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国家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思考
2014-02-02曾建勋
曾建勋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38)
关于构建国家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思考
曾建勋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38)
首先从科技报告工作流程出发,明确构建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积累与共享科技知识资源、规范科研活动与组织管理。其次,针对科技报告工作不同阶段的特征,集中探讨科技报告呈交、科技报告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信息公开监督等核心问题,并提出应形成相应的制度以固化条例的内在构架。最后提出作为对全国科技报告工作具有指导性、保障性的法律法规需明确的基础性概念和相关问题。
科技报告;科技管理;科技政策;资源共享;制度建设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产生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在科研成果产生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信息资源。不断丰富的科技信息资源亟待通过统一的保存与管理,推动资源的共享,因此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势在必行。早在1895年,美国就诞生了《美国政府出版物月报》[1],将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研究机构编写的科技材料统一编目,并提供公开服务。在随后的40年间,形成了1.6万篇技术文件和研究报告,成为美国政府科技报告的雏形。从1945年发布第9568号总统令[2]有组织地开展政府科技报告工作以来,美国已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管理最完善的国家层面的科技报告管理体系,包括国防部AD报告、商务部PB报告、航空航天局NASA报告和能源部DE报告四大体系,国家技术信息服务局NTIS是美国国家科技报告收藏和服务中心。相比之下,我国除了国防科技报告系统已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建设阶段外,民口的科技报告制度迟迟未建立,大量科技信息和数据呈分散状态,缺乏统一的资源管理和共享制度。201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则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国内外科技报告体系建设实践证明,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统一的标准规范、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科学的收藏服务机制[3]。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将科技报告纳入到科研管理程序,保证科技报告的产生和呈交,规范科技报告的管理和交流的基础保证。因此,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需要政策法规先行,强化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
2 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
科技报告持续积累所形成的国家基础战略资源,将成为科技知识共享交流的重要载体,这无论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科研人员还是社会公众而言,都提供了有利的信息支持与保障。构建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目的正是在于保证科技报告资源的有效和可持续性积累,使科技报告制度能够在社会公众(政府信息公开)、科研人员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等不同层面发挥相应的作用。
(1)使科技报告制度成为科技知识资源积累的基本手段。促进政府科技投入产生的科技报告可持续积累,成为政府科技投入产出的重要表现形式。
2012年,我国科技投入达万亿元人民币,全国科技界在创新体系中实施的大量科研项目,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要求,致使大量成果都存留在科技人员脑海里,或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个别还随时间而流失,因而这些成果不能积聚整合成为科技知识资源。
长期以来,科技投入所形成的这种信息资源“各自为政”的局面,使数量巨大的资源无法集成积淀,更难以发挥效用。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科技报告管理条例,促成科技报告体系的建立,对国家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国家保存和集成管理,实现国家科技自主创新战略性资源的有序积累和保存,展现国家科技实力。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科研项目成果分散于个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手中而造成国家科研成果资产流失;另一方面避免由于缺乏有效的互通互联途径、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而造成信息割据,无法适应当前资源共享、科技创新的迫切要求,造成资源的重复投资和浪费[4]。
(2)使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成为科技资源共享的基本策略。科技报告共享成为政府科研成果的展示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延续和深化。
科技报告管理条例应确立政府投资形成科技报告的社会公益性特征,为国家财政在科技领域的投入创建新的总结形式和成果展示方式,为政府公共支出的绩效考评提供有效的依据,成为科技管理部门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信息内容。
科技报告全面、完整和翔实地记载科研活动中的任何过程和结果,其技术含量高、描述详尽、实效性强,是一种传承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的重要文献。科技报告能为科研人员提供有效的信息保障,使他们能够了解和借鉴他人的技术成果,使自己的工作有更高的技术起点,避免重复研究,把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放在攻克新的技术难点上[5]。通过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科技报告收集、积累、保存和利用机制,创建国家科技报告基础文献平台,促进科技报告在不同范围内的充分共享利用。为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高质、公平的服务,使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共同受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实现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区域的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全社会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6]。同时,对科技报告的公开或涉限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科研项目尤其是重大科研项目的公示效果,增加科研工作的透明性。这既有利于倡导诚信务实的科学精神,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又为社会公众和科技界提供了了解、利用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渠道,加强了全社会对国家科技投入模式的理解和支持。
(3)使科技报告工作成为规范科研活动及其过程的有效措施。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可以培育容忍科研失败的氛围,优化科研秩序和科研生态环境。
科技报告,作为唯一编号的特种文献,通过颁发呈交证书,赋予一定的版权标识,可以作为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的重要凭据,作为科研人员展现科研成果、体现科研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有利于激励和约束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提交科技报告的数量、质量和时间等,不仅反映了其完成项目的质量、项目创新性,而且反映了创新水平和学术作风,体现了科研单位或人员的科研实力和科学态度,有利于在科技界倡导诚信务实的科学精神,有利于深化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技评价机制。
