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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之法律伦理观探析

2014-02-05马晶钰王雪梅

枣庄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良知伦理道德

马晶钰,王雪梅

(1.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法律伦理是具有道德意识基础的一套行为准则,是指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的道德规范体系。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历史时期,法律伦理的内容因受地域性、时代性制约,从而具有一定局限性、差别性。法律伦理所涉及的道德,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职业道德范围之内,还应当涉及人们日常法律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明末冯梦龙创作的《拍案惊奇》及《二刻拍案惊奇》(以下简称“二拍”)堪称中国文学经典,是中国公案小说的代表,“二拍”中的公案故事彰显了其法律思维与社会价值。据前人的研究表明,“二拍”的小说79篇中涉及到法律的作品有30多篇,对于研究不同地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伦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公道观

(一)平等公允

作为法律伦理的价值基点,平等公允既是法律的出发点,又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法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朝代对平等公允的追求却是始终如一。希望一视同仁、希望平等公允成为对人们法律伦理的最基本的盼望,“二拍”则贯彻了这一最基本的法律伦理思想,其朴素思想体现了“天道”观念、罪罚相当、平等公允之伦理思维。“一命抵一命”等公道之朴素思想贯穿“二拍”始终。如《初刻拍案惊奇》之卷三十《王大使威行部下李参军冤报生前》中所言:“话说天地间最重的是生命。佛说戒杀,还说杀一物要填还一命。……”可见,平等公允是法律伦理之灵魂所在,平等公允作为价值形态,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的法的价值目标。

(二)坚守良知

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良法之治与良心之治的合体。法治之难,非法之难,乃人之难也。法律所应得之尊严与威望,往往取决于执行者的认识高度,以及他们对其事业的责任意识的强烈程度。法律良知的重要部分源于人之内心与社会良知的对话,不能因为某件事情习惯上为社会舆论或以往判决所认可,就坦然接受,但也不能无视社会生活中历史的、习惯的因素。法律良知具有道德实践性,法律良知是一种自觉的道德选择。“二拍”一直在宣教立守良知的伦理思想。比如《初刻拍案惊奇》之卷三十《王大使威行部下李参军冤报生前》中,对李参军一案的描述则教诲人们要有良知,不可行不义之事。再如《初刻拍案惊奇》之卷三十九《乔势天师禳旱魃秉诚县令召甘霖》中对狄县令力斩两个愚民天师的坚守良知形象的描述同样说明了立心与良知的重要性。

(三)清正廉洁

清廉如水、一尘不染是自古以来我国对于官吏的祈盼。公正本身就是目的,而非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法者,平之如水”,这样古老的言说至今仍保持着生命力,是因为人们对公正品质的期望。不廉的官吏,即便公正,亦会有不公之嫌。廉洁,指为政清廉,做官清白,不受贿赂,不贪赃枉法。包拯的清正廉洁法律伦理形象历来是人们心目中的典范,其不畏权贵,惩治贪官污吏总能大快人心。“二拍”中也有对包拯的“清官”形象塑造,《初刻拍案惊奇》之卷三十三《张员外义抚螟蛉子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就将包拯的智勇清廉摆在人们的面前。除包拯外,其他“清官”形象之塑造也栩栩如生,让人慨叹。如《二刻拍案惊奇》之卷二十八《程朝奉单遇无头妇王通判双雪不明冤》不但对王通判的司法官形象通过事件加以展现,而且文中直接进行赞扬:“王通判这件事问得清白,一时清给了两件没头事,申详上司,各各称奖,……。”可见,清廉执政,秉公执法,是“二拍”评价“清官”之标准。

二、德行观

(一)礼法并用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以儒家宗法礼教伦理为主。儒家文化重视德治、人治,坚持为政以德,主张礼法并用,强调教化对臣民的影响和教育作用。西周的周公开创了伦理与法律并重之先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伦理道德的奠基者。其后至明末时,礼法并用的主张依然为主导思想,用礼德和法治两种手段并用来理政和执法,成为统治者的手段。礼法并用的法律伦理思维在“二拍”中得到了验证。《二刻拍案惊奇》之卷十八《甄监生浪吞秘药春花婢误泄风情》中许公判词写道:“审得甄廷诏误用药而死于淫,春花婢醉泄事而死于悔。皆自贻伊戚,无可为抵,两死相偿足矣。玄玄子财未交涉,何遽生谋?死尚身留,必非毒害。但淫药误人,罪亦难免。甄希贤痛父执命,告不为诬。李宗仁无心丧妻,情更可悯。俱免拟释放。”许公当下将玄玄子打了廿板,引庸医杀人之律,问他杖一百,逐出境押回原藉。从许公判词和判决来看,德与刑、礼与法并用成为当时法律伦理的导向。

