预决算全过程监督。广州市人大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社保基金收支、预算执行审计等报告,开展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专题调研监督,审查批准决算,督促政府严格财政收支,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确保预算正确执行。广州市人大在审议政府举债报告时,要求政府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提高偿债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对《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求政府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广州市人大听取和审议财政支出绩效情况的报告,对市财政局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督促政府强化收支管理和监督,盘活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7]。

如上所述,广州市在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三个方面内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图示如下: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并且将这一内容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内容,便已明确要将预算监督“调控宏观经济”的旧有职能进行扩容,赋予(或曰激活)其权力制衡、经济宪法的新使命。“全口径”预算报告的初步实现,能否让预算监督回到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属性上来,关键一点就在于人大监督的力度[8]。2002年3月,广州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以下简称“广州旧办法”),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旧办法”实施11年来,对加强广州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预算决算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财政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监督法、修订预算法,各地人大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在新的形势、新的要求下,“广州旧办法”已远远不能适应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下一步推进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013年5月,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修订“广州旧办法”[9]。2014年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以下简称为“广州新办法”),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广州市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很多好做法都被写进了“广州新办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将会使人大的监督更具有刚性、时效性,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内容体系创新

我国的预算制度改革在不断推进,但尚未脱离传统预算管理模式的束缚,大量政府收支未纳入实质性预决算管理,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财政的监控力度小,预算制度体系特别是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的内容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度创新是破解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财政监控难题的“法门”,也是推进“法治监控”的重要动力。应运用系统论的理念与方法,全面创新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的内容体系,为实现地方人大有效地监控政府财政提供制度基础。下面以“广州新办法”的创新为例,分别做些简要的分析。广州市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监控领域的创新、监控程序的创新、监控机制的创新等三个方面。

(一)监控领域的创新

1.政府收支全部纳入人大监督

审查审批和监督地方政府财政全口径预算决算,是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应履之责。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意味着地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地方人大的监管视野。面对越做越大的财政“蛋糕”,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全口径预算体系建设。从2011年起,我国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目前尚在修改的预算法草案也明确提出,我国的预算是一个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四本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体系,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但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仍有待加强,如纳入预算管理资金还没有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即使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也未必都能按照制度办事。十八大代表、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直言,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决算还未能覆盖所有政府收支,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还不够科学,转移支付分配还不尽合理[10]。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现了人大对政府财政资金的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

2.人代会审查项目增两倍

每年一次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许多地方人大过去往往只安排审查政府的预算草案,不安排审查政府部门预算草案,致使地方人大无法对政府部门预算实施有效的监督。以往,广州市“人大会议期间审查预算报告,是由预算工委和财经委员会委员代表参加,从100多个政府部门中抽取两个进行专题审查,专题审查的覆盖面较小,参与审查的代表也不多”[11]。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结合全面审查预算草案,根据会议安排专题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专题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情况的书面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上年预算执行中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评价;(三)对专题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作出评价;(四)对完成预算任务、完善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这种制度规定,有利于地方人大对政府部门预算实施有效的监督。在这一制度规定基础上,广州市人大致力于建立“两会”期间代表团专题审查制度,进一步扩大专题审查范围。从2014年起,广州市12个人大代表团,每个专题审查一个政府部门预算和一个重点投资项目,“12个代表团分别专题审查了12个政府部门和12个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预算,专题审查的覆盖面扩大了,参与的代表也增加了。”[12]

3.政府举债必须报人大批准

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督乏力,使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过快,出现诸如违规举债、违规花钱等问题,形成了较大的政府债务风险。如“审计署对政府性债务审计发现,我国政府性债务存在债务增长较快、有的地区债务率已经超过100%、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等几大问题。此外,部分地方存在违规举债、违规花钱。上述问题暴露出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等方面仍显薄弱,制度执行也不到位”[13]。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举借、偿还计划,应当在当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审查和批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作出这种制度规定,有利于规范政府的举债行为,规避政府债务风险。

4.政府预算执行重大问题可专项审计

过去,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缺少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定,致使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缺少了这方面的监督,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往往成为问题多发的地方。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这种制度规定,有利于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监控程序的创新

