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分段执行的实证分析与理性探讨

2014-02-05王亚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集约分段法官

王亚明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江苏南京 210004)

分段执行的实证分析与理性探讨

王亚明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江苏南京 210004)

分段执行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产物,推行该举措利于执行工作廉政建设,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利于执行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但分段执行在实施中面临着责任不明、执行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模式不清晰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工作。各级法院领导要强力支持,做好分段集约执行流程节点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加强统一规范,细化流程管理,合理调配人才,改进奖惩机制,强化执行联动,使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模式能够实现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分段执行;问题;进路

近年来,对执行工作的改革及探索方兴未艾,很多法院不断推出创新举措。如进行分段执行工作试点及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海南、辽宁、南京六合法院、山东青岛法院等地都开展了此类探索工作。南京建邺法院执行局用一个执行组开展了分段执行试点工作,一年来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分段执行的由来及意义

分段执行又称为集约执行,主要指将执行工作分段、分人按流程进行,每个阶段由专人进行负责和管理。①对于分段执行流程,有大小之分。所谓大流程,指执行局人员全部分成不同组别,负责不同阶段的执行工作,没有案件主承办人,案件完全按照流程循环进行。所谓小流程,指执行局内部设若干执行组,每个组都有一个负责人作为主承办人,分段执行只是在本组内执行人员进行分工,主承办人进行管理、协调。通常说的分段执行指的是大流程意义上的分段执行。分段执行又被称为分权集约执行,内容包括不仅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要分开行使,执行查控与强制执行也要分开行使。一般执行工作分为三部分,即送达、查询工作;财产强制执行工作;听证裁决工作。这三种工作代表了执行中的不同阶段,这三类工作,既可以由一人全部负责,也可以由三人分别实施。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的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7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要求,对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作了操作性的定位描述:“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对分段执行做出了明确规定,②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权由裁判权和实施权的分权制衡转变为审查权与实施权的分权制衡,分权制衡一方面旨在提高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在于提高执行程序的效率性。目前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了分段执行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开展这种执行工作模式主要有如下理论依据:

(一)利于执行工作廉政建设

据统计,全国法院系统80%的廉政问题都与执行有关,而执行工作中之所以出现廉政问题,主要与执行法官的权力过大且监督不力有关。“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目前,很多法院的执行案件,大多由执行人员从头办到尾,至于如何执行,执行款物到帐多少,他人很少过问,也难以知晓,导致执行工作虽然很忙,但也很“乱”,执行法官因为权力过大,也容易成为当事人或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一旦廉政上出问题,往往是串案或窝案,很多法院为了使执行工作透明廉洁,采取了对执行款物的严格管理制度,更进一步的做法则是对执行权进行分权,采取分权集约执行的做法,提高了执行工作透明度,改变了一个人包案到底的做法,变一人办案为多人办案,实行流水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当事人对法官的猜疑和不满[2]。正如边沁所言:“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它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它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3]分段集约执行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消极执行,滥用强制措施,监督制约不力等现象,加大了对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力度,从而促进了执行公正与司法廉洁。

(二)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①对此,法院系统内部有不同的声音,从理论上来说,通过分段集约执行应该能够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法院认为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是,从采取分段集约执行的初衷来看,不是为了提高质量与效率,而是解决执行工作中的腐败问题。

从南京市某区法院执行局一个执行组试行分段集约执行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分段执行效果较为理想。具体见下表:

南京某区法院分段集约执行试点效果表

从上表不难看出,实行分段集约执行后,法院执行人员在结案数、执行标的额上都有所提升,案件平均执行时间大幅减少,分段执行取得预期效果。

先前执行工作“从一而终”的做法,虽然明确了承办人个人的责任,但是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并不高,原因在于:一是执行工作缺乏连续性。由于执行人员既要送达、查询、保全、执行、出差,不可能一个人同时做几项工作,导致执行工作出现“空窗期”,执行不够连续,从而影响效率与质量。二是执行工作是体力活,需要来回奔波,一个人连续奔波,容易产生体力透支或疲劳,影响工作效率。而分段执行,最大的好处是对执行工作合理分工,分为送达、保全、执行、裁决等执行组,这样就使执行工作没有“空窗期”,通过分工执行,避免和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执行效率。三是分段执行的做法增加了执行工作的团队精神,使执行部门更像一个整体和团队,通过分工配合,提升了干警的集体凝聚力和使命感。

