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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合作关系中的权益纠纷与学术不当

2014-02-03朱原

治理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权益纠纷导师

朱原

科研诚信是学术共同体和科研工作者应该遵守的价值规范,这不仅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科研工作者求真向善的一种道德实践。在科研活动中,学术道德规范是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时所要遵循的基本底线,也是保障学术研究能够正常开展、有效交流和大力提升的一种道德“软”环境。

在我国,因长期以来相应教育的缺失,各个研究工作、学术活动中的价值失序、行为失范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被人们认为是学术界相当普遍的现象,与之前的看法,即“在20世纪60、70年代人们还普遍认为,造假和剽窃是因为某些研究者精神异常而发生的极少数事件”①[日]山崎茂明:《科学家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剿窃》,杨舰、程远远、严凌纳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此同时,2008年“贺海波造假”事件,带给了我们极大的震撼,有力地触动了学术界对此的关注,也由此推动了国内各个层面对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的重视。国家相关部委、各高校和学术研究机构开始正视科研活动中各种学术道德危机,并着手制定相关的治理措施。2009年,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装、中科院、工程院、基金委、中国科协等10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并组织专门机构在科研领域联手开展科研道德建设,打击学术不端行为。2011年起,中国科协和教育部联合对研究生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要求全覆盖、制度化、重实效,宣讲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学伦理和科学规范,所有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都要对新入学研究生开展宣讲教育活动。通过种种教育方式,使得科技工作人员从在大学学习开始就清楚明白在自已将来的学术生涯中的“道德禁区”,明白自己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实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中国科协还成立了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委会,专门就学术道德教育展开工作,并自2007年开始与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合作,一起研究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共同探讨科学道德建设。

相较于伪造与篡改、抄袭与剽窃、不当署名以及重复发表等表现显性、危害巨大的的学术不端行为,目前还有许多学术道德违规的情况却并没有被大家所重视,它们并不触犯法律、法规,也无法采用具体的惩戒条款来约束,与学术不端相比应称之为学术不当的行为。这些学术不当意为“不应当”、“不应该”,具有道德意蕴,因为这些行为仍会伤害到他人的权益,容易产生权益纠纷,并且进一步发展会导致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目前,在师生关系、内部团队、外部合作等各种科研合作关系中,存在由于学术不当引起权益纠纷问题,这些不当行为不能有效解决,将会严重影响科研团队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也会影响到科研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声誉形象,并且最终对科研团队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师生关系中的权益纠纷与学术不当

科研合作关系中的权益纠纷与学术不当行为首先表现在师生关系中。《礼记》中有“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此即后来所说之师道尊严。它要求学生尊师重道,然后才懂得重视学习。而导师则更要对师道的意义进行深刻理解,良师和学问之间相辅相成,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的良好生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科学道德诚信,促进严谨的学风。导师和学生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导学”关系,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学习,还要指导他们的生活,对学生今后的人生观、世界观、方法论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导师对研究生有着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他们必须有着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和互相支持的关系,导师需要学生的研究来传承、实现自己的思想,学生需要导师的指点来完成自己的学业,双方都有着相应的使命和责任。

然而,当前现实中密切的师生关系往往也容易产生学术权益上的纠纷,这一纠纷体现在学术研究的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激烈的冲突与矛盾。其具体表现为:师生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如何进行利弊权衡、师生在研究过程中任务该如何分配、师生在研究成果上的权益应当如何界定。师生关系中的学术不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参差不齐,然而仔细分析一下都无法逃离这三大范畴,都可以归于这三类范围之内。当然,师生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学术不当也必然有其独特的特征体现与行为归因,我们可以在接下来的案例分析中略见端倪。

2011年有一则被高校师生广为关注的新闻。北方某重点高校一位知名教授、长江学者A被十几名博士生反映其与导师的权益纠纷问题。博士生们完成了博士期间的研究并进行了博士论文的答辩,但是他们的导师不允许他们在期刊上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导致博士生们无法拿到他们的学位证书。

在这一案例中,从学生权益的角度来说,他们想发表已完成的研究成果,完成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同时也希望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将来有机会进入更好的科研团队。而从A教授权益的角度看,他认为在这个研究方向上博士生们每个人所从事的工作都还不够深入,还需要更多的相关工作和成果,以便让整个研究能够形成一个系列,从而达到能够在顶尖期刊上发表的水平,以得到更大的影响和更多的收益。由此产生了导师和学生之间的权益纠纷,如果学生将导师指导的学术成果在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发表,就会引起学术不当,乃至学术不端。