1.提升地方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长期以来,广州市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一直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历届财政经济委员会及财经工作委员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而财政经济委员会及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联系的部门较多,工作范围较宽,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存在覆盖面不全、专业性不强、经常性不够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职责,市人大常委会需要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14]。2012年10月29日,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并表决通过[15]。以往的有关制度规定中,对地方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地位定位不清,没有突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无法发挥出重要作用。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牵头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对部门预算、决算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这一制度规定,明确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在预算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地方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主要承担预算工作的工作委员会,并对其作用和地位做了非常清晰地描述。这一表述不仅改变了过往相对模糊的状态,也为地方人大及时(比过去提前)介入预算的编制、进行预审,进而实现“广州新办法”中提出的预审、初审和审批的“三审”制度创造了条件[16]。

2.创设广州特色预算决算“三审制”

每年一次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会时间往往只有短短的几天,除去一些必要的审议其他事项时间外,用于审议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时间就极少了。从地方人大会议审查政府预算报告情况来看,地方人大代表往往在大会召开时才拿到政府预算报告。在会期短、议程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缺乏财经专业知识的地方人大代表难以对政府预算报告进行全面、具体、细致、深入的审查,结果只是履行表决程序。这种时间安排上的不充裕,加上地方人大代表大多数都不是财经专家,往往使地方人大审议政府财政预算决算走了过场,无法保证审议的质量。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算审查实行‘三审’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这一制度规定,强调人大预算审议的提前介入,创设了广州特色的预算决算“三审”制: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审”—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批。作出这种制度规定,有利于确保地方人大审议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时间,增加审议主体,发现问题,提升审议的质量。广州市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三审制”使得人大代表对于预算决算编制能够提前介入,提早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作出修正。比如2013年10月,由市人大财经委带队,对一些市政府部门2013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市人大代表李鹰当时发现市质监局的年度预算执行率只有60%,而大会正式审查的时候,预算执行率就“跃进”到98%。李鹰据此询问市质监局有无年底突击指标的情况。而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的回应是:部分资金安排在年底支付,比如订购设备和工程款都是结算,并表示今后会更加重视执行率的问题[17]。

3.追问政府对审计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以往地方人大组织的绩效审计中“揭发”了不少问题,但缺乏对整改情况的“追问”,容易导致问题“年年审,年年有”。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第四十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质询给予说明或者答复。”按照这一规定,广州市人大2014年起又有新举:人大对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计部门要专门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再报告一次,重点是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要被邀请列席,若整改得不彻底,人大常委会还会提出询问[18]。“如果一个单位连续两三年都被叫到常委会来接受询问,这个局长做起来也心寒。这样一来,各部门用钱就会依法依规,用得更到位,不会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19]

(三)监控机制的创新

1.政府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由人大打分并公开

以往,地方政府对人大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的处理与回复并不是很重视,原因在于地方人大缺少这方面的刚性要求与相关的制度规定。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审议意见6个月之内,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财政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这就是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交给市政府后,市政府应在6个月内书面报告意见的处理情况。人大常委会将对政府报送的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有了这种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对人大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的处理与回复,不敢再消极应付。

2.政府预算决算获批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由于缺少地方人大的刚性监督要求,我国地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地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内容少或只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几个相关数字;二是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不及时,往往有推后几个月才公开的现象。因此,“广州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市总预算、决算和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预算、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这是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刚性时间要求,政府必须按时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说:“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才有了参与监督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广州市人大此举具有开创意义,值得期待。”[20]

由上可见,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的内容体系创新的三个方面(监控领域的创新、监控程序的创新、监控机制的创新)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图示如下:

三、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绩效

制度创新是否成功,需要通过制度创新绩效评价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制度创新绩效评价应多元化,以增强制度创新绩效评价的可信度。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绩效可由地方人大制度创新主体系统与社会系统进行评价。下面以“广州新办法”的创新为例,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绩效的主体系统评价

1.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制度创新组织者来进行评估或收集各界人士的评价。如“广州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欧阳知,是市人大监督政府‘钱袋子’的主推者。”[21]“欧阳知表示,最大突破在于对政府预算决算逐步实现实质性审查和监督。欧阳知介绍,据他所知,还没有别的地方像广州这样以代表大会出台规范性文件来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他说,目前全国人大也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预算法。‘全国人大也很看重广州的实践,对我们的经验做法很重视,还委托我们搞了几次专门调研。’”[22]

