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各级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情况的调研
2014-02-03刘苗苗
刘苗苗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 810007)
西宁各级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情况的调研
刘苗苗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困扰全球的一大难题,但未成年人作为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随着行刑社会化、轻刑化和教育刑等理论的出现和飞速发展,缓刑制度顺应时代发展,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和实践。我国一向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随着新《刑法》的施行,其中新增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规定实施两年来,各地纷纷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和效果。西宁市地处中国西部,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及法院适用缓刑状况、效果、经验等都有其地域特点,可资借鉴。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
前言: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己成为全球性的大难题。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预防失足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要任务。目前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与保护而淡化刑罚,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也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缓刑制度是集人道化、轻缓化、个别化和社会化于一身的刑罚执行制度,是伴随着行刑社会化趋势应运而生的。它在英美法系国家诞生并得到迅速地推广和完善,可以说他们的缓刑制度已相当完善,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方面。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缓刑制度,而且新《刑法》(《刑八》①《刑八》:《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八)的简称,以下都称《刑八》。)也专门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了解此项规定的实施情况,不妨以西宁市为调研地区,研究其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情况。
一、国内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现状及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
(一)国内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文化全球化和科技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面对这严重而又紧迫的情况,国内外不约而同的展开了对该问题的讨论研究。多年过去了,虽然该问题至今仍未解决,但研究领域却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特点概括、原因分析、相关立法情况、刑事责任及承担方式分析、减少与预防措施等多个方面的研究分析。
(二)西宁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
1.现状
⑴司法机关网站发布的权威统计数据
2004年到2007年上半年,西宁市四区三县及西宁中院共计审判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16件,未成年犯罪人842人。从这几年的情况看,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发数和犯罪人数都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一高两多八化”的特征。据了解,2006年与2004年同期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上升了61件,上升率为53%,人数上升了94人,上升率为50.3%。
在审理的案件中,以抢劫、故意伤害、盗窃“三大犯罪”为主。其它犯罪的案件数和人数均少于以上三类犯罪。在842名未成年犯罪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及无业人员和务农人员的犯罪人数居多[1]。
(2)普通市民的切身感受
为了解普通市民对本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切身感受,笔者特地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西宁市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以城东区市民为对象进行了调研。笔者统计实际发放调研问卷200份,收回190份。为便于被调查对象了解相关信息,以提高本次调研的科学性和可信度,问卷开头注明:本问卷所称“未成年犯罪人”是指犯罪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问卷结果显示西宁市民普遍认为本市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比较普遍:
调研问卷相关问题:您认为本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如何?
问卷统计结果如下:
比较普遍一般很少不知道7 1 . 1 % 2 3 . 7 % 3 . 7 % 1 . 5 %
(3)相关司法机构实地调研情况
①监狱调研情况
笔者2013年12月份跟随导师去西宁市建新监狱参观访问,经向监狱长咨询得知,整个青海省的未成年犯均被送往该监狱所属的少管所服刑,该少管所中未成年犯罪人占该监狱的一个监区,且绝大部分是本地人,但具体数量属保密事项,监狱长不便说明。另外,笔者还获知,这些未成年人多数是因犯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等财产性、人身性犯罪而被判刑入狱服刑的。笔者认为,仅从监狱长给出的数据和说明便足以看出,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率还是相当高的,而且具有其特点,进而可以由此推断出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②法院调研情况
2014年3月,笔者就该课题先后去青海省检察院、西宁市检察院、西宁市城东区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进行了调研。据了解:近几年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率并非是逐年上升或者逐年降低,而是呈波浪式发展的。例如,2006年最高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取消将未成年人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入罪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应的,当年未成年人犯罪率随之有所降低;而到了2007年—2009年,犯罪率有所升高;2010年犯罪率又有所下降;2011—2012年两年犯罪率又有所升高。因2012—2013年的数据还未整理好,便没有获得。
2.特点
2011年12月底,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对2007—2010年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在全省率先发布了《2007年至2010年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司法审查报告)。
司法审查报告系统分析了2007年至2010年四年间西宁市两级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分析总结了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一是2007至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 2010年虽有明显下降,但仍高于全国平均值,西宁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相对严峻;二是未成年罪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并呈现男性犯罪为主体、16-17岁为犯罪高发年龄段及农村籍未成年人、无业闲散未成年人、学生犯罪比例较高;三是未成年人犯罪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突出,侵财性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犯罪涉案类型趋向多元化;四是因沉溺网络和接触不良信息诱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网上邀约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五是未成年人犯罪大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难以控制所致,其主观恶性往往不深,在所处刑罚上呈现出轻刑犯所占比重较大、非监禁刑适用率较高,加之未成年犯可塑性大、易于矫正,又呈现出重新犯罪率较成年犯低的特点[2]。
