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实践模式
2014-02-02管继红
管继红
【摘 要】大量的产品质量监督事故,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我国在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上还存在着部分问题,无论是权责不明、处罚力度低,还是监督方式过于单一等多方面的因素存在,都使得产品最终的监督效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所以,在针对产品质量问题加以解决的过程中,我国务必要对于国外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之中所展现出的优秀经验以及做法进行学习,以此来弥补我国产品质量机制之中所出现的问题。本篇文章主要针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时间模式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
部分产品质量问题的出现,已经明显的反映出了我国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所以,对于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确保产品质量监督体制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并且利用质量监督措施以及社会监督措施来进行稽核,才能够帮助我国产品质量提升得到良好的督促,并且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分为,最大限度的为消费者提供保护。下文主要针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实践模式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阶段的各方面产品质量监督责任,依然主要是由国家本身的行政部门起到承担作用,这也就使得行政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在市场产品的监督方面,发挥出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产品质量监督的完全行政化,事实上也有利于我国的相应政策执行和贯彻。虽然说我国的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对于假冒伪劣的行为进行处罚、惩治,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监督产品质量体系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这也就使得质量监督效果并不理想。
1.1质量监督机关权责不明,缺乏合力
我国的质量管理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多个较为重要的行政部门,但是各个不同部门所具有的监督权并没有进行明晰化的规定,那么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范围也就不明确,在责任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导致越权行为的出现。同时,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互相对于辖地之内的责任进行推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直接导致质量监管工作之中出现了大量的空白地带以及管理极为混乱的现象。所以,在监督体系的行政机关职责不明确的情况下,整个监督机制本身所呈现出来的各方面工程被极大的弱化,而在部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之后,便引起轩然大波,直接对于监督机构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1.2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得不到执行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有问题产品的罚款比例是已查处部分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最高规定了双倍赔偿。而西方国家动辄对此类产品生产企业罚个倾家荡产,美国法律处罚非常严厉,且多数适用严格责任,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执法资源有限,单纯依靠行政主管机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惩治质量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堪重负。制假贩假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经常玩“猫抓老鼠”的游戏,由于查处的概率太低,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不高,导致制假贩假有利可图,屡禁不止。更何况,由于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存在,主管行政机关往往监管缺位。三鹿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北省的龙头企业,是利税大户,地方政府大力扶持,对其质量监管存在着严重缺位现象。
2.国外产品质量监督的成功经验
综观世界上知名的跨国公司,都非常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有的品牌屹立上百年不倒,在消费者心目中有很高地位。因为他们深知产品质量才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因此,国外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有些先进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1产品质量标准高
通常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称为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国外很多产品的质量标准比我国标准高,比如油漆类产品中,对有害物质VOC 释放量的規定。目前我国对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的检验在程序上、标准上都存在差异。对于出口产品检验相对严格,有专门的进出口检验检疫机关,按国际标准严格检测。而对于大量的内销产品,则遵循国内标准。一方面国内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另一方面众多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连国家标准也无法达到,再加上监管不力,导致现在市场上仍存在不少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中国加入WTO 后,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我国产品质量标准必须跟国际接轨,否则我国产品很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不能一味依靠“低成本”、“低价位”,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才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2.2违法成本高,处罚力度大
在国外一旦出现了质量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人们会争相购买,他们购买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索取赔偿。美国等国家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很重,动辄使生产厂家倾家荡产,法律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政府对消费者的举报也非常重视,再加上形式多样的民间监督机构,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加大,在生产不合格产品、生产伪劣产品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与国外相比,我国监督部门和监督手段相对单一,执法资源有限,使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如《产品质量监督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惩罚力度不大。
3.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措施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身是一项具有极高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务必要对于各方面的内容高度重视,从而取得较为良好的效果。同时,在面对的问题过程中,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仅仅只是取消免检制度等方式并不能从本质上来解决问题。必须要针对产品所具有的管理机制进行完善,不仅要有效,还要长效,并且将体制与社会监管进行相应的几何,如此以来才能够使得食品安全处在一个良好的管理状态下。
3.1完善行政监管机制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在我国对于免检制度进行取消之后,质量监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责任和任务都更重,如何使得监管机制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效、公平,就必须要使用相应的监督机制来对于卫生、质检、工商等方面的职能进行整合,以此来构建起一个垂直化的管理体系,便于各个不同部门工作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最大限度的防止职权被滥用的现象出现。同时,还要对于各个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职能赋予,保证职能工作能够被良好的执行。同时,在对于各个监管法规较为落后的情况下,要尽快对于各个方面的监管法规进行完善,保证行政失误以及怠工现象出现的惩罚机制完善性,各方面的制度完善过程中都要以预防来作为核心。
3.2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现代社会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本身的职能只要是对于社会管理、宏观调控、公平服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本质上来说,政府本身务必要对于质量检验工作以及计量工作都必须要进行建设上的强化。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所呈现出来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效果不容乐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对于整个行政机关体系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而要使得整个市场的产品管理能够更加的规范,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严格的管理措施,以及更加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这对于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发展来说,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科]
【参考文献】
[1]李杰.对加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几点设想[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1).
[2]文晴.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的卫士——走进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J].中国质量万里行,2008,(1).
[3]钟宝龙.“龙头企业”要做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龙头[J].上海农村经济,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