那么,师生在研究成果上有哪些权益界定和责任界定呢?目前,现有的学术规范很少触及,但这却关乎到大学的学术追求和道德情怀。2006年10月,时任浙江大学校长的杨卫院士在《科学时报》上曾发表过关于大学对发表文章的看法①温新红等:《浙江大学校长杨卫:大师、大楼、大学精神,缺一不可》,《科学时报》,2006年10月10日。,后来被人总结为:三流学校数论文篇数,二流学校数论文影响因子,一流学校不对论文发表提要求,而顶尖的大学非常强调教学。文中称,一流大学给教授们更宽松的环境做研究,由教师在好奇心驱动下自由发展,国际上的顶尖大学则要求教师除了保持自己作为这行顶尖的学者外,还要花时间在学生身上,让这些最好的学生受到教育和启迪。

对照杨卫院士的论述,论文数量、论文质量和学生培养分别代表了大学不同层次的学术追求。曾几何时,我国高校片面强调科研,片面追求研究论文数量,在这一体制下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博士生毕业要求发表论文目前仍然有着具体的规定。上述案例中博士研究生不能毕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这样不合理的论文数量考核的制约,因此相对于导师对高质量研究论文的追求,学校以论文数量作为毕业要求就是一种学术不当;但从培养学生的角度来说,相对于学生的学术能力锻炼和职业生涯发展,导师不允许学生发论文又构成了另外一种学术不当。

在对案例事件的处理中,所在大学很好地发挥了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学术委员会就此事特别组成一个工作小组来审核,邀请无利益相关的专家来评审这些学生的博士论文,判断他们是否应该授予学位;同时也审查教授A是否尽到了导师的责任。最后同意其中大部分学生可以授予学位,个别剩下的因没有达到要求还需要做其他的研究工作才能取得学位;但是教授A则因为没有尽到导师要鼓励和指导学生在相关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的责任,被暂时停止了继续指导博士生的权力。这一结果较好地反映出学校对两种学术不当的纠正。该学术委员会还提出了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中,如何保护高水平教授开展高水平研究也是必需研究的课题。

另一方面,作为高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门需要完善管理制度,也有责任在工作中观测在校博士生的学习进展情况。如果某个导师出现有较多超期的博士生没有能按期毕业获得学位情况,管理部门就需要及时到院系调研其原因,分析并帮助解决问题。研究生管理部门就需要帮助导师和学生协调关系,维护好双方的权益,把矛盾苗头遏制在萌芽中,而不是等到矛盾爆发了再行补救。

二、团队关系中的权益纠纷与学术不当

如果在科研合作关系中,师生关系是属于一对一的指导合作关系,有着产生权益纠纷和学术不当的风险,那么,在团队关系中,就是一对多的合作关系,有着更复杂的权益纠纷和学术不当的风险和危机。一般说来,学生在跟从导师进行研究生学习的阶段,往往是一个团队的学习和研究,他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团体研究的核心,这些研究的内容和思路对他毕业后到其他团队开展新的工作则必然会有深刻的影响。

团队关系中的权益纠纷和学术不当与师生关系相比更显复杂,也更突显其独特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如何确定团队领导者与团队成员之间的权责界限、团队成员之间如何进行任务的相对公平分配、研究成果如何达到各个成员共享以及团队成员在离开该团队之后,如何面对个人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与团队集体成果相互糅杂的矛盾纠纷。下面两则案例生动地显示了个体与团队之间的冲突。

2012年中美科学道德教育研讨会上有一个案例①中国科协:《2012年第三届中美科学道德教育研讨会案例集》。,某毕业生B在一次面试中被面试官C问其全面的研究情况,但是B所从事的研究是一整个团队的研究成果并记录在案,同时也正在申请相关专利。于是,学生B礼貌地拒绝了这个不当要求。然而,面试官C却进一步要求,希望B能够与他们分享。这个案例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是,学生在毕业就业过程中团队权益与自身工作利益的冲突问题。

这一案例中,显然面试官C是在滥用他的权力。面试过程中通过了解应聘者的工作进展是掌握和判断应聘者工作能力很好的一种方式,但如果过分的要求了解应聘者所在研究团队的工作情况就不在这个范围了。案例中学生B则面临团队权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如果学生B将团队研究情况详细告诉面试官,可能赢得一份理想的工作,但因此也可能将团队的研究工作泄密,构成学术不当。如果因为这样的泄密而让竞争者获得和利用原团队的研究成果,那就是协助对方窃取的学术不端行为。这个学生B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其没有因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团队权益,也没有因为外部的诱惑而丧失学术规范的准则,坦诚以对,既尊重了对方了解其研究工作的要求,更维护了团队的合法权益。

