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塔”缘何成为腐败高发区——四川高等院校领导腐败案件透视
2014-02-10吴光于
●文/吴光于
四川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安小予,成都中医药大学原党委书记张忠元、原校长范昕建,四川理工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曾黄麟,四川卫生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邹世凌,绵阳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苏智先……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省持续加大反腐力度,一个个来自高校的领导干部接连落马,引起社会关注。
“象牙塔”本应是进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清净之地,为何成为腐败高发区?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为何频频失控?基建、采购领域有何监督漏洞?
高校领域腐败频发 涉案金额巨大
四川省纪委的数据显示,2013年5月以来,四川省共查办高校腐败案件36件,处分26人。教育部门腐败案件在查办的重点行业腐败案件中居于首位。2013年至今,已有3名高校校长、书记以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和审判。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沈涧表示,查办案件显示,高校的基建和采购领域已成腐败的高发区。
绵阳师范学院苏智先案中,苏智先在学校新校区扩建中,多次批条子、打招呼,先后收受14人给予的现金共计860万元。该案涉及的学院多名中层干部,涉案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案发后,四川省纪委责成该学院重新审计涉案工程,仅核减资金就达1.78亿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1年,商人肖某曾请苏智先帮忙协调合同事宜,并先后分6次向其行贿共计151万元。
据时任绵阳师范学院基建处党支部书记兼招标办主任王某的证词显示,苏智先在王某向其汇报该校磨家校区教学实验楼A区等项目的启动情况时,要王某“关照”肖某。当肖某以智丰公司的名义投标时,由于只有二级资质,苏智先又示意将招标文件由一级资质改为二级资质,最终通过串标使智丰公司顺利中标。
2013年查处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原党委书记张忠元,原校长、党委副书记范昕建案中,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范昕建受贿854万元,张忠元受贿485万元。
沈涧说,一系列高校腐败案件表明,在高校的基建过程中,官员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在大学合并、扩建新校区、改造老校区的过程中,有一些校、处、科各级主管基建的官员与开发商、承建商互相利用,出现共同侵蚀学校基建项目费用的现象。同时,他们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以高于市场价格购进基建物质,从中吃拿回扣,导致建设项目质量降低。
内部管理缺失 外部监管不力
办案人员和专家分析,近年来一些高校大规模扩张、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各方面投入资金大幅度增加,使得高校腐败问题集中显现。
沈涧说,现行高校管理体制致使一些高校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运行相对“封闭”,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机制缺失,尤其是学校基建部门权力大且缺乏应有的控制,加之高校的大投入以及经费来源、使用的多渠道、多领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
四川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书记罗中枢说,早在5年前,我校就规定中层干部每年签署廉政协议,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同时担负廉政责任。在基建领域,近年来学校也出台了许多制度,其中包括涉及招投标、采购的源头参与、过程参与等内容,各个环节都设置了法律顾问以及工会、专业人员等的介入。
然而,虽然有看似严格的规定,但四川大学原副校长安小予、规划建设处原副处长崔波、罗建仍在基建上出了问题。
“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着内部领导体制与内部管理体制不分、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交织、学术权力被弱化、民主管理制度运行不畅等诸多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行政权力的下移,高校的管理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使得权力过度集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革说,我国高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已经确定,但普遍缺乏运行顺畅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在一些地方,校长负责制成了“自己负责制”或“个体负责制”。
陈永革认为,与其他权力集中部门的情况类似,高校个别领导存在“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心态,强势的校领导藐视民主集中原则,把“群言堂”变成“一言堂”,其他居于弱势地位的校领导耳听少言,并不干预。
“高校监督部门的文件发布不少,但是真正能够一一落实抓出实效的可能有水分。高校出现领导干部基建采购腐败事件之后,很少见到监督部门检查监督文件的落实情况,以及反思如何改进监管的对策措施。”陈永革表示,虽然高校也受到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内部会计等部门的自身监督,但力度很弱。
“除了学校本身的原因之外,国家宏观控制不力,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严也是原因之一。”陈永革说。
与其他权力集中部门的情况类似,高校个别领导存在“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心态,强势的校领导藐视民主集中原则,把“群言堂”变成“一言堂”。
加强权力制衡 加快高校管理体制改革
“全面清权确权,编制职权目录,逐项明确职权的名称、内容、类别、行使主体、行使依据,把权力行使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岗位;对每项职权按照‘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进行评定;明确并公开权力行使的基本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绘制职权运行流程图……”2014年,以上规定被写入了《四川大学关于在校内各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
有学者建议,针对高校内部管理,坚持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改革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变当前高校纪委与所在高校的依赖关系,提升其地位为上级纪委派驻高校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高校的外部审计和监督,将高校制约于社会监督与法定监督之下,加强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加快建立高校财务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财产”管理、使用运行机制,杜绝财务管理的暗箱操作,防范权钱交易。
“学校管理的触手很难覆盖一个人全部的社会交往。学校在事后汲取教训、进行整改的同时,国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校基建、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罗中枢说。(责编:贺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