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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史上重刑主义的思考

2014-02-03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刑罚主义刑法

丁 辰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回顾中国刑法史,古老的中华法系创造了令后人敬仰的诸多文明,但也遗留了不少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不合理内容。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显著特点就是重刑主义,它贯穿了我国刑法史的始终,其对我国刑法甚至法律的影响有何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值得反思。

一、重刑主义的内涵和表现

我国古代的重刑主义,主要是指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内容畸重,并且推行严刑酷罚,以残忍暴力的手段维护统治秩序。

首先,我国古代法律是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为体系构架的,一部中国法律的发展史,主要是刑法发展史。

西方国家建立在奴隶制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法律体系主要以私法 (民法)为主。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在古罗马确立起来,标志着西方成文法的开端。该法典重视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充分体现民主与公平,对西方各国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同样在公元前的5世纪,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却为我国法律带来了一个截然不同的开端。这部由战国时期魏国著名改革家李悝制定的法典,充分体现了法家的治世思想,主张轻罪重刑,把法律当作君王统治约束臣民的工具。《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 (或囚)、捕、杂、具。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从其内容可以看出,这部法典其实就是一部刑事法典,主要内容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应该由民法来调节的民事纠纷也成为由刑罚制裁的罪刑内容。从此,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就彻底与西方的民主法治分道扬镳,以刑事法律制度为统治手段,注重打击和预防犯罪,并且惩罚力度大、手段残忍,为百姓赋予了沉重的义务和负担,反映了封建统治者们压制百姓,维护特权等级利益的目的,体现出严重的不平等性。

其次,统治者推行严刑峻法,强调刑罚手段的残酷性、多样性,刑罚内容是各朝各代法制发展变革的重要内容。

重刑主义滥觞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据史载,被称为“千古法圣”的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其法令制度极其严厉残暴。《秦律》规定,批评新法的人,要处以重罚。变法初期,商鞅竟借口太子触犯新法,让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代为受过,一个处以刖刑,一个处以黥刑,于是“秦人皆趋令”,再也不敢批评新法。此外,争吵、打架甚至胆敢议论国事、游手好闲、衣着华丽的人都要受到处罚。而且除了黥刑、刖刑外,还有膑刑、宫刑等惨无人道的刑罚方式,往往一人犯罪,很多其他无辜的人也要连坐。据《全汉文·卷四十·新序论》中刘歆所述,商鞅“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於天地”,说的就是商鞅一次处决七百多囚犯而将渭河之水都染红。

秦汉以来肉刑、生命刑一直纷繁复杂,表现出对人的生命的极端轻视。一方面,虽然在我国封建时代,刑罚方法一直进行着改进,但始终没有改变酷刑繁多的特点。汉文帝首次废除肉刑,将墨刑、劓刑和斩左趾改为城旦舂和笞刑、斩右趾改为弃市,是封建刑制改革的一大飞跃,但传统“五刑”中的宫刑仍然保留下来,而且将斩右趾改为死刑,实际上是加重了刑罚,所以之后景帝又将其恢复。再加上仍有许多法外酷刑,可以说改革并不彻底。另一方面,即使是同一种刑罚也有千奇百怪的执行方式,尤其是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磬、 、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但直至清代也仍有凌迟等残酷的死刑手段。种类如此丰富,手段极其残忍,实在令人触目惊心。

二、重刑主义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造成我国重刑主义的法律局面的原因有历史、地理、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方面,但最主要的两大方面是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

政治方面,我国古代的历史,虽然历经过朝代的更迭变换,但其政治制度的本质都没有发生过变化,那就是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统治。为维护统治集团少数人的利益,保障贵族能安稳地享有特权,统治者往往会采取残暴的镇压手段,于是法律便成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帮凶。而重刑主义利用刑罚的威慑力,以刑去刑、以杀止杀,对于震慑犯罪和维护统治秩序似乎有着非常迅速直观的效果,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经济方面,我国农耕经济的特色以及统治者向来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也是其深层原因。古罗马发展出以私法为中心的大陆法系,正是因为其地域狭长、三面环海,有着发达的商业贸易,为规范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逐渐发展起来,而且商业其本身蕴含的平等交易的内容,使公平正义的精神深入人心。相反的,我国地域平坦辽阔,自古以来以农耕为主,统治者也以重农抑商为政策,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的经济依赖性较小,且日夜辛勤耕种而生活疾苦的农民与坐享其成的贵族阶级差距甚大,所以法律的功能要以压制平民阶级、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主。

三、对重刑主义的思考与评价

重刑主义其实也是顺应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对于各个朝代维护统治秩序,进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会有古代中华民族的辉煌繁荣。同时,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目的,因此,重刑主义有其历史合理性。

首先,仅仅注重刑法的法律体系显然是畸形的体系,而希望仅仅通过重刑压制人民的自由来维持社会秩序也不是可能实现的。

严刑峻法,可能会让当时的百姓战战兢兢、小心翼翼,起到震慑犯罪的效果,营造一个表面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可是,短促的秦朝的灭亡后,又给我们留下了什么?留下了经世致用的法理哲学?营造了人人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都没有。人民只是出于对刑的畏惧而不是对法的敬畏而不敢有所妄为,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民心中一定充满了不满和怨愤,可见残酷的压迫招来的只能是反抗,残害人类的恶法终究会被推翻而踏入尘土,其取得的表面效果也只是暂时的。

“法律法规,是一种调节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增进社会的秩序与促进人群的文明的社会科学。”周公曾对当时掌管司法的苏公谆谆告诫说:“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尚书·立政》)意即,民众对法律尊敬与否是由他们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感觉来决定的。

法律的本质,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而法律的功用,不仅仅是惩罚与阻吓,也不仅仅是定分和止争,法律应全面发展,以铸造一种国民的良好人格和社会的文明风气。

其次,刑法不等于刑罚,刑法虽然外表看似是在惩罚,可实际上却是在保护,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刑法应该注重如何更合理地制定政策制度来保护人们的自由,而非仅想着如何给人定罪和对人进行处罚。

刑法的目的理应是:第一,维护社会秩序;第二,保护公民权利免受刑法之害。人们出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与社会达成契约,共同遵守社会秩序,同时也借助社会的力量来惩罚妨害秩序的人,刑法由此产生。然而,当权者往往会利用法律谋求自己的利益,刑罚反而变成侵害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工具,而使刑法偏离了最初的目的。所以,刑法不仅需要维护社会秩序,更应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国家、社会的侵害。

刑法的确在法律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民法也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没有其他法律能像刑法这样紧紧牵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古代法律中一直对刑法有所侧重也有此原因,然而正是因为刑法有这样的重要性和利害特征,我们更应该注意刑法制度规定的所有细节,使之真正能达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目的,而非沦为帮助统治者任意侵犯人民权利的工具。

最后,古代的重刑主义一直对我国今天的刑法仍施加着思想意识上的影响,借用储槐植教授的观点,我国刑法特点是“厉而不严”,刑罚的打击力度大,但不确定性也比较大。正如储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刑事司法应以“严而不厉”为政策思想,完善刑罚制度体系和法定犯的规定,确保刑罚的实际落实,而适当减轻一些过高的法定刑,使刑法更加昌明有效,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1]沈文.重刑主义及其蕴涵的重刑威慑观[J].法制与经济,2010,(12).

[2]百度百科 .法经 [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Xa6cgimdi279E -0hjFRqd-4QI47D8S8BvGamQYBz2hce3R1RpzYUIoN_-2bcnWsv.

[3]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记——从独角兽到六法全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J].北京大学学报,1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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