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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征集工作启动

2014-01-31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4年9期
关键词:变速箱补贴试点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征集工作启动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开展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日前,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质检总局质量监督司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向社会发布《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公告》(见附件),公开征集符合要求的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单位。

该次征集范围为通过国家试点验收的再制造试点企业,产品类型为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征集公告对申请单位资格和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推广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产品,国家将按照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的10%(并设补贴上限),通过推广试点企业对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补贴。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度,鼓励消费者直接参与并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培育健康良好的再制造市场。

附件: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公告

附件:

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质检总局质量监督司的工作安排,按照《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2014—2015年度(2014年11月—2015年12月)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项目(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进行公开征集,诚邀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征集工作。

一、项目背景

再制造是指将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再制造产品是经过再制造过程并达到再制造要求,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可节能60%,节材70%,节约成本5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实现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国家牵头选择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通过“以旧换再”的方式开展补贴推广试点,有利于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拓展旧件来源,扩大再制造产品影响,支持再制造产品市场推广,实现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二、征集内容

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的推广企业

三、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推广条件

(一)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具备由依法获得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或列入国家试点验收公告目录),产品合格证书中的质保期承诺不低于原型新品;

(二)价格竞争力强,产品扣除旧件残值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

(三)节能节材效果良好,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达到65%以上;

(四)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确的再制造产品标识;

(五)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及产品标准和规范,已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及产品标准;

(六)按照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加注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贴“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标识和字样。

四、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一)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成立年限不得少于3年)的制造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独立再制造生产线并规模化生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检测能力,完善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组织的再制造试点验收,并且具备一定的设计、生产、制造能力;具备完善的产品销售、用户信息管理系统、售后服务体系及能力,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制定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发改办环资[2013]191号);

(四)申请再制造产品必须由申请人自行生产、制造,且须符合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推广条件;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的年产能不低于3 000台;

(五)申请人必须拥有所申请产品的自主商标或所申请产品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一个商标只能由一家申请人用于参与申请;

(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申请;

(七)对再制造品生产、销售实行联单管理,建立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八)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近3年内,在再制造经营活动中没有涉及质量、知识产权、供货的违法及法律纠纷记录。

五、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方式

中央财政资金。

国家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按照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的10%,通过推广企业对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其中,每台再制造发动机最高补贴2 000元,每台再制造变速箱最高补贴1 000元。由推广企业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本次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工作将确定再制造产品推广价格、推广补贴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推广企业确定的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推广价格;对企业销售的超出国家征集数量的再制造产品,由推广企业自行承担相关产品的推广补贴费用(须向消费者明示承担此项义务)。

六、申请文件的递交

申请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A4纸),封面写明:“以旧换再”并注明申请人名称,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申请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附电子文档一份。申请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征集人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和地点接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正本(包括电子文件)和副本须单独密封(五个副本封装在一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或单位公章。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加盖公章)。

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组织代码机构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具有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制造许可证、通过国家试点验收的证明文件、ISO9001系列证书);

(三)相关产品的性能检测报告;

(四)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及保修书;

(五)相关产品的再制造标识使用情况;

(六)近3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复印件)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七)依法缴纳税金的记录;

(八)近3年内,在再制造经营活动中没有涉及质量、知识产权、供货的违法及法律纠纷记录的证明;

(九)企业基本情况;

(十)企业产品方案、“以旧换再”组织实施方案及自身优势介绍(格式自定);

(十一)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用于参与评审其他资料。

八、征集评审

对参与本次征集的企业,国家将采用评审会的形式,邀请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进行相应答辩,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打分。具体评审流程按照《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开展。

九、征集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址:北京车公庄西路32号中咨大厦512室

十、申请截止

(一)申请截止时间:2014年9月28日9时整。

(二)申请递交地点:北京车公庄西路32号中咨大厦512室。

联系人:罗婧

电话:010-68733252 传真:010-68733453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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