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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图书馆与著作权相关立法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以英、美、澳、新等英语国家为例

2014-02-12李华伟张若冰

图书情报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出版物条款

李华伟 张若冰

(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专题研究·

国外图书馆与著作权相关立法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以英、美、澳、新等英语国家为例

李华伟 张若冰

(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介绍英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南非等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的图书馆法、著作权法及其关联关系,分析图书馆立法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详细阐述其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图书馆 著作权 法律法规

1 国外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及其关联关系

1.1 英国

1.1.1 图书馆法 英国图书馆立法历史悠久,早在1708年就颁布了《教区图书馆法》,且至今仍然有效。此后又陆续颁布了诸多国家和地方级图书馆法。《英国图书馆法》中对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涉及表现为对英国著作权法的援引,规定“1911年著作权法第15条*指英国出版社应向大英博物馆提供本国出版图书的副本。应具有效力”。1911年著作权法中对“纸质样本”的规定十分全面,甚至包括了日记和公交车时刻表。其中,规定6家图书馆为纸本图书的全品种收藏单位,大英图书馆即是其一。出版社的新书出版一个月内,必须按照该书装帧的最高版本向大英图书馆缴送样书。

这表明出版社将境内出版物向博物馆及图书馆缴存最早是出现在著作权法中的。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颁布之前,与图书馆有关的出版物呈缴都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且2003年后实施的呈缴法中仍然有少量著作权关联条款。

1.1.2 著作权法 英国是最早颁布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出版物缴存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现行著作权法全称为《著作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其中专设图书馆与档案馆章节。有多个条款(第38~43条)规定了图书馆的复制与外借适用的合理使用豁免。

1.1.3 关联关系 各种专门的图书馆法中没有涉及呈缴内容或著作权相关内容;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缴存制度、图书馆的复制与外借适用的合理使用豁免。

1.2 加拿大

1.2.1 图书馆法 加拿大调整图书馆活动的法律为2004年颁布的《加拿大图书馆与档案馆法》。该法将图书馆与档案馆一并规范,其中众多条款亦将博物馆视为类似机构。

1.2.2 著作权法 加拿大的著作权法设有图书馆合理使用豁免条款,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做出了规定。但是,其中不包括图书馆的出版物呈缴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法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援引图书馆法规定的做法,这在其他立法中是比较罕见的,或许可以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的参考。详情如下:“图书馆员、档案员遵循《加拿大图书馆与档案馆法》的规定出于保存目的可以复制作品;出于教学科研目的可以复制一份作品。”[1]

1.2.3 关联关系 加拿大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呈缴制度;呈缴制度在图书馆法中规定;图书馆可以基于保存目的获取档案记录*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11. (1) 如果图书馆和档案馆馆长决定在加拿大向公众提供具有历史和档案价值的记录,他可以通过书面请求指示其他呈缴权利人向图书馆和档案馆馆长提供一份记录的副本,依据本款规定,记录副本的形质应符合存档的要求和书面请求的规定。。

1.3 美国

1.3.1 图书馆法 美国的图书馆立法走的是先地方后联邦的道路。1849年新罕布什尔州颁布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州图书馆法,1956年颁布了联邦《图书馆服务法》,1964年经修改作为《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颁布。1996年,又在之前多个法律的基础上颁布《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此外,还有《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都有图书馆相关条款,还有专门针对某类型图书馆颁布的图书馆法,如《美国国会图书馆法》、《医学图书馆资助法》等。

图书馆法将公共文献列入呈缴范围,由图书馆来保存这些文献,并满足各种需要。但对于其他作品,图书馆法中未作规定。

美国还颁布了大量有特色的州图书馆法。出版物呈缴在州图书馆立法中即有大量详细规定,如《佛罗里达州法令》和《密歇根图书馆法》。

1.3.2 著作权法 现行著作权法为1976年立法,之后一直滚动修订。比较大规模的修订为1998年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豁免设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著作权法中有著作权注册呈缴规定,但不能视为专门的图书馆出版物呈缴法律条文。

