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赠送礼品的税收问题
2014-02-11刘嘉徐寅伍
●刘嘉 徐寅伍
浅析个人所得赠送礼品的税收问题
●刘嘉 徐寅伍
现在各单位赠送小礼品已经是一种常见活动,而对此项活动个人是否缴纳所得税,怎么缴纳,缴多少,由谁缴等问题产生了疑问。文章根据当前活动现状和赠送礼品多种类型,分析与了赠送礼品活动的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缴税收问题。
赠送礼品 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
一、现状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活动单位经常会向一些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打折、抽奖、买多赠一、满足一定条件地向顾客赠送物品、商场优惠券等行为,这些赠送礼品的行为必然引起个人的所得税税收问题。
赠送礼品的活动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下赠送礼品的列支费用和税收待遇上就不同,涉及到的个人的所得税税收也就有所不同。本文就赠送礼品的有关个税的处理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便大家一起探讨。
二、对外赠送礼品的类型
1.促销。“买多赠一”、“买满就送”等多种方式,是为打开市场、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而采取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等营销竞争策略,费用在销售成本科目中列支。
2.业务宣传。向潜在客户或非特定的对象赠送印有企业标识的小礼品或纪念品等,是为提升形象、扩大影响采取的一系列业务宣传活动过程,费用在广告宣传费科目中列支。
3.交际应酬。在业务洽谈、对外联络、公关交往、接待来宾等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小礼品或纪念品。费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
4.对外捐赠。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等其他捐赠,是出于社会责任或其他原因,而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一种无偿赠送行为,费用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三、赠送礼品有关个税的税收处理问题
1.规定主体及征税范围。
(1)规定主体。《通知》中规定纳税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2)征税范围。《通知》中规定征税范围为: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
2.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
(1)定义。
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上述活动中,接受礼品的个人为纳税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活动中,赠送礼品的单位或个人为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人。
(2)实际和理论的差异。企业赠送礼品这项活动中,理论上的纳税人应当为在该项活动取得礼品的个人,该人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该项活动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赠送礼品的过程中,无法从该项所得的个人收取所得税,所以此项代缴税款一般由企业自行缴纳,企业最终成为此项活动的纳税人。
3.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单位向个人赠送礼品等活动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三种方式,原因主要是赠品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具体情形有:
(1)通过价格打折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例1:某商场春季服装促销,活动期间一律按9.5折销售,一件春季女上衣售价1000元,折后950元,50元的折扣让利;随后在付款购买时发现有一个小瑕疵,专柜售货员再给优惠0.5折,个人实际按照9折付款900元,所获得的100元优惠这不用缴税。
单位在商品促销活动中,给予商品价格上的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属于商业折扣的,按照减去折扣后的实际金额为营业收入金额,由此得出商业折扣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结果是增加商品销量,不属于无偿赠与,所以不能征个人所得税。
(2)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大多数商家在进行商品销售时,经常采用“买一送一”,“加量不加价”,“购物送购物券”等销售模式,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销售模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同时给予赠品。
例2:南昌某超市采用多种销售模式,顾客购物满100元,超市赠送价值5元商品,顾客购物满200元,超市赠送价值10元购物券,顾客购物再超200元,超市送加量,顾客可再选价值1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不变。商场营业收入为个人购物金额的100元,个人实际支付也是100元,没有增加其他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也就不能不征收。
(3)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按消费积分兑换礼品。现在,各种消费积分也是商家为促销打开的另一方式:商场的消费积分、手机的话费积分、信用卡的消费积分、理发、美容其他多种VIP卡积分等等,累积到一定额度,积分就可以换礼品,或者按一定规定兑换礼品券,这种带有随机的、偶然性的、又是必然会出现的结果,按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列的三种情形具有共同性,就是在个人购买了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才会有相应礼品赠送,这种赠送行为,实际上是促销的一种方式,礼品的成本已经包含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中,也就是说个人已经为得到礼品支付了成本价值,得到的礼品是有偿的,所以不要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单位向个人赠送礼品等活动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也有三种方式,由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单位代扣代缴:
(1)在业务广告宣传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单位业务上的广告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的,属于业务用广告宣传费。例如,某新楼盘开盘促销,当天到场的客户将有机会获得小礼品,其中“随机”和“本单位外的个人”确定为纳税行为的和纳税个人,这是一种无偿的赠与关系,与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区别,是有偿和无偿的关系。
(2)单位在年终座谈会、开业庆典等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的。在年终座谈会、开业庆典等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的,是公关招待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和第一条明显区别在于与广告宣传没有关系,属于公关招待费;向本单位外的个人,强调“随机”;说明该行为的纳税人是事前明确了的,例如某企业年终晚会,向所有来宾赠送纪念礼品,这也是无偿的赠送,取得礼品的宾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单位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有额外抽奖机会的。这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抽奖与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例如,某移动公司对满一定的累积消费金额,有额外的抽奖机会,客户能否中奖,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如果客户中奖,就要按照“偶然所得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累积消费给予的积分兑换礼品是确定的,具有必然性,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赠送礼品有关个税的所得额。
(1)确定应税所得额。赠送的礼品是自产自销的,按销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是外购礼品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确定应税所得;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20%=[税后所得/ (1-20%)]×20%。
四、结束语
总之,在发生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时,要严格按照活动的不同类型,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分析处理,要在分清个人的纳税范围、计算符合纳税的三种情况下,正确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防止发生假借赠送礼品,操纵利润,脱逃税款的行为,这就相应要求提高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也需要税务机关等其他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正常运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2]高允斌,吴明泉.“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探析[J].财务与会计,2011(11)
[3]张延辉.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0(11)
(作者单位: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 江西南昌 330201)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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