任何科研成果都是前人研究成果的延续创新和继承发展。科技报告完整而真实地反映了科研活动不同阶段的技术内容和经验教训,是系统地记录和保存科研项目的科研过程和结果的重要手段。在科研活动中,对科研过程、结果、方法、试验等进行随时记载和分析,形成科技报告,有利于记录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动,有利于提升科研人员的归纳总结能力,也有利于对科研人员的考核和对科研工作的分析判断,既记录成功的经验,也记载失败的教训,有利于培育容忍科研失败的氛围,增强实事求是地科学精神,优化科研秩序和科研生态环境。
(4)使科技报告管理成为科技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科技报告工作融入现有的科研管理过程,利于完善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流程,推动科技项目公平竞争。
科技报告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凭证和监控手段,为国家财政在科技领域的投入提供新的总结形式和成果展示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并提交的各阶段、各类型科技报告进行管理,以便于更好地在项目设立、申报和评审阶段开展项目创新性判断,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在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阶段作为项目评价和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用于监督检查科研进展和结果,实现对科技成果真实性和创新性检验,使政府公共支出的绩效考评建立在更加有效、科学的依据之上,也为社会公众和科技界提供了了解、利用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渠道和方式,形成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公示效果,增加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评审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对我国科技投入模式的理解和支持。建立科技报告体系,形成科技计划项目的凭据管理平台,有利于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加强项目实施记录与检验手段管理,规范科学研究秩序,提供科技计划运行的基础性管理措施。
3 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制度构架
科技报告的工作流程可以分为计划、撰写、审查、呈交和交流等5个阶段,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特别是在呈交和交流阶段,需要多重制度设计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在呈交阶段,须以制度形式固化呈交主体、呈交方式与呈交内容;在呈交科技报告后,科技报告管理主体须形成相应的管理规范,保证不同来源的科技报告能够形成科技报告资源;在交流阶段,则应在兼顾国家利益、作者利益、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明确共享开放的范围与对象。因此,科技报告呈交、科技报告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信息公开监督等核心问题成为科技报告管理条例主要需要明确的问题,构成条例的内在制度构架。
3.1 科技报告的强制呈交制度
科技计划项目可以理解为政府依据国家创新发展需要,向社会购买的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即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立项的方式,将国家或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交给有资质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而获得科研成果,满足公共需要。它不同于一般的产品与服务,需经过研究、试验或试制过程。可能是已有产品或服务的改进,可能是尚不存在有待探索或开发的产品和服务。这种政府科研采购具有明显公共属性,这样公共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理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政府科研投入除有形的产出外,主要以科技报告的形式提交和展现。政府科技投入应确立其产出和提交科技报告是出资人的权利,是承担方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科技报告管理条例应该为科技报告强制呈交提供法理依据 。
3.2 科技报告的资产化管理制度
政府科技资产可以是实物型,也可以是非实物型。软件、科技成果、专有技术、著作版权、专利、资源性资产等属于无形科技资产。科技报告作为科技无形资产的载体将取决于健全的科技报告资产管理制度,需要对科技报告采集、审核、归档、整理加工、编号及相关责任机构的明文规定。科技报告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一方面需要建立科技报告资产登记制度,赋予科技报告唯一编号的产权标志符,作为项目的重要产出成果加以登记,把科技报告作为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的重要凭据加以记录,提高全社会对科技报告内涵和价值的认识,形成将科技报告作为重要的无形科技资产进行管理的意识和氛围,促进高质量科技报告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对科技报告的分级分类管理,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科技报告价值评估规范、质量评判标准、程序和方法,促进国家战略性科技资源的有序积累[7]。
科技报告这种无形资产多数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需要进行长期保存,网络传输和使用,主要借助网络技术支撑的共享平台来实现,所以需要确立科技报告资产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科技报告共享网络平台的安全性。科技报告管理条例应构建网络安全保障制度,应确立共享平台运行机构维护网络安全的强制性义务,规定设立共享平台的日常网络安全维护机制,建立相应的硬件、软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科技报告共享平台的网络安全管理,构筑维护科技报告安全的制度屏障。
3.3 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科技报告是有产权的、涉及多元主体利益的公共信息资源,能否有效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形成有价值的国家科技战略资源,在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科技报告知识产权政策法律环境。
科技报告中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科技报告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需要考虑知识产权持有人即项目承担方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对科技报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和创造行为做出制度安排,规范科技报告产生、收集、传递、收藏、使用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避免多头管理,降低交易费用;另一方面,运用双方约定的形式对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进行指导,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使科研人员可以放心地撰写和提交高质量报告,激励创新性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同时,规定科技报告使用者要尊重科技报告作者的劳动和权利,对使用的科技报告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要采取技术措施,追逐报告全文流向,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举证和公示。这样既强制了科技报告的产生,又促进了科技报告交流使用。
3.4 科技报告的信息公开监督制度
科技报告作为政府公共科技投入的产出形式,理应向纳税人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为了满足科研人员参考学习他人研究过程,提高后续研究起点的需要,必须开放共享。
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政策是指基于公共利益,对科技报告的公开条件、程序、方式、时间以及公民、组织获得使用的规则或策略,旨在促使科技报告在社会或一定的科研团体(人员)之间交流使用。一方面,推动各部门科研立项从分散向集中,从自由封闭式向公开式转变,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重复立项,杜绝政府采购中的黑箱操作;另一方面,为各类主体利用政府信息并实现利益增值提供更多可能,促进科技交流和创新,提高科技报告的使用效率和科研投入的衍生效益。对于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的运行情况、科技报告的使用情况也应定期统计和评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科技报告内容可能会涉及国家安全、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各方利益,对于不同密级的科技报告需要采取不同的开放共享机制和服务模式。对于公开科技报告应通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公众提供公开服务,而对于受限科技报告应向管理人员及授权用户提供受限服务,对于保密科技报告则通过保密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受控服务。
