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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保护未成年人立法速览

2014-02-02

中国共青团 2014年4期
关键词:体罚保护法瑞典

各国保护未成年人立法速览

瑞典:

首个立法禁止体罚儿童国家

“儿童也是完整的人,他们的权利应得到全面的保护。”正是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推动下,1979年7月,瑞典全面禁止体罚儿童的法律生效,这意味着父母们关上家门打孩子——无论扇耳光、打屁股、罚跪或是揪耳朵,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瑞典,父母体罚孩子也曾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瑞典卡尔斯塔德大学研究儿童健康学的斯塔芬·詹森教授介绍说,体罚孩子从宗教和道德传统上都曾被认为是父母应有的权利,也得到教会的支持,“不过,在上世纪30年代,随着瑞典越来越世俗化,并且更多的科学报告指出体罚给孩子生理和心理上的负面影响,人们的观念逐渐发生变化。”

加拿大:

各省都有儿童保护法

加拿大除联邦政府有儿童保护法以外,各省都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法。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儿童福利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儿童保护会有权将儿童带走,通过法庭取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权,直到法庭审理有关虐待儿童的案件,并作出判决为止。

加拿大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保护方面也有很多具体措施。例如,加拿大中小学曾作出规定,禁止在学校自动售货机出售可乐等不利于学生健康的饮料等。此外,为了让学生轻松学习,学校还规定,每天上课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3点半,作业量不多,学生没有太大的学业压力。

澳大利亚:

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

澳大利亚《家庭法》以“父母责任”的概念取代“监护权”,更加强调了父母对子女承担的义务,淡化了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不论是在离婚诉讼,还是在虐待等其他诉讼中,儿童作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权益的维护都应在诉讼中得以表现。澳大利亚特别设立了儿童的独立代表人制度,独立代表人代表儿童出庭,以为其争取利益。

澳大利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推行社会福利制度,对儿童给予比较完善的福利保障,同时还建立了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的颁布实施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

法国:

司法保护涵盖成长的全过程

法国1945年有了适用于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的专门司法制度。至今,对青少年的保护涵盖了成长的全过程,从出生到就学、就业,从物质生活到精神需求,从优势青年群体到弱势青年群体,都受到了政府的关注。

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社会普遍认为,好的家庭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是保护儿童的有效系统。就此,政府制定了家庭补贴政策,实行经济引导。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补贴的各项政策也不断调整完善,为减少对儿童成长的不利影响,政府为各类型家庭提供帮助。

法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社会对未成年人应尽可能保护、教育的认识基础上,主要有两套体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置。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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