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研究
2014-02-02贺正楚
贺正楚,张 蜜,吴 艳,2
(1.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2.怀化学院经济系,湖南 怀化 418000)
1 引言
生物医药产业已经被我国确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是指生物医药界的有关研发成果,能够在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中实现共享、由生物医药企业普遍使用、对整个生物医药产业产生广泛影响的一类技术[1]。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衔接了生物医药基础理论研究与企业面向市场开发的专用技术这两个方面,它是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技术基础和进步的阶梯。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在引导生物医药知识、产品以及服务转化为产业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条件的作用。大多数生物医药企业在拥有应用性专用技术之前,对处于技术共享的共性技术有很大的依赖和需求。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初期性特征,决定着我国生物医药企业其产业技术与国外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共性技术的竞争,而不是像生物医药产业发达国家,由于其企业已经掌握了大量的产业共性技术,故其企业竞争一般表现为关键技术研发的竞争。因此共性技术是否被生物医药企业所广泛拥有,就决定着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成功与否[1-2]。
2 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不足的原因
2.1 共性技术供给出现市场失灵
从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行为过程和结果来看,其提供的技术产品介于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共性技术产品显然具备准公共产品特性。此外,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具备开放性特征,从而可以给研发者以外的企业带来无需付费的收益,这就是产业共性技术的外部性。市场机制能够很好地解决私人产品的供给,但是无力解决产业共性技术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据调查统计[2],大型生物制药企业的共性技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20%有余,纯粹的生物技术研发企业的研发投入比重更高。共性技术研发的高成本投入使许多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实行“技术内敛”,采取内部化策略防治技术外溢,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当中,以核酸核酶、小分子药物、生物试剂、基因重组、蛋白质工程、现代中药为代表的产业共性技术,均具有共享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它们既非经济学意义上的纯公共物品,也不具备商业上的独占性,其共性技术开发处于政府和企业关注的中间地带,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提供技术供给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不愿一手包办,很容易出现供给失灵现象。
2.2 共性技术供给存在组织失灵
产业共性技术的供给也存在着组织失灵。组织失灵表现在组织能力、组织模式和组织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因为存在着组织失灵就难以实现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组织目标。
(1)组织能力。由于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高技术关联性,单个企业组织的技术能力与研发资源难以单独支付高昂的研发成本,且共性技术研发费用的支出远远超过应用该技术后的收益。我国生物医药企业以小公司为主体,占据我国整个医药制造业85.02%的小企业有5787家,633253个从业人员,平均每个小企业人数为109.5人。从事中成药制造的小企业1254家,占该行业的企业数比例为83.05%,从业人员154722个,平均每个小企业人数为123.4人。从事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的小企业724家,占该行业的企业数比例为88.83%,从业人员68264个,平均每个小企业人数为94.3人[3]。数量众多的单个小企业若进行共性技术研发,一般无法攻克共性技术所固有的高技术关联性,也无法承受研发失败的高风险。另外,作为集中了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企业组织——生物医药基地或者生物产业园区,其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的组织能力也明显不够。我国从2005年至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了22个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由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了17个生物产业基地,两者合计一共为39个国家级生物产业基地。近年来,各类生物医药园区在我国各省市区迅速兴起,目前有150多个生物产业园区。无论是39个国家级生物产业基地,还是150多个生物产业园区,其中80%的基地或产业园区共性技术研发力量薄弱,技术服务单一,很难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高精尖前沿共性技术层面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供产业共性技术。产业基地或产业园区的技术服务定位于为企业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一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机构规模普遍较小、数量不多[4]。
