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摘编
2014-02-03
论点摘编
新常态更需非常态改革
魏革军在《中国金融》2014年第22期撰文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改善国家和社会经济治理,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新的里程碑。政策和方略确定以后,执行就成为关键性因素。在新常态下,更需拿出非凡的勇气和历史担当,硬化改革约束。用法治促进改革和各项工作应成为社会经济治理的新常态,应把那些关系全局的改革通过立法,明确不同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改革的执行力。同时,建立改革的督办评估机制,促进系统性和阶段性改革的适时推进。要勇于超越部门利益和惯性思维,引入第三方论证评估机制,增强改革的广泛性和科学性。改革的硬约束并不意味着没有弹性,应建立改革的动态调整完善机制,适时对新情况作出反馈,保持改革的连续性、继承性和开放性,既要一张蓝图绘到底,也要不断适应变化的环境;既要有大格局、大布局的战略考量,也要一步步、一件件去落实。谋定而后动,要有针对各种情形的预案和办法,牢牢掌握改革的主动权,适时校正不合理的偏差,始终使改革在合理的轨道和区间前行。
以法治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傅蔚冈在2014年11月5日《华夏时报》撰文指出,在中央全会上第一次讨论“依法治国”,这是近十多年来的第一次。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绘就了明确的路线图,即“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当下中国,约束政府的权力最为重要。具体来说,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以行政审批形式出现的市场准入许可,让市场成为企业间优胜劣汰的竞技场;政府在市场竞争中要做一个客观中立的裁判员,不要拉偏架;政府还要提供一套有效率的安全网,让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距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削减行政审批事项,长期看,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当然,只有法律本身还不够,需要一整套的制度保障才能让具体的法律条文成为现实。特别是要建立一套有效限制行政权力、让良法发挥作用的机制。
全面深化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
穆虹在《求是》2014年第22期撰文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方向一致、相辅相成。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使改革蹄疾而步稳,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一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二要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和创新。在改革进程中,针对法治建设还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问题,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做好相关法律立改废工作。对立改废条件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特别授权的方式进行先行先试。三要坚持按照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仅要求改革决策必须遵循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还要坚持改革过程依法办事、遵守法定程序、维护正当权益,把法治方式作为推进改革的行为准则。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自觉践行法治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不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益集团或个人意志干扰影响改革举措的落实,这是对操作执行层面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