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研究述评
2014-02-05林华
林 华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学术界一直在研究的重要领域。本文拟从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这三个层面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研究做一简单的介绍与叙述,以期可以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研究有一个整体的、全局式的认识与了解。
一、研究背景:腐败治理与公务伦理法制化
腐败与权力相伴随,只要存在权力,就可能会有权力的私利化,就可能会产生腐败。即使在人类的原始社会时期,事实上也存在着腐败现象。“在任何一种社会中,都存在着腐败和贿赂问题,并非中国所特有,亦非外国所独占;既非资本主义的产物,也非社会主义的必然。”①郑利平:《腐败成因的经济理性与预期效用的论析》,《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由于人性使然,腐败的存在可能是人类永恒的宿命。在任何有人的社会里,腐败或许不是一个有无存在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轻重的问题。腐败是全人类所面对的相同境遇和共同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由于社会转型期所存在的制度真空或制度滞后、市场经济所迸发的人的内在逐利欲望、权力监督网络的残缺与乏力、腐败成本收益的明显不均衡以及腐败的相互模仿与传染效应等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一度被政治运动所掩盖和遮蔽的腐败开始急剧蔓延。“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②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001版。然而不无尴尬的是,尽管中国共产党的腐败治理理念经历了从思想治腐到制度治腐、从治标到治本的变迁,也采取了思想教育、制度建设、专项运动、查办案件等多种腐败治理手段,但是社会公众所普遍感知的事实是腐败在中国似乎还远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传统的和新兴的多种腐败治理手段都已尝试而腐败仍未被控制的情况下,被其他国家或地区作为治理腐败有效手段、同时也被誉为是终端反腐机制①黄百炼、杨小云:《西方国家预防腐败的程序和制度评析》,《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4期;李一帆:《析财产申报制度》,《中国监察》,2004年第4期;等等。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②若无特别说明或者引用需要,为了叙述简便,本文以下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一般都简称为“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思考。
现代国家所建立的政府一般是以形式理性为基础、以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为权力运行基本规则的科层制组织。科层制政府实现了社会的秩序化管理,保障了法律的程序化运作,但是实践也证明,科层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忽视公职人员的内在伦理建设。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或政策建构天然的非完美性,同时法律规范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弹性,执法人员由此也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尝试完全通过形式理性的法律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注定只是一个幻想。此外,由于科层制组织的上下级之间存在绝对的“命令-服从”关系,一旦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极易导致上下合谋的集体腐败。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着手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伦理规范建设,并尝试将一些基础性、底线化的公务伦理规范加以法制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从而实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融合,塑造规范意识和公共精神兼具的公务人员。“行政伦理规范的法制化是世界各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发展趋势。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行政规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许多国家将行政伦理规范法律化,使行政伦理要求变得具体可行、易于操作,并且便于监督检查。”③蒲志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行政伦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5期。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是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法律制度也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推进公务伦理建设、预防腐败和实现国家善治的共同选择。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是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最早尝试。此后,中国共产党陆续颁布相关政策文件并不断完善执政党内部的财产申报制度。新疆阿勒泰地区发布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是我国首个建立财产申报社会公开制度的文件,在我国廉政法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此后,浙江慈溪、湖南湘乡等地也陆续发布有关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文件。可以说,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财产申报制度都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新鲜事物,然而,在我国进一步推进财产申报公开、加快财产申报立法依然面临诸多阻力和挑战,也亟需我们在理论上进行认真总结并加以回应。
