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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理念
——基于对现有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批判

2014-02-02勇,李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理念

秦 勇,李 哲

(1.山东大学 法学流动站,山东 济南 250000;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法学系,山东 青岛 266555)

一、 经济法理念的界定

我国《新华词典》中对“理念”这一词汇的解释是思想、观念或信念,所谓“理”即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而“念”则是指心中的想法、看法。通常认为,人们以自己的语言形式来诠释现象——事与物时,所归纳或总结的思想、观念、概念与法则,称之为理念(idea)。但这种定义对于我们理解理念的内涵还远远不足。在西方思想史上,理念是一个古老而重要、同时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从词源上分析,理念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eidos”,最初的意思是看到的东西,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中使用较多[1]。在西方哲学的奠基者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中,理念是其全部哲学观点的核心。柏拉图认为,理念是“独立存在的、单一的、不可见但可从思想上把握的、不变的、神圣的、不灭的和自我保持的”[2]208。各类变幻莫测的事物都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本质,这个本质就可以称之为它们的理念,这是柏拉图创立理念说的主要目的。因此,当我们试图发现进而认识理念时,应当将杂乱的、表面的、肤浅的感官知觉归纳为一个统一的、深刻的、不变的本质体。

康德是首位将“理念”一词从哲学领域引入到法学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者,而真正将法与理念这两个概念相结合的是黑格尔。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实现化”[3]1,“法的理念是自由。”[4]276由黑格尔开创的法的理念这一概念,为后人对法学的研究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则认为,法的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最完美和谐的状态[5]173。关于何为法的理念,古今中外学者们各抒己见,表述虽多但主要观点基本一致: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安全等是人类开辟鸿蒙以来最美好的愿望,是法律自始至终的不变追求,也是法的理念的基本内容。

我国学者对于法的理念的研究相对薄弱,但仍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关于法的理念或法律理念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法律理念是高于法律观念、法律表象和法律意识的理性认知形态,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宏观的、整体性把握和建构。它不仅具有认识论的功能,而且具有方法论的功能[6]。其二,我们期待现代社会存在着或能够实现一种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理想境界,并相信借助于法的调整和规范,可以达到或者接近于这种目标。这种观念、式样就是法的理念[7]。其三,法律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决定着法律规范的确立和调整[8]。我们认为,法的理念即对法的应然状态的理性认识和追求,它指导着立法宗旨及立法原则的制定,是最上位的概念。

21世纪以来,国内经济法学者们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硕果颇丰。在经济法理念的内容方面因学者们分析角度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观点分歧。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定义,目前学界也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部分经济法学者之间甚至分歧很大。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9]43。其二,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它包含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对于通过某种基本路径实现理想目标的信念两层含义[10]。其三,“理念即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把握到的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一言以蔽之,法的理念涵括了法的本质、本源、运行、本位、精神、目的、价值等多个要素。”[11]29通过上述观点的分析与比较,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理念不能脱离法的理念的范畴,其内涵应在法的理念的框架内加以具体化,而不应突破法的理念而另起炉灶。经济法的理念并不神秘,简言之,它是对经济法的应然状态的一种理性认识和追求。

二、经济法理念研究的主要成果

比之其他法律,经济法的命运似乎尤为难以预测。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在经历生死存亡的考验后,研究经济法的学者们进行了深刻的反省,这成为了经济法迅速成长壮大的动力。在这一期间,一场关于经济法独立性的大讨论则为经济法理念的研究打下了基础。进入21世纪,学界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研究突飞猛进,可谓硕果累累:法学重要核心期刊上频频出现关于经济法理念的文章,经济法学界的重要学者几乎都曾撰文对经济法理念进行过探讨研究。以此可见经济法理念问题之重要性。

通过检索和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对经济法理念的主要研究成果梳理如下:

表 1 经济法理念的主要研究成果

三、对现有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检讨

上述学者对于经济法理念的研究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通过对以上观点的研究和分析,我们似乎可以得到经济法理念的大致轮廓。但是,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学者们观点的分歧甚至对立?评判经济法理念的标准又是什么?我们试图对上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