(三)利于执行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建设

在传统的执行模式下,执行法官一个人要包办所有执行事务,大量精力忙于执行财产查找,被执行人员查找等具体事务,对于执行业务学习,执行中裁决能力及水平的提升,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通过建立分段执行模式,在原来执行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执行的业务水平提升,如进一步提高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能力,如何变更及追加被执行人,如何搞好执行听证工作。在分段执行格局下,执行人员各司其职,利于其进行业务学习和深入思考执行工作规律,利于其深入研究执行中的中观及微观问题,利于法院把执行工作作为业务部门进行强化管理和学习,提高执行法官的自我价值认同和学习意识。分段执行也是审执分立的要求,执行中实行裁审分离,使裁决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从事审判业务,公正地裁决好每一起案件,而执行人员也能集中精力搞好执行业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4]。同时在分段执行中,更加需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进行专业化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从而带动整个执行队伍素质的提高,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四)顺应裁执分离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5]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实施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裁执分离不仅包括法院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还包括非诉执行案件的“裁执分离,”是指由法院行使裁决权,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行使执行实施权,具体实施强制执行。裁执分离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国际潮流。如法国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权力是由法院内部的两个机构——执行法官与执达员分工行使的。执行法官是专门处理执行纠纷案件的法官,不是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的人员,他只对执行程序中的纠纷进行裁判[6],执达员负责案件的执行。至2011年,欧盟27个国家中有19个国家采取了法国的做法[7]。裁执分离扩张到行政执法部门,是对执行监督权与实施权的进一步分离,这种分离不仅对法院是一种解脱,是对传统模式非诉执行的变革,实行两权分离的作用和意义十分重大,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公正效率。两权分离后,裁、执分开,各自为政,从而可以专心致志地做好自己这方面的工作。传统模式的非诉执行,法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自裁自执的做法,与程序公正的规则显然相悖。另外,裁执分离是一种资源互补,有利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各自优势的发挥,有利于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因为法院的优势在于裁断是非,行政机关的优势在于执行。非诉案件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对分段执行提出更多改革任务,也从源头上体现出分段执行是审判权与行政权分野的要求。

(五)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取决于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更取决于执行队伍的精神与风貌,从根本上讲取决于执行人员廉洁执法、一心为民的意识与能力。因此,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是一个综合工程。而分段集约执行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从南京建邺法院执行局试点情况来看,通过开展分段集约执行一年来,该院执行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执行效率比过去提高了三分之一,结案率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而且执行工作由于分工配合、分段执行,不存在“空窗期”,当事人来随时有人接待,执行案件随时通过流程可以查询。另外,由于实行分段执行,一个执行法官不能包办,实现了执行工作的协同、监督、配合的多重功效,执行廉政问题也迎刃而解。分段执行也避免了重复劳动,减轻了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带来执行效能提升的同时,执行工作满意度也随之提高。从全国各地法院试点情况来看,普遍对分段执行持欢迎、认可态度,试点成效也较为明显。

二、当前分段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整科学的工作方式,执行人员还不适应此执行模式

分段执行是新生事物,在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优点,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如如何分段?是否所有的执行案件都要分段执行?分段执行的工作模式如何架构?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通过总结规律形成可操作性的规范来加以解决。同时,分段执行的试点法院,往往对分段执行流程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①如南京中院对民事案件分段执行要求基层法院执行局下设执行管理组、执行查控组、强制执行组、执行研判组,对每个阶段执行材料要同步扫瞄,逐案对接,手续较为繁琐。这就导致虽然执行程序得到“合法化”,但是程序并不一定适宜工作开展,完全按分段执行程序办事,虽利于缓解来自当事人的压力,钝化执行矛盾,但并不一定利于提高效率。分段执行应该有预设前提,即该案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案件当事人都找不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查明,则不存在分段执行问题,因为案件无法执行,甚至不能进入实质执行程序,所以如何进行科学分段,如何设计一个完整的分段执行工作流程至关重要。目前江苏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在2012年底出台了分段执行的实施意见,但是仍然比较简陋,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执行工作分配难以人尽其才,影响执行效能

