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源耗减补偿的中国油气资源税率优化研究
2014-02-10高新伟赵文娟
高新伟++赵文娟
摘要 征收耗减性资源补偿费已是国际资源管理的主流方式,面临石油资源日益短缺的问题,我国亟待以补偿性资源税来体现资源价值。本文基于我国1995-2010年的油气资源开采行业的实际数据,发现从量征收的油气资源税费不能完全补偿油气资源使用者成本,进而采用从价税率替代从量税率计征资源税,且全部用来补偿油气资源耗减,计算不同折现率下实现资源耗减成本补偿的最优税率。考虑到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发展稳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三个时期,分别取折现率为6%、8%、10%,计算得实现油气资源耗减补偿的从价税率分别为11.7%、6.1%、3.2%。然后,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建立油气资源动态最优产量模型,划分油气开采的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的税率区间为(-2%-3%),(5%-8%)和(10%-15%)。最后,为保障新税率政策的实施效果,从基准税率和滑动税率确定办法、计征方式、税基计算依据以及监控体系五个方面提出新的措施,促进油气资源精细管理,实现油气资源的合理补偿和资源可持续开采。
关键词油气资源;耗减补偿;社会福利函数;税率优化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1-0102-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1015
近年来油气资源税改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在改革过程中更多地注重计税方式的改变,而忽视了油气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的资源耗减补偿问题。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资源的过度消耗为代价,导致油气资源短缺现象严重,以现有开发速度计算我国石油剩余可采年限不足20年,天然气剩余可采年限只有40年左右,由于缺乏有效的资源耗减补偿机制,巨大的资源耗减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资源的严重短缺问题。2011年11月1日起,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暂按销售额的5%征收,以后逐步提高。改革后的税率能否弥补油气资源的耗减,以后提高到什么税率才能弥补油气资源耗减成本?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从低油价时期到目前的高油价时期各年的数据,从弥补油气资源耗减成本的角度探究从价税率的优化选择和不同开采阶段的动态调节,这对于制定油气资源和环境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相关文献回顾
关于资源耗减的研究,1931年Hotelling开创性地分析了可耗竭资源的最优消耗路径是资源的租金增长率(即税率)等于市场利息率[1]。此后,关于资源耗减补偿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Dasgupta与Heal考虑了可再生资源替代和技术进步的因素[2],Im阐述了在垄断条件下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来纠正可耗竭资源低效分配的问题[3]。在国内的研究中,徐润芳,刘新梅在改进Hotelling 模型的基础上,分析了垄断市场下可耗竭性资源从价税与累积开采量的关系[4];林伯强对资源耗减价值的测量方法进行对比研究,指出运用使用者成本法计算油气资源耗减成本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5];李国平采用使用者成本法计算了我国在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的资源耗减成本,建议在资源税改革中引入资源价值补偿机制[6]。因此,本文将选用El Serafy使用者成本法计算各年的油气资源耗减成本。
在资源税率研究方面,Hotelling最早提出了“时间倾斜”的理论,政府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实现对资源耗减的补偿;Margaret E. Slade通过分析税率变化率和市场利率的大小关系,研究资源的开发速度变化情况[7]。在国内研究中,张春林提出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有利于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8];葛世龙和周德群分析了税率提高预期对资源开采行为的影响是显著的[9];徐晓亮和许学芬运用CGE模型分析提出了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相对稳定和波动较大三个时期,可以分别选择(3%,5%),(5%,7%)和(7%,9%)三个税率区间[10]。
从国内外研究看,在资源耗减问题方面,大多关注影响可耗竭资源最优消耗的相关因素,包括利率、技术进步、贴现率、累积开采量等;在资源税率方面,对资源税政策以及税率变化影响的研究较多。但是,对油气资源耗减变化过程中的税率优化问题缺乏重视,没有提出补偿不同开采阶段资源耗减的动态税率方案。因此,本文基于油气资源耗减成本的补偿,探究不同折现率下的税率优化选择,设计适用于不同开采阶段的动态税率体系,为资源税率进一步具体设置提供政策参考。
2我国油气资源开采耗减成本测算
本文采用使用者成本法计算油气资源的耗减成本,它的基本思想是从可耗竭性资源的开采中提取一部分折旧或资源税,用于可持续开采投资和替代资源的开发。用公式表示为:Dt=T/(1+r)n+1,其中,Dt表示开采可耗竭性资源产生的使用者成本,即资源耗减成本;R是各年资源开采净收入;r表示折现率;n是开采年限。
2.1油气资源净收入(R)估算
油气资源净收入的估算可以按照以下公式:净收入=油气资源销售收入-中间成本-工资总额-正常资本回报;油气资源销售收入=油气开采量×国际价格。本文以我国1995-2010年石油天然气开采数据为例计算各年油气资源的净收入,并将2010年价格作为可比价格进行调整,计算结果见表1。
2.2开采年限(n)的确定
