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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2014-02-11王明明

经济师 2014年8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资源型审判

●王明明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王明明

环境保护问题在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环境的不断恶化,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已构建了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体化的环境司法救济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环境诉讼案件的解决依然不容乐观,从而制约着环境保护的实效。为了实现我国资源型城市真正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适当的环境司法改革,以完善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环境司法

一、环境司法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意义

一般来说,环境司法主要是指环境诉讼,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为了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和破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有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或环境刑事诉讼的制度。资源型城市在我国的经济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可持续发展是我国资源型城市发展必然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加强环境司法在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通过加强环境司法来弥补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实现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并用的局面,通过及时、有效、公正地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增强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威慑力,有利于从根本上有效遏制环境侵权和环境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次,通过加强环境司法的力度,通过公正、高效的环境司法活动,会使人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增强环保法制观念,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资源环境的良好氛围,这无疑大大有利于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构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机制,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解决我国资源型城市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与协调。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环境司法之现状

我国是资源大国,资源型城市较多。我国的资源型城市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些资源型城市曾经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目前这些城市大都进入资源开采的中后期,自然资源锐减、企业效益不佳,这些城市普遍地存在经济发展缓慢和面临衰退的困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型城市由于其生产活动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带来一系列资源型城市发展特有的诸如大气、水源污染和废渣污染等环境问题。因此,在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要尽最大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为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然而,从环境司法的角度来看,环境司法对于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不够明显。为了改善不断恶化的生态自然环境,通过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来遏制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使自然资源环境免受人为的侵害和破坏,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已经成为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虽然保护环境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直接决定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状态,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资源型城市中的环境纠纷案件往往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有效的解决。根据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我国的环境诉讼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通常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因此,对于环境纠纷案件尚未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一体化的专门司法解决机制。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环境诉讼的模式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这是因为,由于环境纠纷案件具有特殊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现有的民事、行政与刑事截然分立的环境司法救济路径,无法适应环境纠纷案件的特点。比如,通常在一个环境纠纷案件中,某种环境违法行为很可能不仅仅触犯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或是刑事法律法规。通常的情形是环境违法行为可能既是民事侵权行为,又是刑事犯罪行为,还可能同时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将这样的环境诉讼案件分别交由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庭来审理,各专业审判法庭通常只能根据其本身的诉讼程序对案件序进行审理,这势必会造成诉讼的拖延,从而会导致环境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使案件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可见,在我国资源型城市中的环境诉讼司法实践中,那种民事、行政和刑事一体化的专门机制尚未形成,导致相当多的危害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难以受到法律上的应有制裁,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环境司法的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资源型城市中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还亟待完善,有必要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健全环境诉讼的合理机制。

第一,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法庭以提高环境诉讼效率。目前我国云南、贵州、江苏等省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法庭,而我国其他许多省份也正在考虑建立或者己经开始建立环境审判法庭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专门的环境审判法庭的设立与运转,对于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及时救济受害人,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律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发布了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在该文件中提出的45项改革举措中,包括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第二,提高环境审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除了要在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各级法院中设立专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环境审判法庭,人民法院还必须建设一支既具备扎实的环境法学专业知识又掌握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高超诉讼技能的法官队伍,以从根本上保障最终实现人民法院建立环境审判法庭的根本目的。

第三,通过建立“环保公安分局”、“环境资源检察处”和“环境保护审判庭”形成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门化的司法机制。建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督促政府环保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作为专业问题的环境问题与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混杂交叉,都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案源、程序、法官水平的特殊要求,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第四,通过司法机关公正有效的环境诉讼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样,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氛围,使破坏环境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控制,因而将大大有利于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路卓铭,沈桂龙,于蕾.短缺与可持续双重视角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J].财经研究,2007(9)

[2]侯明,张友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研究,2012(8)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 北京 100044)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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