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特仑苏”傍名牌判赔50万
2014-02-04曾祥素
●温 迪 曾祥素
“天津特仑苏”傍名牌判赔50万
●温 迪 曾祥素
北京市三中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郭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近日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停止使用并变更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蒙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判决被告郭某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
“特仑苏”是2005年蒙牛公司推出的高端牛奶品牌。2007年11月14日,天津特仑苏公司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8年5月9日经核准正式成立。随后,天津特仑苏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呼伦贝尔——特仑苏公司心灵的天然牧场”、“特仑苏公司出品”、“特仑五谷”等字样,并将其商品销售至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山西、黑龙江等全国各地多个省市。郭某在其经营的个体超市销售了特仑苏公司的产品。
蒙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特仑苏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使用并变更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天津特仑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蒙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天津特仑苏公司成立之时,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特仑苏公司注册、使用“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且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其误认为专门销售“特仑苏”品牌乳制品的公司,损害了蒙牛公司对“特仑苏”商标享有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天津特仑苏公司赔偿蒙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该案审判长杜长辉表示,本案判决不仅宣告了“特仑苏”商标一审维权成功,同时为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