4 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立法内容
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着眼于科技报告工作的各个层次和方面,呈交制度、知识产权问题等制度问题是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内在核心,但是作为一部对全国科技报告工作的指导性、保障性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基础性的概念和问题需要具体界定,工作流程需要统一、规范。科技报告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明确科技报告的内涵
科技报告是科技人员为了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而成的文献。科技报告管理条例中需要明确科技报告的概念,明确科技报告需要详实记载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其实质是以积累、传播和交流为目的,科研工作者依据科技报告中的描述能够重复实验过程或了解科研结果。
对科技报告内涵要进一步明确,如科技报告强调可交流性,有严格的编写规范,不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和专业编辑人员审查;专业性强,内容详尽;附有图表、数据、研究方法等信息,内容覆盖整个科研过程,能如实、完整、及时地描述科研的基本原理、方法等,科研工作者依据科技报告中的描述能够重复实验过程或重现科研结果;出版周期不固定,作为政府出版物,在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随时形成和提交;有不同的密级划分和使用范围限制。科技报告也是科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献化的科研档案。
对提交的科技报告类型也要明确规定,如专题技术报告、技术进展报告、最终技术报告和组织管理报告,要结合我国现行科技管理工作,需要从现有组织管理报告和最终报告开始推进,逐步推进进展报告、专题报告的提交。在科研人员适应了前两类报告的撰写和提交后,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撰写并提交专题报告和进展报告。
4.2 明确科技报告管理的目标
科技报告管理条例需要有国家构建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服务自主创新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应该明确要依托现有科技管理体系,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建立稳定的科技报告产生和收集渠道,对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活动,实现科技报告的依法征集、义务呈交;对社会资金投入产生的科技报告,积极引导其积累共享,最终形成包括国防在内,覆盖各部门、地方乃至企业科技投入的、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体系。使现有散落保存的科技报告从信息孤岛状态纳入到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当中,建立集中检索、分布获取、分级保障的科技报告收藏和服务网络,使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科技创新体系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和保障。
目标需要分阶段执行,如到“十二五”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覆盖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统一的科技报告体系。
4.3 明确科技报告责任主体及其组织架构
科技报告形成过程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他们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第一,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报告形成的组织主体,需要结合科研项目的立项布置科技报告的撰写任务,强制呈交科技报告。第二,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报告形成的责任主体,需要制定科技报告年度计划,督促课题负责人撰写科技报告,并审查和提交科技报告。第三,科研人员是科技报告形成的核心主体,需要撰写科技报告,也是科技报告的主要使用人。第四,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是科技报告形成的管理主体,需要接收、加工管理、长期保存,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和共享。第五,社会大众是科技报告形成的监督主体,科技报告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产出成果,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供共享服务,使其了解政府公共投入效果。
构建国家科技报告管理条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和规定,并结合各部门各地方自身特点和已有渠道和条件,建立由国家、部门(地方)和基层科研单位组成的三级组织管理架构[8]。
作为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部全面负责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宏观决策、部际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成立国家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负责所有公开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和服务。
各部门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依托现有相关机构,成立本部门的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负责本部门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和推进工作,并定期将公开科技报告呈交到国家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各部门也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科技报告管理中心。
应强化基层法人单位地责任和义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或信息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任务,同时应指定科技报告联络人,负责科技报告的收集、呈交、联络和协调工作。
地方政府参考国家科技报告整体布局部署管理地方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报告,并定期将公开科技报告呈交到国家科技报告管理中心。
4.4 明确科技报告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
科技报告形成过程需要经历计划-撰写-审查-呈交-交流等5个阶段。第一,确定科技报告计划,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规定产生科技报告的数量、类型和提交时间。第二,撰写科技报告,科研人员按任务书开展科研工作,按标准撰写不同类型的科技报告。第三,审查审核科技报告,课题承担单位对科技报告进行技术内容审核,确定保密级别、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等;根据本单位申请专利、保护技术秘密的需要确定延迟公开发布的时限。第四,呈交验收科技报告,将审查合格的科技报告(含电子版)送交科技报告管理中心,验收合格后,出具科技报告收藏证明,作为项目申请验收、鉴定和申报成果奖励的必备证明文件之一。第五,共享交流科技报告,对科技报告按其确定的密级和服务范围,提供公众服务或特定授权服务。
科技报告管理条例应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在科技报告管理过程中遵循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操作规范,发挥标准规范在科技报告生成、积累、共享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要求各部门、各地方或各计划建立尽可能统一的技术流程和标准模版,推动实现科技报告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方便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对不同科技计划体系所规定的科技报告任务,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操作,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分工协作、联合共建、合作共赢的工作机制[9]。
