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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李宝星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4-02-06

中国农资 2014年2期
关键词:认证标志商业秘密合法权益

营销人员深入市场调查研究或者拓展业务,若发现其他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市场交易从而损害自己企业利益的情形时,应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销人员要弄清楚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必须学习和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8.捏造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9.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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