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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检 建设质量强国

2014-02-04葛思扬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11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

■文/葛思扬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

2014年9月15日, 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坚持质量第一,建设质量强国。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质检系统依法履行质量宏观管理职责,肩负建设质量强国重任,当前要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和首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依法治检,为建设质量强国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检的主要进程

(一)依法治国进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写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13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依法行政主要进程

2000年,国务院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会议。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提出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法治政府。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2008〕17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就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等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总体奋斗目标。

(三)依法治检的主要历程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建局之初即提出:依法行政是质检工作生命线。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4〕373号),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8〕264号),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2010〕686号)。以上三个规范性文件是指导依法治检的纲领性文件,文件从质检系统实际出发,明确法治质检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

依法治检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依法治检的总体要求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事关质检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健全质检法规体系,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化依法行政保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检,为质检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依法治检的目标任务

适应质检事业科学发展需要的质检法规体系和制度基本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质检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督问责的质检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

依法治检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发挥法律引领作用,实现质检科学立法

法的引领作用主要体现在科学化、前瞻性的法律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依法治检就是要发挥法律引领作用,实现质检科学立法。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继续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为质检改革提供制度保障。质检立法要落实“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质量提升格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发挥好政府监管的有效作用和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关乎群众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监督企业坚守商业道德,切实担负起质量主体责任。在保障质量安全、服务经济发展、推动节能减排、服务民生、强化技术保障以及规范工作程序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快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巩固质检法律法规体系的根基。加快推进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牵头推进技术标准体系改革,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示力度,进一步增强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完善决策,规范权力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执行公共事务提供法律根据,规定职责、权限和法律程序,保证他们有效、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依法治检就是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研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研究建立重大决策跟踪了解、评估完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在综合管理、业务工作、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发挥法律强制作用,严格质检执法

法的强制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可以通过法律制裁,来约束和强制人们遵守法律。依法治检就是要发挥法律强制作用,严格质检执法。要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交由基层质检部门实施。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违法行政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系统内技术机构检验行为。

(四)发挥法律教育引导作用,强化质检普法

法律具有教育引导功能。依法治检就是要发挥法律教育引导作用,强化质检普法。普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质检的重要基础工作。要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质检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增强全员的法律至上意识和权责一致意识,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行使行政权力、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集体学法。全面落实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及时组织有关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

(五)发挥法律社会作用,增强矛盾化解能力

法的社会作用也体现在法律可以预防和解决矛盾争端上。依法治检就是要发挥法律社会作用,增强矛盾化解能力。要健全质量安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倡导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理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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