2011年9月1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出席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并回答有关提问时表示,要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并将其视为是对干部手中权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监督。④《温家宝在达沃斯论坛上答问: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2012年10月28日,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5661054.html。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财产申报公开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上海市委书记的俞正声同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广东省委书记的汪洋同志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的田力普同志关于财产申报公开的发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再联想到2012年“表哥”杨达才事件和“房叔”蔡彬事件带给社会的强烈震撼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公众对于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再度热烈讨论,那么可以说,加快推进涵盖财产申报公开在内的财产申报立法已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且必须要及时加以认真对待并落实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研究现状:表面的繁荣和内在的贫瘠
客观而言,我国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财产申报立法针对的是我国大陆地区的财产申报立法。在“一国两制”原则指导下,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都属于单独的法域,拥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财产申报立法。为了叙述和研究的方便,若无特别指出,本文此处以及接下来述及的“我国”、“国内”等词语一般都特指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并非不予关注,至少从表面上看,在文献数量上还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根据笔者的不完全收集与梳理,目前专门探讨财产申报的著作有一本,即《中外财产申报制度述要——写在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施之际》①本书的具体信息为刘明波著:《中外财产申报制度述要——写在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施之际》,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然而,诚如作者自己在书籍前言中所言本书是“一本小册子”,总共只有182页;本书的内容是有关我国和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财产申报制度的简单介绍,缺少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深入理论研究和论证;同时,本书也仅仅停留在对既有制度的简单介绍上,缺乏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所存在问题的梳理,没有制度的展望和建议,更没有我国国情的分析与域外的制度比较等。因此,严格来说,本书并不是一本学术著作(全书仅有极少的几个注释,本书作者为中纪委官员——现任中纪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而更像是一本简要介绍财产申报制度的普及性读本。;期刊论文有514篇②笔者以“财产申报”为题,在中国知网期刊论文库里搜索得到523篇文章,其中9篇是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文章,请参见http://epub.cnki.net/kns/brief/result.aspx?dbPrefix=CJFQ,2014 年3 月10 日最后访问。,其中核心期刊论文有137篇③笔者以“财产申报”为题,在中国知网期刊论文库里搜索得到140篇文章,其中3篇是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文章,请参见http://epub.cnki.net/kns/brief/result.aspx?dbPrefix=CJFQ,2014 年3 月10 日最后访问。;学位论文有106篇,其中硕士学位论文有105篇④笔者以“财产申报”为题,在中国知网博硕士学位论文库里搜索得到112篇文章,其中6篇是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文章,请参见 http://epub.cnki.net/kns/brief/result.aspx?dbPrefix=CDMD,2014 年3 月10 日最后访问。,博士学位论文有1篇⑤郇天莹:《中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路径研究》,北京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该论文集中于中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探讨,侧重分析建立该制度所面对的现实条件和阻力因素,是以政治学方法为视角的研究。由于学科视角的局限,该论文没有从法律规范层面就中国如何建立财产申报法律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的域外比较等内容进行专门研究,无法为中国的财产申报立法提供具体的理论支撑和现实的制度建构参考。;报纸有232篇⑥笔者以“财产申报”为题,在中国知网报纸文章库里搜索得到231篇文章,其中18篇是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文章,请参见 http://epub.cnki.net/kns/brief/result.aspx?dbPrefix=CCND,2014 年3 月10 日最后访问。;会议论文有5篇⑦笔者以“财产申报”为题,在中国知网会议论文库里搜索得到4篇文章,请参见http://epub.cnki.net/kns/brief/result.aspx?db-Prefix=CIPD,2014年3月10日最后访问。;此外,还有一些以腐败或廉政建设为主题的书籍中也涉及到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⑧比如田禾主编:《亚洲反腐败法律机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周琪、袁征:《美国的政治腐败与反腐败——对美国反腐败机制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等。,一些以腐败或廉政建设为主题的论文中也涉及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然而,通过对这些文献的仔细阅读与思考,我们便会发现,在文献数量繁荣和光鲜的背后所掩盖的却是财产申报制度研究的内在贫瘠。具体而言,财产申报研究现状的内在贫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介绍的常识性矛盾与错误
