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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不足及其对策探究

2014-01-31王晓文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年3期
关键词:积极性公民环境保护

王晓文

(阜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辽宁阜新 123000)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不足及其对策探究

王晓文

(阜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辽宁阜新 123000)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各类环境问题不断凸显,本文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谈起,对当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并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此项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实践,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策

所谓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其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1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当前,环境问题不断突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如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给予公众更好的生存空间成为了横亘在我国经济发展面前的重大任务。环境保护并非某一人或某一部门能够担纲胜任的,而是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集全社会之力共同完成。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理念战略的要求,体现了全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它扩大了环境治理的主体,能够借助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有效覆盖由个性化导致的服务需求的多样性。

2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不足

尽管公众在环保方面的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但客观而言,较之于国外,我国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仍有一定差距。与此同时,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健全及立法的不完善等也是制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桎梏与阻碍。

2.1 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不高

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一直较大,政府以及相关组织采取种种措施宣传环保理念,倡导构建和谐的生态环境。但实践中,这种宣传大多局限于口号,并未产生较大的带动效果,公众也仅是从思想层面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能够亲身垂范,参与到环保行动中的公民屈指可数。加之公民普遍存在的从众心理,能够积极实践环保的并不多。

与此同时,尽管我国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环保事业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为环境环境问题发挥了卓越作用。但对行政部门来说,其并不能对公众参与环保予以强制,只能通过宣传和鼓动倡导公民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在政府主导的工作模式下,我国公民参与环保的热情度以及积极性、主动性都有所欠缺。

2.2 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不足

对环境信息量掌握的多少决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高低,公众只有及时掌握和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环境信息,才能由此作出选择,决定是否参与某些环保活动。

但从我国环境信息的公开来看,大多数信息都是通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式的。毋庸置疑,网络公示有着极快的传输性和极大的便捷性,但事实上,能及时关注这些信息的网民并不多,加之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接触网络的机会较少,环境信息公开的效果可想而知。

2.3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缺失

从我国法律现状来看,涉及到公众参与的法律数量寥寥无几,且较为分散模糊,仅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规定了公众参与,其他方面则难寻立法踪迹。这就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坚强有力的法律屏障,也缺乏科学明确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与环境相的关问题,无从得知该具体的参与方式,从而直接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强化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

公民参与的主动性不高、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不全面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影响和制约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为此,要优化和改进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针对问题提出科学的解决对策,真正实现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广泛性。

3.1 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公众只有深刻认识到环境问题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才能主动投身环境保护,为环保事业发挥自身力量。因此,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首要就是提升公众参与的热情,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借助大众媒体的力量普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激励机制,通过适当的激励调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再者,要积极推动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发展,通过立法明确民间组织的地位,确定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自由,继而通过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来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发挥集体的力量为环境保护做贡献。

3.2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作为政府和生产企业,其有义务对环境信息予以公布,尤其是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消极影响的开发利用行为,必须及时公布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

政府的公开方式除了传统的网站外,要考虑到一些公民难以接触到网络的现实,积极拓宽其他公开渠道,利用大众媒体、报刊、宣传栏以及流动宣传等形式进行公布,使公众更加全面地了解到环境信息,选择参与哪些环保活动。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决定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效力,只有建立健全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相关主体才能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公众才能自由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促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为此,我国应在现有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制定专门的法规规章对公众参与予以规定,明确公众参与的地位以及相关程序,同时明确规定政府在保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4 结语

缓解我国的环境问题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发挥群智群力,才能有效治理环境,改善生态面貌。为了尽可能扩大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面,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及时向公众公开必要的环境信息,并辅之以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

[1]冯金萍.浅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5).

[2]王美景.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6).

[3]程子君,李志强.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不足及其原因探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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