1.3.3 关联关系 图书馆法中规定了呈缴制度,并将公共文献列入呈缴范围。

图书馆法中一般不涉及著作权方面的规定。但是,关于公共文献可以在控制下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规定不无参考借鉴价值:相当于一部分不属于作品的政府信息与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分作品放弃了著作权保护,可以开放使用。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一些图书馆使用的例外。

1.4 澳大利亚

1.4.1 图书馆法 在澳大利亚,样书缴送被认为是出版者的专有义务,不仅商业性的出版社要遵守这一规章,个人、俱乐部、教会、协会等各种组织机构从事出版活动后产生的合法著作,都要向国家图书馆和相应州立图书馆缴送。

缴送的著作不仅仅是图书,还包括报纸、通讯、年报、地图、手册等等,有些州的缴送作品还包括以电子形式出版的CD和DVD光碟。同样内容的作品,如果有精装和平装之分,则要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送缴样本中一定要有装帧程度好的精装本[2]。

(1)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图书馆法在缴送方面比较有特色。该法用六条法律条文对缴送制度加以描述,规定得十分详细。同澳大利亚其他州一样,昆士兰州也实行国家和地方双重缴送制度,缴送作品归接收方所有。该法除对缴送作品的范围及数量作出规定外,还对缴送作品的质量做出了要求。在明确规定出版者违反缴送义务所应受到的惩罚和后续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出版者缴送义务的免除[3],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2)南澳大利亚州图书馆法在双重缴送制度、缴送作品范围、数量和质量以及出版者违反缴送义务所应受到的惩罚方面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未像昆士兰州图书馆法那样明确规定缴送作品的归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南澳大利亚州的图书馆法的缴送作品并不包括再版重印之作[4]。

(3)塔斯马尼亚州图书馆法只规定了出版者向州立图书馆进行缴送,至于是否也应向国会图书馆缴送,并未明确规定。这一点与前两个州的图书馆法规定的双重缴送制度略有不同。对于缴送作品的范围,塔斯马尼亚州图书馆法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5]。其余诸如缴送作品的数量、质量,缴送义务的免除,出版者违反缴送所应受到的惩罚等均与昆士兰州和南澳大利亚州类似。

(4)维多利亚州的图书馆法并未明确规定缴送的接收方,同时对于缴送时限的规定也与前三个州有所不同。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规定的缴送时限为出版后一个月内,而维多利亚州规定的为两个月。各州情况不同因而对缴送时限的规定略有区别,虽然该法并未对缴送作品的范围(种类)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需要缴送的新作品在版本上做出了明确的限定(包括首次出版的出版物;修订、增补、删节版及其他与第一版有所不同的版本;不同版式的出版物;重印的出版物)[6]。这种规定有利于呈缴者明确缴送作品的范围。

1.4.2 著作权法 澳大利亚1969年颁布的著作权法(Copyright Regulations 1969)现行有效。与大部分西方国家一样,澳大利亚还通过相关的版权法(1968年的《版权法案》、1999年的《版权法修正案》)规范出版物缴送制度,以保证图书馆作为文献收藏中心的功能与作用。版权法设有图书馆合理使用豁免条款,还有关于拟出版的未发表作品保存在公共图书馆的条款可以视为隐性出版物呈缴条款[2]。

1.4.3 关联关系 图书馆法中规定了呈缴制度,没有著作权相关的制度;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等。

1.5 新西兰

1.5.1 图书馆法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 2003》规定了向国家图书馆呈缴公开文献。

1.5.2 著作权法 新西兰新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1994)1994年颁布,现行有效。在第三章 “法定许可”下分列教育机构、图书馆和档案馆等的豁免条款[7]。

1.5.3 关联关系 图书馆法中规定了呈缴制度,没有著作权相关的制度;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图书馆的豁免。

1.6 印度

1.6.1 缴送法 印度颁布了专门的法律《图书和报纸(公共图书馆)缴送法》(The Delivery of Books and Newspapers (Public Libraries) Act, 1954),规范图书、报纸出版商的缴送义务,指定的图书馆享有接受缴送的权利*参见该法“3. Delivery of books to public libraries.”。

另外,印度还颁布了《胡达巴赫什东方公共图书法》(The Khuda Bakhsh Oriental Public Library Act, 1969),其中规定:①如果中央政府认为合适,图书馆管理委员会可以行使为了履行职责的必要或便利所需的任何权利;②为保存之需要,图书馆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购买或者取得手稿、图书等[8]。但在图书馆法中并没有反映著作权方面的条款。

