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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官”经济犯罪原因、侦办难点及对策研究

2014-02-02军刘丹张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村官犯罪

原 军刘 丹张 帆

(1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 辽宁 丹东 118000)

我国“村官”经济犯罪原因、侦办难点及对策研究

原 军1刘 丹1张 帆2

(1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 辽宁 丹东 118000)

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村官”经济犯罪案件,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多次上访、多头上访、集体越级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因此,从“村官”经济犯罪案件及人员进行剖析,针对其犯罪的原因和侦办难点,提出打击“村官”经济犯罪的侦办对策,对于全力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村官 经济犯罪 侦办

农村基层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是我国社会管理的最基层组织,是直接联系群众的基层社会管理组织,它影响着一个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村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经济是农村发展的命脉,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村官”存在的经济问题也逐渐突出,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犯罪高发的突出部。防控“村官”经济犯罪,笔者认为,不仅重要,而且迫切。具体来说,应当在探究现阶段我国“村官”经济犯罪的原因、侦办难点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村官”经济犯罪侦办对策,以减少“村官”经济犯罪数量,控制其危害后果,保护农民权益,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1 现阶段我国“村官”经济犯罪的原因

1.1 犯罪主体责任意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传统道德规范受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潮强烈冲击,传统美德和淳朴习俗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日渐淡化,部分“村官”感受到城乡生活的差距,但又找不到有效途径去改变现状,幻想不劳而获,从而逐渐心生杂念,继而不惜铤而走险;同时,“村官”选拔制度不够科学严谨,有些“村官”在上任前就有过嫖娼、赌博、经济违法等前科劣迹,有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村干部身份,自身素质存在欠缺,由于“村官”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在工作作风上简单粗暴,常常搞“公私兼顾”,权钱交易,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思想,平时不注重学习,又缺少正规的学习培训,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党纪、国法意识非常淡薄,主观上的违法性认识不够、责任约束感不强易于诱发经济犯罪。

1.2 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

由于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性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财政上自给自足,政府部门对其监督乏力,所以“村官”虽小,权力却大,时间一长,极易导致权力恶性膨胀,容易使“村官”产生特权意识和以权谋私想法,胆子越来越大,无所顾忌;在村集体财务管理层面,财务监督手段原始,水平低下,导致“村官”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财务审批不严格,自批自支现象较为常见,同时财务行为不公开,村民根本无法监督。

1.3 农村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执行流于形式

村级财务经济的支配权,一般都在村委会主任和村长手中,村里的经济,从权利审批、经济包管、票据使用、票据包管及开具、做账时间及做账内容等经济运行的一切环节,都被“村官”牢牢控制。按照有关规定,村里的各种事项要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定期向村民公告,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但目前来看还欠缺具体、健全的财务制度,或是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形同虚设,执行流于形式。具体来说,一是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不规范。某些财务开支仅凭当事人口头打招呼,不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有的村级财务人员长期采用笔记本对收支情况记流水账,或者签“白条”代替正式凭据,没有正规的记账凭证和账薄,或是保管不善,导致凭证或账簿丢失。二是暗箱操作,不利监督。有的村委会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或者是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集于一人,或者会计、出纳由村干部的亲属担任,相互串通实行“暗箱”操作。

1.4 农村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农村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法制宣传教育并未与经济建设同步。一方面是广大的农村群众还停留在以个人的好恶来判断是非对错的阶段,对“村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分辨不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在平时生产、生活中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是村民法律意识差,不懂得对村内的各项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导致“村官”一个人说了算。同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枪打出头鸟”的思想观念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只要不触及自身利益,群众往往“视而不见”;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个别群众也心存胆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也不敢告官,导致犯罪分子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在一定程度上对“村官”犯罪也是一种放任。

2 “村官”经济犯罪的侦办难点

2.1 涉案金额小,立案困难,被害人诉求无法得到满足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如西北、东北、西南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村干部、小队干部手中经管资金少,涉案金额往往较小,多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安经侦部门按正常程序办案,常出现不能立案,有劲使不上的情况;而被害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广大农村群众对公安经侦民警保护其经济利益抱有较大期望,在不能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只能通过行政执法权限对其被侵害法益予以救助,但在基层公安尤其是县级公安经侦部门行政资源不足并向诉讼案件倾斜的执法背景下,被害人的诉求往往得不到有效满足,由此滋生不满情绪,对警民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2 案件跨度长,发案滞后,证据不足导致侦办困难