另一个案例则展示了团队对个体不当的要求。某博士后D即将离开工作了三年的研究团队去另一所大学工作。现任导师E与D私下会谈,拿出一份文件,上面总结了D在团队工作期间对研究团队的贡献,最后文件指出,D在离开研究团队时不得带走相关材料,列出了该研究团队尚未开展的几个研究领域,并禁止D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从事这些领域的研究,末尾要求签字认可。

这个案例中导师E同样是利用其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滥用他的学术权力,导师如果事先签有保密协定,限制博士后D带走已有的研究成果尚可理解,但限制他将来的研究方向则是侵害了他的权益,这肯定不利于其科学研究的进展,属于学术道德规范中的不当行为,该博士后完全可以不在这样带有“霸王条款”的协议上签字。当然,这一案例也折射出上一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就是导师团队害怕因为人员流动而导致科研成果的可能外泄,但也不能因为防止科研成果的外泄而干涉研究者的学术自由,过犹不及,也是失当。

如前述两个案例所展示的,在高校研究团队建设中,特别是伴随着学生的毕业和就业,经常会面临个人与团队权益的纠纷,引发学术不当乃至学术不端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重点大学在引进人才时,愿意寻求有在不同学校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求职者,以保证有新鲜的学术血液来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这些新进的力量以他们在不同研究团队中汲取的不同研究内容和方法,对于今后的研究方向会有更多的启迪,这无疑有助于推进学科交叉和学术繁荣。但在这个过程中,研究人员需要处理个体与原来研究团队的权益关系,既要维护自身的学术权力,又要尊重原有团队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权益,如果走偏了,就会步入歧途。贺海波当时的学术不端行为就是博士毕业时,不经同意就把同门师兄弟的研究成果材料拿到新岗位,或改头换面或直接拿来发表,而被发现举报。

因此,在高校的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中,乃至博士后行为规范中非常有必要加入有关个人和团队权益处理的内容,告知学生和博士后不同的领域有哪些指导原则,让学生和博士后去了解相关政策,去熟知一些规范,知道哪些属于个人权益,哪些是团队的知识产权。导师也应该负有教育的责任,导师应该告知团队成员哪些信息可以作为日常交流的信息,哪些信息是敏感信息,哪些研究是团队的核心权益,导师还可以让学生针对一些面试情境进行演练,让他们准备好等到他们毕业经历类似的就业面试的时候他们已经经历了这样的练习,就能够有备无患,应对自如,既不损害原来团队的利益,也能够争得加入新团队的机会。

三、外部合作关系中的权益纠纷与学术不当

除了内部团队的协作,外部科研合作也是推动科学研究的重要途径,而且相对于互补的合作团队,相近研究领域的外部合作更有可能发生意料不到的权益纠纷。而且偶然的、没有合约的合作更有可能导致道德困境和经济纠纷。促进合作关系,共同研讨、交流是迸发新思路、新观念的有效方式,但直接地将共同合作而产生的结果占据己有就是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

外部合作关系中的权益纠纷与学术不当相比于团队关系而言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个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但不同之处也在于此,团队关系由于具有较深的个人交往基础,在进行相应的权责分配与利益区分时缺乏必要的价值中立,因为更具紧密性、亲缘性,在某一层面上也更显复杂性。相比之下,外部合作关系的建立则缺乏相应的个人交往基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随机性与变动性,这一关系若没有坚实的合同约定或相应法律制度的限定,则很容易演变成个体被整个团体吞噬、淹没或个体侵犯其团体权益。由于两者力量的悬殊,个体被团体吞没的情形远远多于后者,可见,科技工作者必须要学会运用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我们可以在以下两个案例中获得一些启示。

国内东部某高校有两名专业能力非常强的教授F和G,他们分别和两家企业的研究人员合作。教授F从事相机镜头的研究,经常会有很独特新颖的想法,合作企业由此也取得了很高的效益。但是,很多情况下,企业方的技术人员将教授F的想法直接拿去用,却不给予教授一种合作的待遇,教授F由于需要依靠企业来实现自己的想法,只好委曲求全。教授G从事芯片设计,具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与企业合作的方式也不同于F。他注重专利的设计与保密,直接联系国外芯片生产企业,然后卖往国内,由于他所设计的芯片的独特性与专业性,牢牢掌控了国内这部分芯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另外一个案例是一位教授H在接受某单位委托的课题后,将课题研究的数据整理分析后拿去发表,虽然数据并不涉及保密内容,但由于事前没有征求课题委托方的同意,在论文中也没有对课题资助的致谢,委托单位认为侵犯了其权益,告至杂志社,最后教授H不得不事后登文致歉。

