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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自杀的法医学鉴定

2014-02-05陶建忠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5期
关键词:浅表创口平行

沈 刚,陶建忠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1900;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 200336)

自杀,即自己用某种暴力手段伤害自己,故意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据统计,我国每年有28.7万人自杀身亡,有200万人自杀未遂,笔者从事基层法医鉴定工作,2011年和2012年分别勘验非正常死亡案件429起和415起,其中自杀案件为93起和95起,分别占当年非正常死亡案件的21.7%和22.9%,可见自杀案件在我们工作中占有相当比例。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自杀方式为自缢、高坠、溺水、割腕等,也有部分自杀方式较为特殊、复杂,在案发时甚至作为一般的凶杀案件侦查,笔者将之归结为非典型自杀。

非典型性自杀,顾名思义就是自杀方式方法较为特殊或复杂的自杀。在实践中我们按照其自杀方式、伤口形态等可分为多种方式自杀和特殊创伤型自杀,相对来讲,前者在法医学实践中更为常见。

1 多种方式自杀

多种方式自杀即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自杀,多种自杀方式一般先后发生,死者往往是在采用前一种自杀方式未能自杀成功后又采用其他方式自杀,最终结束自己生命。在实践中,往往是在尸体上发现一种致死损伤的同时还存在另一种损伤,两种损伤方式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致死损伤(致命伤)较为严重,足以致死,合并损伤较轻、浅表而不致命,通常这种损伤发生在致命伤发生之前,有时甚至有过医疗救治行为(清创、包扎、缝合等)的发生。这种合并发生的非致命损伤较为常见的是割腕,笔者所在分局在2011年和2012年的非正常案件中,就分别有7起和5起多种方式自杀,其合并损伤方式均为割腕。在各种多种方式自杀案件中,最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溺水或高坠合并其他方式自杀,究其原因,因为这两种死亡方式的特殊性,单纯从法医尸体检验较难判断死亡性质,一旦再合并其他损伤,必然使案件更加复杂性,需要通过更加全面细致的检查才能正确判断其死亡性质。

案例12001年某月某日,在某码头引桥下发现一具男尸,经检验,衣着完整,头面部及四肢未见明显损伤,颈项部见二道索沟,一道呈环形,在颈前交叉后于双侧而后提空,呈八字不交,颈部肌群未见明显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会厌部大量泥沙,气管腔内见白色泡沫和少量泥沙,左上腹部有一肿瘤,直径4cm,高出皮肤5cm,右下腹有一手术疤痕长22cm。胸肋骨未见骨折,双肺膨隆。心肺外膜下少量出血点。硅藻检验阳性。本案中,颈项部虽检见索沟,但是相应颈部肌群,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可见其损伤较轻,不足以致命,结合气管腔内白色泡沫和泥沙,双肺膨隆,硅藻检验阳性等可判断死者为生前溺水死亡,且生前有缢颈自杀的动作。

2 特殊创伤型自杀

特殊创伤型自杀即创伤的形态、位置较为特殊的一种自杀,这种创伤较常见的是割腕或割颈自杀,这两种典型的自杀一般可以通过创口的形态、试切创的情况、手腕和颈部衣物情况、现场遗留刀片等可以较易确定为自杀,但是有些损伤,尤其是割颈自杀,有时候由于其创口损伤程度较为严重,试切创不典型或者较为特殊,看似自己不能完成,在案件初发时易作为伤害或凶杀案件处理。

要确定这类损伤的性质,分辨自伤抑或他伤,首先要确认试切创,试切创在一些法医学文献中又称之为犹豫创[1]。顾名思义,其是自杀者在自杀初期存在心理矛盾,在生与死之间选择、犹豫的过程中形成的损伤,这种心理导致了伤口在形态上表现出由浅表到逐渐加深、加重,典型的就是在主创口周围见到多道与之平行的表浅创,试切创可以是一道,也可以是多道,但均不致命。

案例22008年某月某日,某区出租房内发现一女子死亡,与其同住的男子颈部受伤,现场遗留匕首一把,由于现场只有2人,在场的受伤男子虽然自称无辜,但是并不足以采信,所以尸体检验就成关键。尸检发现,死者上身穿白底花色短袖汗衫,死者头面部、颈部及四肢均未见外伤,左胸部乳头内上方有一长0.5cm的横行浅表创口,深达皮下,该创下方见一长2.2cm的横行创口,在第3、4肋间进入左胸腔,自左肺上叶贯穿左肺达左肺下叶,左胸大量积血,约2500mL。本案中,左乳内上方的创口与下方的致命伤平行,而且接近,又比较浅表,仅仅深达皮下,故可判断为试切(刺)创,据此分析该女子为戳刺胸部自杀,外围的调查也证实该女子当日欲杀其男友未遂,后独自在出租房内自杀。

其次,创口的严重程度。创口的严重程度与自杀还是他杀没有必然的联系,实践中有些割颈自杀也会表现为创口长、大而且深,创底甚至深及颈椎,颈椎上也可见到划伤等骨质缺损,这些损伤看似严重,但是仔细检验也会发现创口边缘有多处划伤,方向基本平行,创口上缘和下缘的皮瓣创基本平行,颈椎上的浅表划伤或骨折方向与主创口方向一致,在自杀案例中极少发现有交叉创口的表现。

案例32012年某月某日,王某回到其母陈某住处发现其母浑身是血倒在地上,颈部有伤。案发后,经检验发现陈某衣着完整上身白色长袖衬衫的衣领前后侧均见破口,右枕部见4 cm×5 cm的头皮下出血,其间见4处长度在1~2.5cm的浅表划伤,颅骨未见骨折,脑组织未见损伤出血,颈部在左颈部至右颈部呈左高右低形成5 cm×9 cm的创口,创腔内检见气管横断,食道前壁浆膜层破口,左颈总动脉不完全断离,周围肌肉软组织离断,该创缘检见多处划伤,基本呈平行排列,长度0.6~6 cm,左项部检见3 cm×10 cm的创口,深达颈椎,第五颈椎棘突检见骨折,周围软组织离断,该创口上缘检见5处皮瓣创,长度4~8 cm,下缘检见6处皮瓣创,长度1.5~5 cm,上下缘的皮瓣均呈平行排列,其余躯干部、四肢除左手拇指末节桡侧、左手食指背侧左手环指末节桡侧各有一处0.5 cm的浅表划伤外未见其他损伤。结合上述这些创口表现,虽然死者颈项部各有一处创口,但是两处创口周围损伤相对集中,两处创口创缘的划伤或皮瓣均呈平行排列,左手手指的损伤也比较表浅和细小,符合右手持刀左手配合时自伤形成,故虽然该创口形态非常严重,但是考虑到死者自杀当时的精神状态,求死的毅力以及损伤后的行为能力,应当自己可以完成,据此判断为自杀。

3 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于非典型性自杀方式的一些总结,事实上,判断一个案件是自杀还是他杀,归根结底的一点,是判断自己能否形成。但是,有必要在最后强调一下的就是自己能够形成,他人必然也可以形成。随着科技时代的进步,犯罪的手段也在日益隐蔽,作为一个法医工作者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作出正确的案件性质的判断,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医专业知识,还必须立足现场,结合案情,只有这样才能在与日新月异的犯罪的斗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刘文.中国刑事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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