首先,经济法的理念不同于法的理念。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首要理念是公平(或“实质公平”)、公正、正义,这就犯了将法的理念代替经济法的理念的错误。固然,公平理应属于经济法的理念,但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的理念,无从体现经济法理念的特殊性。法的理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天然能够适用所有具体法律,故将法的理念作为经济法的理念难免过于抽象,且有偷懒的嫌疑。

其次,经济法的理念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理念。“公平、安全、效率”等理念在民法中同样有着诸多体现,因此,部分学者将其作为经济法的理念不尽合理。民法注重的是个体的公平、微观的安全与局部的效率,具体表现为形式安全、机会均等、地位平等,而经济法所讲的公平、安全与效率则是整体的、宏观的。经济法不关注个体的交易安全与否,而是站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高屋建瓴、把握全局。因此,在对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做出界定时应当着重考虑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再次,经济法的理念不同于经济学的研究目标。有学者认为“经济自由”“经济秩序”是经济法的理念,这一观点有待商榷。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自由是经济快速发展、平稳运行的必要条件,它们都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从历史上看,经济法出现的原因在于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无法应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因此,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传统经济学未完成的使命,其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学的价值追求也就在所难免。经济法与经济学的联系十分密切,但从本质上说,经济法是众多部门法的一员,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权利义务,法律性是其第一属性,故经济法的理念仍应在法的理念的框架内进行,经济学的价值理念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但绝不能加以替代。

最后,经济法的理念不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些学者将“适度干预”“平衡协调”确定为经济法的理念的主要内容,这显然是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理念混为一谈。理念与基本原则不同,理念是基本原则的基础,是它的上位概念,而基本原则是理念的集中体现,二者虽有一定关联但绝不能等同看待。适度干预与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实现经济法理念过程中需要采取的手段。经济法理念的内容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可相互混同。

除了以上问题,有些学者将一些时下流行的政治学、社会学观念带入经济法理念的内容中,如“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社会本位”等。这些观念体现了社会热点,不可否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经济法理念应当是本质的、恒久不变的,是自始至终,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恪守的真理,不应随着时代变化而随机调整。而这些流行的观念本身并不具有高度概括性,更不具备经济法理念的特殊性。虽然我们能够通过解释和说明论证它们体现了部分经济法理念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观念等同于经济法理念本身。

上述有关经济法理念概念与判断标准的混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对于该问题研究的混乱。经济法的理念应严格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对有关经济法理念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四、经济法理念内容之重构

正如前文所述,经济法理念是指对经济法应然状态的理性认识和追求。这是一个最上位的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在研究经济法理念的内容之前,首先,应当明确经济法的理念必然不能脱离法的基本理念,即公平、正义、自由、安全、秩序、效率,要在法的理念的范畴内讨论经济法的理念;其次,应回归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与背景,牢记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使命,经济性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特征应在理念中加以体现;最后,应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在确定理念内容时对照其他部门法的理念,严格限定条件,确保体现经济法的特殊性。

为了确定经济法的理念,需要明确法的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我们认为,法的理念第一层次是公平。公平正义是人类古往今来不变的价值追求,是法之所以存在的第一要务。西塞罗认为,“法律规则只是人类公平的一种表达,而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17]19。公平是正义的实现形式,但正义是一个极具抽象性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文化都会有不同的内涵,因此,很难对正义做出统一的解释。然而公平将正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符合公平要求的不一定完全符合正义,但符合正义要求的事物通常来说是公平的。公平之理念相对于正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法的理念的第二层次是安全。从人类决定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时起,国家就担负着保护权利让渡者安全的职责。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追求安全似乎是人类的原始本能。正如霍布斯所言,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作为法的理念始终被格外重视,没有安全的保障就无以谈自由与发展。法的理念的第三层次是效率。所谓效率即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人类有进取和竞争的天性,人们组织生产和生活总是追求效率的提高,一切制度设计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更有效率的发展,法律自然也不例外。效率本身意味着良好的秩序,而规定秩序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效率。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有效率的工作会是无秩序的,故秩序理念本身已被效率所吸纳。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平的动力来源。综上我们认为公平、安全和效率应是法的理念的核心内容,分属三个层次。