当前国内的财产申报研究侧重于国内外的制度介绍和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然而,即使是在国内外制度介绍这一最低层次的研究层面上,一个尴尬的研究现状是各种文献充斥着制度介绍的常识性矛盾和错误,这也反衬出作者在研究态度和研究水平方面的诸多问题。“正如经常所发生的,人们在表达着完全对立的观点,肯定性观点和否定性观点都依赖着相似的文字去表述不同的事情,而结果就是对立的当事人在自说自话。”⑨Eugen Ehrlich and Nathan Isaacs,“The Sociology of Law”,Harvard Law Review,Vol.36,No.2(1922),pp.131.下面仅举两例,分别属于国内制度领域和国外制度领域。
就国内制度领域而言,以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政策依据为例加以简述:有学者认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政策依据为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中纪委、中组部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10]王和君:《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考量》,《伦理学研究》,2009年第3期;黄岩:《财产申报主体界定:原则与范围》,《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都玉霞:《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的思考》,《政法论丛》,2009年第3期;等等。;有学者认为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11]袁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公示机制探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涉及到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有三个规定,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①孙国祥:《财产申报制度建构中的相关问题》,《江海学刊》,2010年第2期。;还有学者认为应该是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②屠振宇:《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说法③参见王瑞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腐的必然选择》,《理论探索》,2011年第2期。。考虑到一些文献的发表时间早于某些制度规范的制定时间,因此它们没有将相关发布较晚的文件纳入其中,这固然是情有可原,但是,更多的文献却是在没有认真梳理财产申报规范依据的基础上就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而且很多文献在规范依据的梳理上存在简单的“拿来主义”的嫌疑。
就国外制度领域而言,以法国财产申报的公开制度为例加以简述:针对法国财产申报是否实行公开制度这一问题上,有人认为法国采取的是保密原则,“和美国的无限制公开原则相反,法国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对此在总体上采取的是保密原则。”④王士伟、王鸿鳞:《对我国〈财产申报法〉的构想》,《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同时,也有人认为法国采取的是有限制的公开原则,《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要求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应通过《政府公报》向公众公布其财产状况。⑤王明高、胡祥勇:《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建立与健全》,《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国外制度介绍的常识性矛盾和错误,一方面反映学者研究的不严谨,另一方面也带给读者知识上的困惑,同时也不利于我国财产申报立法的域外借鉴与比较。
(二)单刀直入式的对策建议研究
中国的法学研究至今还有浓厚的对策法学传统,学者们依然习惯于在缺乏对中国国情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细致梳理和比较的情况下,就急于主观、武断地提出制度建构建议。对域外制度的忽视和对中国国情的漠视,这种现象在财产申报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⑥比如赵秉志、赫兴旺:《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王士伟、王鸿鳞:《对我国〈财产申报法〉的构想》,《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等等。学者们虽然提出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对策建议,但是由于缺少严肃、细致的理论论证,事实上这些对策缺乏学术生命力。如果立法者不采纳这些建议,那么,在缺乏域外比较分析和现实理论论证基础上的相关财产申报对策研究也将失去学术意义。此外,在财产申报研究领域,单刀直入式的对策建议研究还突出表现在:学者们大多是在缺乏比较分析和现实梳理的基础上,仅通过一篇篇幅有限的文章就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整体、表面和笼统地介绍与分析,对制度的各个核心部分则缺少专门、细致地论证与分析。单刀直入式的对策建议研究无法为财产申报的理论研究增添学术积淀,对我国财产申报立法的学术贡献也极其有限。
(三)研究内容的片面与缺失
如前述及,当前我国学者大多是在整体意义上笼统地介绍与阐述财产申报制度,对制度的各个部分则缺少专门、细致地梳理与论证。而且,由于我国目前仅有一本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大众普及性著作,剩余的学术文献主要是期刊文章或硕士论文,或许是由于期刊文章篇幅的限制以及研究主题的宏观(大多是以财产申报制度的建构或完善以及相类似的主题作为题目),或许是研究者视角的局限,这些文献多少都存在着研究内容片面与缺失的问题。比如学者们对财产申报制度功能的介绍多偏重于制度的惩治功能,而缺乏对制度保护功能的介绍。有学者写道:“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对官员来说不仅是一种刮骨疗疮之痛,是一把悬在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而且对官场带来的影响不啻为一场地震海啸。”⑦沈瑞英:《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借鉴与有效构建》,《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4期。如此渲染式的制度功能描述,若没有制度保护功能的全面介绍,无疑会加重公职人员的心理负担,无形增加本已举步维艰的财产申报立法的阻力。再比如,学者们在分析财产申报制度的责任机制时,一般仅针对申报义务主体的责任追究进行介绍,而忽视申报主管机关、核查合作义务人、申报材料使用人的责任承担。①周佑勇、刘艳红:《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探讨》,《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6期。财产申报研究内容的片面与缺失,一方面影响财产申报理论研究自身的深度,另一方面也会给立法者以理论研究肤浅与幼稚的印象,使得立法者感觉目前出台财产申报立法的理论支撑还不足,从而推迟立法的出台,或者成为某些既得利益者反对或无限期推迟财产申报立法的绝佳借口。
