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肥料产品不予登记
2014-02-06中国农资汪洋
□《中国农资》记者 汪洋
关于新型肥料在我国最新的登记评审情况,日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红芳介绍说,为了引导企业提高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科技含量,使肥料登记管理更为规范、高效,根据对近年来肥料登记产品评审不予通过的原因以及肥料市场无证产品所带来负面影响的分析,提出肥料登记评审不予通过的议定条款。
“肥料登记证与标签管理较为严格,新型肥料登记具有来源多样、工艺新型的特点,但由于从制作工艺、产品原料等方面都与单质肥、复合肥等有较大不同,我国尚未对每一个细分品类建立国家标准。”刘红芳介绍说,出于使用科学性及风险考虑,目前农业部规定对五类产品不予进行登记,分别为:第一,原料组成可能存在潜在的使用风险,或尚需对其使用效果进行探究的产品;第二,将普通肥料产品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性能没有明显的提升,且技术指标不稳定的产品;第三,有机水溶肥料没有完备的有机废弃物降解生产设备和条件,仅将原料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第四,没有成熟的标准方法,或所提交的检验方法无法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判定的产品;第五,其他评审委员会议定条款。
在涉及到相关新型肥料产品登记不予通过的问题上,刘红芳解释说,首先,涉及到粉煤灰、钢渣、炉渣等工业废弃物产品不予登记。主要工艺即粉碎加工或直接使用,有的选择性地添加磷酸二氢铵、硫酸铵、硫酸镁、硫酸锌或硫酸亚铁等肥料制成。评审委员会对上述工业废弃物的农田安全性、适用性和商品化等问题存在质疑,尚未见有关管理部门对该类废弃物农田长期施用无害化影响的综合评价报告;其次,对进口有机降解物产品不予登记。目前,我国对有机肥料不予进口,对海藻提取物产品和符合标准的含氨基酸和含腐植酸产品进行了标准化登记管理。从安全角度考虑,对申请进口的其它有机降解物为原料的产品,应科学评价其生产原料和工艺技术,限制对技术特点不清、养分含量低的产品登记;最后,其它限制登记产品不予登记。申请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造粒的登记产品,主要用于掺混肥料原料。从肥料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考虑,造粒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不予登记。其中,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据了解,目前全国从事各类新型肥料生产的企业已超过2000家,占全国肥料生产企业总数1/4。新型肥料产业资产规模约为5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