开采年限(n)可以用资源静态储量除以当年开采量来计算,表示以后各年与基准年维持相等的开采量时当前资源的剩余可采年限。技术可采储量是指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经理论计算或类比估算的、最终可采出的油气数量。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当前已经实施的或肯定要实施的技术条件下,按当前的经济条件估算的、可经济开采的油气数量。由于当前的经济条件比较难衡量,实现经济开采的目标比较难达到,因此,我们计算剩余开采年限一般使用剩余技术可采储量除以当年开采量得出。
截至2010年底,我国原油和天然气的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分别为34亿 t、39 000亿m3,2010年原油和天然气的开采量分别是2.01亿t、947.3亿m3。将天然气储量按热量值换算为原油,得出我国2010年天然气的剩余技术可采储量是259.79亿 t,加上34亿 t的原油储量,共计29379亿t。2010年天然气的开采量换算为原油是6.31亿 t,加上2.01亿 t的原油开采量,共计8.32亿 t。最后,得出我国石油天然气的综合开采年限为35.3年。
2.3折现率(r)的确定
折现率是在资金时间价值的基础上,将技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还原、折算或转换为现值的比率。对于耗竭性资源,折现率愈高,资源的耗竭速度在早期阶段就愈快;即当折现率高时,未来消费被赋予较低的价值,更倾向于现在消费。然而,过高的折现率所制定的政策,又会违背代际之间公平目标的实现。
我国《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现阶段折现率采用区间指标8%-10%,勘探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采用8%,发展中国家的贴现率一般高于5%,又因为一定时期内我国存款利率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利润率的变动对折现率的影响较明显,折现率会出现高于或低于8%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本文将采用6%、8%、10%三种折现率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对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发展稳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三个时期。
2.4计算结果
1995-2010年我国石油天然气在6%、8%和10%折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计算见表2。
3基于油气资源耗减补偿的从价税率优化研究
3.1我国油气从量资源税费与使用者成本比较
资源税费各项目中,发挥资源耗减补偿作用的主要是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我国在2011年进行油气资源税从价改革,1995-2010年资源税实行从量征收。因此,选用1995-2010年油气资源开采量和各年销售收入计算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将从量征收的资源税费与各年理论计算的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考察各年油气资源税费能否补偿对应年份的使用者成本,分析我国油气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耗减补偿状态。
由表2可以看出历年按从量税率征收的资源税费不能弥补6%、8%、10%折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在1995-2010年期间6%和8%折现率下开发油气资源的使用者成本要远高于我国每年的油气资源税费。即使在10%折现率下较低的使用者成本也不能得到资源税费的补偿,并且我国按从量税率征收的资源税费与油气资源开发使用者成本之间的差距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因此,按从量税率计征的资源税费不能补偿我国6%、8%、10%折现率下的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资源耗减成本。
3.2按从价税率计算历年油气资源税费与使用者成本比较
2011年11月1日起,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率为销售额的5%-10%。由此,本文采用从价税率替代从量税率计征资源税,按从价税率计算各年的资源税总额,并与前文中已计算出的油气资源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计算形式如下:油气资源税=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资源税从价税率。
根据我国目前规定的石油天然气从价税率在5%-10%的范围,本文选取5%、8%、10%三种从价税率下的资源税进行计算(见表3)。
2.3折现率(r)的确定
折现率是在资金时间价值的基础上,将技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还原、折算或转换为现值的比率。对于耗竭性资源,折现率愈高,资源的耗竭速度在早期阶段就愈快;即当折现率高时,未来消费被赋予较低的价值,更倾向于现在消费。然而,过高的折现率所制定的政策,又会违背代际之间公平目标的实现。
我国《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现阶段折现率采用区间指标8%-10%,勘探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采用8%,发展中国家的贴现率一般高于5%,又因为一定时期内我国存款利率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利润率的变动对折现率的影响较明显,折现率会出现高于或低于8%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本文将采用6%、8%、10%三种折现率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对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发展稳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三个时期。
2.4计算结果