分段执行,需要各个阶段的执行人员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并且还要发挥各个阶段执行法官的特长,否则,各阶段执行法官不能实现优势互补,如适合裁决的人去强制执行,适合执行的人去裁决案件,这样做可能会事倍功半,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因分段执行而降低执行工作效能,一个案件多方扯皮,造成久拖不决或久执不能,而且责任难以追究,工作难以开展,就违背了分段执行的目的。

(三)分段导致一案多人办理,带来责任不明问题

由于一个案件由若干执行人员处理,每个执行人员只对自己处理环节的情况知悉,很难形成权威的口径向当事人答复,带来执行人员责任不明的问题。另外,由于分段执行忽略了案件的个性,可能会扼杀部分执行法官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天性及激情,使执行工作体现了程序化的冷漠,少了人性化的关怀。虽然有的基层法院分段执行采取主承办人责任制,但是,应当看到,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人员编制有限,如果既搞主承办人责任制,又搞分段执行,必然导致人员超编,带来法院财政负担重的问题,不能达到节约人力、财力的工作效果。

(四)执行考评不够合理,执行人员积极性不足②由于分段集约执行重在解决执行腐败问题,所以细化了流程管理及分段区间,而忽视了考评问题及工作积极性问题。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制定了《民事执行案件分权集约实施流程管理规则》,在全市法院推行分段集约执行体制,但是在文件中丝毫没有提到考评及奖惩问题,说明设计此制度的目的不在于考评,而在于监督;不在于干好执行工作,而在于执行工作中不出错。

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考评是按照结案数来进行的,即结案越多,执行能力越强,奖励越多。而分段执行最大的问题是一个案件由三个人共同负责,导致“三个和尚没水喝”,考评不能实现执行法官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除非分段执行效率很高。在分段执行尚在探索阶段,执行效率不够高的情况下,分段执行容易带来考评不合理的问题,容易挫伤执行法官的积极性,执行人员也会因待遇、奖励等问题闹情绪,导致在分段执行中积极性不高,对其他分段执行人员的配合协调不力。分段执行由于阶段性、人员交叉性和考评机制滞后,带来调动执行人员积极性难的问题。对善于强制执行的法官来说,由原来的包案制到现在的分段制,强制执行能力好的法官容易产生替人做“嫁衣”的感觉,而强制执行能力不强的法官可能因分段执行而“受益”。目前,对于如何应对分段执行带来的人员积极性问题,很多法院因未全面铺开或试点时间短而应对不足。实行分段集约执行改革后,因原有的监督考评机制无法适应改革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构建新的监督考评机制十分必要。

三、分段执行的工作进路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工作

分段执行,既有良好的初衷,又有合理的分段依据,还有法官的合理分工,作为一项好的制度应当得到推广。目前,分段执行由于限制在地方某个法院或某些法院,分段执行的优势发挥受到制约,分段执行的制度引导没有发挥到位。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分段执行制度规范来指导全国的执行工作,不仅十分必要,也很可行。分段执行要自上而下地推进,才能使该制度不停留在探索或试点阶段,而进入改革攻坚期,从而打破地方的执行壁垒,改变执行工作中各自为战、容易出问题的局面。

(二)各级法院领导要强力支持,方能深入开展

分段执行不仅需要自上而下地推行,更需要领导的支持与推动。目前,很多法院执行局处于观望状态,很多执行法官及执行人员,出于自身利益,对分段执行有抵触情绪或行为。但是,各级法院领导应从大局出发,从执行工作的严谨、科学、可持续性发展着眼,要支持打破执行人员狭隘的利益观念、权力观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价值观,既要切实推进分段执行改革,又要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分段执行落实得好、执行得快、运行得实。