4.5 明确科技报告开放原则和共享办法
科技报告管理条例构建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积极推动科技报告的充分、合理、广泛、安全的交流与利用,提高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能。所以,需要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报告。
需要明确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体系,由国家科技报告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众、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开放共享服务的实施任务,应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推动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国家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和相关科技报告管理机构还应做好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要告知科技报告用户在使用科技报告过程中,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应规定科技报告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保密和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应鼓励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服务于科研管理和决策,推进部门、地方开展科技项目查重,支撑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并为技术预测和国家关键技术选择提供依据。
4.6 明确科技报告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科技报告工作持续、规范、有序的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科技报告撰写、呈交、管理、使用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需要广大科技人员支持配合和社会公众的认识理解。所以,一方面,需要广泛进行科技报告知识的普及宣传,科技报告管理条例应该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具有面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举办培训班的责任,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承担者具有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活动的义务;持续教育和宣传普及,不断提升科研人员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在社会和科技界形成提交、使用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需要规定,将科技报告作为科研项目(课题)的重要产出来加以考核,不但要考核其数量、类型,还要考核其质量和提交及时性。不但要在项目验收时考核项目完成情况,还要考核其使用情况 ,应将其使用情况作为后续滚动支持和申报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需要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对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经费预算予以明确,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审核所需费用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加工管理和共享交流费用要由专项费用支持。
5 结语
科技报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和工作环节,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固化科技报告工作流程,提供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的法律依据。构建科技报告管理条例应立足于科技报告对社会公众(政府信息公开)、科研人员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的价值与作用,理顺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明确科技报告在计划、撰写、审核、呈交和交流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流程,保证我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科技信息资源的有效积累,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投入产出效率。
[1]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 fi ce. Catalog of U.S.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EB/OL]. [2013-01-10]. http∶// catalog.gpo.gov/F?RN=56625456.
[2]Executive Order 9604-Providing for the Release of Scientific Information (Extension and Amendment of Executive Order No. 9568) [EB/OL]. [2013-01-10]. 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pid=60669.
[3]胡红亮,宋清林,龚春红.科技报告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1)∶97-102.
[4]侯人华.科技报告政策体系及服务方式研究[J].情报学报,2013(5)∶472-477.
[5]贺德方,胡红亮,周杰.中国科技报告体系的建设模式研究[J].情报学报,2009(6)∶803-808.
[6]张东.关于建立我国科技报告体系的探讨[J].中国信息导报,2003(8)∶15-17.
[7]周杰.科技报告资源的构成及产生机理研究[J].情报学报,2013(5)∶466-471.
[8]贺德方.中国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方略[J].情报学报, 2013(5)∶452-458.
[9]曾建勋.科技报告技术标准体系研究[J].情报学报, 2013(5)∶459-465.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Chinese Scienti fi c and Technical Report
Zeng Jianxun
(Institute of Scienti fi 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Firstly according to the proc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firm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management regulation is to accumulate and shar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knowledge resources, and regulate research activities and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in this paper. Secondly, we aim at characteristic in di ff erent phases, discussing the issues of submitting report, report manag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e very important. In the end, some concepts are put forward which need to further clarify.
scienti fi c and technical re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resource sharing, institution building
G311
A
10.3772/j.issn.1674-1544.2014.01.003
曾建励(1965- ),男,博士,研究馆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资源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信息资源管理与知识组织、数字出版与数字图书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科技报告资源体系构建研究”(11ATQ006)。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