笔者去青海省检察院及西宁市检察院调研时获得了两篇关于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文章,两篇文章共总结出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2009年左右),犯罪的高发期年龄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在校学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为盗窃、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为生。
(2)犯罪类型多样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抢劫、强奸、杀人、寻衅滋事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迅速增加,贩毒、绑架勒索等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例最高,约占70%。未成年人实施侵犯财产犯罪表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受刺激、好奇等诱惑,二是追求奢侈的生活。
(3)犯罪手段成人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有突发性、偶然性的特点,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这些从媒体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
(4)犯罪成员团伙化。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欢结伴而行,拉帮结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方式。有些事情,一个人不敢干。一旦几个不良青少年凑在一起,便无所顾忌,胆大妄为,不计后果,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触目惊心。笔者去西宁市检察院调研时获得了一部分数据资料,该资料针对城西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案形势进行了简析。资料中提到,2012年1—7月,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件,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28人,其中大部分为与成年人或其他未成年结伙犯罪,未成年人单独作案的只有5人。该资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的特点。
(5)性质暴力化。未成年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强奸等性犯罪人数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48%、20%、20%、2%、2%(故意杀人罪的比例)。暴力化程度明显的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比例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8%,且与五年前相比,按犯罪人数排序,盗窃罪从第一大犯罪类型将至第三,抢劫罪大幅增加,排序第一。
(6)文化程度偏低化。笔者从调研时获得的纸质资料和访谈时笔者做的记录显示,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知识层面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中专文化程度约占7%,高中文化程度约占7%,初中文化程度约占64%,小学文化程度约占2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86%。大部分未成年犯系初中毕业后辍学,过早的进入社会,走上犯罪道路。
(7)犯罪主体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辍学待业人员,还有相当数量的在校学生。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在校学生约占7%(据笔者调研所知,这些学生大多为一些职业院校的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约占46%,辍学待业人员约占47%。所以,外来务工人员和辍学待业人员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约占93%,这类人群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是父母外出打工、经商等对其疏于管教,家庭教育、管理等各种不同因素导致教育监护缺失,不能明辨是非且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却又追求物质享受,在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的误导和引诱下很容易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8)犯罪主体性别特点。据笔者调研得知,西宁市未成年犯罪人中,犯罪主体的男女性别比例大体为9:1,基本和全国未成年犯罪人的性别比例相同。
二、新《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公布,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涉及三个条文,包括第6条关于未成年犯罪人不作为累犯处理的规定;第11条关于扩大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规定;第19条关于未成年人犯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些修改涵盖刑罚设置、刑罚裁量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无疑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顺应了当今世界对未成年犯罪人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同时也贯彻了人道主义精神,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恤幼”的优良法律思想,也贯彻了“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一)新《刑法》关于排除累犯的规定
新《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该条款新增将未成年犯罪人排除在累犯这一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范围之外,这一修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予以从轻处罚的关怀和精神。但是,关于“不满18周岁”究竟是指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还是指审判时不满18周岁?由于该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以及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将其界定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比较科学合理。
(二)新《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新《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关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该条扩大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缓刑的适用范围,这是与前述关于排除未成年犯罪人累犯的规定相协调,也是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犯罪人,迫切需要避免其在监禁场所中的交叉感染。而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很好的借助并利用未成年犯罪人良好的可塑性特点,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关于缓刑方面,新《刑法》还新增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和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这些措施实际上是缓刑的配套措施,它们很好的适应了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等特点,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缓刑的价值。
