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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一「销」了之

2014-02-04张传发

质量探索 2014年8期
关键词:串通质监吊车

●张传发

岂能一「销」了之

●张传发

前段时间,上海的一些企业发现,招聘的技术工人虽然都持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但不仅技术水平不高,而且安全意识差,完全是“没头苍蝇瞎干活”。让人奇怪的是,这些工人在质监部门网站都有备案。企业一查,工人们最终承认是从中介机构办的“假证”,于是一桩质监干部串通中介机构“收钱办假证”的不法勾当浮出水面……据了解,案件发生后,蚌埠市质监部门自查自纠,目前已经对违法办理的2600余本证书予以注销。(7月28日《人民日报》——安徽质监局证件花钱就能买 干部串通中介机构谋利)

“收钱办假证”,相关官员与中介方均为共犯,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当然是必要的。但,此案中,只是“对违法办理的2600余本证书予以注销”,笔者觉得,这多少有些“姑息养奸”。

开吊车、叉车,操作电梯、锅炉,之所以定性为“特种行业”,因为其“人命关天”。试想,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更没有通过严格的考试,只是花钱买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这些“二百五”“持证上岗”而违规操作,一旦酿出命案来,那将悔之晚矣。不客气地说,这种“买假证”并持假证上岗,是一种“盗窃”,是一种“犯罪”,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那些持假证开吊车、叉车,操作电梯、锅炉的,人家只是为了找工作,且目前并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倒是不一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但,不能没有适当的处罚。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或处以“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总而言之,要让那些买假证者觉得“划不来”。

对买假证者进行处罚,做到釜底抽薪,让感觉“划不来”而买假证者越来越少,卖假证的生意自然而然也就逐渐“关门歇业”了,道理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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