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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重要产出

2014-02-04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4年11期
关键词:探矿权探矿商业性

■ 刊 评

探矿权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重要产出

■ 刊 评

本期所刊发的《探矿权的经济和法律属性研究》是一篇具有重要新意的文章。它点出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矿权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重要产出,也是区别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在矿产勘查上的根本不同点。因此,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进一步弄清探矿权的属性,对深化地质工作改革和地勘单位改革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矿产勘查是由国家财政出资统一进行的,无偿向矿山企业提供勘查成果。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这个使用权就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这就意味着国家财政不再直接出资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而是由使用矿产资源的企业出资,其中包括国家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矿产勘查的直接成果便是探矿权,即矿产资源的专项使用权。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完全符合会计学所规定的资产的两个条件:一是与探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会计主体;二是探矿权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里的关键是它能够给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而这正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出资者所追求的目的。诚然,所有的地质找矿都要探明可供利用的矿产资源量,提交可供勘查开发的矿产地。但是这些资源量或矿产地,在使用中能不能给出资者带来利益是要害;如果不能,包括找的矿不符合市场需要,或者成本太高,用起来要亏本,对出资者来说,都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性地质找矿,必须围绕探矿权这个资产,进行精细核算,随时规避风险,约束行为。不能片面地宣扬找到了多少矿产资源、提交了多少矿产地,而不管它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

但是我国固体矿产商业性地质找矿,并没有对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做出规范性约定,而是各行其是。由于探矿权核算主要是出资主体的行为,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政府出资探矿,包括基金、专项以及部分事业性地勘单位的投入,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方面不断投入,又不断核销;另一方面产出的成果只有实物形态统计,根本没有价值形态的反映,无法进行投入产出对比。另一种是企业出资探矿(包括国有企业),其中探采结合的,对所有投入都要通过费用比或资本化进入矿产品成本,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用于再投入;实行探采分离的,以探矿权为基本单元进行全成本核算,从探矿权出让收入中得到补偿用于再投入。这两种不同做法同时在中国矿产勘查业中运行,必然产生弊端。一方面,第一种做法本身由于缺少市场和成本的压力,可能影响效率;另一方面,两者在一个国内市场上运行缺少公平性。后者更为严重,因为它长期存在,不仅会导致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还很可能在市场竞争中产生逆淘汰,对讲求效率的企业出资探矿形成挤出效应。这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整体矿产勘查业的效率和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将探矿权作为“矿物资产”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在全国统一执行,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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