(二)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的主张是由汉代董仲舒在继承孔子德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德主刑辅”就是要重德而简刑、大德而小刑,德治为主,刑治为辅;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与刑结合起来。“德主刑辅”与“明德慎罚”的思想是一致的。为了用教化的方法来推行封建宗法礼教的伦理道德,统治者往往会要求官吏都要重视德行,而且官吏在运用法律量刑断狱之时,非常重视道德教化、把刑罚当作不得已的选择和辅助道德教化的手段的现象。“二拍”中《初刻拍案惊奇》之卷十九《李公佐巧解梦中言谢小娥智擒船上盗》则是德主刑辅的典型一例。谢小娥把湖中遇盗,父夫两家人口尽被杀害情由告知了太守后,太守道:“法上虽是如此,但你孝行可靠,志节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待我申请朝廷,讨个明降,免你死罪。”谢小娥于刑本该当斩,但于德却又值得赞誉,德主刑辅在此案得到诠释。中国古代历代理政和执法者大都认为,治狱与治国一样,应以德为主,辅之以刑罚。“德主刑辅”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立法与执法者的主导观念和理论基础。

(三)克尽职守

司法人员处理案件,应洁己奉公,发挥耐力、毅力,……执法平准,使人信服。古时的司法官也是如此要求,尽忠职守、正己律己的法律伦理道德品格成为官吏们努力的法律伦理道德目标。中国古代,由于行政与司法不分,“正”既是一种行政道德,又是一种司法道德。克己律己,职守有德是对官吏的基础要求。《二刻拍案惊奇》之卷十三《鹿胎庵客人作寺主判溪里旧鬼借新尸》里对知县大人的寥寥数语就勾勒了一个尽忠职守的知县形象:知县听罢,道:“世间有此薄行之妇,官府不知,乃使鬼来求申,有愧民牧矣!今有烦先生做个证明,待下官尽数追取出来。”直生道:“待小生去寻着其子,才有主脑。”知县道:“追明了家财,然后寻其子来给还,未为迟也,不可先漏机关。”可见“二拍”中的官吏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知识的专门训练,更需要具备高尚的德行、优良的品质和执业操守。

三、太平观

(一)息讼安谐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时期,基本每个朝代在纷争、案件发生之后,都希望能避讼、息讼,希望朝代能安稳和谐。可以说,衡量官员的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息讼”,能够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古代中国,礼制与人情、人性相通。反映了儒家的人道精神和人道的终极寄托。当法律与儒家道德发生矛盾时,也常选择“屈法伸情”。这种法律倾向追求的是社会的安谐。“二拍”中息讼安谐之声比比皆是。《初刻拍案惊奇》之卷三十三《张员外义抚螟蛉子包龙图智赚合同文》诗曰:“得失枯荣忠在天,机关用尽也徒然。……甘贫守分随缘过,便是逍遥自在仙。”不难看出劝人安稳度日,莫生事端之心。再如《初刻拍案惊奇》之卷六《酒下酒赵尼媪迷花机中机贾秀才报怨》里秀才的言语:“既然如此,此仇不可明报。若明报了,须动官司口舌,毕竟难掩真情。”《初刻拍案惊奇》之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则更是明显的息讼之观点:“吴太守方坐晚堂,一行人就将息词呈上。太守从头念一遍道:劝息人张四维、李俊卿,系天台县学生。切微人金声,有女已受程氏之聘,因迁居天台,道途修阻,女年及笄,程氏音讯不通,不得已再许韩生,以致程氏斗争成讼。兹金声愿还聘礼,韩生愿退婚姻,庶不致寒盟于程氏。维等忝为亲戚,意在息争,为此上禀。太守便将息词涂坏,提笔判曰:韩子贫惟四壁,求淑女而未能,金声富累千箱,得才郎而自弃。只缘择婿者,原乏知人之鉴,遂使图婚者,爰生速讼之奸。程门旧约,两两无凭;韩氏新姻,彰彰可据。百金即为婚具,幼女准属韩生。金声、程元、赵孝构衅无端,各行杖警!”可见,息讼促和,构建安谐的社会关系是“二拍”倡导的法律伦理之体现。