(三)要做好分段集约执行流程节点管理工作

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模式较传统执行模式在案件流转程序上比较复杂,如果各个执行阶段之间的衔接和案件流转的节点控制把握不好,不仅影响执行案件质量,还直接影响执行工作效率,违背执行工作改革初衷。所以,在加强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同时,能否制定出严密可行的流程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成为分段执行工作改革成败的关键。笔者建议应当简化流程手续,减少流程环节,增加可操作性。尽可能将流程手续集中由管理者掌控统一操作,防止“作茧自缚”。①在流程节点管理的控制上,很多法院实行执行局直接决定执行案件的受理,而不是由立案庭决定受理及分案,可能带来执行局为了提高结案率而控制收案,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带来虚假的执行繁荣,这种现象值得警惕。在分段执行工作中,仍然要借鉴传统执行模式的优点,建立主承办人责任制,②已经有相关法院在进行此种模式试点,如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从2009年4月份开始采取由主执行法官负责的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另外也有人认为分段执行,不能放弃传统执行模式的优势。参见舒锐:《分段集约执行别抛弃了传统优势》,载《法庭内外》2012年第7期。每个案件主承办人要负责案件的整体进度把握,并负责约见及接待当事人。还要对分段执行流程进行监控,综合协调分段中的问题,避免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即笔者主张采取“小流程”的管理模式,也即“主办不包办”的流程管理模式。③“主办不包办”的模式是目前上海很多法院的做法,总体而言,这样的流程管理模式基本达到了提高质效、强化制约、降低成本的目的。参见沈志先主编《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98页。在这种模式下,每个执行案件都有一名承办人负责办理,但对案件执行中的审查裁决、财产调查、评估拍卖、执行信访等工作由专门的人员或组织负责,以此来保障执行效率的同时兼顾制约权力。上述模式实际上是主办担主责的集约型管理模式,该模式有六方面的特点:一是通过主执法官负责制强化案件办理责任;二是通过裁执分离归口管理实现执行审查权对实施权的制衡;三是通过财产调查、评估拍卖、来信来访的集中归口处理提高效率,并对承办人形成一定的制约;四是通过流程节点的警示防止消极懈怠;五是通过恢复执行案件换人执行归口管理,实现对执行质效的全面监控;六是通过每个执行阶段信息公开和绩效考核来提高案件流程管理的实际效果。上述执行分工模式对于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来说可能更为合适,但对于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案件标的额较大的高、中级人民法院来说,强调分权制约、降低廉政风险,“阶段化集约分权”可能更适合,这种设想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在执行流程管理上,还要把握好繁简分流原则。执行分权、分段实施,并不是无原则地强调任何执行案件都必须机械走完所有执行程序,而是在程序设置上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做到繁简分流、案结事了。对标的额较小或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努力工作,争取一步到位,当即执行兑现,加快案件流转,不需要再分段、分权。

(四)明确奖惩机制,发挥激励机制功能

分段执行的奖惩机制关系到执行工作的兴衰成败,实践也多次证明,只有奖惩机制明确了,执行法官及人员的激励机制才有保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的奖惩机制是对分段执行的推动和鼓励,其着眼点在于正确引导执行法官各司其职,使他们在工作中既要受到制度管理、纪律约束、同事监督,又能感受到奖惩机制的关怀,体现出法院工作的以人为本。在奖惩机制的制定上,应当考虑到分段执行法官各自不同的工作量、不同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从查询控制执行财产数量、强制执行案件数量、裁决案件数量三个方面对不同分工的执行人员进行奖励。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可以按照以执行合议庭为考核主体进行奖励,在合议庭内部,可以按照查控0.2、强制执行0.5、裁决及流程管理0.3的系数对奖励进行内部分配。对于中、高级法院,由于案件数量相对少、标的大,可以严格按照分段执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从而在奖励措施上有所倾斜,有所差异,既要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又要调动执行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建立执行工作分类管理体系,促进科学分工

目前,我国对执行工作的分类管理体系还未建立,执行工作晋升通道单一,人员流动不畅通,从而压抑了执行工作的活力。在开展分段集约执行工作中,必然要增加执行人员配备,壮大执行队伍,才能适应分段执行要求。应当按照执行工作人员配备的要求,建立执行法官、法警、执行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体系,并且适时地对人员进行考核、晋升,根据执行工作上下级直接领导的要求,还应建立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人员的调配机制,既便于执行工作的统一协调,也利于执行队伍的成长,切实减少和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执行工作平时有管理、晋升有通道、流动有出口,促进执行工作的廉洁、科学、有效。

