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蓟港工程浅谈总价承包工程劳务分包价格的确定
2014-02-02王韬
王韬
【摘 要】在当今铁路工程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下,由于总价承包方式有结算简单,管理简便,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等特点,在很多工程中被建设单位所采用。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施工企业的利润越来越少。针对总价合同,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如何控制消耗、实现效益最大化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施工企业大规模进行劳务分包的条件下,强化合同管理,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商,确定合理的劳务分包单价,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合理转移风险,实现利润目标的有效途径。合理灵活利用企业定额,可以较为方便地计算出单位工程的预算成本,为劳务分包策略的选择和分包价格的最终确定提供数据参考。
【关键词】总价承包;劳务分包;分包价格
1.总价承包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1总价承包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是指在约定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的前提下,支付给承包人固定的合同金额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其具有结算简单,管理方便,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等特点,在很多工程中被业主采用。施工总价承包的价款,无特定情况不做变化。
施工总价合同主要分两类: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即以招标图纸及规定、相关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除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局部增减而调整。可调总价合同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定的可调范围,合同甲乙双方对风险分摊方式进行了部分调整。例如本人参建的蓟港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5.4.1中约定“本项工程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2)保险范围之外,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照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3)甲供材料设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调整,每年调整一次(总风险包干费处理的工程除外)。(4)经各参建方共同确认的,为完善设计、满足运输或行车安全及其他要求而发生的变更。” 由此可见,蓟港工程合同属于可調总价合同。
1.2总价承包合同的特点
总价承包合同在履行中会存在以下特点:
(1)招标时设计深度不够,建设单位按总价承包形式招标、签约,想把风险最大限度地推给承包方。
(2)设计修改和变更,以及初步设计同施工图间的差异,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但因此引起的价格变化,总价固定不予调整或仅给予部分调整。
(3)总价合同中规定“不因工程量变更而调整总价”,执行中工程量增加时不予增加总价,减少时却要扣减。如:蓟港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在15.4.2(1)中,将“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列入风险包干费的内容,施工图工程量的增加将是本工程的一大风险。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为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的参考,业主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这样,增加了承包商对于工程量的错漏而导致的风险。
(4)压缩了承包人的索赔机会。虽然可调总价合同并非固定总价合同那样严格,但是在可调条款上,业主对条款中规定的可调范围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得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从蓟港铁路施工合同的可调整项目不难看出,可调机会非常少,索赔的空间相应很小。
2.总价承包合同下的工程劳务分包价格控制应对策略
2.1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的思路
蓟港工程在施工中沿用了劳务分包模式。在工程中标后,以审定的施工数量及限价为依据,确定预算成本。预算成本是对施工图预算所列价值、按照成本项目核算内容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其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单价计算求得。在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成本计算过程中,人工机械的单价可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材料的单价以实际调查价为依据,进而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由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成本汇总后,即能得到单位工程的预算成本。
得到了单位工程的预算成本,就可以在工程实施过程前,实施工程成本预测,及时发现亏损的单位工程,改变分包策略与思路,为实现整个项目的利润最大化提供保障。
2.2劳务分包价格的确定及洽商原则
2.2.1劳务分包标的数量的确定
蓟港项目在确定分包方案前,先对标的单位工程的工程数量分析和调查,确定现场实际需要的施工工程量。施工图数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的部分,可直接列为项目利润。对于无法转移的数量风险,即现场实际需要而施工图又未能给出的部分,将其列入索赔项目,以索赔的方式争取利润空间。
对于如蓟港工程这样的总价承包合同而言,由工程数量的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其费用由总承包风险费包干解决。而总承包风险费的额度在合同中是固定的,且随着清单内建安产值的改变成比例变化,造成了施工图工程量减少时,总承包风险费也随之减少。因此,将施工图量差有选择地列入总承包风险费很有必要。
2.2.2计算劳务分包的洽商空间
得到现场实际需要的分部分项数量后,需要有针对性地单价分解。在单价分解的过程中,可将单价分解为“限价指标或实际单价”、“甲供材料单价”、“自购材料单价”几部分。其中,“甲供材料单价”和“自购材料单价”是依据单位数量的工程实体所消耗的材料数量×材料单价得出的合计价格,其数量计量单位同“限价或实际单价”的计量单位必须吻合。由于甲供材料依照合同约定由建设方承担的材料涨价风险,其单价可以执行合同清单单价;自购材料价格应执行现场实际购料合同单价。
这样就将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单价分解为三个可控部分,即“预算成本工机单价”、“甲供材料价”和“自购材料价”。
其三者相加就可以得到该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单价,公式可表示为:
预算成本单价=预算成本工机单价+甲供材料格+自购材料价
另外,对于暂时缺乏限价指标的分部分项工程,亦可以参考市场价格和工程实际需要灵活确定预算成本价格。
劳务分包洽商时,预算成本价格可以作为劳务发包方的价格下限。对于执行清单计价原则的总价合同,由于单位工程的价格在投标时就已经确定,劳务分包合同标的工程的数量乘以按三级降造后的单价计算得出的价值,可作为劳务发包方的洽商价格上限。
例如:蓟港工程某1-1.5米新建圆涵,涵长18.15米,依据合同单价计算验工价值为87884元,降造管理费及税金(其中含局降造费4.5%,公司降造费10.5%,税金3.35%)后为71757元。经过分包价格分析计算得工机费13326元,钢筋、水泥和涵管等甲供材料费32147元,其他自采料费19462元。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承担了甲供材料的涨价风险,降造后的验工价值-甲供材料费=洽商价值上限(39610元)。参照限价分析计算工机费+其他自采材料费=洽商下限(32788元)。
2.3合理确定洽商空间的意义
洽商价格下限和洽商价格上限间的差异空间即为洽商时可以灵活掌握的价值空间。经过这样的对比分析,可以使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方在洽商时目的明确,同时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成本预警及项目经营策略的调整和确定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3.结束语
在总价承包的施工承包模式被越来越广泛运用的市场条件下,合理地运用劳务分包是施工单位控制工程成本,转移风险,获取利润的有效途径之一。合理地确定劳务分包可商谈的价值范围,是劳务分包洽商成功的关键。合理地运用企业定额,结合材料的实际市场价格,就可以很快捷地预测出工程成本,为争取有限的利润空间,实现项目的经营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