作为部门法,经济法的理念应当体现法的理念,然而经济法要实现什么样的公平、安全与效率呢?经济法对于法的一般理念应有独特的追求,否则就没有必要独立成为一个法的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调整对象上各有分工,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负责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虽然目前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未达成共识,但我们认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以及市场监管关系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18]。在经济法的内容范畴中,不管是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还是社会分配、对外经济管理,无不与经济生活密不可分,因此经济法的理念也必将带有浓重的经济性色彩,其内容需体现经济特质。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应包含三个方面:经济实质公平、经济宏观安全、经济整体效率。

其一,经济实质公平。公平在法律上通常表现为基本权利的平等配置和基本利益的平等分配,然而权利的赋予仅仅提供了平等行使权利的前提和机会而非实际权利利益的获取[19]。因此,我们提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概念。形式公平首先是一种机会公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常是平等的,但这并不保证结果公平,实质公平则通过将某些自然因素导致的前提不平等加以矫正,将权利有倾斜地配置给各个经济主体,从而达到结果的公平。以消费者与生产者为例,在形式公平观念的指导下,二者法律地位平等,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消费者并无任何的特殊性。但从实质公平的视角考察,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在信息、资金、经验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若不赋予其特殊的保护就极易造成权益受损,将消费者与生产者完全等同看待可能会带来实质的不公平。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目标和追求,而经济实质公平则进一步强调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着眼于经济问题而非普通的人身财产关系。实现经济实质公平要注意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社会资源的初始配置通常带有某些不平等,但经济法要尽可能消除这种自然因素带来的强弱分化,达到经济实质公平的目的。其次,经济法应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协调不同企业、不同产业之间的均衡发展,通过计划与投资、产业调节等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整体做出调节,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场公平的损害。

其二,经济宏观安全。工业文明时代人们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商品交易频繁,意思自治与自由竞争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相对应的是民法的快速发展,通过合同法、物权法等促进交易迅捷、保障交易安全。而在如今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人们早已从狂热的个人主义中冷静下来,开始思考如何应对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宏观经济风险,保障经济宏观安全。经济宏观安全不同于过去片面追求的私人经济安全或微观的交易安全,它是指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免受经济疲软、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因素的影响,同时在对外交往中保证国家经济主权安全。民法讲求的是个体安全观。例如,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所有权安全,重要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保证了合同履行安全。与此相比较,经济法讲求的却是整体安全观,它谋求国民经济整体意义上的宏观安全,包括金融安全、价格安全、投资安全、信息安全等。为实现经济宏观安全,一方面要以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手段,控制市场准入、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持正当的竞争秩序,进而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市场秩序与安全,为国民经济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在对外交往中,要求国家在日益开放的竞争环境中积累更多的风险免疫力,更灵活的反应能力,更高效的经济运作能力,能够对突如其来的诸如金融投机、贸易摩擦、跨国产品倾销等全球化时代的经济风险进行快速有效的应对,保证自身经济主权的独立和不受干涉。

其三,经济整体效率。受到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制约,人们总是在不断的竞争中追求效率的提高。可以说,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人们经过反复博弈后为达到效率最大化而约定的一种秩序。民法和经济法也不例外,它们都把促进经济效率作为其目标。民法的个人本位决定了它追求的效率也是个别的、微观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认为个体的效率最大化必然带来整体的效率最大化,但垄断资本主义出现以后,这种思想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因为个体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在不少情况下是以牺牲社会整体效率为代价,这就极易激化微观效率与宏观效率之间的矛盾。经济法的出现呼唤着对过去个人效率至上的追问和反省,代表了对整体效率的期待。经济整体效率与个体效率需要作出严格的区分,对于垄断企业来说,其个体效率不可谓不高,但站在国民经济整体的角度看,垄断企业抬高产品价格、排斥市场竞争、压抑创新活力,最终会导致整体经济效率的严重降低。需要注意的是,整体效率并不意味着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最快、经济总量最大,而是追求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自然环境等多因素的共同进步。换句话说,经济整体效率不仅追求“量”的增长,而且追求“质”的提高。这要求我们统筹兼顾,在短期、片面、个别的效益影响到整体效率时果断做出选择,重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理念的上述内容之间相互依存,其中经济整体效率是核心,经济宏观安全是基础,经济实质公平是追求。经济法的理念,就是在保证经济宏观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下,促进经济整体效率,实现经济实质公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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