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衔接
2014-02-03王岩魏文博李帅
文◎王岩魏文博李帅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衔接
文◎王岩*魏文博*李帅*
为了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自2006年起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随着此项工作的逐步推广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高发主体之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更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必须将其与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衔接。
一、国有企业贿赂犯罪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实证研究
据统计,自2009年至2013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受贿犯罪共计56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32人,占受贿犯罪总人数的68%,且国有企业受贿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基金、建筑、电信、电力等行业。这表明国有企业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仍需加强,而金融基金、建筑、电信、电力等行业应成为重中之重。
统计显示,自2012年至2013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10345次,因招投标需要申请查询的占到查询总数的99%,其中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占89%,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占10%。可见,国有企业招投标成为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主要应用领域。
二、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衔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必要性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际效果
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效果,一些人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每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查询工作,但是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寥寥无几,说明开展该项工作的实际意义不大。这些质疑看似有道理,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较少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一是超出查询期限的行贿犯罪记录不会显示。根据西城院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情况来看,招标单位通常要求投标单位出具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如果在2014年8月28日查询某单位或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但其犯罪发生在2011年8月28日以前,由于该记录不在查询范围内,告知函就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二是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数占经济活动参与人数的比例较低,使得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比例较低。根据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2009年全国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单位和有证件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数为35507万人,当年检察机关共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以此计算,2009年行贿犯罪总人数占全国经济活动参与人数的0.09‰,即全国每11万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中只有1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如此低的比例自然导致实际查询出的行贿犯罪记录偏少。三是部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通过注销原单位或更换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等手段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使得查询到行贿犯罪记录的几率进一步缩小。
其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不仅能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排除在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能发挥强有力的警示和预防功能。对于曾经有过行贿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招标方通常会设置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约束条件,不给其再次行贿的机会,从而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对于虽然没有发生过行贿犯罪但是有行贿企图的单位或个人,廉洁准入机制的存在会给其强烈的警示:一旦发生行贿犯罪有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参与某项经济活动。这增加了潜在行贿人的压力,促使其自觉放弃行贿念头。
(二)企业廉政风险防控需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
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可分为内部防控和外部防控两部分。内部防控是国有企业针对企业内部人员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所采取的各项综合措施,以实现减少和抑制廉政风险的目的。国有企业虽有条件和能力进行风险防控,却无法对参与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实施有效的防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部分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为顺利中标往往通过多种方式主动行贿,成为企业人员身陷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可以说,当前国有企业迫切需要能够为其外部廉政风险防控提供支持的工作制度,而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恰好弥补了国有企业外部防控力所不能及的缺憾。检察机关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通过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方式积极介入国有企业经营活动,能够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外部防控的困境,实现国有企业内外防控双重“屏障”,打造“检企协作”的立体防控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两者衔接的思路
(一)选择合适的共建对象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驻地的众多国有企业中,首先选择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的大型国企,分步骤、有侧重地加强合作、开展共建。如北京市西城区是首都核心功能区,在“十二五”期间将先后有城市轨道交通、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等大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而工程建设因具有规模大、资金集中、影响人群广等特点,近年来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因此,作为这些大型建设项目主要承建方的国有企业,需高度防控贿赂犯罪风险。根据这一特点,西城区检察院在区域内450余家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及其二级公司中,首先选择与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中国三峡集团水力电力对外公司、中国国电集团等央企开展共建合作,为这些企业的招投标活动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帮助企业实现质量安全、施工安全和廉政安全。
(二)增强国有企业对查询工作的正确认识
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认知度仍不高,部分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并不认可该项工作的价值,甚至认为这是检察权的扩张,从心底排斥和抵触这项工作。还有部分申请人对查询工作不了解,盲目认为需要“找人”、“找关系”查询才能得到真实的结果,反而导致某些企业以此向申请查询者收取查询代理费用,甚至出现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情况。因此,必须增强国有企业对查询工作的正确认知。
首先,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方式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流程、工作办法等,宣传工作效果,提高公众认知度。其次,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宣传,提高认可度。检察机关要结合预防警示教育和宣传、预防咨询等,与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让其了解查询工作对于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作用并认可这项工作,提升其主动查询的积极性。
(三)设立快速查询通道,必要时扩大查询范围
针对“共建”企业招投标项目众多、对投标单位的查询申请量较大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设立快速查询的绿色通道。在收到企业递交的查询对象名单后,检察机关对参与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查询,于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避免同一项目的多家投标单位独自前往检察机关办理查询事宜,以提高查询效率,节约检察资源。
(四)建立对查询结果运用的信息反馈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但是要及时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做好登记管理。虽然该《规定》明确申请人要向检察机关反馈信息,但是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反馈工作往往落实不到位。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应与国有企业建立对查询结果运用的信息反馈机制,规定企业在收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后,于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填写《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回复函》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企业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主动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机关对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切实做到跟踪、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以增强查询效果。
(五)完善职务犯罪档案信息库,增强分析研判力度
及时、准确、完整录入行贿犯罪信息是开展查询工作的基础,但当前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录入不及时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内部对行贿犯罪信息库的录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涉及贿赂犯罪和贿赂行为的相关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录入,并建立职务犯罪档案信息库,逐步搭建全国联网的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将其应用到政务、商务、司法等多个领域。
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当定期分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情况,查找贿赂犯罪的案件特点、发案规律、发案原因等,预测贿赂犯罪的发展趋势,并及时与企业纪检部门沟通、联系,共同查找企业在招标、采购、人事管理等环节存在的制度漏洞,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效果,帮助企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1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