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南海石油开发战略须软硬共施
2014-02-05雅侃
■ 文/雅侃
我国南海石油开发战略须软硬共施
■ 文/雅侃
今年5月,中国“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在位于西沙海域的中建南区块开始作业,中国首次进入南海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引发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7月中旬,“981”钻井平台因季风来临和胜利完成油气勘探的任务后实施迁移,同样也引来了国际媒体的高度热议。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进”一“出”都是宣告了一个同样的誓言:以强势的姿态进入具有所谓纷争的海域进行油气勘探,行为无可非议,因为主权在我;以胜利的姿态移出油气勘探作业区,表现也是合情合理,是我的地盘,来也正大,去也光明,即使在陆地勘探,其钻井平台也需要搬迁,没有在一个地方不动不移的道理,且来有来的打算,去有去的考虑,别人无权指手画脚、说三道四。
但问题似乎并非那么简单,在钓鱼岛海域围绕岛屿和海洋主权的争端仍在持续。毫无疑问,随着海洋油气资源地位不断上升,围绕海洋油气资源的冲突将不断增加。如何维护中国海域油气勘探权、支持国家石油公司加快争议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成为摆在中国政府面前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权是一国海洋权益的重要内容,这是国际海洋法通行的规则,并已形成为国际惯例。南海争端集中表现为油气资源之争。在钓鱼岛争端出现之前,中日在东海的争端也主要表现为资源和海域之争。
三是探讨解决南海争端国际法支持。 1931年,挪威政府宣布对丹麦主张占有的东格陵兰拥有主权,其法律依据是这块土地是“无主地”,而不是丹麦的土地。为此,丹麦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布挪威的上述声明无效。1933年4月,国际法院判决丹麦胜诉。法院认为丹麦对格陵兰的占有是有效的,因为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 没有任何国家对格陵兰提出过主权要求。我国对南海的“先占”与丹麦对格陵兰的占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根据国际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如果没有其他国家对一国的占领提出主张或异议,即可反面证明该国的这种占领是充分有效的。我国自汉代以来对南海的“先占”直至20世纪60年代之前,都没有任何国家提出过异议,也没有任何国家对南海提出过主权要求,这就足以证明我国对于南海的占领是属于充分有效的占领,能够产生传统国际法上“先占”的法律效果。
目前,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领土主张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将我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岛礁命名为所谓的“卡拉延群岛”,主张属于其领土;二是主张我国的黄岩岛也归其所有。实际上,从国际法角度来判断菲律宾的这些领土主张是否合法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即菲律宾是何时将这些岛礁划入自己疆土范围的。在历史上,菲律宾曾先后是西班牙和美国的殖民地,而界定其国土范围的条约有1898年的《巴黎条约》、1900年的《华盛顿条约》;菲律宾获得独立后,1951年又与美国签署了《美菲军事同盟条约》等双边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美国负有保护菲律宾领土不受侵略的义务,因此,实际上也就相应地界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但是,上述所有的条约中,都没有将所谓的“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疆域范围之内。事实上,直到2009年,菲律宾才出台领海基点问题的法案,首次把“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列为其国土。显而易见,菲律宾此举是非法的。因此本刊建议,利用菲律宾将我国状告到海牙仲裁法庭的机会,组织强有力的律师团队进行抗诉,以正视听。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南海和东海争端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而海洋油气资源被认为是引发争端和冲突的重要因素之一。不管是根据联合国组织的地质普查,还是国内外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数据,南海中南部、钓鱼岛及附近海域都是油气资源丰富的区域。据估计,南海中南部14个盆地总地质资源量超过300亿吨油当量,钓鱼岛周围海域海底石油储量可达30亿-70亿吨。资源的巨大诱惑随着东海和南海战略地位上升、《联合国海洋公约》签订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使得部分国家对海洋油气资源兴趣备增。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对我南海岛礁不断提出领土要求,强行对一些岛礁和海域驻军和开发,导致我“九段线”内40多个岛礁被严重侵占,2/3以上的海域被瓜分。
伴随岛礁被侵占的是油气资源被疯狂掠夺,油气勘探权被不断侵犯。这些国家利用美国等外部力量的干预,纷纷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掠采我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步伐从近海大陆架向深海推进,获取了巨大的资源经济利益。迄今为止,在我国管辖海域已有1000多口周边国家的油气井。我国南海传统疆界线内每年被掠采油气资源超过5000万吨,相当于每年丢失一个高峰期的大庆油田,丢失中海油一年的国内油气产量。
过去30年,中国针对“争议”海域,在坚持“主权属我”的前提下,提出“共同开发”的主张,并于2002年11月与东盟各国签订《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约定在“争议”解决之前,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但周边一些国家不但不遵守约定,反而得寸进尺,不断扩大“争议”区范围。而中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却受制于此原则,在中国海域无法进行正常的勘探开发作业活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在南海海域的勘探作业屡受周边国家的干扰和阻挠,勘探作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相关项目的开发因为周边国家的无理阻挠一再搁置。其中,1992年中海油与美国克里斯通公司签订的“万安北-21”开发合同已搁置20多年,至今尚未履行。在东海海域,“春晓”等油气田也屡被干扰,无法进行正常生产。