2.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全国人大进行评价。如“广州市的相关工作,从调研开始就受到全国人大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广州人大重点课题调研组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专题调研的委托调研单位。而广州市从2014年起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则被全国人大认为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其他城市在相关领域的探索提供了示范”[23]。

(二)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绩效的社会系统评价

1.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媒体、记者来评价。因为主流媒体或重要媒体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主流媒体或重要媒体的资深记者或名记者具有很强的政治素养与文字功底,由他们来评价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信度较高。如“一直走在全国预算改革前列的广州市2014年预算实现‘全裸’,将社保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提交人大审查,将政府可支配财力晒个底朝天。先行‘全裸’比‘全口径’更全”[24]。又如:“广州市政府部门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细化到‘款级’是实现预算精细化从而阳光化的巨大进步,真正让人大代表有了监督的抓手。”[25]再如“把政府管理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人大的审查和监督范围,此举走在全国前列”[26]。

2.互联网时代,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网友来评价。因为是匿名的,所以网友的评价无所顾虑,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如“在即将召开的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将首次实行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即在审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首次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纳入代表大会审查范围。这一举措得到广大网友的一致称赞”[27]。又如“实行部门预决算编制支出由功能性分类,向经济分类编报,早已成为业内共识,陕西、云南、广西等地也对经济分类的部门预算支出进行公开试点,但都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并强制执行。‘广州新办法’的正式实施,无疑是迈出了制度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形成带动效应”[28]。

3.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专家学者来评价。因为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可从其专业角度对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绩效作出可信度较高的评估。如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王朝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广州所走之路应该说代表了我们国家未来要走的路,广州只是先行一步。”他认为,全国彻底实现预算透明还需要一段时间,“估计到2020年实现的希望比较大。”[29]又如被誉为“推动政府预算公开第一人”的吴君亮认为:“2014年广州市人大会议修订通过并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让我们看到了广州市在推动公共预算制定规范化、预算公开制度化和细致化等诸多方面作出的不小努力,而且这些努力顺应着公共预算改革的时代方向,思路清晰。”[30]

由上可见,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绩效的主体系统评价与社会系统评价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图示如下:

综上所述,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具有很高的绩效,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人大制度创新的成功实践。

注释:

[1]郭继光:《预算监督的地方实践》,载《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3月10日。

[2][18]王鹤等:《全口径审查管好“钱袋子”》,载《广州日报》2014年2月13日。

[3]黄丽娜:《将加深对政府财政监督,据预算知公务员工资》,载《羊城晚报》2013年10月30日。

[4][6][23]杨兴云:《广州预算监督“变法”》,载《经济观察报》2013年10月22日。

[5][24][29]赵婧等:《广州财政预算“全裸”领先全国,代表团“一对一”审部门预算》,载《经济参考报》2014年2月20日。

[7]张桂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4年2月20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广州日报》2014年2月27日。

[8]萧锐:《晒“三十公”的广州,人大监督要再“硬”点》,载《南方都市报》2014年2月19日。

[9][26]郑佳欣等:《广州市财政资金拟全部纳入人大监督》,载《南方日报》2013年10月30日。

[10]韩洁等:《看紧国家“钱袋子”——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载《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11月13日。

[11][12][17]曾妮:《全口径预算太多太厚,代表坦言“看不懂看不完”》,载《南方日报》2014年2月21日。

[13]王姝:《地方政府债务年均增长19.97%》,载《新京报》2013年12月31日。

[14]朱小勇:《市人大常委会拟设预算工作委员会》,载《信息时报》2012年10月30日。

[15]黄伟:《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载《南方日报》2012年10月29日。

[16][30]吴君亮:《让人大在预算中的作用更具操作性——点评新修订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载《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3月6日。

[19][22]卢文洁等:《广州审议新办法,公务员工资奖金都要“晒”》,载《广州日报》2014年2月21日。

[20]占文平:《广州政府全部收支有望率先实现“全口径预算”》,载《新快报》2013年10月30日。

[21]王石川:《从晒“三公”到晒“三十公”的进步轨迹》,载《工人日报》2014年2月20日。

[25]沈彬:《不宜过高评价广州预算精细化改革》,载《东方早报》2014年2月24日。

[27]冯芸清:《广州人大今年预算审查将按全口径统计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人民网2014年2月11日访问。

[28]堂吉伟德:《“可查公务员工资及明细”是改革样本》,载《深圳商报》2014年2月24日。

(作者系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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