1995-2010年我国石油天然气在6%、8%和10%折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计算见表2。
3基于油气资源耗减补偿的从价税率优化研究
3.1我国油气从量资源税费与使用者成本比较
资源税费各项目中,发挥资源耗减补偿作用的主要是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我国在2011年进行油气资源税从价改革,1995-2010年资源税实行从量征收。因此,选用1995-2010年油气资源开采量和各年销售收入计算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将从量征收的资源税费与各年理论计算的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考察各年油气资源税费能否补偿对应年份的使用者成本,分析我国油气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耗减补偿状态。
由表2可以看出历年按从量税率征收的资源税费不能弥补6%、8%、10%折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在1995-2010年期间6%和8%折现率下开发油气资源的使用者成本要远高于我国每年的油气资源税费。即使在10%折现率下较低的使用者成本也不能得到资源税费的补偿,并且我国按从量税率征收的资源税费与油气资源开发使用者成本之间的差距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因此,按从量税率计征的资源税费不能补偿我国6%、8%、10%折现率下的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资源耗减成本。
3.2按从价税率计算历年油气资源税费与使用者成本比较
2011年11月1日起,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率为销售额的5%-10%。由此,本文采用从价税率替代从量税率计征资源税,按从价税率计算各年的资源税总额,并与前文中已计算出的油气资源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计算形式如下:油气资源税=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资源税从价税率。
根据我国目前规定的石油天然气从价税率在5%-10%的范围,本文选取5%、8%、10%三种从价税率下的资源税进行计算(见表3)。
2.3折现率(r)的确定
折现率是在资金时间价值的基础上,将技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还原、折算或转换为现值的比率。对于耗竭性资源,折现率愈高,资源的耗竭速度在早期阶段就愈快;即当折现率高时,未来消费被赋予较低的价值,更倾向于现在消费。然而,过高的折现率所制定的政策,又会违背代际之间公平目标的实现。
我国《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现阶段折现率采用区间指标8%-10%,勘探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采用8%,发展中国家的贴现率一般高于5%,又因为一定时期内我国存款利率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利润率的变动对折现率的影响较明显,折现率会出现高于或低于8%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本文将采用6%、8%、10%三种折现率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对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发展稳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三个时期。
2.4计算结果
1995-2010年我国石油天然气在6%、8%和10%折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计算见表2。
3基于油气资源耗减补偿的从价税率优化研究
3.1我国油气从量资源税费与使用者成本比较
资源税费各项目中,发挥资源耗减补偿作用的主要是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我国在2011年进行油气资源税从价改革,1995-2010年资源税实行从量征收。因此,选用1995-2010年油气资源开采量和各年销售收入计算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将从量征收的资源税费与各年理论计算的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考察各年油气资源税费能否补偿对应年份的使用者成本,分析我国油气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耗减补偿状态。
由表2可以看出历年按从量税率征收的资源税费不能弥补6%、8%、10%折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在1995-2010年期间6%和8%折现率下开发油气资源的使用者成本要远高于我国每年的油气资源税费。即使在10%折现率下较低的使用者成本也不能得到资源税费的补偿,并且我国按从量税率征收的资源税费与油气资源开发使用者成本之间的差距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因此,按从量税率计征的资源税费不能补偿我国6%、8%、10%折现率下的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资源耗减成本。
3.2按从价税率计算历年油气资源税费与使用者成本比较
2011年11月1日起,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率为销售额的5%-10%。由此,本文采用从价税率替代从量税率计征资源税,按从价税率计算各年的资源税总额,并与前文中已计算出的油气资源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计算形式如下:油气资源税=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资源税从价税率。
根据我国目前规定的石油天然气从价税率在5%-10%的范围,本文选取5%、8%、10%三种从价税率下的资源税进行计算(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