“村官”经济犯罪由于隐蔽性强,农村干部任期长,时间跨度大都很长,如笔者在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研获悉,辽宁公安经侦部门近期侦办的“村官”经济犯罪案件跨度多在2至7年之间。同样由于案件的隐蔽性强,发案严重滞后,有的案件甚至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由于农村财务制度多不健全,时间一长很多书证丢失遗弃,初查时很多涉及案件数额的证据难以取得,加之经侦工作中常见的“不破不立”观念影响,很多案件无法立案,只能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或不了了之,导致“村官”经济犯罪立案率偏低;即使立案之后,由于缺乏证据,给案件侦办带来很大难度,常常无法顺利进行,则只能停止侦办,导致案件悬而不决,或撤销案件,客观上实属无奈之举,但主管上往往对举报人、被害人感情伤害很大,影响警民和谐关系。

2.3 农村工作诸项制度不健全,导致原始证据不足

“村官”经济犯罪具有手段多样性及隐蔽性的特点,案件牵涉人员较多,取证量大,这本来就加大了经侦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但雪上加霜的是由于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备、缺乏必要的监督,财务制度的混乱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难度。大多数农村财务账簿保管,记账方法、报销制度不规范,“白条”多,并存在做假账、乱做账、代做账的现象,个别村存在建账不理账,账目凭证残缺不全,鼠咬、丢失现象严重,当办案人员进行会计资料勘验时,很难查证出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很难准确查证,许多举报问题根本无法核实;在部分“村官”经济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村财务人员存在随意更换情况,账目经手人发生变化,但工作衔接随便,不够规范,衔接环节问题颇多,导致村级财务账目不全,直接影响了查证工作,使得案件侦破缓慢或无法取到关键证据,不能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2.4 举报带有目的性,不实举报给案件侦办带来难度

“村官”经济犯罪的发案往往是“政治”斗争失败的结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村官”经济犯罪的控告、举报者也常常怀有政治目的,对人不对事,涉案线索均夹杂着强烈的个人情绪,过于夸大犯罪事实,检举、控告内容不清,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缺乏足够证据;举报人、控告人主观随意性强,矛盾一方为获取更大利益或报复泄愤,往往以对方有经济问题为借口,把公安机关的调查作为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把有关问题夸大化,甚至无中生有,借机激化群众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给政府和办案机关施压,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由此导致公安经侦部门虽然受案多,但怯于立案,影响了公安经侦职能的正常发挥。

2.5 案件侦办遭遇多方阻力,犯罪打击难度大

一是农村社情纷繁复杂以及“村官”所处特殊地位,使得群众的证言受人为因素干扰很大,加上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害怕事后遭到报复,即使知情也不肯提供证言;有的虽然肯告知情况,但陈述事实仅限于和其本人有关内容,其他情况则闭口不提,给侦查工作带来重重阻力。二是有关单位不配合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村官”是乡(镇)政府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领导,必定与乡(镇)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出于维护本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形象及政府自身形象的政治利益考量,乡(镇)政府会对“村官”有所偏袒,某些公职人员则充当案件当事人保护伞,对查处工作采取被动、消极的态度,增加打击犯罪难度。三是在某些“村官”经济犯罪案件侦办中,侦查人员认为缺乏经营条件,没有“好处”,还可能“出力不讨好”,得罪某些政府人员,对案件产生畏难、消极、推诿心理,不愿侦办“村官”经济犯罪案件。

2.6 犯罪手段多样,利用职务便利团伙犯罪增多,隐蔽性强

“村官”经济犯罪的手段日益呈现出多样性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实施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商业受贿等犯罪。具体表现为:一是挪用集体资金。“村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设小金库、白条顶账,共同挪用或私分集体资金;二是职务侵占。“村官”利用审批、保管以及经手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假冒领、少支多报、重复报销、开假票据、套开发票以及各种名目的发奖金、补贴等手段侵占集体财物;三是商业受贿。“村官”在村民建房审批、村建设工程承包、以及非法出售土地、串通投标等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在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同时,收受他人贿赂。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农村经济犯罪过程中,经常出现村委会主任与村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相互勾结,隐蔽性极强,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发现、查证犯罪的难度。

2.7 法律适用存在问题,侦查人员办案缺乏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专门做出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范围,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然而,目前刑事法律规范对“村官”管理或参与村办企业经营或转型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规定不够周延,侦查人员办案缺乏法律依据。如:“村官”利用管理村办企业的便利,自己经营或关系人经营与村办企业同类业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村官”利用管理村办企业的便利,实施的背职经营,使集体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村官”利用管理村办企业的便利,在企业改制时,徇私舞弊,将集体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己或他人,致使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目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村官”上述行为未规定为犯罪,但实际上这类行为又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村官”经济犯罪侦办对策