(2)组织模式。我国相当一部分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依托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而建立,这些技术研发机构因为其所依托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关系,多数承担着教学科研等任务,缺乏需要靠提供技术研发求得生存的危机感。这些技术研发机构的研究人员习惯于独立研究,不善于整合利用外部资源,开拓对外服务的市场能力和意识均较弱,开拓市场的驱动力也不强。技术研发机构融合生物医药信息、知识产权、专利的能力不强,在市场经济中锻炼和提高的机会不多。技术研发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服务及产业带动的功能。大多数技术研发机构在开展对外技术研发服务时,所提供的研发技术在价格、质量、时间等方面往往满足不了市场需要。技术研发机构也缺乏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考核、奖励等激励机制。技术服务资格认证制度还没有在研发机构和从业人员中得以实施,在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成品时,有时还缺少资质和资格条件。
(3)组织管理制度。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缺乏一个统筹管理部门来协调管理,涉及该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包括卫生部、农业部、教育部等多达15个部门,管理机构和学科设置基本是按传统生物学的分科方法进行,涉及生物医药技术的国家科技计划分散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攀登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转基因植物专项基金这6个方面的资金资助当中,各种研究资助由于缺乏统筹管理,本来应该倾向于资助共性技术研究的基础研究计划,经常被那些技术覆盖面较窄、属于技术应用和推广计划的项目所挤占,难以得到立项和予以资金支持,共性技术研发资金不够,资金得不到保障。
2.3 共性技术体系复杂导致供给困难
生物医药产业作为多行业组成的产业群,主要包括三大产业:以发酵为代表形成的生物制造业、采用基因工程与细胞融合为代表的现代生物产业、以生命科学理论为基础的生物资源产业。涵盖上述三大产业的共性技术在不断延伸、拓展、派生和动态中进行发展,其发展路径纷繁多样,发展途径交叉汇织,这里以微生物发酵共性技术为例说明这种状况。数百年来,人类通过微生物酵母菌发酵生产酒精、面包、柠檬酸、乳酸和蛋白酶等产品,微生物发酵技术的发展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从简单的纯培养技术、通气搅拌技术发展为较为高级的自动控制、代谢控制发酵技术,随后又发展到极为精细、微观的生化合成与酶反应合成技术。微生物发酵共性技术与其他现代生物技术不断相互渗透融合之后,在细胞和分子层面对微生物菌种进行创造设计,创造新的菌种,再通过微生物发酵生产新的物质。
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例如药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等,共性技术往往由成百上千甚至上亿个技术单元组成,各个技术单元之间的关系呈现明显的非线性结构,极为复杂[5]。目前,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体系至少涉及了基因工程、抗体工程、免疫制剂、干细胞组织工程、天然药物、核酶核酸、生物诊断、生物医学工程这八大领域,各领域内的技术单元盘根错节。以生物医学工程为例,该领域囊括了力学、复合材料、电子仪器、医学影像、信息处理技术、智能计算机技术等多个学科和技术单元,任何两项或者多项技术融合都有可能形成新的技术领域。学科交叉无疑是推动科技迅猛飞进的有效途径,然而共性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必然加剧技术研发工作难度,许多企业因而对此望而生畏,被排除在这一巨大的市场之外。研发领域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体制,使得生物医药共性技术的研发机构局限于“闭门造车”,彼此之间缺乏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缺乏资源共享机制,有限的研究规模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共性技术研究。
2.4 共性技术开发时间长、风险高导致研发困难
生物医药产品涉及人类健康,由此导致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所需经过的验证、检验和审批环节特别多。疫苗或药品的临床试验周期、共性技术指标等是由政府强制性规定的,这使得生物医药共性技术在开发、转移、转化、推广、扩散过程中需要消耗相当长的时间。这是由于前沿的生物医药知识和技术还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大多数都处于摸索阶段,生物医药企业要成功地完成任何一项前沿的共性技术开发,都需要经过试验研究、小量试剂、中间试制、临床试产 (Ⅰ、Ⅱ、Ⅲ期)、正式生产等阶段以及一系列严格繁琐的审批程序。其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很关键,有时候任意一个研发环节失败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前期投入付诸东流。一项生物技术产品的开发,先要经过实验室研究,然后再经过中试阶段的10000多种化合物筛选,最后是临床前研究阶段。能够进入最后阶段的仅仅只占要开发的产品总数的25%左右。据统计[5],一项生物医药共性技术研发的成功率仅为5% ~10%,但开发时间却要耗尽8—15年,借助共性技术产生关键技术并开发新药品的成功率则不足万分之一。以“幽门螺杆菌疫苗”技术为例,其研发周期长达14年,累计投资5000多万元。
3 加强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对策
我国现阶段依靠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任何一种组织的力量来单独进行共性技术的创新,实力都较为薄弱,而联合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力量,优势互补、高效整合各方技术资源,则是构建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及其服务供给的有效对策。政府对共性技术的供给提供政策工具,依托政府投入解决共性技术供给市场失灵的难题,大学和科研院所则主要为共性技术发展提供基础研究和基础科学,而企业则主要关心面向消费市场的共性技术的推广和商业应用。
3.1 依托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现象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共性技术的发展,靠单个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研发将会出现动力不足,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的供给不能被看作完全的市场化商业行为,更应被看作是具有共享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准公共产品,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在政府作用之下供给该产业共性技术。不过,也不能完全依托政府推动生物制药产业共性技术的供给,政府可以牵头带动技术研发,但不能包办代替。因为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分为两类:基础性共性技术和竞争性共性技术。竞争性共性技术直接和产业产品挂钩,因而其需求更大些,但其研发基础相对要薄弱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往往适合在政府牵头的前提下开发基础性共性技术,竞争性共性技术往往需要在政府牵头的前提下由企业进行开发。从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的投资来看,政府投资可以作为引子,但不应是全部,也不应是大多数,要鼓励企业资金和社会各类资金进入。因此产业共性技术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的双主体投资机制,政府为投资主体,弥补企业投资不足。