(二)恤民爱民

恤民爱民是一般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要求。一定的法律活动和法律行为总是蕴含着相应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原则,恤民爱民是法律伦理道德内容的组成部分。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的演变,社会文化价值和伦理观念也不断发生着变迁,但恤民爱民却成为华夏的传统而延续下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为历代统治者所深知,并成为对官吏的要求与期盼。如《初刻拍案惊奇》之卷二十五《赵司户千里遗音苏小娟一诗正果》中府判助下层女子小娟脱乐籍,离风尘,并跟心仪之人相聚在一起,就是“二拍”所弘扬的理想中的恤民爱民之官。可见,恤民爱民的思想是当时法律伦理道德的主导价值观,并深深地影响着当时的司法实践者的伦理道德观念,并树立了许多恤民爱民之清官形象。

(三)忠君有卑

中国古代官吏在封建礼教约束下,对个人的操行要求也十分严格。为了天下大和、太平,统治者往往更要求官吏及民众必须忠君等,如在“二拍”中提到的包龙图就是忠君之典范。再如《二刻拍案惊奇》之卷十二《硬勘案大儒争闲气甘受刑侠女著芳名》中提及:孝宗皇帝看见晦庵所奏,正拿出来与宰相王淮平章,王淮也出仲友私揭与孝宗看。孝宗见了,问道:“二人是非,卿意如何?”王淮奏道:“据臣看看,此乃秀才争闲气耳。一个道讥了他不识字,一个道不迎侯得他。此是真情。其余言语多是增添的,可有一些的正事么?多不要听他就是。”孝宗道:“卿说得是。却是上下司不和,地方不便,可两下平调了他每便了。”王淮奏谢道:“陛下圣见极当,臣当分付所部奉行。”可见,君上希望天下太平,希望臣下忠君,也希望臣下尊卑有度,一派融洽,好畅行帝制,坐稳江山。中国古代,皇帝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最高权威者,这种最高权威性也要求忠君有卑的法律伦理思想为官吏和百姓所遵从。

四、因果观

(一)尊重生命

儒释道三家都重视生,重视生命的重要性。《周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爱护生命,由人惠物。天地之大,包容万物。董仲舒云:“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佛教以慈悲性看世界,倡导众生平等,反对杀生。凌蒙初在《初刻拍案惊奇》之卷三十七《屈突仲任酷杀众生郓州司令冥全内侄》中开篇就表明观点:众生皆有命,畏死有同心。《二刻拍案惊奇》之卷二十八《程朝奉单遇无头妇王通判双雪不明冤》也有这样的感慨:乞丐虽贱,生命则同,总是偷窃,不该死罪,也要抵偿。”而在《初刻拍案惊奇》之卷三十《王大使威行部下李参军冤报生前》中更有直接地表明:话说天地间最重的是生命。佛说戒杀,还说杀一物要填还一命。何况同是生人,欺心故杀,岂得不报?所以律法上最严杀人偿命之条,汉高祖除秦苛法,止留下三章,尚且头一句,就是“杀人者死”。可见尊重生命是“二拍”之重要法律伦理思想。

(二)惩恶扬善

惩恶扬善是法律应有的本性,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它要求对坏人要惩处,对恶行要制止,对好人要保护,对善行要推广。惩恶扬善还应能尽力促使坏人、恶人弃恶向善。《初刻拍案惊奇》之卷十三《赵六老舐犊丧残生张知县诛枭成铁案》对严公儿子受官府责罚后,改从前过失,孝敬二亲,后来得善终之事件的描述就是对惩恶扬善的大力宣扬。

(三)因果报应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果报思想在民间有广泛的影响。因果报应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先秦时期便有简单的因果报应观念,及至明末,果报思想依然为民间众生之信仰。因果报应论也可称为道德因果论,它强调道德在生命流转中的作用,恶因结恶果,善因生善果。民间所谓的“作孽”观念主要谴责的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谴责其手段的不道德。《初刻拍案惊奇》之卷四《程元玉店肆代偿钱十一娘云冈纵谭侠》中有《普门品》云:“咒诅诸毒药,所欲害身者。念彼观音力,还若于本人”,该说体现了典型的宣扬因果报应的伦理观念。再如《初刻拍案惊奇》之卷十一《恶船家计赚假尸银狠仆人误投真命状》更是明言道:“是真难假,是假难真。真的时节,纵然有钱可以通神,目下脱逃宪网,到底天理不容,无心之中,自然败露;假的时节,纵然严刑拷掠,诬伏莫伸,到底有个辨白的日子。……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这种因果报应论引导人们认为若为非作歹做伤天害理之事,终有一天要遭到报应,要么受到法的制裁,要么受到上天的惩罚。尽管因果报应的观点在当代社会与唯物论观确实有偏差,但在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中确实作为法律伦理思想受到了推崇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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