3.1 准确把握线索来源

准确把握案件线索,是开展侦查工作的前导工作,将决定着整个立案、侦查工作的好坏,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以重视。“村官”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群众揭发检举;被害人控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线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获得的线索。

公安经侦部门在获得“村官”经济犯罪线索后,应当准确把握线索来源,对举报、控告案件,侦查人员应注意举报、控告材料中的水分,对材料作必要的筛选、甄别,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判断到底举报、控告内容够不够立案标准。对得到的每一个线索都应当认真查证,细致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在这一阶段,要给案件进行定性,通过案件罪状特征,以确定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同时,对确认的线索要认真登记,并将情况按时上报、备案,防止插手民事纠纷。

3.2 认真分析案件管辖问题

在公安经侦部门受理的“村官”经济犯罪案件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大都是多方面的,与公安经侦部门所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和检察机关所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村干部横行乡里、欺男霸女等普通刑事治安案件与纪检部门管辖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往往交织在一起。公安经侦部门在受案后首先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属于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要迅速开展初查工作,对不属于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3 合理选择侦查途径

一是从案到人,对于有报案人的案件,要仔细询问,全面了解案情,及时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固定书证、物证,特别是对会计资料的提取;认真分析案情,合理确定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查找是否有同案犯,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捕犯罪嫌疑人,最终运用闭合的证据链条确定嫌疑人犯罪事实。二是从人到案,在知道有确切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工作的思路应该是从人到案。应当在了解犯罪嫌疑人动态的前提下,迅速搜集犯罪证据,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与鉴定、现场勘查、会计资料勘验等多种侦查措施相结合,通过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结合嫌疑人供述,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

3.4 正确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村官”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网比较复杂,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对此类犯罪的危害性认识远不如对暴力性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那般深刻,所以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透过经侦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就会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往往利用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开脱罪责而四处“打点”。同时,在某些利害关系人的“指点”下,犯罪嫌疑人及时“醒悟”并马上与同案犯或其他证人串供。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有着相对复杂的人脉关系,被串供的证人往往违心作假证,为其开脱罪责,导致有关证据不能取得,无法定罪。所以在实战中,我们要尽可能防止犯罪分子“串供”,采取如刑事拘留等有效的强制措施或在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前对村两委班子成员逐个调查、固定证人证言,防止事后证据的人为变调、变味。

3.5 勘验会计资料,查找账目疑点

会计资料勘验,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财物,所进行的检查、调查、验证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为了更好地揭露和打击“村官”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必须要主动、客观、全面,并且要固定涉及会计资料的各种证据。在实战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利用顺查、逆查、核对等方法,全面查清村会计总账、明细账、出纳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要仔细核实相关凭证及相关单位的账册,从工程款及厂房承包款等款项,低价出租、转让、包发集体所有耕地、山地、林地、鱼池、矿山、滩涂、荒地等,高于造价支付工程款及厂房承包款等签订的各种书面凭据下手;从可疑账目及村里经济业务往来中发现疑点。对案件,侦查人员要细致分析案情,理清案件头绪,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

3.6 切实加强协作,形成打击“村官”经济犯罪的合力

一是公安机关内部要加强协作。办理“村官”经济犯罪案件时,由于经侦部门侦查员对“村官”工作环境不是很了解,所以在开展工作时,应当积极取得当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及治安民警的支持,广泛开展协作。二是公安经侦部门要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联系,统一认识,及时、准确地打击“村官”经济犯罪。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经侦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准确定性案件性质;加强与纪检、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联动配合,多方开辟侦查途径,形成打击合力,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力维护农村稳定。三是谋求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由于“村官”经济犯罪牵涉的问题面广,处理起来涉及的政策、法律又比较复杂。因此,侦办“村官”经济犯罪案件时,为了突破关系网、人情链给侦查工作带来的阻碍,侦查人员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配合,可以将侦查工作与联合工作组结合起来,置于当地政府的领导之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随时将侦办进度向政府报告,取得政府的支持。

[1]张学义,孙建民.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8).

[2]陈伟,原军.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职务犯罪打与防[J].中国刑事警察,2011,(2).

[3]陈祥民,徐洪江,丁金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1.

[4]端木庆海.“村官”经济犯罪若干问题探讨[EB/OL].公安网,2008-9-29.

(责任编辑:李艳华)

D918

A

2013-06-01

辽宁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辽宁省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相关问题研究”(编号:2011401012)。

原军(1980-),男,辽宁丹东人,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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