1.6.2 著作权法 印度著作权法(1957)规定了少量图书馆豁免条款。

1.6.3 关联关系 图书馆法中制定了专门的呈缴法规定向图书馆的呈缴问题,没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规定;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图书馆的相关问题。

1.7 南非

1.7.1 缴送法 南非通过议会制定专门的法律《1997年出版物呈缴法》,规定南非境内所有出版商有向图书馆缴存其出版文献的义务。

1.7.2 图书馆法 南非于1998年颁布国家图书馆法,但其中没有涉及著作权方面的规定。

1.7.3 南非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图书馆的相关问题。

1.7.4 关联关系 图书馆法中没有著作权方面的规定,制定了专门的呈缴法规定向图书馆的呈缴问题。

2 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以上7个国家的图书馆法律法规、著作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及其关联关系,不难看出,他们有一些共同点,也有的颇具特色。这些经典立法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无疑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2.1 背景——业内对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希冀

2.1.1 在公共图书馆法中有针对性地规定一些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 现行著作权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给予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不多,对图书馆通过网络向注册用户提供自建馆藏资源服务进行了诸多限制,因此,图书馆界业内自然会出现一些呼声,希望借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机会,在公共图书馆法中有针对性地规定一些图书馆相关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豁免条款,用于新增或者细化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图书馆有关的规定,以弥补著作权法的不足,为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拓展空间。

2.1.2 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呈缴规定,统一纳入公共图书馆法 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中设置了出版单位向图书馆呈缴传统与新型电子出版物的规定,但是,所规定的具有接收呈缴资格的图书馆数量有限,且对呈缴要求规定得不够具体。另外,近年来颁布实施的国内多部地方图书馆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出版机构向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条款。因此,一些业内人士主张借公共图书馆立法机会,从国家层面解决长期困扰图书馆的呈缴问题,从现实需求看,的确有必要整合其他法规中的呈缴规定,集中设置于公共图书馆法中。

2.2 在立法指导思想、具体条款方面应体现与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协调

2.2.1 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要充分考虑与现行相同位阶的其他著作权、出版、文化等方面法律的呼应、衔接,尽量避免冲突。特别是要处理好公共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关系。原则是可以不规定、可以援引,但是不能做出冲突性改变。

2.2.2 在与著作权相关的具体条款方面 (1)立法中可以直接援引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指“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2)放弃在公共图书馆立法中补充设置著作权法相关合理使用条款的尝试。这方面尽管有需求,但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具体分析如下:①法理分析。尽管研究者对图书馆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莫衷一是,但是,从法律调整的主要关系范围和规范的主体对象看,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性质是偏重于公法(隶属行政法的范畴);而著作权法为私法,它所调整的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代立法有时出现公私法融合的地方,例如著作权立法中,往往会不同程度地设置一些权利限制条款,致使私权的保护因公权利的需要而变得不再绝对;同样,在公法中,也会因私权而限制公权利的扩张。但是,只要融合的条款不占主流,就不能改变原有的法律属性。具体到公共图书馆法,在公法中如何处理与私法的关系,是否有必要和可能设置限制私权利的条款?在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历史和现实进行认真考察后,笔者认为,若在公法的图书馆法中拓展属于私法范畴的著作权法的内容,至少在立法体例上不易突破。②立法实践分析。根据上文提到的著作权和图书馆法律法规的立法条款与具体内容,在图书馆法律法规中规定著作权豁免条款的实例几乎不存在。著作权法针对非营利公共图书馆单独制定著作权豁免规定是比较晚近的事情,而且是仅限于复制、展览陈列、为教学科研等进行少量复制。因此,即便我们在法律草案中写入一些业内的主张,恐怕也会因得不到已有法条的支持而被否定。