(六)合理调配人员,实现执行人尽其用

执行工作是技巧与实战结合较为紧密的工作,既要胆大心细,又要思维缜密。因此,各级法院执行局要选好人,用对人,首先要在人尽其才上下功夫。由于执行工作更多地体现为财产调查及强制执行,所以在执行人员的配备上,应减少裁决及管理人员的数量,增加实施、查控人员,使执行力量向最需要的地方倾斜,形成负责执行裁决权的人少而精,行使执行实施权的人多而集中的模式[8]。执行分权、分段运行时,应借助信息化网络,将同类型的执行案件集合起来,由专人集约查询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控人员要实现术业专攻、集约履职。其次,在分段执行工作中,要考察和发现人才。对于文字及审判能力强的,要发挥其裁决审判功能;对于强制执行突出的,要发挥其现场执行能力;对于身体条件较好的,要发挥其查询、调查、保全等各种外勤执行功能。对于经过一段时期的分段执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可以根据其申请和工作表现,在执行局内部实现分段人员的流动和循环。这样,既利于执行业务的全面熟悉,也利于执行队伍的培养,既利于相互监督和合理分工,也利于执行工作科学地使用人力、物力,使执行工作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一支高效精干的执行工作队伍。

(七)要落实并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使分段执行真正能够提升效能

最高法院已经与中央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运行程序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地方各级法院也效法建立了同样的机制,但是应当看到还落实得不够,联动得不够紧密。全国性的人员寻找、财产查扣系统还没有建立,很多地方职能部门与法院的联动执行机制还没有建立或联动不畅,执行联动还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①目前联动执行机制建设比较好的城市有深圳、无锡等地。深圳法院已经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网建立了“鹰眼”协查系统,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部分人员与基层法院执行局部分人员组成执行财产联动查控组,负责全市两级法院各种类型财产的查控,相关职能部门在网上予以回复及办理,极大地节约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促进了分段集约执行的开展。只有公、检、法及其他财产登记及管理部门实现查询、办公网络全覆盖,执行部门有专门的联络平台,才能使分段执行畅快淋漓,实现执行效能的大幅提升,否则,分段执行可能只是分配体力的执行,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2]宁亚伟.颍东区法院分段集约执行制度浅析[J].人民司法·应用,2011,(3).

[3]沈志先.强制执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

[4]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4.

[5]余建华,王先富.台州:探索“裁执分离”新模式[N].人民法院报,2013-01-22(4).

[6]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7.

[7]张根大,赵晋山.关于法国强制执行制度的考察报告[A].江必新.执行工作指导(第40辑)[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213.

[8]李海军,邢景明,李健.论执行分权机制下的人员体制构建[J].人民司法,2004,(4).

Empirical Analysisand Rational Discussion of theSegmented Execution

WANG Ya-ming
(JianYe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Nanjing city,Nanjing,Jiangsu,210004)

Segmented execution is the product of judicial reform in recent years,which is benefit to build a clean government,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execution work,to perform the work of the professional team construction,and to improve the credibility of performing work.But segmented execution has also some shortcomings,such as unclear responsibility,staff negative,working model ambiguity.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develop the national unified system standard and promote work orderly.Court leadership at all levels should strong support,make the management of piecewise intensive execution process node,strengthen the standardized in practice,refine process management,reasonable allocate personnel,improve the rewards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linkage,make the piecewise intensive work,to realize the unity of quality,efficiency and effect.

segmented execution;problem;route

D915.18

A

2095-1140(2014)01-0073-07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3-08-21

王亚明(1972-),男,江苏徐州人,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法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诉讼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集约分段法官
一类连续和不连续分段线性系统的周期解研究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分段计算时间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3米2分段大力士“大”在哪儿?
牢筑节约集约“高压线” 严守国土资源“生命线”——玉环县成功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集约转型 小城镇发展之路
关于年龄分段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