(四)域外制度介绍的简单化和笼统化
尽管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同志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作出说明时,就曾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②王汉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97页。但是,严格来说,我国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是在1994年官员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五”立法规划项目后才开始兴起的。③1994年以前,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期刊文章仅有12篇,分别是1988年1篇,1989年1篇,1991年1篇,1992年3篇,1993篇6篇。1994年以前关于财产申报的文章几乎不涉及域外制度的介绍,1994年以后的文献才陆续对域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然而,这些文献在对域外财产申报制度作分析和比较时都面临着简单化和笼统化的问题,即都在笼统、抽象地提到国外的相关做法,但是对这些制度缺少具体、详细的介绍、说明与比较。此外,学者们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多是来源于二手资料,缺乏对外文资料和域外法条的直接引用。域外制度介绍的简单化、笼统化直接影响研究的深度,也导致一些前已述及的常识性矛盾和错误的频繁出现。
(五)研究模式的路径依赖
在浏览和阅读国内关于财产申报的学术文献时,我们还会发现这些文献大多存在一个共同、重复式的研究模式:首先是概念的提出,其次是说明制度的意义,再次是简要的国内制度历史梳理,然后是简单的域外制度做法介绍,最后是提出自己的制度建议。④有些文献可能会缺少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是整体的研究模式还是大同小异。这种研究模式已经形成“概念-意义-历史-域外-建议”的线性化路径依赖。如前述及,由于缺乏对我国现实国情的深入探究和我国既有政策规范所存在问题的深刻剖析,缺少对域外制度内容全面、深度的介绍与比较,忽视对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的挖掘与深究,这些都导致这种研究模式对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的轻描淡写以及对诸多重大制度内容的避重就轻。“依赖程式化公式是一种意味死亡的睡眠。”⑤Oliver W.Holmes,Ideals and Doubts,Illinois Law Review,Vol.10,No.1(1915),pp3.尽管在文献数量上存在巨大优势,但是它们无法转化为智识上的增量和立法技艺上的贡献。
国外学者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多角度的研究⑥See,e.g.Richard W.Painter,President Obama’s Progress in Government Ethics,Constitutional Commentary,Vol.26(2009 - 2010);Louis Bernard Jack,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Financial Disclosure under 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Catholic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30(1981);Vincent R.Johnson,Ethics in Government at the Local Level,Seton Hall Law Review,Vol.36(2006);Warren Francke,The Evolving Watchdogs:The Media’s Role in Government Ethics,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537(1995).,但是由于财产申报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状况、社会情形紧密相关,国外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的财产申报立法有借鉴意义,但是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分析和梳理,才可以作为我们制度设计的参考与借鉴,而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
三、研究意义:行政法视角的学理研究与制度建构
若以通常的理论与实践二分法来说,财产申报立法研究无疑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行政法作为基本的学科立足点,下面简要分析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
1.就研究内容而言:(1)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调整有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机构的行政组织法,调整有关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及形式的行政行为法和调整有关国家为那些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侵害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补救的行政救济法。财产申报往往会涉及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人员无疑是财产申报主体中数量最多、最需要加以制度化监督和约束的群体,而且财产申报也关系到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同时行政人员的财产申报程序作为内部行政程序也应该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此外,如果财产申报主管机构的行政权行使不当也会涉及行政人员的行政救济问题。因此,行政人员财产申报涉及到行政法体系中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人员的财产申报自应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那么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不是属于行政法的范围呢?