(三)关于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
新《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所谓的“前科报告义务”。刑八增加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条款以立法的方式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报告义务”。无疑,该条款意味着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又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该规定对于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尽快回归社会、重拾自我、回报社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三、西宁各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状况
(一)西宁市各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3]
为统一全市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规范量刑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基本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西宁市中级法院于12月5日在全省率先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这是该院推进全市少年法庭工作的重大举措,它为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规范化、精细化奠定了基础,为西宁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依据。
《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全市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量刑尺度,意义重大。今后,随着《量刑指导意见》的进一步实施,全市少年庭法官将在依法定罪的同时更为注重量刑情节的提取,情节裁量更为规范,处刑标准相对同一,相应程序更加严谨,量刑更显公正,挽救失足少年的工作更为有效,逐步实现量刑的公正与促进案结事了和社会的和谐。
(二)西宁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相关案例及其评析
由于《刑八》自2012年公布以来距今实施时间尚短,未成年犯罪人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其案件被封存、保密,加之西宁市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因此,目前为止,在笔者调研范围内,仅城北区法院审判过一例此种案件。
相关案例:城北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首用“禁止令”[4]
2013年5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王某某在缓刑期间接触被害人吴某某。这是《刑八》实施以来,城北区法院做出的首例刑事案件“禁止令”判决。
针对被告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审判人员从“教育感化挽救”入手,庭前深入了解,进行社会调查,庭中“圆桌审判”,搞好法庭教育。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通过调查和剖析犯罪原因,被告人王某某恃强凌弱、沉溺网络、父母缺乏监管等是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多次针对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为使被害人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决定王某某在缓刑期间禁止接触被害人,希望被告人加强自我约束力,家庭、社会多方帮教监管,从而更好地起到法律和社会效果。
本案例中,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方式上为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了轻松的环境,在审判中对证据和案情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具体案情落实了《刑八》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和选择性适用“禁止令”的新要求,最终做出了合理合法适当的裁判,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并注重了对被害人的相应保护,为未成年犯罪人王某某很好的改过自新,尽快重新走向社会奠定了坚实有利的基础,同时也为被害人正常生活的尽快恢复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西宁各级法院对《刑八》关于适用缓刑新规定的落实情况
1.社区矫正的落实
(1)典型案例分析:如上所述,笔者虽进行了许多实地调研,但鉴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本身的特殊性,未成年犯罪人受到各种法律包括刑法的特殊保护,为了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和帮助他们将来重新走上社会,各司法机关均严格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进行封存,严格保密,不给笔者提供。其中市中院一位未成年法庭庭长仅口头提供了一个社区矫正的典型案例,笔者做了相关记录,大体情况是:一名初中生在其中考结束后在家闲来无事,为了寻求刺激,失足犯下了抢劫罪,被判缓刑,经过矫正最后考上了重点大学。另外,该庭长还补充道:西宁市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来说进展顺利,目前为止还未接到过关于矫正环节的相关问题,且矫正效果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在校学生经过矫正考取重点大学或中专的案例很多,但也有个别未成年犯罪人矫正完毕后再次犯罪,这毕竟是少数。
(2)城西区法院组织未成年缓刑犯关爱孤残儿童[5]。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的法官在院长赵祺的带领下,携3名未成年缓刑人员来到西宁市儿童福利院,为这里的儿童送去了价值四千余元的生活用品,并和孩子们共游戏、互交流,一起度过了一个愉快的下午。
活动中,西宁市儿童福利院相关负责人在介绍了福利院的基本情况后,带领法官和未成年缓刑人员参观了孩子们的家庭小组、护理中心、康复中心、特教中心,并和孩子们亲密接触。3名未成年缓刑人员也主动走到孩子们中间,和孩子们交谈。
据西宁城西法院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城西法院一直把帮教未成年缓刑人员和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多次组织此类活动,使未成年缓刑人员深受教育,不仅提高了帮教工作的实效,也受到了未成年缓刑人员家长的好评。
(3)检司联合专题讲座,落实未成年人矫正①检察简报[N].第41期-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2012.8.15.。为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质量,落实分类管理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对未成年人充分运用人性化、个性化矫正方法之规定。近日城北区检察院、区司法局首次联合开展专门针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及其监护人的专题讲座。
此次讲座通过未成年人犯罪实例讲解来剖析犯罪成因,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缓刑、管制制度目的及撤销缓刑条件的角度出发,告诫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正确对待自己所犯的罪行,正确处理人际和社会关系,远离不良影响,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讲座结合新刑诉法第25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向未成年矫正人员及其监护人重点讲解了以下内容:①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③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④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展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⑤采取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⑥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⑦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⑧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必要的措施。