依托政府克服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市场供给失灵的主要对策,就是构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是从事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公共服务性科研机构,代表国家意志,履行政府职能。在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时,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通过提供公共产品,解除了市场机制的弊端,完成了企业不愿也不能完成的任务。而这一使命的达成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研发经费的支持,更重要的是政策上的适当倾斜,政府性质的科研组织、政府管理功能都要适当地向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延伸。在共性技术研发投入方面,我国政府支持力度还有待加强。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这类计划要有意地向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的有关项目倾斜。在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这些类型的国家级研究平台的报批中,也要对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的有关项目给予政策性支持。因此,我国政府在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时,对于不同层级的科技计划,需要根据其具体定位,在注重技术应用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界定共性技术。例如,国家科技计划应该面向行业间的共性技术,突出国家层面对生物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支持;行业科技计划应该面向行业内的共性技术,突出其对生物医药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地方科技计划应该面向地方产业集群和技术联盟,突出地方对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园区的扶持。这不仅能使生物医药共性技术选择更为合理、准确,也能提高科技计划执行的效果。
3.2 通过组织创新克服组织失灵现象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对那些此前承担共性技术研发的应用型研究机构实行企业化改制,应用型研究机构在相继市场化的改革中转变成为科技型企业。这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院所研发的积极性、激发了其创新活力,但与此同时,转变后的科研院所在市场竞争的生存压力之下不得不去迎合市场需求,从事易于产生效益的短平快技术研发,而对那些研发周期长、风险大且具有外部效益的共性技术研发,则并不看好,共性技术研发体系由此就缺少了最重要的环节。有鉴于此,我国一部分省市为解决这一问题,转而积极推动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试图弥补共性技术研发主体缺失。但是,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这种实践很大程度上是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个体行为,政府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并不高、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导致其成效甚微。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对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应当在国家层面、省市级层面重点建设几个 (不宜太多)由政府主导的平台,以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开展国家层面的生物医药共性技术选择活动有助于改变目前共性技术研发的分散局面。集中资源对共性技术研发加以支持,将共性技术选择活动、科技发展规划中的技术预见、技术发展路线图有机结合,在编制科技规划的同时遴选出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共性技术,同时,将共性技术的研发列入科技发展规划。
就我国而言,国家层面的共性技术选择要与技术预见,特别是科技规划编制工作结合。由科技部牵头负责,设立技术预见办公室,成立技术预见指导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通过德尔菲调查等方法进行共性技术预见。在计划层面,具体而言,共性技术的选择要建立“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遴选机制,并设置计划专家委员会,从而对征集上来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实际意义的共性技术进行凝练,在积极整合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反映生物医药产业界和政府的需求。
3.3 由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企业集群供给产业共性技术
在生物医药企业集聚化发展态势下,通过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企业集群向企业外部供给产业共性技术,也是一种对策。这方面在美国已经有成功的事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在园区或产业区发展企业集群的方式研发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例如,北卡罗来纳州研究三角园区、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和华盛顿-巴尔的摩等地区,就已通过生物医药产业的空间集聚形成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模式,为产业集群中的企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支撑[6]。
由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企业集群供给产业共性技术,其优势和特点在于:
一是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内集群企业产业关联度高,对共性技术有着共同需求,因而集群企业具有合作研发的需求。共性技术为单个企业竞争性技术研发提供基本技术支持,多个企业共同筹资进行共性技术研发,单个企业所分摊的成本得以减少,这有利于单个企业资金的节约。同时,研发过程中的分工协作也有助于提高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效率。
二是集群企业在把技术等资源转化为产品的市场实践过程中,能够发挥集体智慧、经过集体决策判断共性技术发展趋势,共性技术研发由此有着正确的方向[7]。企业集群以其方便快捷的内部信息交流、频繁的创新、生产要素的集聚等优势为共性技术研发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主要表现在:集群内部持续的创新活动增加了企业对共性技术的需求;专业型人才的集聚使集群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更为便捷,企业通过这种学习氛围能更方便地获取技术知识,激发创新意识,从而积累形成整个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的共性技术研发;一个企业在共性技术的基础上形成竞争性技术创新成果时,竞争者竞相模仿,促进共性技术应用于实践,从而保证了共性技术研发的持续性,提高产业集群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是集群企业能集合众多企业的力量,共同降低共性技术研发风险。单个企业之所以难以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主要在于其研发能力不够强、掌握技术信息的能力有限。通过集群企业共同研发共性技术,集合集体智慧,汇集集群企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资源群策群力,研发成功的机会得以大大提高,研发风险得到各方力量的控制。
通过企业集聚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也应该成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创新的国家战略和重要举措。为了促进生物技术企业集聚,以集群形式研发生物产业共性技术,我国已经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了数量较大的生物医药企业集群,在成都、大连、广州、青岛、深圳、泰州、天津这些城市也建立了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初步发展和形成了集生物技术研发、制造、人才培养、流通等为一体的生物企业集群。此外,我国还通过建设生物产业基地发展生物医药特色园区,例如,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次批复和认定了石家庄基地、长春基地和深圳基地3家“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之后,各类生物医药基地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包括北京亦庄工业园区、本溪中国药都、长春高新生物医药产业园、常州生物医药产业园、成都天府生命科学园、广州国际生物岛、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南京生物医药谷、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山东国际生物科技园、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上海金山生物医药产业园、上海聚科生物产业园、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 (张江药谷)、苏州工业园纳米科技园、无锡 (惠山)生命科技产业园、无锡(马山)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区、无锡锡山生命科学园、武汉光谷生物城。在上述开发区、园区和基地中聚集的生物医药产业企业,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提供了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供给基础。
3.4 创新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模式
研发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需要精细的专业技术以及投入巨额的资金这些条件,一般的企业很难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掌握大量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生物技术公司,其研发力量很强但是研发投入却有限,大型制药公司虽然资金充裕但是技术力量却较弱。“生物技术公司+大型制药公司”合作研发产业共性技术,将是共性技术供给的主导模式。生物技术公司一般先完成生物共性技术的初期发现、实验室研究和中试等环节,大型制药公司借助合作、联盟或者并购等方式,取得生产技术和生产权,承担共性技术之后的关键技术研发、技术应用于生产等任务。这种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模式,近年来在国外被一些著名企业接受。例如:研发出“RNA干扰”共性技术的生物技术公司Sirna,被默克 (Merck)以11亿美元收购;拥有下一代基因测序共性技术的454公司,被罗氏公司以1.55亿美元收购;Arrow公司开发的抗感染治疗共性技术,被阿斯利康(Astrazeneca)以 1.5 亿美元并购[8]。
[1]贺正楚,张蜜,陈一鸣,邓小云.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路线图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26(7):54-65.
[2]黄立强,吴翠玲.生物医药产业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运作模式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22(4):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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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俊祥,李振兴,武治印.我国生物制药产业技术路线图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9,25(6):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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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铮.北京生物医药产业阔步前行[N].科技日报,2010-06-10.
[8]刘国峰.生物技术将成全球战略性新兴产业[N].中国证券报,201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