上述案例或者是合作单位侵犯了高校教师的权益,或者是高校教师侵犯了合作单位的权益,但都造成了成果使用中的权益纠纷和学术不当。对于这些外部合作中的权益纠纷和学术不当,一个较好的防范方式就是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常常有科技工作者因为与合作伙伴长时间的合作而忽略了规范的协议,和常常见到的经济纠纷一样,没有合同的约定往往带来权益纠纷,在国内知识产权意识尚不够健全之时,科技工作者必须要学会通过正式的合同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另外,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涉及可能引起纠纷的成果使用上,合作双方应该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相互协商,尽可能化解不必要的纠纷,避免合作中的学术不当。

四、加强对科研合作关系中学术不当的规范

科研合作是推进学术研究的重要方式,但合作就涉及利益分配,不管是密切的师生关系,个人与团队的关系还是与外部单位的合作关系,这些合作关系中往往容易产生权益纠纷,进而衍生出学术不当的行为。而相对于学术不端,学术不当的错误程度和危害性没那么明显,在学术研究中也容易被忽视。换言之,当前科研合作关系中的权益纠纷与学术不当现象对一个国家的发展、人民的生活虽没有直接影响,但它对大学的学术创新、学术尊严乃至中国整个学术事业的破坏和危害,无疑是巨大而深远的。这正如朱清时院士所说的那样,“学术道德建设跟不上去,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就是空中楼阁。”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五次会议提案第972号[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03-04.,“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防止学术不当对于纯洁科学环境同样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必须要正确认识学术不当行为,从细微处入手,通过思想教育、学术环境和规章制度建设在科研合作中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首先,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早在2002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五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代表公众就学术问题提案:“要重建学术规范,重申科学伦理底线;明白遵守科学道德比掌握科学知识更重要;要组织力量开展科学伦理道德的研究,指导科学伦理道德建设持续深入地发展。”②《代表委员提醒:一流大学建设谨防3大误区》,《中国教育报》,2002年3月12日。可见,为规避学术不当现象的产生,高校理应端正办学理念,坚持大学核心价值观,以大学章程建设为契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自觉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中弘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切实抓好思想教育,提高学术道德觉悟,强化科研人员和广大师生的荣誉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高校学术道德建设小组要与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思想,通过认真学习调研和分析,将广大师生在科研实践中恪守学术规范的正面案例、学术不端的反面案例,特别是科研活动中容易产生的各种学术不当情形进行汇总剖析,汇编成学术道德建设的宣传资料,方便广大师生加强学习。同时要通过组织专题报告会、分类指导会议和座谈会,结合学生论文开题、学生始业教育、毕业指导,博士后进站、新教师入职,研究生导师学校等环节,增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教育效果。

第三,学校在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学术道德和自律机制的同时,还应该从事教师管理、研究生和本科生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入手,检查并反思在制度设计时,有否考虑到容易引发学术不当的潜在因素,如在教师晋职、评优选优、学生毕业、出国评奖等条件中对发表论文数量提出过多要求;或者在已经出台的管理文件、条例及细则上已经客观存在着引发学术纠纷和学术不当的条文。要从制度上杜绝学术上的“短平快”,引导师生以追求学术质量作为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引导教师树立脚踏实地奉献教育的高尚风范,培养学生为科学发展而努力学习的良好情操。

第四,要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和高校学位委员会在规范师生学术伦理、学术道德方面的管理职能和监管作用,并进一步下移学术管理重心到院系及学科。要探索建立健全校、院、系及不同学科的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评价制度,调整并完善科学的考评体系和学术质量评审办法,以不断提升学术评价制度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

第五,要健全落实学校职能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学术安全。在管理上高校应根据教师、管理者、学生等不同岗位的不同要求,明确管理职能的不同侧重点,如强化科研人员的科研合同管理、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管理和就业管理,多方面形成制度合力,通过教育引导、增强自律、制度约束、监督检查并保证落实,努力构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一旦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避免其出现普遍效应。因为“一旦人们注意到学术不端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而且由于个人回报更多与业绩间存在关联,原有的共享价值和规范在这种工作环境中就会失去其约束意义,不端行为就很可能会频繁发生。”①Edward J,Hackett.A Social Control Perspec2tive on Scientific Misconduct.The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1994,65(3).

由此可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泛化是解决权益纠纷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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