期间,未成年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与讲座人员进行了双向互动。
(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齐心协力挽救失足青少年②检察简报[N].第20期-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2013.4.24.。例如西宁市城北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机关公诉人的身份,参加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组织的由未成年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律师代表参加的法庭感化、教育现场会。
庭审中,公诉人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了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学校、回归社区、回归家庭,提出了对各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庭后,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方意见,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各被告人认定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参与这次活动,充分体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检察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二者的有机统一。
2.“禁止令”的选择适用效果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得知,包括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和法院最终判决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禁止令的情形都比较少,原因是西宁地区特殊的地理和民族状况。据一名检察院人员介绍,西宁有些地方分为农区和牧区,农区居民以汉族为主且便于管理。而牧区则以少数民族如藏族为主,地广人稀、环境恶劣、交通不便且语言交流还有障碍,管理难度较大。因此,他们认为至少在西宁地区司法实践中,《刑八》关于“禁止令”的规定或许可以说有些操作性不强。另外,鉴于笔者的调研范围有限,截至目前为止,仅调研到上述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审结的首例按照《刑八》新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王某适用缓刑并采取“禁止令”的案件。笔者通过后来的走访得知,目前被害人的身心和正常生活基本恢复,未成年犯王某某表现良好,没有在对被害人进行再次伤害或骚扰,能够自觉遵守判决的各项要求,在家庭、所在社区和法院等各方的共同关怀和监督下,未成年犯王某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四、结束语与评价
根据笔者调研所得数据,本研究课题的结论为:西宁各级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比率约为50%(包括一审判缓刑和二审改判缓刑),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另外,缓刑期间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再犯可能性较低,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或略高于平均水平。至于“禁止令”,鉴于西宁地区特殊的地理和民族特点,适用率很低,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另外,笔者顺便询问了西宁市中院少年法庭的一位庭长西宁市的未成年人犯罪有无明显的民族或地域特征,该庭长表示该院目前还未对该问题进行统计。
经过本次调研,笔者切身感受到西宁市各司法机关为实现中国刑事法治所做出的积极和不懈努力。但由于《刑八》实施时间不长,且被调研机关一般都严格按照刑法和各项法律的要求,也是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十分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不肯或不愿提供相关案例,加之西宁市在人文地理等各方面的特殊性以及笔者自身能力有限等多方因素的限制,导致最终调研了解到该地区有关《刑八》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相关案例太少。据此,笔者建议,本项目课题调研所得数据仅供参考。
[1]新华网青海频道: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 2008-01/14/content_12209661.htm.
[2]中国法院网青海频道:http://old.chinacourt.org/html/ article/201201/04/472899.shtml.
[3]法制网青海频道: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 content/2011-12/13/content_3192927.htm?node=31653.
[4]中国法院网青海频道: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 detail/2013/05/id/962234.shtml.
[5]青海新闻网:http://roll.sohu.com/20110810/n315976753. shtml.
A Survey of Applying Probation to Juvenile Delinquency Conducted by Courts of All Levels in Xining
Liu Miao-miao
(Qingha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Xining 810007)
Nowadays,juvenile crime has become a major problem plagued the world,butas the hope and future of the nation,juveniles should be legally protected.With the arise of execution socialization,light pun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theory of punishment,the probation system conform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nd has got the attention and been practiced by many countries.Our country has always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e care and concern for minors,and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Criminal Law”,the new provisions applicable to juvenile offenders on probation have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community.Two years after implementing the new regulations,various regions have achieved some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effects.Xining is located in western China.The status quo and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the application of probation of local juvenile delinquency have its particularity and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by other regions.
juveniles;delinquency;probation
D924.13
A
2095-1140(2014)06-0068-07
2014-08-17
刘苗苗(1987-),女,山东济宁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天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