(3)可考虑在公共图书馆法中设置出版物呈缴条款,并将如何整合表述相关条款作为图书馆立法所要解决和关注的重点。

目前在出版法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呈缴本”的相关规定,但是,国际著作权公约早就取消著作权登记的硬性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没有呈缴硬性规定。纵观世界各国,处理呈缴不外乎三种方式:一是单独立法;二是出版立法;三是图书馆立法。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解决长期保存问题进行呈缴本的单独立法也不太现实。考虑到下一个立法机会不知何时才能到来,因此,分而治之的思路不可取,要集成立法,起点高一些,写出集大成的条款是第一选择。这样才能产生整体或综合的效益。经过努力,实现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在充分考虑以上情况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在《公共图书馆法》中,设置出版单位向省/市级图书馆缴送出版物的条款。原因如下:①国内绝大多数地方图书馆立法都已经设置此类条款,有良好的基础;②国外的立法中也有可资借鉴的先例,比如日本、韩国等;③具有迫切需求。

面对出版传播的多元化趋势,参与出版的机构和个人大大增加。出版法的调整对象是出版者,鉴于我国的《出版法》至今未能问世,现有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对此已有相关规定但效力等级不够,出版法与图书馆法又同属公法系列。因此,将原有分散的条款进行调整后集中设置于公共图书馆法中,并不违背法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出版法规有呈缴条款的情况下,纳入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呈缴条款与出版法规的角度可以略有不同。必须注意既避免出现重复立法的现象,又使二者得以互补。比如,图书馆法可以援引出版法规的相关条款,陈述出版单位具有向哪些机构缴送出版物的义务;设置条款规定哪些级别的公共图书馆具有接收保存出版机构缴送出版物的资格,同时具有向公众免费提供缴送出版物服务的义务。进而规定应当以何种方式保存、流通所获得的呈缴资源。

比如,对需要缴送的新作品在版本上作出明确限定(包括首次出版的出版物;修订、增补、删节版及其他与第一版有所不同的版本;不同版式的出版物;重印的出版物)。这种规定有利于呈缴者明确缴送作品的范围。

再如,出版物缴送时限可考虑在统一规定外,对一些欠发达地区适当放宽。

[1]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 Copyright Act of Canada(R.S.,1985,c.C-42)[EB/OL]. [2014-02-28]. http://laws.justice.gc.ca/en/showdoc/cs/C-42/bo-ga:l_lll-gb:s_29//en#anchorbo-ga:l_lllgb:s_29.

[2] 李 漓. 国外图书馆怎么立法——英美澳图书馆立法一瞥[EB/OL]. [2014-04-23].http://news.idoican.com.cn/xhsmb/html/2009-11/05/content_45749425.htm.

[3] Queensland Consolidated Acts:Libraries Act 1988[EB/OL]. [2013-04-30].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qld/consol_act/la1988105/.

[4] South Australia Libraries Act 1982[EB/OL]. [2013-04-30].http://austlii.law.uts.edu.au/au/legis/sa/consol_act/la1982105/index.html.

[5] Tasmania Consolidated Acts:Libraries Act 1984[EB/OL]. [2013-04-30].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tas/consol_act/la1984105/.

[6] Victoria Current Acts:Libraries Act 1988[EB/OL].[2013-04-30].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vic/consol_act/la1988105/.

[7] New Zealand Legislation:Copyright Act 1994[EB/OL].[2013-04-30].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1994/0143/latest/DLM345634.html.

[8] The Khuda Bakhsh Oriental Public Library Act,1969[EB/OL].[2013-04-30].http://www.helplinelaw.com/docs/THE%20KHUDA%20BAKHSH%20ORIENTAL%20PUBLIC%20LIBRARY%20ACT,%201969.

(责任编校 骆雪松)

RevelationofForeignLibrariesandTheirCopyrightLegislationtoChina'sLibraryLegislation:TakingtheCaseofBritain,theUnitedStates,AustraliaandNewZealandandotherEnglish-SpeakingCountries

Li Huawei, Zhang Ruobing

The National Librar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The article describes the library law and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UK, Canada, the USA, Australia, New Zealand, India, South Africa and other English-speaking countries and their relationship,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issues of their library copyright, and elaborates on their revelation to China’s library legislation.

library; copyright; law and regulation

G25

李华伟,男,1978年生,副研究馆员,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图书馆法制与管理,发表论文数十篇,合作专著2部;张若冰,女,1982年生,馆员,研究方向为图书馆版权,发表论文10篇,合作专著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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