从世界石油天然气工业发展来看,从陆地到海洋、从浅海到深海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中国陆地和近海、浅海的油气勘探开发程度已比较高,发现大型以上油气田的可能性越来越低,产量增长潜力有限。而需求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导致了油气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压力越来越大。未雨绸缪,我们必须尽快寻找新的储量和产量接替区,海上油气勘探开发重点由近海区域向远海区域转移已势在必行。南海中南部作为油气富集区,应当作为国家新时期油气战略的重点区域。 因此,加快推进南海中南部勘探开发,既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更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保护国家主权的大国之举。
海宁则国安。目前东海和南海局势日益复杂严峻,出现了国际化、军事化的趋势,毫无夸张地说—正面临失控的危险。面对这个“危险”的现状,中国首先必须要强硬起来,“主权属我”就是我,在主权的问题上没有“争议”和“商量”的余地。要在尽快制定完善我国海洋相关法律法规、整合优化海上执法力量的同时,抓紧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把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尤其是把南海中南部油气资源开发和海域勘探权的维护作为重点领域全力加快推进。实践证明,此次中国石油和中国海油合作在西沙海域成功打井,已经彰显了国家石油公司主动行驶海域勘探权的意识和实力。目前,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等国家石油公司已完全具备独立进行深水勘探开发的能力,打破争议区僵局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国家应进一步明确态度和始终如一的政策,从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对国家石油公司提供全方位、实实在在的支持,包括在注册资本金、税收、关税、金融等方面制定南海开发的优惠政策,设立主权财富基金性质的南海风险开发基金,出台必要的扶植其他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使南海开发尽快起步,形成规模。
诚然,在这个复杂的“海域争议”面前,“硬”的同时也表现出“软”的一面,应是韬光养晦之举。在主权问题上丝毫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我们主动开发和自主开发并不排斥与他们合作开发或共同开发。特别是在南海中南部油气富集区的开发,只有合作才能把对手逼回谈判桌前,最终实现共同开发。对于争议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一些争议大、敏感度高的区域,可以有意识地联合国外石油公司开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以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作为切入点,积极推动国家石油公司与台湾的石油企业进行合作,并以此为基础,开辟两岸合作的新领域。
(作者为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四是主动作为,扩大管控区域,谋取南海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地缘安全利益最大化。历史上我国在南海曾有多次主动作为的行动,比如1974年西沙海战、1988年赤瓜礁海战、1995年进驻美济礁等,现在,有了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为基础和后盾,在海监、渔政保护下,渔业生产现行,油气开发紧跟,逐步形成我国对南沙的全天候实际控制局面。在现有海监船、渔政船常态化巡逻的基础上,增加大型巡逻舰和海监飞机,围绕“九段线”进行立体巡逻。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是加强对南海海域的实际控制的现实切入点,因此本刊建议,在南沙油气盆地,建设若干个大型勘探钻井平台,并继续扩大油气区块国际招标;在我国行使主权的岛礁,建设固定的或浮动的大型码头,在距南沙更近的岛礁建设机场,逐步建成收复南沙的战略支撑点。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继续加强与东盟的经济融合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在此过程中要加强与东盟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在提供区域公共安全产品方面发挥实质作用,扭转目前东盟国家经济上借重我,安全上借重美国的不利局面。在处理中越关系方面应跳出以意识形态画线的思维,对越挑衅行为应予以敲打并保持高压态势。
五是探索创新南海油气开发合作模式,拓展合作渠道,划分相应的开发类型和区块,借鉴国际上有关争议区域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在合同制度、费用分摊与收益分享机制方面大胆探索。最早的共同开发出现在阿拉伯半岛中立区,1922年沙特和科威特两国协议划出一块缓冲区,对该区的资源进行平分。上世纪70年代的伊朗与阿联酋、沙特与苏丹、英国与挪威、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等,共同开发资源案例也都可供借鉴。目前,周边国家与西方石油公司合作时给出的分成比例之高全球罕见。例如,越南政府规定,外方股份最高可占到80%,且外国投资商不用缴纳所得税、海关税或与石油勘探活动有关的进口税;马来西亚、文莱等国的合作条件更优厚,外方甚至可以获得产量分成的70%。最近几年,中国海油每年都会开放一些南海区块,供外国公司以PSC方式参与,但条件严守51%的控股底线,难以激发外资投资热情。
本刊建议,南海争议区最佳合作开发模式应该在声索国之间进行。“马来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两个业已实施的共同开发案例,可以为南海主海在某个特定时间和空间节点实施共同开发提供框架范本。共同开发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之间在未真正解决海洋划界争端之前所作出的一种缓冲争议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共同开发的临时性相匹配,没有必要为此成立国际组织乃至赋予其超国家权力。共同开发管理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当事国的政策取向,“公司制”模式适合强化政府联合管理,“联合经营”模式适合促进商业公司灵活经营,孰优孰劣主要看当事国的需要。共同开发所采取的合同制度一般包括产量分成制与租赁制,前者强调国家或国有公司的开采权,而后者强调私有公司特别是外资公司的开采权,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选择。平等地分摊费用与分享收益乃是共同开发当事国所共同遵循的一项原则。当事国可以在共同开发区就民事、刑事和行政管辖权作出某种权宜性的划分,从而暂时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但各方必须明确约定此划分不妨碍未来的海洋划界和主权归属。
责任编辑:李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