行政法是以公共行政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公共行政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以机关性质作为区分标准的行政一般称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以职能性质作为区分标准的行政一般称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①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受理、核查、公开等活动实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内部的管理活动,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范畴。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不涉及权力分立意义上的立法权、司法权运作,是一种为了加强公职人员廉洁行为而进行的行政意义上的管理活动。“在过去,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不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而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果在实质上属于行政职能,也逐渐适用行政法的规定。”③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财产申报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职能,应适用或至少参照适用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的相关规定,也应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作为行政法特殊领域的财产申报制度,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有助于扩展和丰富行政法的学理研究与制度建构,深化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特别是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的研究。
(2)从深层次角度来看,财产申报制度属于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的核心范畴,研究财产申报立法也意味着从侧面对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的一些基础问题进行探讨,这有助于扩展行政法的疆域,深化行政法的内容。传统行政法追求的是一种以单纯的公权力行为作为观察视角的形式理性,过于关注客观的公权力行为以及以行政行为为基石的行政法体系建构,缺乏对公职人员主体性道德伦理的关注,缺乏对公务伦理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运作机制的关注,即使存在些许的关注,也要么是支离破碎、碎片化的关注,要么是政策层面的关注而缺乏法律化建构。因此,行政法学研究呈现极端的客观化和形式化,这突出表现在行政组织法特别是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廉政法律④比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有关任职限制和离职后从业限制的法律、规制礼品收受的法律、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以及统一的腐败治理法律等。等可能涉及公务员内在伦理规范的法律研究的极度匮乏。财产申报立法研究或者是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研究是推进行政法从单纯着眼于行政法的客观化迈向行政法的客观化与行政法的主体性相结合的一种尝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行政法学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
(3)尽管财产申报立法研究对于行政法学理研究和理论建构、公务伦理法制建构的基础理论研究、行政法学理念的革新等有重要研究意义,但是其最直接的研究意义是通过对腐败及腐败治理的立法背景阐述,对财产申报立法的基础理论、宏观进路、中观考量和微观建构等问题的分析和探究,为回应财产申报立法现实问题、完善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并尝试建构一个以行政法学理念为引导的财产申报法律理论体系,不断扩展和深化对财产申报相关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
2.就研究方法来说,传统上对于财产申报的研究,要么是在腐败治理的整体框架中将财产申报作为腐败治理的一个手段加以简单描述和分析,缺乏对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全面、系统梳理,要么虽然是对财产申报进行专门介绍,但是如前所述的那样,可能囿于期刊文章篇幅的限制、研究主题的宏观或者研究者视野关注等,这种研究仍然是大杂烩式和粗糙的。上述研究方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将自己定位是中国腐败治理政策的制定者或者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者,多是直接的、武断式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立法建议,缺乏对财产申报立法的国情考虑、域外比较和理论探讨。当然,这不仅是财产申报研究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研究的症结之所在。将财产申报从腐败治理研究中相对剥离出来,综合运用法学方法和社会科学方法,对制度的基础理论、立法进路和立法建构等问题进行专门的精细化研究,寻求学理研究和制度设计的细致与平衡,这或许是财产申报立法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我国财产申报研究需要告别简单的制度设计式研究进路,迈向以问题为中心的、学理研究与制度建构相结合的新路径;中国的腐败治理研究也需要告别大杂烩式的、笼统和粗糙的研究进路,迈向精细化、微观化、具体化、领域性和可操作性的新路径。
(二)选题的实践意义
当前财产申报立法难产的原因,固然有领导人政治决断不够、利益集团阻力、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但是学术界关于财产申报的理论研究不全面、不深入也是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如前述及,当前关于财产申报的学术文献虽然在数量上出现繁荣的景象,但是在研究深度、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却存在内在的贫瘠。这也容易让领导人、立法者产生学术界对财产申报立法的理论准备还未成熟的认识,既然理论研究都还未成熟和系统,那又何必着急推进立法呢?因此,从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对财产申报立法进行专门研究,可以全面、系统地梳理和研究财产申报制度的各个问题,澄清一些不必要的理论误导,消解一些无谓的立法阻力,为财产申报立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智识依托,加快推进我国财产申报立法进程,直接服务于立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